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版权转让合同6篇
电影版权转让合同 (1)
甲方:
乙方:
产品名称:标题:《 》
产品背景:本光盘系由甲方研制开发的《 》系列商用光盘之一,已由 出版社出版。
第一条: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出让,乙方同意受让《 》光盘的著作权,现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保证拥有本产品的著作权。
第三条: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
第四条:付款方式:
1 售付 万元 于cd-r交付之日一次性付清。
2 第二次付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3 第三次付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甲方权力和义务
1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产品著作权转让第三方或授予第三方代理销售权。
2 甲方对上述产品仍保留署名权。
3 甲方有获取著作权转让金的权力。
4 甲方有权从乙方处按零售价 折进货销售本产品。
5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方应提供本产品的cd-r。
第六条:乙方权力和义务
1 乙方对上述产品有署名权。
2 乙方有按时支付转让金的义务。
3 成品盘制作完成后,乙方应拨出少量赠送盘,其中提供给出版社样盘 片,提供给甲方样品盘 片。
第七条: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对本产品内容和版本进行修改。但甲方保留署名权和产品标题名称。
第八条:违约条款:
1 甲方逾期 日交付本产品的cd-r,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2根据上述第四条各项,乙方如延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补偿金。如该项付款超过20日,乙方仍未付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自由使用著作权,不再受本合同之约束。已收取的款项不再退回,且对于乙方已生产出的成品盘有权按基本成本价格回收。
第九条: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著作权转让生效以最后一笔转让费结清之日为准。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北京金万东科技发展公司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电影版权转让合同 (2)
甲方:---
乙方:---
双方就---公司的标志设计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力转让达成以下协议:
乙方同意以人民币(大写),将设计的公司LOGO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力转让给甲方,转让后该LOGO的所有知识产权及展览权、版权、使用权、著作权、转让权等所有权力归甲方所有。
双方就此LOGO的知识产权及使用权等达成以下协议:
乙方为甲方设计的'LOGO甲方确认后,甲方应尽快安排该LOGO的商标注册事宜(为期1个月,以乙方设计的LOGO交付甲方,甲方签字确认之日计)。
甲方如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碰到被商标事务所退回而不能注册的情况,乙方负责为甲方无条件重新设计满意的LOGO方案。
若乙方为甲方设计的LOGO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如发生该LOGO和其他公司接近和类似的情况而导致不能使用时,乙方负责为甲方无条件重新设计满意的LOGO方案,但不承担任何因侵权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若因LOGO未注册成功所造成的诸如画册、VI手册及VI前期应用等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此协议一式两份,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如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地址: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电影版权转让合同 (3)
(日期)由 (下称版权许可人)与 (下称出版者)订于 (地点)
第一条 版权许可人以第三条所述报酬为代价,授予出版者下列专有许可和权利
(选择方案甲)以图书形式复制出版由 著,名为 的作品(下称作品),于 (下称合同地域)发行。
(选择方案乙)对由 著、名为 的作品(下称作品)以 文进行翻译,并以图书形式复制出版该译本(下称译本),于 (下称合同地域发行)。
第二条 版权许可人向出版者担保其确有全权订立本合同并系作品的惟一作者和所授权利的权利人:担保作品系独立创作并绝无违反已有版权许可,或侵害他人或他方其他权利,或内容违反法律等情事。版权许可人违反上述担保义务时,出版者因此涉入诉讼及交付诉讼费用(包括一切合理的法律费用支出),均由版权许可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本条所定担保义务和赔偿责任存至本合同终止。
第三条 出版者于本合同订立时向版权许可人一次总付(或作为版税 的一部分预付)金额 (并于作品或译本出版时再向版权许可人预付金额 )。上述版税依所出版的图书的零售价计算并按已销售的每册图书支付。
第四条 (选择方案甲)出版者复制作品时不得进行任何更改和删节。
(选择方案乙)出版者应自担费用聘人进行准确忠实的翻译。对原作品的任何删节均应事先经版权许可人书面许可。译本的名称应经版权许可人书面许可。经版权许可人要求,译本的定稿也应交付其认可。
第五条 (选择方案甲)出版者应保证于每册复制本上适当显著地标明作品名称和作者姓名。(出版者允诺于复制本扉页背面印明原出版者名称( )和作品( )原有版本的出版年份。)出版者还应于复制本扉页印明下列版权标记:
符号(C)(以括号代替表示圆圈)、作品的初版年份、作品的版权人姓名。
(选择方案乙)出版者应保证于每册译本上适当显著地标明原作品名称和原作者姓名,并适当显著地标明译者以示其译者身份。(出版者允诺于译本扉页背面印明原出版者名称( )和原作品( )原有版本的出版年份。)出版者还应于译本扉页印明下列版权标记:
符号(C)(以括号代替表示圆圈),原作品的初版年份,原作品的版权人姓名;以及
符号(C)(以括号代替表示圆圈),译本的初版年份,译本的版权人姓名。
