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世纪广场建造有限公司
与
东莞市东盛超市有限公司
物业租赁合同
2005年9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市
章/条
页
一、 总则 1
二、 租赁 3
三、 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其它费用 4
四、 公用事业 6
五、 停车场及管理办法 7
六、 招牌 8
七、 甲方的责任 8
八、 乙方的责任 11
九、 保险 13
十、 双方的声明和保证 14
十一、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4
十二、 租赁物业的移交 15
十三、 商场开业日 15
十四、 合同违约和终止 16
十五、 租赁物业的毁坏和租金减免 18
十六、 附则 18
附件:
附件1 总平面图
附件2 甲方和乙方的营业执照和授权书
附件3 租赁物业平面图
附件4 工程建设责任和标准
附件5 租赁物业移交条件(初步移交与整体移交)
附件6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附件7 乙方的招牌及其位置
附件8 竣工验收报告
附件9 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附件10 房屋租赁许可证
附件11 银行担保函
物业租赁合同
本物业租赁合同由下述双方于2005年9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东莞市签订:
东莞市世纪广场建造有限公司,一家在东莞市注册的企业,(注册号为:4419002012493),注册地址为东莞市南城区新基路段(以下称为“甲方”)。
东莞市东盛超市有限公司,一家在东莞市注册的企业,(注册号为:4419001007805),注册地址为:东莞市附城区梨川东盛大厦1-3 层 (以下称为“乙方”)。
甲方和乙方各自的营业执照和签署本合同的授权书附于本合同作为附件2。
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
(a) 甲方将是租赁物业(定义见第1.2(d)条)的所有人,愿意将该物业在建成后租赁给一家著名的从事零售业务的公司;
(b) 乙方是在东莞市注册成立的企业,主要业务是经营“家乐福”品牌超市,并已获得相关授权或资质。
(c) 乙方愿意承租租赁物业用于开设“家乐福”品牌超市。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 总则1.1 序言甲方兹保证并声明,甲方将合法建设和拥有建筑物(定义见第1.2(b)条)。(有关建筑物的合法批准建设文件见本合同附件6)。甲方有权作为出租方向乙方出租建筑物内的租赁物业。
1.2 定义在本合同中:(a) “本合同”指本物业租赁合同或其不时被修改、补充或替代后的版本。(b) “营业执照”系指由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乙方颁发的从事本合同第2.2条所述的项目经营的营业执照。(c) “建筑物”系指将由甲方建造和拥有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现名为“世纪广场”的建筑物,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码为东府国用(1995)字第特235号。该建筑物的详细位置见本合同附件1的总平面图。(d) “国有土地使用证”系指由东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包括租赁物业范围在内建筑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e) “房屋所有权证”系指由东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包括租赁物业范围在内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为了租赁合同登记之目的、有关地方部门许可的替代性文件。(f) “房地产权证”系指由东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包括租赁物业范围在内建筑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g) “租赁物业”系指建筑物的地下一层部分、地面二层全层和地面三全层部分,租赁面积约为贰万捌仟叁佰伍拾捌平方米(28,358m2),见本合同附件3中所附租赁物业平面图,其中阴影区域标明的范围为乙方租赁物业的区域。(h) “租赁面积”系指本合同附件3中阴影区域所标示范围内的水平投影面积。未在阴影区域标示范围内的任何其它面积,不论是否直接或间接为乙方使用,如公共分摊面积等,今后均不再记入乙方的“租赁面积”。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双方对租赁物业的估测面积和租赁物业的实测面积均应当以此原则进行测算。该租赁面积系由权威测绘部门测量,且已经甲乙双方确认。(i) “商场”系指乙方在租赁物业内开办和经营的大型超市。(j) “商场开业日”系指在乙方完成了商场营业所需的一切装修、营业设备的安装和所必需的准备工作后,商场正式对外开业和经营的日期。(k) “租赁起始日”系指商场开业日。如果乙方的商场在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应向乙方按时进行租赁物业整体移交后六(6)个月内仍不开业的,则该第六(6)个月结束后的次日为租赁起始日。如租赁物业的初步移交或整体移交延误的,则租赁起始日应根据实际延误日期顺延。(l) “租赁期限”系指自租赁起始日起计二十(20)年的期间。(m) “租金”系指本合同第3.1条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n) “公共区域”系指建筑物中由双方指定为公用的入口、楼梯、走廊、电梯间、盥洗室和其它公共区域。(o) “设施”系指使用租赁物业和商场业务经营所需的电话接口、自动扶梯、电梯、消防设施及其他设施。(p) “租赁物业初步移交”系指在双方对租赁物业进行了联合验收并确认租赁物业达到本合同附件5所约定的全部条件之后,由甲方向乙方初步移交的租赁物业。(q) “租赁物业整体移交”系指在双方对租赁物业进行了联合验收并确认租赁物业达到本合同附件5所约定的全部条件之后,由甲方向乙方整体移交的租赁物业。(r) “场地”系指本合同附件1所附总平面图中所载的租赁物业占地和建筑物红线范围以内标明的土地。(s) “竣工验收报告”系指证明租赁物业的施工建设已经完工并已由东莞市建筑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的验收报告。(t) “房屋租赁许可证”系指由东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为租赁物业的租赁向甲方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u) “房屋租赁证” 系指东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本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后颁发的房屋租赁证。(v) “招牌”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第6条的规定设置和安装的招牌、指示牌和标志牌。(w) “公用事业”系指由乙方使用并付费的水、电、煤气。