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安装懿品香格里小区所有的标识牌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所有需要制作的标识牌以甲方提供的图纸为准。
二、安装地点:
三、制作材料、规格、数量:见附表。
四、工期:合同生效后: 日,以双方验收合格之日为完工日期。
五、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人民币整。
六、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预先支付乙方计人民币¥ (大写: 万)元人民币整,然后合同生效,双方正式开始合作。
2、在乙方安装完所有的字后,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广告款,计人民币¥ (大写: 元)人民币整;如乙方提出验收要求,甲方没有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通过。
七、安装质量和检查验收
1、所有甲方审查的设计稿件及资料,必须加盖甲方业务章后方可有效,任何只经甲方个人签名的设计稿件及资料均不能作为有效依据。经甲方审查盖章确认的广告样稿(样带)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存档备案。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审查盖章确认的画面及内容制作、安装,并作为验收标准。
2、乙方完成工程后,应书面申请甲方验收,甲方接到乙方书面申请后,3日内派人参加乙方组织的验收,双方应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如甲方无故不派人参加乙方组织的验收,视为乙方的工程合格;如乙方在工程完工后3日内未书面申请甲方参加验收,视为乙方工程不合格,甲方无付款义务;如乙方在工程完工后7日内未组织甲方参加验收,视为乙方工程不合格,甲方无付款义务。
八、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按时支付广告制作安装费。
(2)甲方须按时付款,否则每延迟一天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2、乙方责任:
(1)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制作安装完招牌和字,并组织好验收工作;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
(2)乙方按时完成工作,逾期按合同总金额的日千分之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回甲方已付款项,乙方应无条件撤场,并不得对完成工程进行任何破坏。
(3)乙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无偿整改,因此造成工程逾期的,按逾期完工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工程经双方验收不合格的,应在3内整改完毕并书面申请甲方参加第二次验收,在3日内组织双方验收;如果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回甲方已付工程款,乙方应无条件撤场,并不得对完成工程进行任何破坏。
3、双方责任:
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承担违约金。
九、不可抗力因素:
如遇暴雨、台风或政府原因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招牌和字不能按时制作安装的,工期相应顺延。
十、本合同如有任何变更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甲、乙双方确认的协议、资料均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十四、本合同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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