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塔式起重机购销合同(4份)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塔式起重机购销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塔式起重机的名称、型号规格和质量
1. 塔式起重机的名称、型号规格:
(1) 名称: 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 ”牌塔机;
(2) 型号规格: ( ),独立高度为 米,最大幅度 米,最大幅度吊 吨,臂根最大吊重量为 吨。
(3) 其它要求:
a. 塔机的混凝土基础:由乙方提供塔机基础的受力参数及基础参考图纸,由甲方根据工地实际情况来确定混凝土基础的最终方案,地脚螺栓及预埋模板由乙方提供,施工组织及质量由甲方负责。
b. 塔机的平衡重:由乙方提供。
c. 塔机故障乙方接到通知24小时内解决。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按国家标准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执行。
第二条 塔式起重机的数量
1. 塔式起重机的数量:壹台(含1节基础节,标准节13节);
2. 塔式起重机的配置见发货清单。
第三条 塔式起重机的包装标准
1. 塔式起重机的电气元件及随机工具采用铁制或木制工具箱包装。
2. 其它部件采用裸装。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广东业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交货方法:乙方负责运输到工地,费用由乙方负责。
3.交货地点: 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4.运输、安装地点:
第五条 产品的交货时间
1、 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合同生效后, 天交货,需增加标准节及附着装置提前20天通知乙方。
第六条 产品的安装
1. 塔机的安装、顶升(独立高度内)由乙方负责,独立高度外由甲方负责。
2. 安装时用不大于25吨汽车吊安装。如因工地场地因素用超过25吨汽车吊安装,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塔式起重机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 塔式起重机的价格:
(1) 塔机单价为人民币: 元整(¥ ),为含税价;
(2) 需增加标准节每节单价为人民币: 元整(¥ ),为不含税价;
(3) 需增加附着装置每套单价为人民币: 元整(¥ ),为不含税价,(附着装置含抱箍 套,拉杆 条【每条长度为 米】);
(4)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2. 塔式起重机货款的结算:
(1)、双方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 元整(¥ )作为预付款给乙方;
(2)、余下货款共 元整(¥ )甲方自提货当月起,按陆个月平均分期结算方式每月支付给乙方; (3)、需增加标准节及附着装置按实数计算,提货当天结清货款。
(4)、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未能把货款付清时,乙方将继续对塔机有拥有该塔机的 产权和处置权,直至到甲方将货款付清为止。
第八条 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塔机安装好后按当地安监部门安排进行,费用由乙方负责。
2、验收手段:
(1)、根据发货清单及合同附件清点塔机部件是否配备完全;
(2)、根据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检查塔机的各项性能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3)、验收标准:有关塔机技术质量要求的现行国家标准。
(4)、验收时由乙方委派具备资质的机械及电气工程师主持验收。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合同签署地特种设备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
第九条 对塔式起重机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合规定,应在两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两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 乙方产品执行国家的“三包”规定,时间为壹年(钢丝绳为叁个月、易损件不包括在内)。
2. 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及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
第十一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售后服务
当塔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时,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通知的24小时内到工地检查、维修,以不误甲方的工期。
第十四条 其它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来处理。本塔机的钢结构配置必须用 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配件,如客户用其它厂家或自己生产的配件,因此造成的事故济损失,广东业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负此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权利义务清后。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约,补充协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购货单位(甲方): (章)
联系地址:
代 表 人:
电话:
年 月 日
供货单位(乙方): (章)
联系地址:
代 表 人:
传真:
电话:
年 月 日
编号:
塔式起重机购销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 ”二期工程建设的需要,经过对所需固定附着式塔式起重机项目进行招标,确定乙方为供货商。为明确双方责任,维护双方合法利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一、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1
塔式起重机主机
QTZ5015牛头牌
台
主机不含标准节,高度为12米
2
塔机标准节
QTZ5015牛头牌
节
3
附墙
QTZ5015牛头牌
套
4
塔式起重机主机
QTZ6015牛头牌
台
主机不含标准节,高度为12米
5
塔机标准节
QTZ6015牛头牌
节
6
附墙
QTZ6015牛头牌
套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 元)
备注:
1、QTZ5015塔机用电缆线按112米配置,钢丝绳按380米配置;每台QTZ6015塔机用电缆线按140米配置,钢丝绳按380米配置;
2、、合同单价包含材料、机械、设备、装车运输、税金、安装方案的提供、指导调试等费用;
3、若甲方在使用过程中需更换零配件,常用配件乙方必须6小时内提供,小件特殊配件在2日内提供,大件特殊配件3日内提供。零配件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一:零配件单价明细表。