(x) “关联公司”就任何一方而言,指控制该方、由该方控制或与该方共同受控制的公司或人士。在本定义中,就任何人士而言,“控制”是指无论通过拥有注册资本、订立合同或其他方法,还是通过任命所述人士的经理、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或同等决策机构的大多数成员的权力,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所述人士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注册资本。(y) “年”系指公历年。(zz) “月”系指公历月。(aa) “工作日” 系指除了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2、 租赁2.1 租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合同法》以及中国和东莞的有关规定,甲方同意将位于建筑物内的租赁物业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出租给乙方,并同意乙方有权免费使用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和设施。乙方同意承租租赁物业并根据本合同第3.1条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2 租赁物业的用途乙方租赁的物业将用于经营商业零售业务,包括经营商场及其他零售业务、快餐厅、设置办公室、仓库及乙方营业范围内的其他商业项目。
2.3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自租赁起始日起计二十(20)年。2.4 租赁期限的延期租赁期限届满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选择是否延期的权利。乙方应在不迟于租赁期限届满前九十 90 天,按本合同第16.13条的规定,书面通知甲方其是否决定行使上述选择权。如果乙方在通知中表明延长租赁期限,则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延期协议。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延长期限为十(10)年。
对于延长期限内的租金,双方将根据当时的市场租金水平进行协商,但延长期第一年的租金不应高于租赁期第二十年租金的 %。除该进一步延期的租金由双方另行商定外,该进一步延期协议在其他方面应采用与本合同相同的条款和条件。
3、 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其它费用3.1 租金3.1.1 本合同项下的租金为乙方承租该租赁物业所支付的所有租金。租赁物业由乙方自行管理,乙方不再向甲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任何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任何物业管理费用。
(a) 自租赁起始日起的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为租金起始年,以本合同第1.2(g)条所述的租赁总面积计算,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RMB 元/月/M2 )元整,即该起始年租金为人民币[•](RMB[•])元整,计每月租金为人民币[•](RMB[•])元整,相当于年租金的十二分之一(1/12)(b) 从租金起始年起前三(3)年租金保持不变,从第四年开始,每年租金以上一年度年租金为基础按照 %的增幅比例进行递增。(c) 本条所规定的租金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与乙方承租租赁物业有关的全部费用,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3.1.2 租赁物业的面积已经权威的测绘部门测量,且甲乙双方均已确认。甲方若未能按照本合同附件3阴影部分所示的乙方租赁范围和面积进行租赁物业移交,则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3.2 租金的支付乙方应按月于每月十五(1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甲方在收款后应当向乙方开具同等金额的税务发票。
3.3 定金(履约保证金)及支付在本合同签订后且甲方提供本合同附件6所述文件及银行担保函(其格式和内容如附件11)之日起二十五(2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履行本合同的定金人民币[•](RMB[•])元整,此定金自租赁起始日起,转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履约保证金,此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期满并且乙方明确表示不再续约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由甲方全部返还乙方(不计任何利息)。
3.4如果一方未能向第三方支付其应按本合同规定支付的任何费用或支出,则另一方可选择支付该费用或支出,并按本合同第16.13条的规定向欠款的一方发出欠款通知。该欠款方应于收到该通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欠款项。
3.6 货币和帐户乙方应将本合同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支付到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帐户上。所有款项应以人民币支付。
3.7 滞纳金任何款项如逾期并在发出欠款通知后十五(15)个工作日之内未支付,应自到期应付日起直至该款项全额付清为止计收滞纳金。滞纳金每日按照欠款额的百分之零点零二一 0.021% 计收。
3.8 其他付款除本合同第3.1、3.3、3.4和4.2条明确规定外,乙方不对甲方承担任何其他的付款义务。甲方不得扣留任何到期并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以抵扣本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且乙方未同意的任何费用或收费。
4、 公用事业4.1 连接与责任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满足乙方全面营业要求所必需的、与租赁物业直接相连接的持续不断的公用事业,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每天200吨的供水容量、4500千伏安的供电容量以及能够满足乙方经营需要的煤气供应,以满足乙方经营商场的需求,若甲方无法提供满足乙方经营需要的煤气供应则视为甲方违约且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应保证乙方所需公用事业应由甲方在建筑物中的其它商业区域使用的同一供应者提供,且在价格、方式和条件方面均与甲方所享受者相同。
甲方应协助乙方建立独立的付费帐号,乙方将为此向甲方提供其公司名称和银行帐号。甲方保证乙方在商场开业时乙方可以向其公用事业单位直接缴交各项公用事业费用(无需经过任何第三方代收代缴),并进行相关的业务往来。
