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2018—00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
(临建施工工程)
总包人:
分包人: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总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甲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甲乙双方就专业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及范围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结构及施工范围:现场围挡及基础、临设基础、临建砌筑工程、水电铺设及装修、现场亮化及绿化、部分基础垫层施工、零星机械等。具体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甲方现场项目经理部确定的施工内容为准,包括为满足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等所有与施工相关的工作内容以及和本工程其他单位的配合工作。乙方不因承包范围调整而要求费用补偿。
二、分包方式:包工包机械部分包料。
三、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暂定) 【实际金额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办理的结算值为准】,小写: 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元,增值税为 元;
四、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开工(暂定,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
总日历天数为: 天。
五、工程质量标准
质量等级: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一次性验收合格。
质量奖项: 达到“ / ”
六、安全文明与绿色施工标准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管理工作,争创山东省(市)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和中建CI金奖标准要求。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
1、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和安全等要求,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债权及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由此给甲方带来损失,由乙方承担。
3、函件等书面资料及司法文书送达确认地址: (无论是否签收均视为乙方收到相关资料)。
九、甲方向乙方承诺: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分包工程劳务费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双方约定:1.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2.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有);3.总包合同生效;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后本合同生效;合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且价款结清后终止。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总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甲方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甲方在总包合同中约定。
1.9 总包项目经理:指甲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乙方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指甲方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总包合同的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1.13 分包合同:指甲方和乙方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甲方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 图纸:指由甲方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 报价书:指由乙方根据分包合同约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甲方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包括投标承诺书、询标报价函),在甲方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乙方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甲方发出的确定乙方中标的通知。
1.18 开工日期: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开始施工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完成分包工程的日期。
1.20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方法和程序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 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乙方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会议纪要、信件、通知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小时或天: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但在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解释;如甲方对该含糊和(或)歧义向乙方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澄清,则以此类指示为优先解释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若有)
(5)招标文件
(6)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仅限于专业分包工程)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和技术说明;
(8)乙方的投标函及报价书(含承诺、询标报价函)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9条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中文。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总包合同约定高于上述标准的按较高要求执行。
3.4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由甲方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需监理、发包人、设计单位认可后执行。
4、图纸
4.1 甲方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套数,向乙方提供图纸。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乙方自费复制;施工图纸需要保密的,乙方应始终【包括竣工后】做好保密工作。
4.2甲方可委托乙方进行分包工程施工图纸的深化设计,乙方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经甲方确认后进行施工,乙方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具体委托设计的范围及费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 乙方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乙方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各项条款(除价格内容外),应乙方需求甲方可提供一份总包合同(除价格等甲方认为与乙方无关的内容外)的副本或复印件供乙方查阅(仅限于专业分包工程),乙方不得以疏于对总包合同的理解和了解为由提出任何补偿或索赔要求。
5.2 乙方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乙方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劳动力调配及职工生活安排等事项的具体管理,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避免因乙方行为或疏漏造成甲方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情况发生,乙方完全服从甲方的管理。
5.3 乙方与发包人的关系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或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若乙方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每出现一次支付给甲方诚信违约金五万元。
6、乙方施工工作内容,
6.1乙方施工内容:在专用条款中描述:
6.2、其他部分:除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进场材料的卸车、码放及二次倒运的装卸、码放;
(2)现场责任区清洁保持用工;
(3)所有自有施工机械保养及维修;
(4)消耗型机具配件及辅助材料(甲方负责供应以外的材料、机具);
(5)施工期间自身范围内的安全防护搭设及其拆除;
(6)材料从现场加工厂地至施工操作面的运输费用;
(7)生产工人统一工作服、床单、被罩及床架床板的费用;
(8)生产工人的医疗、保险、劳动保护、交通费、注册费、各种应交政府的费用;
(9)信号指挥用工及吊装用工;
(10) 工完场清,工完料清,达到工期、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要求所需的全部工艺、工序;
(11)各施工队伍之间施工缝等交叉作业的施工、配合等;
(12)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省、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及“中建CI金奖”等所有施工内容的人工费用;
7、指令和决定
7.1 甲方指令
甲方随时可以根据分包合同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遵照执行,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无须征得乙方同意,可按合同单价另加20%从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7.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乙方应执行经甲方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8、总包项目经理
8.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项目经理可书面授权其他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可随时撤回授权,授权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书面授权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8.3 甲方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内未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应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8天内予以答复;乙方认为甲方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若有异议也应执行;若甲方发出错误的指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但因乙方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8.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依据及延误的后果通知甲方,无特殊情况项目经理应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
8.5 甲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6 项目经理仅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职责,无权修改本合同(包括提高合同单价、变更内容等)。
8.7项目经理无需与乙方协商,可随时通知乙方更换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及其他不称职的有关人员。
8.8项目经理发现乙方有转包、再分包行为或无履约能力时等,有权停止乙方的工作,并上报甲方管理部门终止或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9、分包项目经理
9.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9.2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9.3 分包项目经理按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同时通知项目经理,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书面报告;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费用和损失,不顺延工期。
9.4 乙方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9.5 分包项目经理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也依据乙方书面授权行使签署文件和处理与工程有关的所有事务等,乙方无条件接受其项目经理的行为后果。
