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买卖合同(4篇)

时间:22-09-18 网友

塔式起重机买卖合同

出卖人: 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买受人: 项目部

依据 公司下达的有关文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为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在自愿、平等、诚信、信用、协商一致同意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信守下列条款,共同严格履行:

第一款 合同金额、购销货物

第 条标的、数量、价款

说明

第 条合同的成交金额包括:货物、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含吊车费)、培训和各种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

第 条货物的质量、技术要求按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条设备质量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自设备安装调试结束,经使用一周,买受方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保修期内发生与保修相关的一切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并且保修范围内损坏而更换的部件其保修期顺延。

第 条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货物,当买受人向出卖人提出异议时,出卖人必须在 日内给予解释或解决。

第二款 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第 条交货时间:本合同货物的交付时间为合同签定后 天达到使用要求。

第 条交货地点: 项目部施工现场。

第三款 货物的验收

第 条全部货物到齐安装调试完成后,并取得使用地的安全、质检部门合格证书后,由买卖双方在两天内共同参与验收。

第 条出卖人承诺所供设备完全按买受人招标文件及其他要求加工制造,并符合出卖人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及一切配置。另增加副钩外悬一套,吊具一套(免费)。

第 条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买卖双方商定,由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四款 货款的结算

第 条签定合同后,买受人首付出卖人货款伍万元整( 万元)

第 条出卖人在交接地按期交接货物后,并办理交验手续,安装、调试合格并取得当地安全、质检部门合格证书后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 %的货款,扣除首付款,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第10.3条在产品保修期满后十日内,如没有因产品制造和安装质量引起的明显故障或缺陷,买受人按合同总价 %向出卖人支付货款,即人民币大写 整( 元)。如有质量问题,则应扣除维修所发生的费用。

第 条出卖人必须提供准确的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及联系人电话。

第五款 除招标文件外的其他约定

第 条出卖人承诺每台门式起重机免费供给吊具一套。

第 条出卖人承诺服务工程师现场培训不少于 天,正式生产时派电器工程师及机械工程师现场旁站不少于 天,其他时间设备出现问题,售后工程师、配件应 小时到场。

第 条外观涂装颜色按厂家标准颜色涂装,单位标识等按买受人要求制作。

第 条出卖人承诺开具正规的税务发票。

第 条起重机位置设计按买受人要求布置。

第 条出卖人承诺以最低的价格供应买受人配件。

第六款 合同的生效

第 条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买受人执二份、出卖人执二份。本合同和招标文件均有效,有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第 条合同执行期内,买卖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 条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七款 其它

第 条不可抗力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

买受人:出卖人:

负责人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经办人: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日期:

塔式起重机买卖合同(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塔式起重机的名称、型号规格和质量

1.塔式起重机的名称、型号规格:

(1)名称: 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 ”牌塔机;

(2)型号规格:QTZ80(6012),独立高度为 米,最大幅度 米,最大幅度吊 吨,臂根最大吊重量为 吨。

(3)其它要求:

a.塔机的混凝土基础:由乙方提供塔机基础的受力参数及基础参考图纸,由甲方根据工地实际情况来确定混凝土基础的最终方案,地脚螺栓及预埋模板由乙方提供,施工组织及质量由甲方负责。

b.塔机的平衡重:由乙方提供。

c.塔机故障乙方接到通知 小时内解决。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国家标准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执行。

第二条 塔式起重机的数量

1.塔式起重机的数量:壹台(含 节基础节,标准节 节);

2.塔式起重机的配置见发货清单。

第三条 塔式起重机的包装标准

1.塔式起重机的电气元件及随机工具采用铁制或木制工具箱包装。

2.其它部件采用裸装。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广东业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交货方法:乙方负责运输到工地,费用由乙方负责。

3.交货地点: 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4.运输、安装地点:第五条 产品的交货时间

1、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合同生效后, 天交货,需增加标准节及附着装置提前 天通知乙方。

第六条 产品的安装

1.塔机的安装、顶升(独立高度内)由乙方负责,独立高度外由甲方负责。

2.安装时用不大于 吨汽车吊安装。如因工地场地因素用超过 吨汽车吊安装,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塔式起重机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塔式起重机的价格:

(1)塔机单价为人民币:伍拾壹万伍仟元整(¥515,000.00),为含税价;

(2)需增加标准节每节单价为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为不含税价;

(3)需增加附着装置每套单价为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为不含税价,(附着装置含抱箍 套,拉杆 条【每条长度为 米】);

(4)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2.塔式起重机货款的结算:

(1)、双方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叁拾万玖仟元整(¥309,000.00)作为预付款给乙方;

(2)、余下货款共贰拾万陆仟元整(¥206,000.00)甲方自提货当月起,按陆个月平均分期结算方式每月支付给乙方;

(3)、需增加标准节及附着装置按实数计算,提货当天结清货款。

(4)、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未能把货款付清时,乙方将继续对塔机有拥有该塔机的产权和处置权,直至到甲方将货款付清为止。

第八条 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塔机安装好后按当地安监部门安排进行,费用由乙方负责。

2、验收手段:

(1)、根据发货清单及合同附件清点塔机部件是否配备完全;

(2)、根据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检查塔机的各项性能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3)、验收标准:有关塔机技术质量要求的现行国家标准。

(4)、验收时由乙方委派具备资质的机械及电气工程师主持验收。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合同签署地特种设备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

第九条 对塔式起重机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合规定,应在两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两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产品执行国家的“三包”规定,时间为壹年(钢丝绳为叁个月、易损件不包括在内)。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及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第十一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售后服务

当塔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时,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通知的 小时内到工地检查、维修,以不误甲方的工期。

第十四条 其它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来处理。本塔机的钢结构配置必须用广东业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配件,如客户用其它厂家或自己生产的配件,因此造成的事故济损失,广东业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负此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权利义务清后。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约,补充协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购货单位(甲方):(章)

联系地址:

代表人:

电话: 年 月 日

供货单位(乙方):(章)

联系地址:

代表人:

传真:

电话: 年 月 日

塔式起重机买卖合同(三)

需方:签订地:

供方: 合同编号:

一、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二、质量服务、保修期限:保修期壹年。以合同签约日期为准。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需方工厂内。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运,运费供方负担。

五、验收标准、方法:按国家标准A、CB/T3811 1983设计规范;B、GB/6067 1985安全规程;C、JB/T2603 94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由重庆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检测合格发证为准。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付: %,货到起重机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取得重庆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检验合格证后付: %,其余 %质保一年期满时一次付清(以合同签约日期为准)。供方出具 %普通增值税发票。七、其它费用:包装费、下车费、安装调试费、检验验收办证费,及一切其他费用由供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按合同法。且相互约定如下:

8.1供方逾期履行交货义务,则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三计算向需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 日不能交货,需方有权通知供方中止起重机购销合同,并追索违约金及赔偿金。

8.2供方在起重机交付后一年质保期内违反起重机购销合同有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约定的,将无权收回起重机所留存的质量保证金。

8.3供方按需方通知履行交货义务,遭需方无理拒收,则需方应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三计算向供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 日不能收货,供方有权通知需方中止起重机购销合同,并追索违约金及赔偿金。

8.4需方逾期履行支付设备款义务,则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三计算向供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 日仍然拒付设备款,供方有权通知需方中止起重机购销合同,并追索违约金及赔偿金。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补充或修订。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合同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十、其它约定事项:无。

十一、合同主页共计叁页,起重机技术规格书共计伍页,合同与起重机技术规格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供方需根据起重机技术规格书制作。

十二、本合同一式柒份,需方肆份供方叁份,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供方:

塔式起重机买卖合同(四)

甲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广东省源天工程公司

甲方现将一台由长沙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QTZ80型的塔式起重机(产权备案号为:粤

)承包给乙方顶升,设备信息如下表所示:工程名称:万科·金域松湖花园 号楼施工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东莞市恒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所在地:东莞市松山湖产业园工业北四路 号安装位置: 号楼作业高度:95米。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不发生伤亡事故及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号)等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几点:

一、本次总费用为¥ 元(含吊车,人工、生活等费用,注:不含税收),其它开支,甲方概不负责。当乙方进场作业的当天甲方支付¥ 元作人工、吊车等费用,剩余尾款待作业完毕后一次付清。

二、甲方责任:

1、甲方应将设备的全部部件集中,以便乙方作业。

2、由甲方并提供一个380V的电源到作业位置。

3、负责清理施工现场周边环境障碍物件,作业时吊车停放场地和设备零部件堆放场地、作业所需场地。

4、设备的作业时间由甲方按施工要求确定,并提前3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安排施工。

5、乙方完成作业后,甲方按合同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6、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7、审核安装文件、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8、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设备的专项施工方案。

9、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设备作业、使用情况。

11、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度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12、设备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安装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安装、拆卸工程。

2、应当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和安装单位签订设备作业安全协议书。

3、对乙方(安装单位)安全责任的约定。

(10)应当提供设备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4、乙方(安装单位)应当建立本次设备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并对档案作具体约定,要示包括:

(1)作业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作业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作业工程验收资料。

(5)作业完毕后,双方(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四、责任分割:

1、双方必须按合同分工,各尽其责,认真施工。

2、乙方只负责作业合同所签定的高度,以后需加高则另行计费。乙方只负责作业到合同所签定的高度,在以后的使用中设备安全由甲方负责。

3、甲方由于材料不能及时到现场而影响到乙方的工期拖延,甲方应赔偿。

4、设备安装完成后,甲方应及时支付费用,逾期每天按总额千分之五加收延付金。

5、合同签订后,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合同,则需赔付对方合同金额 %的赔付金。

6、作业场地以25吊车为准,大于 吨吊车甲方补差额。

7、倘若在作业过程中,意外损伤设备部件,乙方负责修复不承担其它赔偿。

8、在作业过程中如若因设备某些部件老化形成的故障(非人为)乙方只负责维修不承担材料费用。

9、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到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申报手续,甲方应给乙方及时提供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及完成资料内对应的签字盖章并保证其真实性。

五、此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个月。甲方:

乙方:广东省源天工程公司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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