二、 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乙方所提供的塔式起重机及所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满足深圳市安检站验收要求,并承担产品质量保修期间的质量责任。适用于本合同的国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GB10057《塔式起重机检验规则》;2、GB/T5031-94《塔式起重机性能试验》;3、GB9462-1999《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4、GB5144-94《塔式起重机安全章程》;5、JG/T5112-1999《塔式起重机钢结构制造与检验》;6、JG/T50821-1996《建筑机械设备焊接通用技术条件》;7、JCJ33-200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章》;8、GB/T13752-92《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9、GB/T17806-1999《塔式起重机可靠性试验方法》;10、GB/T17807-1999 《塔式起重机结构试验方法》;11、JC/T5037-93《塔式起重机分类》;12、JC/T53-1999《塔式起重机车轮技术条件》;13、JC/T54-1999《塔式起重机司机室技术条件》;14、GB/T8918-1996《钢丝绳》。
三、 交货时间、地点及验收方式:
1、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项后5日内,乙方必须将本合同约定设备的“基础图”、“平衡重量图”及“预埋螺栓”供应到位。
2、乙方在合同签订后25日内负责把三台塔式起重机主机及相关设备(主机高度为28米)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西部花园”二期工地),其余标准节及附墙等设备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供货到位,否则,对于因设备供货不及时而导致的工期延误乙方自愿从第二天起按每天人民币 元(¥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遇特殊情况需进行零配件更换,乙方保证及时供货。
3、乙方负责将设备送至甲方工地指定地点,运输、装车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送货清单一式贰份,并加盖公司印章。设备到工地现场后,由甲方指定专人按合同规定的要求验收并签字确认,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该签字确认仅表示对设备名称、规格、颜色及表面状况、供货时间、供货数量的确认,不表示认可货物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4、乙方在供应标准节时必须随机提供安装所用的各种螺丝及垫片。
四、 包装标准:整机裸装,随机附件和随机文件用铁箱包装,包装箱不回收(乙方需随货提供装箱清单、随机零配件清单及随机配带小型工具清单等所有随机出厂资料)。
五、 结算方式:
序号
结 算 方 式
结算金额
备注
1
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价款的15%即人民币叁拾捌万柒仟柒佰叁拾伍元整作为预付款;
2
乙方将3台塔机主机及相关设备〔该3台塔机每台高度均为28米,即每台塔机均含主机高度12米(不含标准节高度),每台另配标准节4节〕供应至甲方工地,甲方于货到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10日内支付该批货款的55%即人民币捌拾壹万叁仟陆佰壹拾伍元整;
3
此3台塔机主机及相关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货款总额的10%即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玖佰叁拾元整;
4
此3台塔机主机在正常运行半年(自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计)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货款总额的15%即人民币贰拾贰万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整;
5
剩余标准节和附墙乙方根据甲方书面通知分批供货,每批次设备到场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日内,甲方支付该批次到场设备金额的80%〔剩余标准节和所有附墙货款总金额为壹佰壹拾万伍仟陆佰元整,累计共需付款金额为人民币捌拾捌万肆仟肆佰捌拾元整〕
按到货金额分批次付款,每次付该批到货金额的80%。
6
剩余本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在壹年保修期满后(自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计)10日内按实无息支付〔质保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贰佰肆拾伍元整〕
说明:以上所有“10日内”均指“含10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所有货币币种为人民币,单位为元。
六、 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
1、设备到场后,乙方必须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到甲方现场进行指导安装并负责指导塔机调试事宜;
2、为确保工程质量,乙方应保证提供完好无损的产品,并随机提供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国家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加盖红章)一式三份。
3、乙方所供设备如发现不合格产品,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回不合格产品,更换相同数量、相同规格型号的合格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对于因设备质量不合格产生的工期延误,乙方自愿从第二天起按每天人民币 元(¥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若因设备本身质量问题而引起塔机坍塌等所有安全事故,经政府相关部门鉴定确认后,乙方需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即使设备验收合格也不能免除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而乙方需承担的质量责任;
5、设备售后服务祥见合同附件二:售后服务承诺书
七、 其它约定事项:
1、乙方在向甲方供货过程中如存在欺诈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合同生效后,直至甲乙双方各自履行完其义务后本合同自动解除。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乙方不能按时供货或甲方中途无故退货,则应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未按合同条款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有权暂停发放货物,待甲方按合同约定付款后,乙方立即按甲方要求予以供货;在整机运行一年后10日内(含10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支付质保金时需扣除乙方在质保期内应承担的相关费用),逾期甲方按每天人民币 元整(¥: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超过质保金付款期限三个月后仍未支付,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取回本合同标的物,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标的物的使用费,使用费结算期限自标的物到货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使用费为每月人民币叁万元/台,进退场费为人民币肆万元每台,甲方在之前所付的任何款项均作为使用费处理,返还标的物结算时多退少补。
