采购居间合同范本
采购居间合同的格式文本一般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合同条款的内容,通常包括:甲方(乙方)、交易目的、标的、期限和价格等; 第二部分为“居间”,即“中介人”或中介机构,在买卖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由该机构向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机会或其他有关信息; 第三部分是双方应遵守的规则及违约责任。
(一)合同主体的规定
1.甲方(即居间人)的规定:居间人是指在交易中充当中间人的组织,包括“中介人”和“交易双方”。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居间合同是中介合同,它不以当事人双方之间是否订立书面合同为条件,而是根据中介人或交易双方的约定为他们提供信息。 2.乙方的规定:所谓“居间人”是指在交易中处于居间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即中间人。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居间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法”,即中介人在居间活动中收取佣金,并将此作为报酬支付给委托人的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居间合同是指中介人(即中间人)利用他人订立合同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3.当事人约定:在购买购销商品的买卖交易中,当事人一方往往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四百一十八条规定,应认定为居间主体。
(二)居间义务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在订立合同时负有下列义务: 1.向合同当事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2.按照约定提供有关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3.促成或帮助促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订立和履行。 居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a)在居间活动中向客户介绍商品或者向客户提供销售信息;b)在双方未签订书面采购购销合同的情况下,向客户传递采购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居间人仅是“介绍人”,其本身并不是一种具体责任单位。因为任何居间人都不能要求与交易相关联的另一个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双方签订了书面采购购销合同,但是如果其中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的话,另外一方仍然可以追究相应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约定
若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货,应承担违约金。 若买方逾期付款,应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卖方未按时提供商品或交货后因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及时交付的,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在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卖方还应对合同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而予以赔偿。 若买方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如期取得货款而未及时付款的,应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一个月后按未付货款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或相当于已付货款数额的利息)。 此外,如买卖双方对上述条款有特别规定的,则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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