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维修协议书样本
篇一:技术服务进口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于 年月 日在[具体地点]由以下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签订:
1、 (以下简称“买方”) ,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并存在的[实体形式],其注册地址为 (具体地址),主要营业地在 (具体地址),作为一方,与
2以下简称“卖方”),一家依据(国家)法律组建并存在的[实体形式],其注册名称为 (以注册地官方语言表述),注册地址为 (具体地址),主要营业地在 (具体地址),作为另一方。
鉴于:
卖方长期从事 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和销售,具有 的设计、工程、制造、装配、安装、测试、投料试生产、运行、维修等方面的丰富经验;
卖方在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和检验等方面拥有或有权授予成熟、有价值的专有技术和/或专利(中国专利号: ); 1 cif是cost,insurance,and freight(named prot of destination)三个单词的第一个字母大写组成,中文意思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实际为装运船舱内),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等由卖方支付,但货物装船后发生的损坏及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希望购买本合同项下全部的设备和服务,包括合同设备、工程及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并为 取得利用专利和/或专有技术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权利;
卖方同意授予买方使用与合同产品有关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权利,承诺按照合同条件履行卖方的全部义务;
卖方就合同的签署和执行已经或将获得任何及全部许可;
卖方承诺将由 作为联合体牵头方,被授权负责并代表任何及所有卖方成员在本合同项下与买方的任何及全部联络并签署执行本与合同和/或合同履行有关的任何及全部书面文件,卖方各成员向买方承担连带责任。(仅适用于卖方为联合体的项目)。 因此,基于上述前提和相互的承诺及合意,双方协议如下并将依法遵守:
第1条定 义
除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规定外,下列各词语定义如下:
1.1 “验收”是指合同工厂在性能考核中达到附件3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之后,买方接受合同工厂。
1.2 “买方”是指上文首部被称为买方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3 “买方银行”是指 。
1.4“投料试生产”是指为进行合同工厂的性能考核,对合同工厂接通公用工程及投入原料进行的初始生产和调试。详见附件10。
1.5 “合同货币”是指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中所使用的货币,即 。
1.6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提供的设备、备件、材料或由卖方提供的其中任何一部分(详见附件1和附件3),包括为确保合同工厂达到设计能力而应包含在合同工厂中的部件。
1.7 “合同工厂”是指由合同供应范围内的合同设备、被许可使用的专有技术和/或专利、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组成的工厂,其规格、性能和保证指标见附件3的规
定。
1.8 “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适当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详见附件7。
1.9 “合同产品”是指合同工厂生产的产品,其技术规格和保证指标详见附件3。
1.10 “天”是指格利高里日历的一个日历日。
1.11“目的地机场”是指中国 机场。
1.12 “安装”是指将合同设备按设计要求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和公用工程的连接。详见附件10。
1.13 “合同生效日”是指合同第21.1条规定的全部条件成就日期。
1.14“检验当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地方分支机构。
1.15 “工作现场”是指合同工厂座落的地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的 工厂。
1.16 “专有技术”指卖方开发并拥有或合法取得、且传授给买方的与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技术知识、数据、指数、图纸、设计和其他技术信息;该专有技术在本合同生效日前不为公众及买方所知,并且卖方对其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1.17 “性能考核”是指根据附件10 的规定进行的,用以确定合同工厂和合同产品是否达到附件3所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的考核。
1.18 “装运港”是指[国家港。
1.19 “卸货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港。
1.20 “专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卖方的专利,该专利为卖方所拥有或有权许可,专利号、专利清单及专利证书副本见附件2。
1.21 “卖方”是指上文首部被称为卖方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22 “卖方银行”是指 。
1.23 “现场代表”是指合同双方各自任命的代表,在工作现场负责与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有关的所有事项。
1.24“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工厂的设计、检验、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操作以及维修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文件。技术资料清单详见附件2、3、8、9。
1.25 “技术服务”是指在合同工厂的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操作、维修以及其他工作等方面,卖方在工作现场给予买方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以及培训等。详见附件4。
1.26 “技术培训”是指在合同工厂的.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操作、维修以及其他工作等方面,卖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给予买方的培训。详见附件5的规定。
1.27 “试运行”是指为验证合同设备的性能,在安装完毕后对单台设备和系统设备分别进行的运转和测试。详见附件10。
