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期性物流输运合同

时间:22-09-19 网友

合同编号:

周期性物流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提供:□ 普通货运及其代理服务、□物流信息咨询服务、□临时储存服务等有关物流服务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服务范围

1.1.甲方为乙方提供下列的服务项目中第    项的承运服务:

①货物从 (起运地址)到 (送达地址)的运输;

   ②承运货物的分拣、包装(费用另计);

③仓储(费用另计);

   ④保价运输(保价费按货物价值的 3 ‰计算,由乙方承担)。

1.2.其他物流服务

2、货物基本情况(详见运单) ,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品名、规格型号、重量(Kg)、体积(M3)、件数、包装、特殊事项说明。

3、物流服务费用的计算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3.1.物流费用按下列方式计算: 详见附件《运输价格表》

3.2.物流费用的支付方式及时间:

3.3.若乙方作为收货人需要支付给甲方的货到付款业务的运费,甲乙双方同意按发货运费结算周期进行结算。

3.4.月结合同中关于《对账单》的约定

3.4.1.双方要确定对账经办人员,如果经办人员更换,需要由变更方以书面或传真形式提前通知对方。

3.4.2.对账单格式:原则上由甲方提供统一的对账单格式,若乙方要求使用自己公司对账单格式的,对账单上必须有明确的对账期间,上期余额、本期发生金额、本期付款金额、截止到对账日未付金额,已开发票金额等情况信息。

3.4.3.对账形式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对账过程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电邮、口头等形式。但无论采用何种对账形式,双方须通过纸质书面的对账单确认对账结果。先由甲方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财务章,以邮寄或专人送达形式交至乙方对账经办人处,乙方也需要在对账单上加盖公章或财务章,并返寄回甲方。书面对账单至少一式两份,乙方与甲方各执一份。

3.4.4.双方若不便书面传递《对账单》的,可采用扫描件形式,双方须明确对账使用的电子邮箱,并通过指定邮箱传送《对账单》扫描件。   

4、货物包装

乙方交运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包装标准,没有统一标准的,乙方应在保证储运、搬运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完好的原则下进行包装。乙方可委托甲方包装,包装费用双方协商确定。

5、装卸责任

  5.1. 货物在乙方及其合同相对第三人场地的装卸由乙方负责,货物在甲方地的装卸由甲方负责。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5.2. 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码整齐,负责清点数量,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

  5.3. 因搬运装卸人员过错造成货物毁损或灭失、短少由装卸责任方承担。

  5.4. 甲乙双方必须在货物交接清点完毕后签发出货单据,并确保单据完整、有效。

6、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合同约定收取运杂费、仓储费、保价费等。

  6.2. 有权拒绝储运乙方交与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或禁运品或贵重物品。

  6.3. 确保将货物储运安全、及时完成物流服务,完好交接货物。

  6.4. 属收货人自提的货物,及时电话通知收货人提货。

  6.5. 甲方有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6.6. 乙方逾期付款的,甲方有权按应付金额日千分之五向乙方收取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期限 日以上或欠款超过 元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留置货物。

7、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

 7.2. 在未办理提货、发货手续之前,乙方有权变更或取消委托内容,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随时提供乙方所委托业务的进展情况和服务过程中的信息。

  7.4. 乙方有义务提前 小时书面通知甲方运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基本情况(可附清单),货物交接地点,收货方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货物特殊储运要求等;提前 小时将所需物流服务的货物送到甲方指定的场地、仓库或营业网点,并清楚、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货物运单》、《货物交接清单》、《出库单》、收货人详细信息及其有效联系方式、申明货物是否保价运输等;如因乙方未全面履行本条义务造成的损失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7.5. 乙方自愿向甲方办理货物保价运输的,如同批次货物的品名、价值不同,应分别申明保价金额,否则全部按平均价计算保额。保价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向甲方交纳保价费的,视为未保价运输。

 7.6. 属于收货人自提的货物,乙方应书面告知收货人提货地点、时间等信息;乙方及收货人在约定的时间或接到甲方的提货通知24小时内不提货或拒收货物的,甲方有权按每日 元/吨或 元/立方收取临时仓储费(按计算结果金额较高者为准);自乙方或收货人拒提或迟延提货之时起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应通知、督促其收货人提货,若超过30日仍未提货,甲方有权对货物采取变价处置等措施。

  7.7. 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物流服务费用;

7.8. 负责办理与货物有关的储存、准运等手续。

7.9. 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甲方提出的对乙方应付甲方的应收账款所做的保理融资项目工作,并向甲方或甲方的保理方实事求是的提供所需的文件材料。

8、运输服务时限及方式

  甲方承诺的运输时限指:甲方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以每日9点为限(即9点以前为当日起算,9点以后为次日起算)至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时间。

9、货物交付、验收及单证的流转

9.1. 乙方将货物交付甲方提供物流服务,若乙方及其合同相对第三方没有收到货物,乙方应当在货物应交付甲方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甲方全面履行了完好交货义务。

9.2. 货物的验收期限:乙方或收货人应在接收甲方交付货物的同时,对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有货损、货差等,应当即提出,并由甲方和乙方或收货人当场做好相关记录,共同签字确认;否则视为甲方已完成约定交货义务。