4.2 公用事业费用的支付(a) 乙方应负责支付其使用的公用事业的全部费用。用水、用电和用气的收费应按照单独的计量表记录读数,并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b) 在可能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直接向有关的公用事业的供应商支付与使用公用事业有关的任何收费或费用。(c) 任何计量表如已将乙方租赁物业外任何其他方的用量记录在内,则乙方无义务据此为任何公用事业付款。建筑物中有关水、电等公用事业损耗费用由甲乙双方和建筑物中所有公用事业的使用者根据各自的实际用量按比例分摊。(d) 甲方不得向乙方计收公用事业相关的标准收费以外的任何收费或费用。(e) 乙方应按有关公用事业收费部门的收费时间要求缴纳公用事业费用。4.3 公用事业的中断和终止租赁期限内,除非不可抗力因素或者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3.1条、第3.3条和第4.2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款项超过两(2)个月,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中断、终止任何公用事业的供应。因甲方违反本条规定、疏忽、过失、作为或不作为等招致的任何索赔、求偿和损失 包括律师费 ,甲方应向乙方作出一切补偿,并使乙方免受伤害。另外,在甲方违反本条的规定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但是在甲方没有过错而因第三人过错造成中断、终止公用事业的供应时,本条的规定不适用。
5、 停车场及管理办法5.1 停车场(a) 甲方应向乙方免费提供位于建筑物地下一层和地下二层以及地面建筑物红线范围内的停车场,停车位不少于200个,详见本合同附件3中网格区域所标明的范围以及附件4中第1.2条的内容。该停车场供乙方、乙方的顾客、建筑物商业部分的租户、业主及其顾客使用,建筑物住宅部分的停车位不在此范围内。对于乙方的顾客,甲方保证其可以凭其在乙方商场的购物小票在上述停车场内享受两(2)个小时的免费停车。
(b) 在整个租赁期限及租赁期限的延长期内,甲方免费提供的停车场为乙方商场经营不可分割的部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停车位不得另行出售或出租。(c) 甲方应保证本合同中规定的车位面积和数量。地面停车应布置在甲方合法的用地范围内。在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将平面停车改为机械停车方式。停车场工程分工内容以工程建设责任和标准为依据。(d) 地下停车场的照明设备设施及通风系统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等费用由甲方负责。(e) 地下停车场具体管理细则由甲乙双方另行制定。5.2 停车场管理及服务甲方应提供与停车场有关的以下服务:
(a) 负责停车场的管理。 (b) 提供称职的保安人员并配备充足的设备在商场营业时间内执行停车场的保安任务。(c) 安装安全设施及门禁系统,并保持其受到良好维护,且保证商场营业时间内均由具有受过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操作。(d) 安装足够的消防设备及防火设施,并保持其受到良好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内的火灾警报器和烟感器。确保其保安人员受到充分的防火培训。(e) 向停车场提供定期的清洁服务。6、 招牌乙方按本合同附件7中约定的尺寸、位置展示其招牌、指示牌和标志物(合称为“招牌”),而不必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乙方招牌的摆放不得破坏租赁物业及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甲方除可以收取招牌制作工本费(若由甲方制作)外,不得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乙方用于促销而悬挂临时、商业性的外墙宣传物时,应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给予该项同意,除非甲方能提出令乙方满意的拒绝理由),但不必向甲方支付费用。甲方在乙方出入口处展示招牌,应征得乙方同意。甲方及建筑物的其它商户的招牌不得影响乙方的招牌设置。
乙方转租租赁物业的承租人如需设置招牌、指示牌和标志物时,应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予以认真考虑并尽量满足其要求。
7、 甲方的责任在租赁期限内,甲方除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外还应负有以下责任:
7.1 无妨碍享用和独家使用甲方应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限及其延期(如有)内,对租赁物业独家和不受第三者损害的使用权,并不得将租赁物业重新出租给任何第三方。甲方应保证其扩建和改建租赁物业的进一步施工工程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业务经营,并且甲方对于乙方因此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甲方应保证,甲方及其代表、工作人员、代理人和被许可人开展的任何活动均不会对乙方独家享用和使用租赁物业造成或构成妨害、打搅或干扰。甲方应确保乙方及其职工、顾客和转租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可随时不受妨碍地进入租赁物业和建筑物,并应享有乙方持续经营所需的条件和便利。甲方不管以何种方式将租赁物业的所有权全部或部分出售、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甲方的受让人或受益人将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对其具有约束力。
7.2 政府审批和备案甲方应协助乙方从政府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以及经营商场所需的全部许可。甲方应于整个租赁期限内,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业的租赁和交易获取所需的所有政府批准和其它批准 包括房屋租赁许可证 ,并保持该等批准的合法有效性,并应根据法律办理登记手续。甲方应于其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三十(30)日内将本合同向东莞地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的政府部门备案和登记,取得房屋租赁证。与备案和登记有关的费用,应按本合同第3.4 a 条规定办理。
