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采购合同
甲方: 乙方: 一、药材名称、数量、等级: 二、产地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药材不得销售。 三、质量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不得掺杂使假,不得混收。 四、付款方式和时间:按乙方要求的时间和数量,按时付款,不能压款。 五、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按双方商定的方式和时间运输(铁路运输费用由甲方负责)。 六、违约责任:如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并且进行相应的赔偿。 七、合同终止条件与违约解决方法: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至本合同期满或出现其它问题时终止本合同。
一、本合同中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进行补充或修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有效期内未签订正式合同的,以本合同为准。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上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订并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注: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无效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双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但甲、乙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手续。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一方,应于6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协议或延缓协议。
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乙方如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则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 1.如甲乙双方不能在合同期限内履行协议,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可要求延期履行,并可延长或取消本协议执行期; 2.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出任何必要的书面指示,以书面形式终止履行合同; 3.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但应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对方都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向对方追究违约责任。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补充协议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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