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协议书
合伙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第一条合伙宗旨
为了促进朋友之间的友谊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发挥和利用个人的富余资金,以及掌握的技术和市场信息,较好地进行经济合作,以达到促进友谊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经营项目
甲、乙、丙双方同意,由乙方、丙方出资购买帷艺软装浦口店店面经营及分红权。(对决策股权不产生影响)
项目地址:。
第三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乙方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购买经营股权及分红比例 %。
丙方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购买经营股权及分红比例 %。
2.各合资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3.本合资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资期间各合资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资终止后,按清理账册及出资比例给予支付。
第四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店面人员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协议规定每月分红。4、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资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资人一致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资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履行相同义务,风险共担)。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项目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资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资人可以申请退伙:a合资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
c发生非主观之合资人难以继续参与合资经营之事宜。
合资协议未约定合资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资人在不给合资项目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资人。合资人擅自退伙给合资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按实际营业情况退回入伙时的出资金额。如盈利,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并退回出资金额;如亏损,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在出资金额中抵扣,将款项退回退伙一方。
2、自然退伙。合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伙:
a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1
b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资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
c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含违法以及严重影响项目经营信誉等行为);d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进行内部申诉,申诉不成者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4、针对未到期自行提出退伙之行为者,依照退伙时项目之经营状况:
a项目若有所盈余,则由全体合资成员联合决议,退回其前期出资部分;
b若项目存在经营困难(债务或者资金周转等情况),则按照退伙时项目的财产状况按合伙时出资比例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资人转让其在合资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时合资人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合资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合资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不然以退伙对待转让人。第六条合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议,无论出资多少,所有合伙人均享有表决权;
2、听取合资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资帐册及经营情况。
3、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4、合资人分配合资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资经营积累之利润归合资人共有(根据约定之期限定期进行项目盈利分配);
5、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依照上述内容中退伙约定办理退伙手续。
(二)合资人的义务:
1、按照合资协议的约定,依照共同努力经营项目之宗旨妥善经营、控制风险,保全全体合资人之出资财产;
2、分担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
3、根据出资比例,全体合资人对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4、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聘任或指定某一合伙人负责管理财务,对整个项目的资金流动进行管理,任何活动所需要的经费都要向财务人员提出字面申请,然后由所有合伙人签字(因故不方便签字的,可以通过电话等征得合伙人同意,但事后该合伙人要补签字)。
第七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则按实际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项目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合资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别的合资人有权继续以原项目名称继续经营原项目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资人入伙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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