1.28 “保证期”是指合同第11.9条及附件3所规定的期限(包括该期限的任何延长或重新计算)内,卖方保证合同工厂和/或合同设备的适当和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工厂和/或合同设备存在的任何缺陷。详见附件3。
第2条合同范围
2.1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合同工厂 ,包括合同设备、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工程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详见附件1、2、4、5、8、9。
2.2 卖方应提供附件1中所列的合同设备。合同设备的技术规格、性能和保证指标详见附件3。
2.3 卖方同意授予买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合同产品并将合同产品出口到 (国家)而使用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非独占的、不可分授的许可。(内容及专利证书副本详见附件2,适用专利许可的情况。)
许可期限自合同生效日起年,许可期限届满后,卖方不得禁止买方继续使用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篇二:技术进口合同范本(中文
技术进口合同范本(中文)
20xx-04-22 15:03
cif条件的成套设备进口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于 年月 日在[具体地点]由以下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签订:
1、 (以下简称“买方”) ,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并存在的[实体形式],其注册地址为 (具体地址),主要营业地在 (具体地址),作为一方,与
2、 (以下简称“卖方”),一家依据 _(国家)法律组建并存在的[实体形式],其注册名称为 (以注册地官方语言表述),注册地址为 (具体地址),主要营业地在 (具体地址),作为另一方。
鉴于:
卖方长期从事 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和销售,具有 的设计、工 程、制造、装配、安装、测试、投料试生产、运行、维修等方面的丰富经验;
卖方在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和检验等方面拥有或有权授予成熟、有价值的专有技 术和/或专利(中国专利号: );
买方希望购买本合同项下全部的设备和服务,包括合同设备、工程及设计、技术资料、技术 服务及技术培训,并为 取得利用专利和/或专有技术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权利; 卖方同意授予买方使用与合同产品有关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权利,承诺按照合同条件履行 卖方的全部义务;
卖方就合同的签署和执行已经或将获得任何及全部许可;
卖方承诺将由 作为联合体牵头方,被授权负责并代表任何及所有卖方成员 在本合同项下与买方的任何及全部联络并签署执行本与合同和/或合同履行有关的任何及全部书面文件,卖方各成员向买方承担连带责任。(仅适用于卖方为联合体的项目)。 因此,基于上述前提和相互的承诺及合意,双方协议如下并将依法遵守:第1条定 义 除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规定外,下列各词语定义如下:
1.1 “验收”是指合同工厂在性能考核中达到附件3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之后,买方接受合同工厂。
1.2 “买方”是指上文首部被称为买方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3 “买方银行”是指 。
1.4“投料试生产”是指为进行合同工厂的性能考核,对合同工厂接通公用工程及投入原料进行的初始生产和调试。详见附件10。
1.5 “合同货币”是指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中所使用的货币,即 。
1.6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提供的设备、备件、材料或由卖方提供的其中任何一部分(详见附件1和附件3),包括为确保合同工厂达到设计能力而应包含在合同工厂中的部件。
1.7 “合同工厂”是指由合同供应范围内的合同设备、被许可使用的专有技术和/或专利、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组成的工厂,其规格、性能和保证指标见附件3的规
定。
1.8 “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适当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详见附件7。
1.9 “合同产品”是指合同工厂生产的产品,其技术规格和保证指标详见附件3。
1.10 “天”是指格利高里日历的一个日历日。
1.11“目的地机场”是指中国 机场。
1.12 “安装”是指将合同设备按设计要求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和公用工程的连接。详见附件10。
1.13 “合同生效日”是指合同第21.1条规定的全部条件成就日期。
1.14“检验当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地方分支机构。
1.15 “工作现场”是指合同工厂座落的地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的 工厂。
1.16 “专有技术”指卖方开发并拥有或合法取得、且传授给买方的与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技术知识、数据、指数、图纸、设计和其他技术信息;该专有技术在本合同生效日前不为公众及买方所知,并且卖方对其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1.17 “性能考核”是指根据附件10 的规定进行的,用以确定合同工厂和合同产品是否达到附件3所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的考核。
1.18 “装运港”是指[国家]港。
1.19 “卸货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港。
1.20 “专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卖方的专利,该专利为卖方所拥有或有权许可,专利号、专利清单及专利证书副本见附件2。
1.21 “卖方”是指上文首部被称为卖方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22 “卖方银行”是指 。
1.23 “现场代表”是指合同双方各自任命的代表,在工作现场负责与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有关的所有事项。
1.24“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工厂的设计、检验、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操作以及维修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文件。技术资料清单详见附件2、3、8、9。
1.25 “技术服务”是指在合同工厂的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操作、维修以及其他工作等方面,卖方在工作现场给予买方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以及培训等。详见附件4。
