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劳务分包合同

时间:23-03-11 网友

GF-2000-0204

建设工程勘察劳务分包合同

[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承包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

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号、日期

1.4岩土工程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规模、特征:

1.6岩土工程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7承接方式:

1.8预计的岩土工程工作量:

第二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

序号

资料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第三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

序号

报告、成果、文件名称

数量

内容要求

交付时间

第四条:工期

本岩土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工期为

天。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完工或交付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5.1本岩土工程收费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 计取;或以“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议定。

5.2本岩土工程费总额为 元(大写 ),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预算工程费总额的20%,计 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工程费)。

5.3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下表约定分 次向承包人预付(或支付)工程费,发包人不按时向承包人拨付工程费,从应拨付之日起承担应拨付工程费的滞纳金。

拨付工程费时间

(工程进度)

占合同总额百分比

金额人民币(元)

第六条: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

6.1本岩土工程进行中,发包人对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提出变更,发包人应在变更前

天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变更;承包人接通知后于 天内,提出变更方案的文件资料,发包人收到该文件资料之日起 天内予以确认,如不确认或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变更文件资料自送达之日起第 天自行生效,此由延误的工期顺延外,因变更导致承包人经济。支出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6.2变更后,工程费按如下方法(或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7.1发包人责任

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承包人按合同规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重新确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

7.1.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承包人支付 元计算加班费。

7.1.3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产条件;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承包人临时设施费 元。

7.1.4开工前,发包人应办理完毕开工许可、工作场地使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障碍物清除等工作,及解决扰民和影响正常工作进行的有关问题,并承担费用;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作现场地下已有埋藏物(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的资料及其具体位置分布图,若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承包人在现场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作业时,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发包人应解决承包人工作现场的平整,道路通知和用水用电,并承担费用。

7.1.5发包人应对工作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道、线路的保护负责,对承包人提出书面具体保护要求(措施),并承担费用。

7.1.6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书、报告书、文件、设计成果、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泄露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索赔。

7.1.7本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责任。

7.2承包人责任

7.2.1承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时间、数量向发包人交付报告、成果、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

7.2.2承包人对报告、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由于承包人的遗漏、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承包人除负法律责任和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减收或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岩土工程费,并根据受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7.2.3承包人不得向第三人扩散、转让第二条中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

7.2.4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对工作现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工作现场保卫和环卫工作,并按发包人提出的保护要求(措施),保护好工作现场周围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管道)、文物等。

7.2.5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文件错误、不准确,造成工期延误或返工时,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停工费或返工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8.2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开始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进行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费的50%的费用;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费的100%的费用。

8.3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费(进度款),承包人在约定支付时间10天后,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工期顺延,发包人还应承担滞纳金。

8.4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或未按规定时间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每延误一天应承担以工程费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8.5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因此造成的损失程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返工项目的收费。

第九条:材料设备供应

9.1发包人、承包人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经发包人、承包人代表共同验收认可,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经发包人、承包人代表重新验收认定,各自承担发生的费用。若造成停、窝工的,原因是承包人的,则责任自负;原因是发包人的,则应向承包人支付停、窝工费。

9.2承包人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方可使用,增减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商定。

第十条:报告、成果、文件检查验收

10.1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进行检查验收。

10.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后 天内检查验收完毕,并出具检查验收证明,以示承包人已完成任务,逾期未检查验收的,视为接受承包人的报告、成果、文件。

10.3隐蔽工程工序质量检查,由承包人自检后,书面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接通知后,当天组织质检,经检验合格,发包人、承包人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检验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补后重新检验,直至合格;若发包人接通知后24小时内仍未能到现场检验,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发包人应赔偿停、窝工的损失。

10.4工程完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岩土治理工程的原始记录、竣工图及报告、成果、文件,发包人应在 天内组织验收,如有不符合规定要求及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应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10.5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和擅自动用,由此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以发包人开始使用日期为完工日期。

10.6完工工程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自验收之日起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毕,如发包人不能按时接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如承包人不能按时交付,应按逾期完工处理,发包人不得因此而拒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承包人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发包人、承包人未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耒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承包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 份、承包人 份。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 办 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廉洁协议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

勘察设计单位(乙方):

为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0号令)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廉政建设的规定,特订立本廉洁协议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遵守商业和职业道德,禁止商业贿赂行为。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的规章制度。

(四)不得相互串通签订虚假合同。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勘察设计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乙方使用不合格的工程建设标的物。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的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等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索要、接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并不得通过以此手段违反工程建设标准,擅自变更设计,弄虚作假。

(二)不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子包给其它单位。

(六)严格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七)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在工程设计中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单位和个人在勘察设计活动中被依法认定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被依法认定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通过商业贿赂行为所取得的行政许可,依法予以撤销。

(三)在勘察设计工程发包和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依法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得任用因犯有贿赂等罪行,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员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人,对其负有责任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企业的法人、董事、监事、经理。

(五)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条 本协议书作为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协议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在签订后与工程建设合同一并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委托)的部门(机构)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廉洁协议书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建立监[2002]21号文通知,湖北省建设厅鄂建[2007]70号文通知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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