第六条 出版者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于 个月以精装(或平装)版本出版该作品(或译本) 册。
图书售价可由出版者按国内同类图书的售价确定。
作品(或译本)出版后,出版者应即时将出版期日、该版准确印数及图书售价通知版权许可人。
第七条 出版者应自担费用对作品进行有效推销;保证图书持续供应和适时重版,以满足实际需求。
第八条 除双方约定为销售印刷的该版册数外,出版者可加印标准贸易版本印量的 %(及以后每版印量的 %),不计版权报酬。上述加印图书只能作于更换残货和为报刊评论免费赠送样书。
第九条 出版者应将其初版的 册赠书及以后依本合同所出版每版的各 册赠书于出版后寄送版权许可人。除应得赠书外,版权许可人有权另外按零售价通行的最大批发折扣购买图书供本人或其继承人自用。
第十条 作品(或译本)出版后,遇有三年滞销而致年均销售量为 册以下时,出版者可减价销售余存图书或送纸厂化浆,但应事先通知版权许可人,版权许可人可于30日内按能证实出版者接受过的最低售价购买全部或部分余存图书。
减价销售或化浆的图书按实销额计算版税,但出版者已支付整版版权报酬者除外。
第十一条 版权许可人以下面约定的报酬为对价,于合同有效期间及合同地域内另授予出版者下列附属权:
(一)作品(或译本)的非专有报刊摘录许可权。
版权许可人从净收入中所得份额
标准贸易版本出版前 %
标准贸易版本出版后 %
(二)作品(或译本)的非专有报刊连载许可权
标准贸易版本出版前 %
标准贸易版本出版后 %
(三)作品(或译本)的非专有广播电视节目等公开朗读许可权
%
(四)作品(或译本)的非专有图书俱乐部版权许可权
与标准贸易版本同期出版 %
标准贸易版本出版后 %
(五)作品(或译本)的袖珍版本许可权
标准贸易版本出版后 %
(六)作品(或译本)的非专有机械复制许可权
%
(七)作品(或译本)的公共租赁报酬征收权
%
(八) %
第十二条 出版者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结算销售额及依本合同所获其他收入的帐目,并于 日内将版权许可人应得款项汇至其帐户 上。
第十三条 对于依本合同所出版的作品(或译本)的所有版本,出版者应收集剪报、介绍、评论等,并将一份副本寄送版权许可人。
第十四条 凡未于本合同中明确授予出版者的权利,均由版权许可人保留。
第十五条 凡于本合同中授予出版者的权利,仅由出版者本人行使,非经版权许可人事先书面授权,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 遇有出版者停业清算情事,经本合同授予出版者的所有权利归于消灭。
第十七条 如于第六条所定期间,出版者未能出版作品(或译本)(或使作品(或译本)绝版或脱销并未能于6个月内印行新版供应市场),版权许可人应再指定一合理期限使出版者履行其义务。该期限届满后,或标准贸易版本出版后遇有三年滞销而致年均销售量为 册以下时,版权许可人可撤销经本合同授予出版者的所有权利,但不影响其依本合同已得或届时应得报酬的请求权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亦不影响出版者依本合同获权授予第三人许可的效力。经版权许可人要求,出版者未能出示库存图书 册以上者,推定图书脱销。
第十八条 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由 (某国法院)管辖,本合同和履行适用 (某国)法律。
第十九条 双方另外约定:
版权许可人: 出版者:
电影版权转让合同 (4)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关于需求的规定
甲方在发布需求,需求金额为:元,费用已包含 服务费用,需求时间从 。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确定乙方稿件为中标稿件,乙方有义务将稿件的源文件及生成效果图、设计思路或文字说明及时转交给甲方,甲方收到源文件后,将通过猪八戒网将赏金支付给乙方;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产品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后续细化的设计;
3、甲方选中乙方的中标稿件并在猪八戒网向乙方支付赏金后,即拥有该稿件的知识产权;
4、甲方有权对已支付赏金的中标稿件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甲方上述权利,否则,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5、甲方有权利向国家知识产权部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在需求中确定的乙方中标稿件应符合以下规定。否则,由乙方承担该稿件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1、中标稿件不得违反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中标稿件应为原创,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不属于公开稿件;
3、中标稿件应明显区别于中国或者其他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各类活动或组织的标志;
4、中标稿件或任何用于创作参选稿件的素材均不得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任何专有权利;
5、中标稿件交付后,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6、中标稿件不得含有任何涉嫌民族歧视、宗教歧视、威胁国家间睦邻友好
关系以及其他有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内容。
四、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
1、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即表示双方同意以上条款,同时接受猪八戒网关于知识产权的声明。
2、如果甲方因该中标稿件侵犯了其他任何第三人的权利而遭到损失,有权利向乙方追偿。
3、如果双方违反以上任何条款,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证日期: 年 月日
师 徒 合 同
年 月 日
电影版权转让合同 (5)
甲方(权利人):
地址:
乙方(出版者):
地址:
作品名称:
作者姓名:
甲乙双方就出版上述作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 地区出版发行该作品之 版本的权利。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上述权利在合同有效期内授予第三方。