1.26 “技术培训”是指在合同工厂的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操作、维修以及其他工作等方面,卖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给予买方的培训。详见附件5的规定。
1.27 “试运行”是指为验证合同设备的性能,在安装完毕后对单台设备和系统设备分别进行的运转和测试。详见附件10。
1.28 “保证期”是指合同第11.9条及附件3所规定的期限(包括该期限的任何延长或重新计算)内,卖方保证合同工厂和/或合同设备的适当和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工厂和/或合同设备存在的任何缺陷。详见附件3。
第2条合同范围
2.1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合同工厂 ,包括合同设备、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工程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详见附件1、2、4、5、8、9。
2.2 卖方应提供附件1中所列的合同设备。合同设备的技术规格、性能和保证指标详见附件3。
2.3 卖方同意授予买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合同产品并将合同产品出口到
(国家)而使用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非独占的、不可分授的许可。(内容及专利证书副本详见附件2,适用专利许可的情况。)许可期限自合同生效日起年,许可期限届满后,卖方不得禁止买方继续使用专利和/或专有技术。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三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在许可期限内卖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并承担有关的维持费用。(仅适用专利许可的情况)
2.4 卖方负责合同工厂的设计工作。内容详见附件8。
2.5 卖方应按照附件2、3、8、9的规定向买方提交技术资料。
2.6 卖方应派遣其技术人员到工作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内容详见附件4。
2.7 卖方应在设备制造商的生产车间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合同工厂类似的其他工厂提供技术培训。内容详见附件5的规定。
2.8 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在合同工厂验收后 年内以优惠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工厂正常运行所需的备件。届时双方将另签协议。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如果发生合同项下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则卖方应在实际停止生产前通知买方,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以优惠价格提供合同工厂正常运行至本款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止所需的全部备件。或 □以合理价格提供制造停产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件以满足合同工厂在本款规定期限内正常运行的需要。
第3条价 格
3.1 卖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合同工厂的合同价格为 (大写 )。
3.2 合同工厂的分项价格如下:
3.2.1 合同设备价格:
a. 设备价格;
b. 备件价格;
c. 材料价格;
d. 保险费和运费
3.2.2 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费:
3.2.3 技术资料费:
a. 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费;
b. 与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有关的技术资料费;
3.2.4 技术服务费:
a. 与合同设备相关的技术服务费;b. 与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相关的技术服务费;
3.2.5 技术培训费:
a. 与合同设备相关的技术培训费;
b. 与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相关的技术培训费;
工程设计费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费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计费
3.3 合同第3.1条规定的全部合同价格是固定价格。
3.4 上述技术服务费是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技术服务的封顶价格。如果实际提供的服务少于预计的服务,或由于买方的原因服务增加,买方将按照附件4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实际发生的数额向卖方支付;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果卖方实际提供的服务多于预计的服务,买方将不再另行支付任何技术服务费。
3.5上述技术培训费是履行本合同所有技术培训的预计价格,如果卖方实际提供
的技术培训少于预计的培训,买方将按照附件5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实际发生的数额向卖方
篇二:代理维修协议书
甲方:山东泰宝防伪技术产品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物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丙方:Kimmon Koha Co., Ltd. (日本KIMMON公司)
经友好协商,乙方为甲方代理维修丙方生产的如下设备:
一、 商品内容
1、品名:氦镉激光器用激光头(型号:IK4131I-G)
2、产地:日本KIMMON KOHA
3、数量:1个
4、代理维修费总值:RMB203,000.00
5、交货地:甲方所在地
二、 双方责任及需要完成的工作:
乙方:
1、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确认的商品技术规格、质量、价格、交货期等要求,并代理甲方的名义对外签订产品维修协议。
2、负责办理北京至日本厂家间的货物运输及进口境清关手续。设备修理完毕,清关进口后将货物交于甲方。
3、乙方将预先向甲方收取维修费、代理费、运费、及一切代垫费用,共计RMB203,000.00。
甲方:
1、乙方确认所需维修商品的名称,数量、规格、货值等,说明对该产品维修的要求。
2、签订此协议后,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三、 本协议自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结算完毕止。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篇三:进口协议
外贸代理出口协议书
编号:NO.