7.3 房地产权证在整个租赁期限内,甲方将保证拥有有关法律要求的租赁物业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7.4 施工(a) 甲方应自行承担风险、支出和费用,按照本合同附件4《工程建设责任和标准》的规定,承担项目的全部施工。(b) 甲方应取得与附件4所规定的施工有关的全部所需的政府和其他批准(见附件6),保持该等批准有效。(c) 因甲方或其代表、工作人员、代理人、应邀者或被许可人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的任何行为、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损害均由甲方负责。7.5 维修(a) 甲方应对本合同附件4所规定的甲方施工项目进行维修和更新使其在租赁期限内处于良好和适用的状态,维修和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本合同第7.5(c)条规定的除外。乙方可通知甲方进行上述项目的维修。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对上述甲方施工项目在乙方指定的期限内进行维修或排除故障。如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任何上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作答复,乙方有权自行或请他方进行维修和修理。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付款通知后7日内,补偿乙方因此支出的费用,乙方有权自乙方当月应付给甲方的租金中扣除上述费用。(b)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自费对甲方范围内的与乙方有关的电缆、管道、排水管和消防管道立即修理或排除故障,如甲方对乙方的任何上述通知在48小时内不作答复,乙方经通知甲方后有权自行或请他方进行维修和修理。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付款通知后七(7)日内,补偿乙方因此支出的费用,费用标准按有关规定收取。乙方有权自乙方当月应付给甲方的租金中扣除上述费用。(c) 甲方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确保甲方从事的维护维修工作不会引起对租赁物业和乙方财产的任何损坏,并且不得干扰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甲方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会永久性或严重地改变租赁物业尺寸、妨碍租赁物业向外景观或损害租赁物业保安的维修工作或干扰乙方使用租赁物业。
7.6 清除废物甲方应负责随时清除租赁物业外建筑物内所有大体积的丢弃物和废弃物品,亦应担该清除工作的全部费用。在租赁物业和乙方管理的其它区域以外一般垃圾的日常性清除工作由甲方或其代理人进行,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7.7 非竞争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保证在租赁期限以及延长期(如有)内,不将建筑物内除租赁物业以外的其余部分物业用于其经营或允许任何第三方经营与乙方的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指经营大型超市商场和专业家电超市)。此外,甲方亦保证若其在建筑物周边和邻近区域(距离乙方商场5公里的范围)内,今后再开发、建设和/或出租任何建筑物以经营乙方的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则予以乙方优先选择权。
7.8 抵押本合同作为租赁合同在有关政府部门登记备案后,甲方有权用建筑物包括租赁物业及其所占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但须在设置抵押前三十(30)日内通知乙方,并且保证乙方在本合同中享有的权利不因甲方设置抵押的行为而改变。如因甲方将租赁物业设置抵押而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受到损害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7.9 甲方的其他责任(a) 甲方应对本合同附件4所规定由甲方负责安装消防设备及防火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火灾警报器和烟感器)进行维修和更新使其在租赁期限内处于良好和适用的状态。甲方同意乙方随时检查消防设备及防火设施,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排除上述设施和设备的危险和隐患。如果由于甲方的疏忽或由于上述设施和设备的问题而发生火灾、或由于甲方的疏忽造成从建筑物内、租赁物业外的任何地方向租赁物业内溢水或漏水,或由于建筑物内的害虫或有害物品的行为因乙方过错或第三人过错或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者除外),而产生、导致或引发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坏、或人身或财产伤害,甲方应对乙方负责。(b) 当任何改造工程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申请批准时,甲方应尽力协助乙方申请获得该等批准。甲方应签署或提供所有相关申请文件,以及为获得该等批准所需的所有其他文件和所有其他协助。(c) 甲方特此同意并承诺,如果因甲方的行为、疏忽、失误或不作为无论是否属有意,而因此导致或引发任何方发生任何损失、损害或伤害,致使该方针对乙方提出任何起诉、索赔、求偿、要求支付费用或承担责任,则甲方应对乙方予以全部赔偿。(d) 甲方保证建筑物红线范围内的道路畅通。(e) 在租赁期内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与东莞政府部门的关系。(f)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经营商场的营业执照。8、 乙方的责任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除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外还应负有以下责任:
8.1 经营的合法证件乙方应自费取得其在租赁物业内经营商场的一切必要的合法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在租赁物业内进行合法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
