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居间合同样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出租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本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人乙(承租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居间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委托人甲和委托人乙之间就房屋租赁、两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就居间报酬等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标的
委托人甲的房屋坐落于 市 区 路 号 栋 单元 室,共 套,其设计结构为 ,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权属为 ,房产证号 ,房屋落成时间为 年 月。
其他情况 。
委托人乙对上述房屋情况已充分了解,并作了实地勘察。
第二条委托人甲对居间人的委托事项(与委托书内容相同见附件1)
1、为委托人甲欲出租的上述房屋寻找承租人,并将该房屋详细情况以及委托人甲的要求等报告给承租人。同时,将承租人的情况报告给委托人甲。
2、
3、
第三条委托人乙对居间人的委托事项(同委托书内容,见附件2)
1、委托人乙欲在 市 区 地段承租 房屋 套,面积为 平方米。
委托居间人搜寻信息,并及时报告委托人乙,以便促成委托人乙承租房屋的目的。
2、 。
3、 。
第四条居间人完成委托任务的报酬
居间人业已完成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双方委托之事项,委托人 双方自愿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1、按合同标的 %的比例支付(具体数额为小写: 、 大写: ),其中委托人甲 %(具体数额为:小写 、大写 ),委托人乙 %,(具体数额为:小写 、大写 )。
交付佣金的具体时间: 。
交付方式: 。
2、委托人双方一次性支付居间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其中,委托人甲:小写 、大写 元,委托人乙:小写 元、大写 元。
交付佣金的具体时间 。
交付方式: 。
第五条 居间人没有完成委托任务的费用收取
居间人没有完成委托人指示的委托任务的,不得收取报酬,但可以按实际支出收取一定的费用,委托人双方自愿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向居间人支付费用。
1、一次性向居间人支付人民币 元,由委托人双方各自分别承担 %。
2、根据居间人的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车票等为证据),由委托人双方各自承担 %。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居间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双方的利益的;
(3)干预委托人租赁房屋的自主意愿,代替委托人其中的一方与另一方谈判、签约等,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的。
(4)
居间人违约的,应当承担本合同居间人预期获得佣金总价款的 %。居间人因违约行为,给委托人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居间人应当就损失的差额部分向受害人予以赔偿。
2、委托人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约:
(1)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相互或与他人串通,损害居间人利益的;
(3)未能按照委托书或本合同的委托事项向居间人提供相关房产证件、文件、合同、身份证件等,致使居间人无法完成居间任务、并给经纪人造成实际损失的;
(4)
委托人违约的,在以下款项中选择:
1、已经向居间人交付定金的,不得索回定金;
2、按照居间人在本合同中应当获得的佣金予以赔偿;
3、按照本合同标的物总价款的 %赔偿于居间人。
4、 。
第七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另一方催告后,在 天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履行不能的。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三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签订补充协议,不能签订补充协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各具一份,备案一份。
委托人甲 委托人乙 居间人签章
签章 签章 经办人签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居间合同样本(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一、甲方将坐落在给乙方居住使用。并预付作为押金,租期年,从 年 月 日算起,租金一次性付清。
二、租期内该房屋的煤气、水、电、物业由乙方支付。
三、水表字、电表字、煤气表字,以后发生的费用及卫生费、治安费由乙方支付。
四、承租方不得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借、改变结构或从事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向乙方索赔损失。
五、租期内甲方不得无故提前收回房屋,否则退回%租金。如乙方无故提前交回房屋,甲方只退还乙方剩余租金%。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可公共协商解决。
六、甲、乙双方在租期满前一个月协商接触或续租合同事宜。
七、违约责任:给付定金的乙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收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八、所租赁的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执行。
九、由于煤气、电器、水等使用不当,引起的各项意外伤害,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十、如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有权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
十三、本合同 年 月 日于签定。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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