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人:_ _ _ _ __
转供电人:_ _ _ _
用电人:_ _ _ _ __
为明确供电人、转供电人、用电人(以下简称三方)在转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转供电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合同法》、《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基本情况
1.供电关系
经三方协商,供电人委托转供电人利用其电气设施向用电人供电,供电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转供电费用等义务;转供电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用电人承担供电义务,用电人通过转供电人获得用电权利;用电人享有与供电人直供户同样的用电权利,与供电人签订供用电合同,并向供电人承担相应的义务。
2.转供电方式
2.1高压转供:转供电人同意从其所有的_ 变电所(配电室)向用电人供电。
2.2低压转供:转供电人同意从其所有的_ 变压器低压侧向用电人供电。
2.3其他方式:_ _ _ _
3.转供电容量
转供电人向用电人的转供容量(即用电人的用电容量)为_ 千伏安。
4.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
4.1三方的产权分界点为:_ _
详见《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1)。
4.2上述分界点的文字表述与《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描述不一致时,以本条文字表述为准。
4.3三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并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5.转供电费用
供电人按_ 月/季/年向转供电人支付转供电费用_ 元,支付时限为_ _ _ 。
6.转供电的计量和计费
6.1转供电人的计量装置所计量的电力、电量含用电人所用的电力、电量时,计算转供电人的贸易结算所用电力、电量,应扣除用电人所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以及用于向用电人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消耗的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
转供电量的扣减方法:_ _ _ _
基本电费容量的扣减方法:_ _ _ _
损耗负担:_ _ _ _
6.2计量转供电人的计量装置所计量的电力、电量不含用电人所用的电力、电量时,直接依据抄见的电力、电量计算电费。
供电人与转供电人另行签署的供用电合同中依本条规定具体约定计量和计费事宜。
第二章 三方的义务
第一节 共同义务
7.联系和配合
供电人、转供电人、用电人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三方在运行、检修、停电、用电检查、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操作时,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保证供电安全和供电质量。
8.通知
8.1任何一方需要变更、解除合同的,都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8.2有关通知及同意按下述规定予以具体确定:
(1)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的,邮寄到本合同约定地址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2)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由收件人收到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3)通过传真形式发送的,发出并收到发送成功确认函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第二节 供电人与转供电人
9.供电人义务
9.1费用支付
供电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转供电人及时支付转供电费用。
9.2损耗负担
供电人负担用于向用电人供电的公用线路和变压器消耗的电力、电量。
10.转供电人义务
10.1质量保证
转供电人依据本协议承担向用电人安全供电的义务,转供电人转供给用电人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10.2禁止事项
转供电人禁止擅自向本合同约定用电人之外的其他用户进行转供电。
10.3中止或恢复供电
转供电人应依据电网调度指令或供电人对用电人中止供电、恢复供电的书面通知,协助供电人对指定的用电人中止或恢复供电。
10.4事项告知
转供电人应将以下事项及时告知供电人:
(1)转供电人不能保证电能质量或连续供电;
(2)转供电人供电设施计划检修,提前7天通知;
(3)转供电人供电设施临时检修,提前24小时通知;
(4)用电人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可能危及电网安全。
11.中止转供电程序
转供电人不得随意中止转供电,转供电人应依据电网调度命令或供电人发出的中止转供电书面通知的要求实施。
第三节 用电人与转供电人
12.质量共担
用电人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技术措施对影响电能质量的因素实施有效治理,确保将其控制在国家规定电能质量指标限值范围内,防止对转供电人的电能质量造成影响,损害供用电设施和发生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等事故。
13.连续转供电
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转供电人连续向用电人转供电。
第四节 供电人与用电人
14.用电权利
供电方依据本合同直接受理用电人的用电申请,用电人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供户的规定办理。
15.交纳电费
供电人按计量装置记录收取电费,用电人应向供电人直接交纳电费,具体交纳电费方式由双方在另行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约定。
16.中止供电通知
供电人依法对用电人中止供电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通知用电人或通知转供电人后由转供电人通知供电人。
第三章 违约责任
17.供电人的违约责任
17.1供电人违反本合同第9.1款约定,应在次月及时支付应付或少付金额。
17.2供电人违反本合同9.2款约定,应在次月及时扣减,并支付对应电费金额。
18.转供电人的违约责任
18.1转供电人违反本合同第10条约定,应按供电人要求的期限及时改正,并按供电人实际支付给用电人的赔偿额,对供电人进行赔偿。
18.2转供电人违反本合同第11条约定,擅自中止转供电、对用电人停电的,除应立即恢复转供电外,还应按供电人实际支付用电人的赔偿额对供电人进行赔偿;
转供电人违反本合同第10.3条和第11条规定,未按供电人要求实施停电的,除按供电人要求改正外,还应按每次_ 元向供电人支付违约金。
19.用电人的违约责任
因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第12条约定给转供电人造成损失,供电人对转供电人进行赔偿的,用电人应按供电人实际支付转供电人的赔偿额对供电人进行赔偿。
20.违约赔偿责任的追偿
20.1因转供电人的责任导致供电人对用电人违约的,先由供电人对用电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电人有权向转供电人进行追偿。因用电人责任造成供电人对转供电人违约,先由供电人对转供电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电人有权向用电人进行追偿。
20.2供电人依20.1条向转供电人、用电人追偿时,转供电人和用电人应赔偿供电人的全部损失,并应在接到供电人追偿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21.合同变更
2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三方应协商修改合同相关条款:
(1)当事人名称改变;
(2)增加或减少转供电容量;
(3)改变转供电方式;
(4)产权分界点调整;
(5)转供电公用线路及变压器损耗电力、电量扣减调整;
(6)违约责任调整。
21.2合同如需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方向其他两方提出变更合同请求,三方就合同变更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三方签订《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
22.合同转让
未经其他两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23.合同终止
发生以下情形时合同终止:
(1)供电人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破产;
(2)转供电人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破产;
(3)用电人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破产;
(4)合同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解除。
24.合同解除
24.1合同依下列原因解除:
(1)三方协商解除合同;
(2)供电人与用电人之间供用电合同关系解除;
(3)供电人具备向用电人直供电全部条件;
(4)合同一方依法解除合同。
24.2合同一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1)转供电人依法行使解除权的,应提前_ 天通知供电人,供电人落实用电人供电事项后合同解除。
(2)供电人依法行使解除权的,应提前_ 天通知转供电人和用电人,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3)用电人依法行使解除权的,应提前_ 天通知供电人,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第五章 附则
25.供电时间
本合同成立,用电人受电装置经供电人检验合格、用电人和供电人签订供用电合同后,转供电人应即依本合同向用电人供电。
26.合同效力
26.1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
26.2合同期限为_ ,自____ 起至_ _ 止。合同期限届满,三方可就转供电事宜协商续签合同。
27.通讯联系
27.1供电人:_ _ _
27.2转供电人:_ _ _
27.3用电人:_ _ _
28.争议解决
28.1三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8.2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_ 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_ 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_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8.3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29.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以三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30.文本和附件
30.1本合同一式_ 份,供电人持_ 份,转供电人持_ 份,用电人持_ 份,具有同等效力。
30.2本合同附件包括:
供电人(盖章):
代表人(签字):
转供电人(盖章):
代表人(签字):
用电人(盖章):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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