8.2 乙方有按时交租、依法纳税、自负盈亏、并按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承担租赁物业内所产生各项费用的责任。8.3 施工(a) 乙方应自行承担风险、费用和支出按本合同附件4《工程建设责任和标准》的规定,承担全部装修和安装工作。(b) 乙方应取得与附件4所规定的施工有关的全部所需的政府和其他批准,保持该等批准有效。(c) 因乙方或其代表、工作人员、代理人、应邀者或被许可人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的任何行为、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损害均由乙方负责。8.4 维修(a) 乙方应对本合同附件4所规定的乙方施工项目进行维修和更新,使其在租赁期限内处于良好和适用的状态,并承担相应的费用。(b) 乙方应对甲方移交给乙方租赁物业内的管道、电线等设备设施不定期地进行检查,一旦发现任何危险或隐患,应及时通知甲方予以排除,以保持租赁物业处于可出租状态(正常损耗除外),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时按其正常使用状态交还甲方。固定的墙面、地面和屋顶的装修可保持正常使用的(正常损耗除外)原状交还甲方。8.5 租赁物业的使用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2.2条规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业,租赁物业移交后,由于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业及其设施的损坏,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6 清洁和清除废物乙方应自费负责进行其自身的与租赁物业有关的清洁工作,不时清除租赁物业内的所有大体积的丢弃物和废弃物品,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8.7 保安乙方负责自费聘用保安人员并安装其认为适于商场保安工作的安全设施,乙方保安人员负责乙方租赁物业范围内及与商场安全经营有关的保安工作,并与甲方保安部门协调配合。
8.8 设备的拆除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时,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对其自行安装的一切设备保留所有权,并可拆除所有设备(包括所有招牌、以及租赁物业内乙方所建的装置和活动隔墙等),修复拆除期间对租赁物业造成的任何损坏,并自行承担费用。如因拆除设备给甲方物业造成损坏且无法修复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甲方同意在拆除/复原期内不向乙方征收租金和其他任何费用。
8.9 乙方对租赁物业的改造乙方应有权于租赁物业移交(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业的初步移交和整体移交)后为商场营业和使用租赁物业进行经营之目的而自费安装所需的一切设施。除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建设施工之外,在不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和公共设施以及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有权为商场营业之目的自费对租赁物业进行改造,但乙方所有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均应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该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后应当在十五(15)日内回复乙方,甲方不得拒绝该等图纸或设置任何条件,除非甲方能提供能使乙方满意的证据,证明该等图纸所拟定的方案将严重危及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水泵、供水、防水及电力系统正常运作。甲方经合理地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对该等安装和改造进行检查。
8.10 乙方转租租赁物业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内将不超过整个租赁物业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转租给第三方,由转租所产生的一切税项及费用由乙方负责。但是,如进行转租,商场应仍旧以“家乐福”名义营业。转租租赁物业的任何部分应确保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利益不会受到转租之不利影响。乙方的转承租人因违约或其他经营行为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害后果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和其转承租人进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8.11 乙方的保证和责任(a) 乙方应对按本合同附件4规定由乙方负责安装的消防设备及防火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火灾警报器和烟感器)进行维修和更新使其在租赁期限内处于良好和适用的状态。由于乙方责任或由于上述设施和设备的问题而发生火灾,或由于乙方责任从乙方租赁物业内的任何地方向甲方或甲方承租人的区域内溢水或漏水,或由于乙方租赁物业内的害虫或有害物品的行为(因甲方过错或第三人过错或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者除外)而产生、导致或引发甲方或任何其他人士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坏、或人身或财产伤害,乙方应对甲方负责。(b) 乙方特此同意并承诺,如果因为乙方的行为、疏忽、失误或不作为(无论是否属有意),而导致或引发任何方发生任何损失、损害或伤害,致使该方针对甲方提出任何起诉、索赔、求偿、要求支付费用或承担责任,则乙方应对甲方予以全部赔偿。9、 保险9.1 甲方的责任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的要求为乙方租赁物业和公共区域投保并保持其在乙方整个租赁期限内有效。以下所有的保险范围均指乙方租赁物业和公共区域。
(a) 财产一切险甲方应对建筑物的外部及结构、甲方范围内的设置、设施和租赁物业内甲方所设物就财产一切险项下所列的保险事故投保,保险额应不少于重建或修复所需的全部费用。
(b) 公众责任险甲方应对其建筑物设置公众责任险,包括补偿其顾客或邀请人的权利请求的第三者责任险,且保险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RMB10,000,000)。
(c) 甲方保证在商场开业日后三(3)个月内购买上述各种保险并向乙方提供上述保险的保险单复印件。9.2 乙方的责任(a) 乙方有责任就租赁物业内的乙方设置物及内置物品针对全部财产损失投保。
(b) 乙方仍将对租赁物业内的设置物和物品设立公众责任险,包括补偿乙方的顾客及邀请人的权利请求的第三者责任险,且保险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RMB10,000,000)。
10、 双方的声明和保证除双方在本合同内所作的其他声明和保证外,一方向另一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a) 其享有充分的权利、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已为此取得了所有必需的政府和公司批准;
(b) 本合同构成其合法、有效并具约束力的义务,且该义务可根据本合同条款予以强制执行;和
(c) 没有任何针对其本身、或针对本合同项下其资产正在发生的或进行中的或威胁要进行的、并对每一方签署、完成或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11、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除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声明和保证外,甲方在本合同签署时及此后还持续有效地保证:(a) 其将是租赁物业的所有人,且是租赁物业的房地产权证正式获发时的持有人。该房地产权证系正式获发的证书,并将持续有效。