3、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未能解决的,向承德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生效。合同所列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附件与本合同有冲突之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附件明细为:
合同附件一:塔式提升机零配件价格表;
合同附件二:产品售后服务承诺。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
(或)委托代表: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编号:
塔式起重机购销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甲、 乙两方,就甲方采购乙方塔式起重机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物(设备名称、技术规格、价格、及交货日期):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交货日期
塔式起重机(固定式)
合 计
大写: 元整 ¥ 元
塔式起重机:起升机构为三速起升机构。
塔式起重机含:14个标节、配置主电缆(普通电缆),起升钢丝绳。
不含:平衡配重、辅助吊具、附着框及附着架、地锚
二、技术要求
1、质量标准
乙方提供的塔式起重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有关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2、塔式起重机基础及平衡配重
乙方提供塔式起重机基础及平衡配重图纸给甲方,甲方按照图纸自制。
3、质量保证期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回转机构、液压顶升系统三大机构,质量保证期壹年。
电气系统及元器件、安全保护装置(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质量保证期半年;
起升钢丝绳、滑轮、刹车片、联轴器弹性体不属于三包件;
若因非正常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损坏,乙方不负责任。
三、提供地点及方式
乙方工厂交货,甲方负责运费。
四、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主机及辅件裸装,小件木箱包装。
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发货时,双方共同在乙方工厂验收,若有异议即时提出,双方协商解决。
六、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
按照乙方工厂标准配备。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签订合同时,甲方预付乙方人民币 元整(¥ 元),提货时一次性付清余款人民币 元整(¥ 元)。
八、技术支持
1、塔式起重机首次安装时,乙方提供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支持。
2、甲方从事起重类产品操作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操作证书方可操作乙方产品,甲方对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及装运,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专业队伍严格按期操作的技术规程安装、拆卸及装运,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概不负责。
九、安装资质
1、安装由甲方提供汽车吊,甲方负责安装。
2、乙方负责提供安装备案资料,安装备案资质由甲方负责办理。
十、违约责任
1、若甲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合同定金,则甲方应当以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三每天的标准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继续履行,甲方违约累计达到陆拾天,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以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三每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的履行设备安装等合同义务,否则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以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每天的标准支付。
3、按国家《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履行期间,若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合同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数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单位电话: 单位电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帐 号: 帐 号:
编号:
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承租人):
乙方(出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租赁设备
塔机型号
月租费
(元/台)
进出场费
(元/台)
数量
(台)
塔机高度(m)
起重臂长度(m)
备注
其他配套设施:塔吊设备的附件应包括塔吊电缆和随机工具等。
二、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鉴于建设工程工期的不确定性,双方一致同意在租赁期限上采取灵活处理方式,如上述租赁期限与实际租赁期限不符,应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三、设备租金
1、租期不足一个月的租费按实际工作日计取,其计算标准为:日租费= 元/日。
2、塔吊基础预埋固定支腿及非标准节取费:总计¥ 元 大写: 元。
四、人工费
塔机人工费每台 元,大写: 元。
五、付款方式
1、双方约定每月 日为双方的结算日期,乙方每月 日前向甲方提供本月结算单,甲方在接到结算单经专人审核无误后给予签字确认并办理正式结算手续。
2、塔机设备拆除前一次性结清。
六、塔吊安装及安全交底
1、安装准备
(1) 乙方应在订立合同后即时向甲方提供有关塔吊安装的现场和技术要求,并向甲方报送塔吊拆装方案,经监理批准后方可使用。甲方按照要求,提供拆、立塔现场条件,做好场地、道路、电源等准备工作。
(2)乙方须按甲方提供的使用要求及场地情况,向甲方提供塔基处理方案及图纸。
(3)塔吊基础预埋件由甲方提供,乙方提供技术指导,甲方安装。甲方按乙方要求进行塔基施工,经乙方验收合格后立塔。
2、塔吊进场
(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进场。甲方应当提前 日通知乙方。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塔吊使用要求、安检部门监测报告,产品合格证、以及其他技术数据的复印件文本并加盖公章。
(3)塔吊的运输由乙方负责,运输费用及运输风险由乙方承担。
(4)乙方保证进场塔吊质量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符合甲方的使用要求、符合其 所提供的单证的质量说明,并经市建委和技术质量监督局检验合格,技术性能良好。
3、塔吊的安装、调试与验收
(1)塔吊的安装、调试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安装、调试,确保正常使用。
