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小型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深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2018年
办公用房修缮工程
工程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2030号安监大厦
发 包 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承 包 人:XX
说 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小型工程及货物服务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适用于市住建局具有直接发包权限可以自行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工程固定总价合同。
发包人(经办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我局相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在本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修改及补充,拟定正式合同。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连同经确定的投标文件或预算书构成合同文件。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的“□”为可选择项目,选择该项目在“□”内划“√”,不选择的项目在“□”内划“×”。当事人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时,凡是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或注明“无”等字样。
小型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深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承包人(全称):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2004修正)》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
□中标通知书(招标编号: )
□其他批准文件 。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工程项目概况
1.1工程名称:深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2018年办公用房修缮工程
1.2工程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2030号安监大厦
1.3工程规模及特征:安监大厦7楼东侧办公用房进行装修改造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2.1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配电系统、接地系统、空调系统、环控系统、布线系统、消防系统;以及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及招标技术规范和要求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深化设计、施工、运输、装卸(含二次搬运)、仓储、保管、安装、通过中间和竣工验收、资料整理(归档)、保修等。主要工作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安监大厦七楼装修图纸横轴F轴线以北部分)、工程量清单。
第三条 合同工期3.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0 天,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有调整的,依据实际开工日期计算)。3.2其他约定:无
第四条 质量标准及验收4.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按照国家验收标准达到合格。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4.2其他约定: 无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5.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 元),合同价格构成详见经确定的□投标文件/□预算书。
5.2发包人应在 双方合同签订后的 情况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本工程的工程预付款比例为签约合同价的 50 %,即:¥ 。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的金额:¥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 和扣回比例 ,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从期中支付款中扣回。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关于本工程预付款担保的约定如下: 。
5.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等额有效税务发票等资料,发包人收到全部资料核实无误后 5 个工作日内付款。若因发包人付款审批流程影响付款期限的,承包人对此予以理解,并同意不因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5.4其他约定:无
第六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6.1本工程合同价款为按照招标时或合同签订时□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规范、 □招标文件、□投标清单、 □ 的包干总价。
6.2除发生以下情形外,合同价款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即作为本工程的竣工结算价款:
□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所造成的实际影响,按照深圳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办法进行调整。
□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用于本工程的人工、主要材料及机械使用价格波动超过± %时,超出部分应按 方法进行计算和支付,工料机调差费用部分应计规费和税金,不计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暂估价、暂列金额,结算单价或价款的确定方式如下: ;
□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签证以及价值工程费用或收益,合同价格构成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按已有的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可以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类似项目是指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的项目);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应按照本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根据工程变更资料、变更发生时深圳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标准、价格信息计算,并按本工程净下浮率进行下浮调整确定该工程变更价款;
□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删减本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预期收益不能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项目中,也未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的,发包人给予承包人补偿方法约定如下: ;
□按照第七条约定的提前竣工、延期竣工;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费用索赔;
□其他情形: 。
6.3其他约定:
第七条 工期及延误7.1出现下列情况时,工期可以顺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包括战争、恐怖活动、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地震、洪涝及市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及市政府发布的停工通知。
□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包人发出的停工指令。
□其他情况: 。
7.2除7.1款约定情形外,工期不因任何其他因素影响而予以延期。
7.3承包人应在影响事件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工期延期申请,经发包人现场核准,可按实际停工的天数顺延工期。承包人未在本款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延期申请(即便发包人签收了承包人逾期提交的延期申请),均视为工期无需延期。7.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承包人每提前一天承包人每提前一天竣工奖励 ;奖励总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建议10%)。
7.5其他约定:
第八条 双方工作8.1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基础资料和施工条件,并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8.2发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①办理土地征用、搬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②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③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⑤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
⑥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
⑦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⑧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⑨其他工作: 。
发包人将上述□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项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3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在缺陷保修期内对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约定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资源。
8.4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
①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②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在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以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③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④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⑤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⑥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⑦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
⑧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移交发包人;
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建筑工地人员实名制管理;
⑩ 其他工作: 。
8.5 承包人应为本工程配备专业工程师、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和资料员等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专业工程师、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应保证常驻现场。承包人如确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报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8.6其他约定: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
9.1发包人应按照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管理与支付办法,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并向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并顺延延误的工期。
9.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标准和规定,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制定合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方案,并以书面形式提交。对发包人要求需采取特殊安全防护措施的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报请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施工。
9.3 承包人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4 承包人有责任维护发包人的社会形象,避免由于施工引起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如噪音、粉尘、排污等)问题而造成对发包人的索赔。由于上述问题造成的索赔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9.5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按相关部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9.6其他约定:
第十条 竣工验收及结算10.1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条件:
□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 。
10.2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发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返工或修复。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签发交接证书。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重新验收合格之日。
10.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0.4承包人应按照第五条、第六条约定的合同价款及调整的内容计算竣工结算价款,编制竣工结算书,并汇总竣工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进行核对,核对完成,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工程结算价款。
10.5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1.2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承包人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应负责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 。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
□其他情况: 。
11.3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12.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可自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可提交到 机构进行调解。发包人或承包人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或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或仲裁机构/法院要求停止施工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2.3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 工程保修
13.1本工程保修期为 ,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3.2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保修期为 ,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承担如下保修责任: 。
13.3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 工程保险
14.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为本工程、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将上述 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2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4.3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 合同终止和解除
15.1除第十二条有关争议及第十三条有关保修责任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竣工交付完毕,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5.2以下情形可解除合同:
□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分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其他情形: 。
15.3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可另附页)
第十七条 合同订立与生效
17.1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17.2订立地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 双方法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 后成立。
17.4本合同一式 4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2 份,承包人执 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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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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