(b) 其正式获得授权并应在租赁期限内获得授权,将租赁物业出租给乙方并应继续是本合同附件10所附的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持有人,并且,该房屋租赁许可证系正式获发的证书,并将持续有效。
(c) 其对租赁物业的拥有权、施工或运营符合所有有关法律和所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d) 其拥有包括租赁物业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并且租赁物业和/或上述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作为租赁合同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前未租赁给他人且不带有任何抵押权、优先权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存在任何未决的或威胁要进行的、且将会针对租赁物业或上述土地使用权产生任何抵押、优先权或留置权的求偿。
(e) 甲方应当按照附件4《工程建设责任和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并保证其建设符合附件4所述的指标和要求。
(f) 该建筑物中其他甲方出租物业的所有商户不经营与乙方的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指但不限于经营大型超市或专业家电超市)。
(g) 除本合同中所列的款项外,乙方无须就租赁物业或乙方对租赁物业的使用再支付任何费用。
(h) 租赁物业应当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
(i) 目前不存在妨碍或限制按本合同规定使用租赁物业的其他适用法律或规定。
12、 租赁物业的移交12.1 租赁物业的移交的程序(包括初步移交与整体移交)租赁物业的初步移交日应为2006年 月 日之前,整体移交日应为2006年 月 日之前。倘若租赁物业的移交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日期进行,违约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5的规定,对因此产生的损失向另一方作出赔偿。
12.2 租赁物业移交的条件租赁物业移交的条件见本合同附件5。
13、 商场开业日在商场开业日之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证书:
(a) 竣工验收报告;(b) 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和(c) 房屋租赁证。在商场开业日之前,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取得商场经营所必需的一切许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
倘若甲方不能在商场开业日前提供上述(a)、(b)和(c)款中规定的文件,则甲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上述文件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替代性文件)保证乙方商场的顺利经营,并且,对于因缺少上述文件而使乙方遭受的一切损失,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上述(b)和(c)款中规定的文件须在租赁物业整体移交后十八(18)个月内取得。
14、 合同违约和终止14.1 违约如果任何一方(“违约方”)(a)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与事实不符,或(b)违反或未能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承诺、保证或义务,除已被另一方(“守约方”)以书面形式豁免的情形外,违约方应就守约方因违约方的上述违约造成的全部支出、损失、损害、债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用以及律师和会计师收费,或任何其它形式的损害(无论是否牵涉第三方的索赔)作出赔偿或补偿。14.2 终止的权利14.2.1 除了双方可书面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外,倘若发生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项,任何一方可终止本合同:(a) 另一方由于发生第16.1条定义的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其义务长达六(6)个月或更长时间;(b) 另一方发生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收回、破产、破产接管、清算、与其债权人达成还款和解、解散、或任何类似程序;(c) 政府部门要求停止建造/拆除租赁物业,或限制租赁物业上的权利和权益;(d) 由于政府机构的任何法律、法令、干涉或干预致使本合同的执行已在任何重要方面失去实际的商业可行性。 如果发生上述任何一项,任何一方应有权在按本合同第16.13条的规定向对方发出终止本合同的通知后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应在对方收到相关的终止通知之日(“终止日”)终止。甲方应在终止日后十(10)日内且乙方将租赁物业归还甲方后向乙方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定金(履约保证金)。在发生上述事项后,乙方无义务按复原状态归还租赁物业,除了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外(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在终止日后 六十(60)日内按复原状态向甲方归还租赁物业)。14.2.2 如果甲方未能按照第12.1条的规定进行租赁物业移交超过三(3)个月,那么,乙方除了享有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之外,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被终止后,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并赔偿乙方装修、装饰租赁物业和安装在租赁物业内的设施、设备而支出的费用和损失(如有)。
14.2.3 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7.2条的规定按时将本合同向有关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和登记,或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按规定向有关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和登记,则乙方有权停止支付租金,直至甲方将本合同备案登记。届时,乙方同意将其所扣缴的全部租金一并支付给甲方。乙方也可选择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被终止后,甲方除应双倍返还乙方支付的定金外,还须赔偿乙方装修、装饰租赁物业和安装在租赁物业内的设施、设备而支出的费用和损失。