(2)塔吊的拆装、调试必须由具备相应拆装资质的企业进行,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同一台设备的安装和预升、锚固必须由同一单位完成。塔式起重机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及起重机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原厂使用规定。
(3)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验收手续。有关验收资料、塔式起重机安装(包括路基轨道铺装)顶升、锚固等交底和验收记录表(八张表格),乙方应在塔吊正式作业前交甲方存档备案。
4、施工安全交底与协议
(1)甲、乙双方在施工前共同对塔机组人员和吊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甲、乙双方依据有关规定订立《安全管理协议》。
(2)塔吊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交底、《安全管理协议》要求。
七、塔吊作业防护及作业人员
1、作业防护
(1)吊装严禁超出施工现场的范围。
(2)甲方对妨碍塔吊回转半径内安全作业的变压器、供电线路、房屋、人行道等设施进行防护。如因防护不当而发生事故,由甲方负责。
2、塔吊作业人员
(1)每台塔吊乙方应当配备的专业操作人员包括:塔吊司机和信号工 人 。
(2)起重机械司机及信号人员应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熟知和遵守设备性能及施工组织设计中吊装方法,并具备相应的实践操作能力,保证满足甲方施工要求。
(3)塔吊司机应保证专机专人,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法。
(4)塔吊司机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十不吊”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发现安全隐患甲方有权责令停机,并立即通知乙方共同采取措施。
(5)塔吊严禁超载和带病运行,运行中禁止养护;操作人员离机或者作业中停电的,必须切断电源。
(6)乙方应认真执行塔吊的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7)吊索具、钢丝绳、吊钩、卡环必须使用安全产品,保证施工安全。
(8)乙方使用塔机需要顶升、锚固,需提前五天通知甲方,以便安排工作计划。塔机及逮子绳以所有部件由乙方免费提供。
(9)乙方应确保甲方作业班次要求,保证在塔吊性能允许的范围内满足施工需要。塔吊司机应当积极配合施工,甲方需要加班加点,塔吊司机保证随叫随到,优质服务。
(10)乙方指派的操作人员,应当接受甲方的工作指令,密切配合甲方工作,不得破坏甲方的工作规章管理制度。
(12)乙方应当对其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乙方指派的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施工安全。甲方提供劳动保护用具。
(13)乙方应当对其指派的操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对塔吊司机进行定期体检。
(14)甲方对乙方配备的塔吊司机提供食宿条件。非因甲方过错导致操作人员在生活中发生的任何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15)乙方提供的操作人员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对甲方施工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操作人员进行调整。
八、塔吊保管与维修
(1))塔机发生故障,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积极组织抢修。在早6时至晚22时正常使用段内,维修时间超过 小时,扣除1日台班费。
(2)设备租赁期间,维修与保养由乙方负责,保证塔式起重机运行中装置(四限位、两保险)灵敏、可靠;保持良好的适用状态;塔机干警整洁达到卫生检查要求标准。
(3)乙方应认真实施维修、保养制度。塔吊维护、保养的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每月维护保养时间不得超过 小时。
(4)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塔吊管理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双方各备一份存档。
九、出租人变更
1、在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
2、在租赁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让、转租给第三人使用,也不得将租赁物变卖或作抵押品。
十、塔吊返还
1、甲方向乙方出具报停通知书后,租赁期结束,乙方应严格遵守技术工艺规程完成设备的现场拆卸工作。
2、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物时,乙方应认真检查验收机械设备是否符合标准。如乙方对租赁物存在异议,应当在 日内向甲方提出。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及事故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一、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时支付合同价款,应向乙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甲方如逾期不返还租赁物,应向乙方偿付设备价款的违约金。
3、如甲方存在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变卖、抵押等行为,除乙方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外,承租人还应承担对出租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塔机无法正常使用超过 小时/月,乙方应支付相当于当月租金 %的违约金。
2、在租赁期限内,因第三人对租赁物提出权利请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赔偿范围除包括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包括乙方由此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及律师费用等。
3、甲乙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如违反本约定,除转让行为无效外,违约方应支付另一方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十二、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难以履行的,双方互不负赔偿责任,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2、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和政府行为。
十三、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合同终止
1、租赁期限届满时本合同终止,在租赁期限内,如发生提前退租或续租的情形,提前退租日或续租期满日为合同终止日。
2、设备拆除后乙方不得再计算租金。
3、合同终止后如发生争议,应按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十五、其他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不能在同一天签字或盖章,以后签字或盖章一方的签字或盖章日为合同生效日;
4、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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