甲 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电 话: 传 真
乙 方:
地 址:
鉴于甲方是一家有外贸综合服务需求的生产企业或此类生产企业,乙方是一家提供货物代理出口报关、物流、信保、垫资、收结汇、退税等服务为一体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货物出口提供相关服务订立此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委托方(甲方)委托代理方(乙方)承办此项目的进口代理、报关等相关业务。
二、代理方(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进口代理
(1)根据最终用户与甲方确认的技术资料,配臵及价格以代理方身份对外签订外贸合同。
(2)负责各种联络,传递处理各种单据,协助委托方(甲方)联系对外索赔,货物返修
补发等事宜。
(3)负责为委托方(甲方)草拟与供货方签订的外贸合同。
(4)在收到委托方(甲方)支付的等值于每笔合同额的人民币货款后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5)代理方(乙方)不承担由于委托方(甲方)将委托代理方进口的货物进行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其他处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2、报送分拨接港
(1)货物到达港口后,负责向运输公司代理换单、制单、报关。
(2)办理清关查验手续及代理委托方(甲方)缴纳海关的各种税费,办理清关查验 手续。
3、索赔事宜
若所订货物发生短少和质量问题,协助甲方对外联系索赔、维修及零配件的更换(供应)
等事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甲方)承担。
四、供货方(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在收到委托方最终客户支付的等值于每笔合同总额的人民币货款后,应及时将货款支付给代理方(乙方)。
2、保证实际进口货物符合本协议和对外合同的规定。
3、保证将对外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商检费、银行手续费、报关费、到货杂费、海关监管手续费(如海关征收)、代理费及银行费用等支付到代理方(乙方)指定帐户,并在每批货物进口清关后的10天内结清。
4、根据投标文件正本及其承诺,供货方(甲方)负责本协议项下所涉及的安装、调试,
并与委托方(乙方)一起完成验收工作。
5、由于供货方(甲方)原因导致代理方(乙方)不能及时支付对外货款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货方(甲方)承担。
6、对外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汇率风险由委托方(甲方)全部承担。
7、负责安排国内运输并将货物送达最终用户指定地点。
8、补充说明:除信用证方式外,针对对外贸易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根据对外贸易相关规定,可选择其他的对外贸易方式,但是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相关程序,不得侵害委托方利益。
五、费用结算:
1、代理费:按照每次进口货物的商业发票金额的 %收取,代理费不足RMB 的,按RMB收取;
2、银行手续费和银行汇费根据银行水单实报实销;
3、报关费: /票,报检费: /票;
4、其它港口杂费实报实销.
六、甲、乙、双方,由于任何一方的责任造成进口产品滞报,由责任方承担相关滞报罚金。
七、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八、本协议文本的任何修改、终止或解除均需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方为有效。
九、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本协议未规定的情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协议所涉及的对外合同等文件同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
十一、本协议自两方代表签字盖章起生效,至外贸合同保修期截止之日起失效,一式两份,两方各执一份为凭。
委托方(甲方):
代表:
供货方(乙方):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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