14.2.4 如果由于有关政府部门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商场开业经营所必需的一切许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无须向甲方赔偿任何损失,且甲方将全额返还乙方支付的定金(不计任何利息)。乙方有权拆除其自行安装的一切设施、设备(包括所有招牌以及租赁物业内乙方所建的装置和活动隔墙等)。
14.2.5 如果甲方不按照本合同附件3阴影所示的范围向乙方进行物业移交,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向乙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定金。
14.2.6 乙方除了享有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之外,还应有权根据上述第4 3条和第15条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终止后,甲方除全部返还乙方支付的定金(或履约保证金)外,还须赔偿乙方装修、装饰租赁物业和安装在租赁物业内的设施、设备而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不可抗力情形除除外)。
14.2.7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终止之外,从租赁期限的第四(4)年起,乙方还应有权根据本合同第16 13条的规定经提前十二(1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应返还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乙方自行安装在租赁物业内的所有固定附着物(即不可拆除的设施、设备,一旦拆除、即会损毁或大大降低其价值)归甲方所有(可拆除的设施、设备除外)。
14.2.8 如果乙方未按第3 1条和第3 2条规定的金额及期限支付甲方租金超过三(3)个月,甲方除了享有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之外,还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终止后,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用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和租赁物业内乙方安装的设施、设备折价作为对甲方损失的补偿。
14.2.9 如果甲方作出的任何保证在任何时候成为不真实,或甲方在任何重大方面未履行本合同的规定,并且该不实保证或不履行在乙方根据本合同第16.13条的规定通知甲方后三十(30)天内未予补救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并对乙方所遭受的损失和支出的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装修、安装租赁物业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15、 租赁物业的毁坏和租金减免15.1 倘若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租赁物业或其任何一部分遭到破坏、受到损坏或无法进入,使甲、乙双方认为租赁物业已不适于使用和占用,则租金应按乙方受影响的天数按相应的比例予以折扣,直至租赁物业得到修复、复原或可以进入。15.2 倘若整个租赁物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遭到破坏或变得不适于占用,并且属于甲方修复的部分未能在破坏或损坏发生后以诚信商业原则上合理的最快速度得到维修或修复,则乙方应有权在该等破坏或损坏得到维修之前的任何时候,经书面通知甲方后终止本合同。但是,上述终止不得损害乙方对甲方就甲方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合同条款而应享有的权利和要求。15.3 尽管有上述第15.1和15.2条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倘若整个租赁物业遭到破坏或变得不适于占用,并且属于甲方修复的部分未能在破坏或损坏发生后的三十(30)天内开始维修,则乙方应有权利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终止时,甲方须全部返还乙方按第3.3条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甲方须赔偿乙方装修、装饰租赁物业和安装在租赁物业内的设施、设备而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不可抗力情形除外)。16、 附则16.1 不可抗力(a)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妨碍该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大部分义务的一切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爆炸、天灾或火灾、洪水、破坏、意外事故及事件。(b) 一方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可能利用合理方法在可能的范围内减轻各自的损失。如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任何一方无需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停止或延迟履行义务致使另一方招致的任何损害、费用增加或损失承担责任。上述停止或延迟履行义务不应被视为违约。声称遭遇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方法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应努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16.2 条款的继续有效甲方应保证,在本合同期限内,建筑物或租赁物业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甲方继承人或受让人,应受本合同的约束并在本合同的履行当中取代本合同的甲方。
16.3 转让(a)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但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益不受损害。(b)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但该关联公司须继续使用“家乐福”品牌经营,但条件是乙方保证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损害。甲方应同意上述转让并就乙方与受让人签署相关的转让文件提供必要的协助。16.4 处置物业甲方有权出售或转让全部或部分租赁物业,但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甲方应将甲方拟议向第三方作出的任何销售或转让的条款和条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当甲方希望出售或转让全部或部分租赁物业时,乙方具有以与该第三方提出的价格相等的价格进行购买的优先权。
