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销售担保合同
买方(客户)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卖方名称: (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名称: (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 市 区
因甲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甲方、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履行主合同的保证人。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 丙方为甲方履行主合同的义务,即支付乙方货款提供担保。保证金额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而末支付的款项。
二、 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不按主合同的约定付清货款,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清偿述款项。
三、 丙方同意在乙方依约提出代偿要求时,以本公司所有之资金、财产先予偿还乙方在债权得到丙方之清偿后,将该债权转移给丙方。
四、 乙方在此同意,在甲方暂时没有能力及时还款时,若甲方能根据乙方的要求提出合理有效的还款计划,则乙方将暂不向丙方提出代偿要求,乙方向丙方主张代偿的期限亦相应后延。但若甲方末能按照还款计划如期还款,则乙方随时可向丙方要求代为清偿。
五、 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六、 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丙方如发生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言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如丙方破产,甲方应丙方破产前二个月内重新提供保证人。
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还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八、 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末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乙方可视情况担保总额的 %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九、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解决争议的方式与主合同规定的一致。
十、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十一、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货物销售担保合同(二)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产地、数量、单价、金额:产品名称中晚稻(两优)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 )
第二条质量标准、及质量、重量的检验方法:
1、质量标准:以甲方稻谷存放仓库内存实物为准,乙方验货认可,对货物质量无异议。
2、重量检验方法:以货物入库计量衡器计量为准,货物入库时乙方已经确认数量,并对数量不持异议。
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期限:
1、交货地点:甲方稻谷所在仓库(公司号库)。存放在乙方仓库内,货物所有权为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甲方货物做任何形式的变动,乙方支付货款后(预付款除外),甲方按照乙方支付货款数量开具对等价值货物的出库单,乙方按照开具的出库单数量转移该部分货物的所有权。
2、交货方式:仓库交货,甲方不承担交货过程所产生的费用。
3、提货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按照乙方支付货款金额,甲方分批次安排出库。
第四条包装:散装。
第五条损耗及计算方法:甲方不承担损耗。
第六条货款支付及票据结算:
1、先款后货。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预付款 万元,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预付款充抵最后一笔货款。在 年 月 日前支付总货款的50%,在月日前支付总货款的80%,在月日前支付总货款的100%。
2、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货款且双方签订书面结算协议后向乙方开具相应的全额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补充: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未变更合同条款继续有效。
第八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不能履行或延期或部分履行的书面证明。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 日,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履行或解除进行协商。如60日内甲乙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产地数量(吨)单价( 元/吨)金额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期支付预付款和货款的,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年期)的1.3倍计算向甲方支付利息。乙方逾期支付预付款或货款达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自行处理货物,乙方已交付的全部预付款及货款不予退还,甲方另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乙方未按照甲方指示擅自出库及侵犯甲方的货物所有权,视同乙方为欺诈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双倍赔偿。
3、在 月 日至 月 日前支付货款销售价格在基础聚格上另行增加 元/吨, 月 日至 月 日支付货款在基础聚格上另行增加 元/吨。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并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若以传真件签署,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传真件有效,乙方有义务将签字盖章后的合同正本在传真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邮寄给甲方。
第十二条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其他条款一起构成本合同的整体: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货物销售担保合同(三)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甲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产品 ,现乙方愿以自身优势帮助甲方开展该产品的销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正规产品标准销售合同范本
一、合作方式
1.经销商
要求:管理规范有一定规模的销售、服务网点,首批进货 套以上,其中外机 套,内机 套。
享受政策:由总代理直接供货,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
2.代销商
由甲方提供各种型号产品共计 个的首批铺货,该批产品乙方无需立即付款,但是该批货物如出现损坏或丢失,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产品价格
全国统一零售价: 元/套(外机双风机和内机的柜机均按二个计算)
乙方提货价: 元/套
三、订货及结算方式
乙方根据需要由专人向甲方提出订购要求:包括具体型号及数量等。提货时付清货款。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乙方随时了解产品库存,做到及时发现所缺型号,起码提早一天向甲方订货。不得向其它有总代理的区域进行销售,违者将取消经销的资格。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工作,并保证好产品的质量。
五、其它
为了充分体现平等互利,实现合作双赢,甲方提供以下优惠政策,支持乙方的工作。
1.甲方把乙方每月总销售量的 %作为推广费返还给乙方
2.乙方的月销售量达到 个以上,甲方按当月乙方销售额的 %进行返利。
3.乙方可介绍和发展下级经销、代销商。乙方发展的下级经销、代销商直接由乙方供货,如要求甲方供货的,甲方按其当月总销售量的 %奖励给乙方。
4.乙方一次性提货 套以上甲方可免费提供广告位。
注:以上销售量均以当月提货量为准,返利形式一般是产品。代销商不享受以上返利政策。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货物销售担保合同(四)
甲方(买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卖方):
住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标的物明细
1、产品名称:
2、规格:
3、价格:
4、数量:
第二条、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年 月 日。
2、交货地点: 。
3、运输方式: 。(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
4、保险: 。(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
第三条、验收标准及方法
接到货后按合同清点货物,检查外观及数量,如有磨损或数量不符,需方在 日内通知供方,供方有义务补发或重发,如因包装原因导致货品损坏,供方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如需方在 日内未书面通知供方,视为验收合格。
第四条、结算方式
1、 方式结算。
2、本合同签订之后先预付 %货款,货到现场,验收合格之后付清所有货款。
第五条、售后服务保证
供方向需方提供的产品保用期均为 年,在保用期内产品出现任何质量的问题,供方无条件的给需方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供方提供成本价维修,价格标准为 元(视产品损坏程度而定)。
第六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 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供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每延期交货一天,偿付需方货款总额的 %违约金。需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付款一天,应偿付供方货款总额 %违约金,赔偿总额不超过标的额的 %。
2、供方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需方规定,需方有权退货或要求供方进行更换,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需方拖延提货超过 天,负责承担货物发生的保管费用。
3、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或地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所发生的损失责任。
第八条、不可抗力
1、销售合同生效后,合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即事先不能预见和人力无法抗拒的某种强制力量,如战争、水灾、火灾、台风、地震、禁运、政府行为及双方认可的其他情况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合同可延期履行,延期的时间与影响的时间相当。
2、受事故影响方应在不可抗力时间发生 天内,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并在事故后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交付对方确认。
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减少或减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尽力争取可能实行的合同义务。
第九条、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其他事项
1、合同执行期内,供需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交易中的往来信函、传真等,需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 份,供需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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