第二条 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所述的权利,并保证上述权利的行使不侵犯他人的版权。如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的版权,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乙方保证充分尊重作者署名权、作品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性权。乙方出版上述作品,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对上述作品作适当修改或增删序言、后记和评论等内容,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是作者,由甲方代向作者征得书面意见),并经甲方或作者审定。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方式(任选其一):
1.版税:版定价 × % ×印数
第一版最低印数为 册;每册定价为
2.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 版〔 元/每千字〕+〔基本稿酬 %/每千册〕
3.一次性付酬:
第五条 :甲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月内,向乙方提供合格稿件。乙方收到稿件之日起 月内出版该作品之 版,并于出版后的 月内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再版时,应在再版后 月内向甲方付清版权使用费。
版权使用费以 结算。
第六条 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事项,另一方可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双方因协议的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双方同意的 进行仲裁。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合同签字(或 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本合同以中文写就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第十条 本合同签字日期为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
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代理人(签字)
电影版权转让合同 (6)
作者:
委托代理人:
制片人:
一、作品的名称
二、交付出版物,交付已发行的作品
1.正式出版物,交付已发行的作品;
2.未出版的作品,交付誊清手稿或打印稿。
三、作品的字数
四、交付作品的日期
五、转让费的数额及支付的方式:
1.制片人以一次总付的方式支付转让费 元;
2.制片人支付转让费应采用现金;
3.支付转让费的期限: 。
六、转让的权利
作者同意,在制片人付给转让费的前提下,将作品的下列专有权转让给制片人:
1.为拍摄电影(电视)片而改编该作品;
2.复制所制成的影片拷贝或录像带;
3.以电影(电视)形式公演该作品(或其改编本);
4.以电影(电视)形式,通过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广播或播映该作品或其改编本:
5.以电影(电视)形式,发行该作品的电影拷贝或电视录像带;
6.以成册小说(不得超过 字数)或连载形式出版改成电影(电视)的改编本;
7.广播或传播演员现场演出该作品改编剧本的表演。
七、作者的担保义务
1.该作品系作者自己创作,同时自己合法享有所转让的一切专有权,该作品不含有任何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
2.该作品不包含任何诽谤他人的内容;
3.所转让的权利未同时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抵押财产或其他财产转移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礼物赠与任何第三方。
4.在本合同生效后的 年内,作者未经制片人同意不得将作品付诸其他人公开表演;
5.作者对上述所列各项专有权,在未经制片人书面表示不接受之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八、制片人对原作修改权的范围限制
作者同意(或部分同意)制片人为摄制电影(电视)目的而改动原作的题目、人物、情节和对白等,或将该作品与其他文学作品、戏剧或音乐作品相结合。
九、作者收回权利的条件
如果制片人在合同生效后一定时间(一般一年左右)并未开始拍摄,或在商定的时间内虽开始拍摄,但未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则作者有权要求收回所转让的权利。如果届时制片人已将其中部分或全部权利再转让给第三方,则由制片人负责先收回在第三方手中的权利。
十、制片人的义务
1.根据作品制作成电影(电视)片;
2.以该作品为基础制成的影片(电视片)发行后,按发行的拷贝数量支付一定报酬(在上述“转让费”之外)。
十一、制片人能否再转让改编权,由双方立法另行商定。
十二、制片人有权将转让著作权的部分从属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但不得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违约责任
1.作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付稿件,制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作者的违约责任。
2.制片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作者支付稿酬的,作者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制片人的违约责任。
。
十四、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作者的住址所在地仲裁机构裁决。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诉。
十五、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作者(签字): 制片单位(盖章):
住址: 代表人(签字):
邮政编码: 地址:
代理人(签字): 邮政编码:
住址(或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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