如果甲方处置租赁物业的任何权益或相关土地使用权,甲方应确保:
(a) 任何购买方签署一项同意由其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的协议,如同其代替甲方作为本合同签署一方;及(b) 上述购买方或其他第三方与乙方签署一项明确其认可且同意不干涉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的协议。16.5 保密(a) 在租赁期限内,甲乙双方应对与本合同及任何一方有关事宜保密,并不得将另一方在本合同谈判期间任何时候或为该等目的或为商场之成立和经营向其透露的任何保密资料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个人,除非并直至该等资料已正当地为公众所知悉,但是,应允许双方出于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必要,将其依据本合同所收到的资料透露给其关联公司。(b) 甲乙双方也应促使其本身和其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的董事、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上述第165(a)条规定的保密义务。16.6 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改和终止均适用中国已公布的法律。
16.7 争议的解决(a)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按第16.13条发给另一方有关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倘若在上述通知发出日后三十(30)日内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提出要求并通知另一方,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为“仲裁委员会”)在深圳仲裁。(b) 仲裁采用该仲裁委员会的规则。其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应就仲裁费用及相关事项作出裁定。(c) 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双方应在本合同所有其他有效方面继续履行本合同。16.8 合同的修改和变更对本合同的修改和变更须通过甲乙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中、英文书面合同方可进行。该等修改应在有关机构登记备案(如需要)。
16.9 可分割性本合同中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
16.10 文字本合同以中、英文两种文字签订。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每一方承认已审阅两种文本,并确认两种文本在所有实质方面基本一致。若中英文本所阐述的意义无法统一时,则以中文文本为准。
16.11 全部合同(a) 在遵守第16.11(b)条的前提下,本合同及其附件取代双方以前与本合同事项有关的全部口头和书面协议、合同、谅解和通信。各条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设,并无法律效力。
(b) 如果在本合同登记备案时,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双方使用其所制定的标准租赁合同文本,则本合同应作为该标准合同的补充合同或补充条款附于其后。在本合同和该标准合同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
16.12 放弃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或未能或延迟要求另一方全面履行,不应构成对此之放弃,单一或部分地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亦不应排除对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16.13 通知依据本合同要求由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英文书写,可经专人递交,或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传真发到另一方的下述地址。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决定:
(a) 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有效送达;(b) 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 为凭)后第七(7)日视为有效送达;(c) 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公认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三(3)日视为有效送达;(d) 以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后第一(1)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为通知的目的,双方的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东莞市世纪广场建造有限公司
中国[•]
收件人: [•]先生
电 话: [•]
传 真: [•]
乙方:东莞市东盛超市有限公司
中国[•]
收件人: [•]先生
电 话: [•]
传 真: [•]
任何一方可依据本条款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另一方改变其通讯地址。
16.14 附件本合同任何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本合同正文的规定如果与任何附件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合同正文的规定为准。
16.15 合同生效本合同中、英文本各八(8)份,除交有关审批机关登记备案外,双方每种文本各执三(3)份。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鉴此,本合同双方已促使其正式授权代表于首页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合同。
甲方:东莞市世纪广场建造有限公司
签字:
姓名: [•]
职务: [•]
国籍: 中国
乙方:东莞市东盛超市有限公司
签字:
姓名 : [•]
职务: [•]
国籍: 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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