  如果甲方在收取乙方货物时乙方要求按照整箱验收没有开箱验货的,且乙方没有提示的,乙方或收货人在接收甲方交付货物时也只能整箱验收外包装是否完好,如果乙方或收货人坚持要开箱验货的,甲方对外包装完好内物是否短少不承担任何责任。

9.3. 单证的流转(含返单操作):乙方需告知其合同相对第三人交接货物签单的具体要求并协调好货物交接后及时有效签单。甲方应提醒货物交接规范签单,如乙方及其合同相对第三人拒绝规范签单,甲方可留置货物,产生的临时仓储费、逾期交货责任由乙方及其合同相对第三人承担,但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协调拒签或不规范签单。

10、甲方的责任

  因甲方责任造成货运事故,乙方同意下列赔付方式:

10.1. 保价赔偿:

发生货损、货差的损失,甲方赔偿的金额以保价金额及实际价值为限。只损失一部分时,甲方按货损、货差的损失金额与全批货物金额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对乙方进行赔偿。乙方索赔时有义务提供相关有效索赔资料,包括货物运单客户联、事故照片、资料、有效价值证明等。

涉及玻璃制品、陶器、瓷器等易碎品的理赔案件,单票绝对免赔额500元,其余单票免赔额为200元。

10.2. 未保价赔偿:

出现货损、货差损失,属甲方责任的,货物毁损的,甲方根据其毁损程度最高按照毁损部分运费的2倍予以赔偿;货物灭失的,甲方最高赔偿不超过灭失货物部分运费的3倍。毁损、灭失指:破损、浸湿、污染、火灾、被盗、丢失、变质等。

10.3. 如系鲜货,甲方对货物的腐烂、变质、破损、自然损耗不予赔偿。

10.4. 旧货、销售退货或积压返货、委托时包装破损的货物,乙方应当如实申报,储运过程中造成的货物破损,除甲方有重大过错责任外,甲方不予赔付。

  10.5. 乙方自己保险运输的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的,甲方不负赔偿责任亦不承担第三方赔偿责任,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自己保险运输的货物,乙方应当在与其合作的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不得向甲方追偿。

  10.6. 因政府行为、交通管制等造成的交付迟延及货物损坏,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1、乙方的责任

  11.1. 因乙方所报货物品名与实际品名不符或错报、漏报物品重量、属性造成货物损失或因乙方委托储运的商品涉及伪劣、假冒等侵权造成的各种损失和其他后果(包括给甲方造成的各种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如因乙方夹带、匿报易燃、易爆和腐蚀品等危及储运安全的危险品及其他禁运品的,除由乙方承担甲方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政府处罚、商誉影响、诉讼仲裁律师费等直接、间接损失),并依法解除或终止运输合同外;甲方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11.2. 由于货物的包装缺陷产生破损,及致使其他货物被污染腐蚀、破坏,造成人身伤亡,造成运输车辆及其储存设备、设施损坏等,由乙方应予赔偿。

12、特别责任条款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减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2.1. 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非乙方主责的交通事故、航空班机因天气取消、延迟等);

  12.2.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货物的合理损耗等;

  12.3. 货物包装不善或易碎品的外包装完好但内部物品损坏的;

  12.4. 乙方及其合同相对第三人的过错;

  12.5. 乙方及其合同相对第三人已按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验收并在收货交接凭证上签字,未提出货损、货差等异议的;

  12.6. 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

  12.7. 甲方根据政府法令或要求履行货物安检职责;

12.8. 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中规定甲方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3、合同附件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货物运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合同期限及延展

14.1. 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4.2. 本合同期满前两个月,任何一方欲续签合同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是否续签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续签应当在合同期满前完成。如甲乙双方决定续签合同,但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无法及时完成合同续签的,合同期满后的新发生业务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内容签订《延期协议》,短期延长原合同的效力。

15、其他补充条款

15.1. 由于油价上涨、国家经济政策及地方政府市政管制、铁路等造成物流服务成本上涨,扣除税收后毛利不足5个百分点时,甲方有权提出调整物流服务价格,如乙方不能接受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终止合同的履行,而不构成违约。《报价表》所列单票最低物流服务起运量和最低起运价的收费,若乙方被甲方评为集团年度优质客户的,按照甲方制度,经过乙方申请,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

15.2. 双方的往来文件通过本合同指定邮箱或指定地址传递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构成对本合同基本条款修改的情况下,是本合同条款的延伸和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电子邮箱: 甲方办公地址:

乙方电子邮箱: 乙方办公地址:

乙方授权业务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任何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电子邮件地址或办公地址的有关书面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函件、法律文书等),视为另一方已经收到。

上述授权人员、电子邮箱、办公地址,如有变更需书面通知对方。

15.3.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参照国家相关运输、仓储等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6、合同的生效/份数

16.1. 本合同自双方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若合同签约一方为自然人,则为签字并捺印之日起生效。

16.2. 即使没有前款所述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者没有加盖双方的公章,但有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形成的物流服务交易,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适用本合同的相关约定。

16.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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