9.6 分包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必须长驻施工现场,并保证通讯畅通,若甲方联系乙方人员发现通讯不畅通,乙方向甲方支付500元/次的违约金;乙方人员离开项目现场需事前向甲方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书面请假,未经批准分包人项目经理擅自离开项目现场的,乙方向甲方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其他人员,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离开时间超过48小时及以上的,每增一天违约金翻倍,上述违约金从乙方结算值中扣除。
10、甲方的工作
10.1 甲方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统筹安排、协调专业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施工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2)组织乙方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施工图纸交底。
(3)根据本合同提供材料、设备和设施。
(4)召开有关会议,协调乙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方的关系。
(5)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6)安排施工总(年)、月、周进度计划,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计量检测、试验、化验的控制、监督和验收。
(7)随时检查乙方施工设备的运行、材料保管使用情况,检查其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等情况,认为乙方管理人员或施工劳务人员不足时,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乙方不得推诿、拖延。
(8)审核乙方编制的分包工程预结算书及材料计划、进度计划等,办理付款手续。
(9)检查、监督现场各单位落实CI标准。
(10)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物)、古树名木、文物的保护工作。
(11)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 甲方实施分包工程及对乙方的管理丝毫不减少或免除乙方按照本合同完成分包工程的责任。
10.3甲方发现乙方有转包、再分包行为或无履约能力时,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生效,包括电子邮箱;甲方有权选择向乙方或者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乙方无权提出异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额30%的违约金,甲方可在支付工程款时直接扣除,并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1、乙方的工作
11.1乙方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甲方确认后实施;
(2)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总(年)、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材料需用计划、自购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劳动力、设备配置计划等,不能按甲方下达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书,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3)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项的施工方案,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确保工期的要求。
11.2在本合同签署后一周内向甲方提交项目组织机构图和完整的项目管理人员名单、职责及分工(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
11.3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在查阅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工程的施工中,若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图纸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在施工前通知甲方,否则,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1.4遵守对施工场地交通、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政府有关部门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乙双方按规定分别承担手续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11.5按时提交报表和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11.6负责已完分包工程交付前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丢失,乙方自费修复;
11.7应确保自己施工的工程及其现场(包括进出场道路、场地等)工完场清。
11.8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图纸负有保密义务,不能将其挪作他用,施工完毕完整交回甲方,否则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11.9接到图纸后28天内向甲方报送分包工程预算书(含材料设备总计划)。
11.10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测量、放线、定位工作。
11.11执行甲方的指令(口头和书面),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处罚,当收到甲方催促执行的书面通知后4小时内,乙方仍未执行的,甲方可安排他人执行,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从乙方合同价款中扣除。
11.12分包工程完工后,清理所做工程的标志、污斑、指印和其它油污和脏物,清运自用工具、机械和设备,达到交工前的清理标准。
11.13服从和执行甲方、发包人、监理公司所提出的缺陷改进、有关配合,以及要求参与的一些工作任务,并做到对方满意。
11.14乙方保证连续施工,不得以争议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或问题没有解决为由,出现耽搁施工、消极怠工或停止施工,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外,则视为乙方违约,不仅承担停工【或工期延误】造成的一切损失,而且每次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10万元。
11.15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16乙方须执行《建筑劳务企业规范用工承诺书》(详见附件3),与每个进场劳务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随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一经出现违规情况导致甲方被罚或通报等,均由乙方承担,导致甲方主体考核被扣分的,每扣一分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10万元。
11.17乙方的通讯信息若有变动,应在变动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合约法务部、项目部变更后的通讯地址、邮编和联系人,否则,甲方按本合同通讯信息发给乙方的任何函件、通知,无论是否签收均视为乙方已收到相关资料。
11.18每月按甲方要求,双方进行材料、设备对账,并经乙方有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
11.19各种试块的制作及各种原材料取样送检等。
11.20勘察并接受现场条件,自行承担所发生费用,乙方进场施工后不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和追加费用。
11.21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及维修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22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要求设置标牌,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清洁和安保工作。
11.23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械及其他设施,对其具有维护、维修、保管义务,损坏照价赔偿。
11.24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交工验收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专业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1.25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甲方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11.26甲方另行分包的工程,涉及施工工序交叉或需相互配合的,乙方应无偿积极配合,由于乙方不能配合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停工窝工等现象,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由此发生的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1.27 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2.总包合同解除
12.1 若总包合同解除,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2.2 本合同因第12.1款原因而终止,乙方可以得到:已完工程【验收合格】价款。若总包合同解除是因为乙方的严重违约所致,则可得到已完工程【验收合格】价款,同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
12.3 在本合同第12.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非乙方原因】,乙方经甲方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双方协商解决。
13、转包与再分包
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将被视为违约。
三、工 期
14、开工与延期开工
14.1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乙方实际已进场的,乙方应调配劳务等生产要素到其它项目以减少损失,乙方承诺不因开工日期的延迟而对甲方进行索赔。
14.2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实际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以项目经理书面通知为准】,否则,应提前7天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开工的申请和理由,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时间进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选择他人实施,因乙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场导致的费用,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14.3乙方不得以延期开工为由提出调整价款或索赔的要求,乙方已经充分考虑了此类风险,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5、工期延误
15.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甲方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施工场地;
(3)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连续超过48小时的;
(4)非乙方原因造成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量增加超过30%的;
(5)不可抗力的原因;
(6)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况。
15.2 乙方应在15.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和费用索赔以书面形式7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逾期不提出,视为乙方放弃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的请求。
16、暂停施工
16.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通过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履行。
17、工程竣工
17.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书面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7.2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第17.1条竣工的,乙方承担给发包人、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紧急补救
18、质量检查与验收
18.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标准高于总包合同的,按较高要求执行。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甲方要求修复至要求的标准,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18.2 乙方应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发出的指令施工,坚持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所有工序必须逐步报验,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验收不达标的,乙方应按整改意见返修【乙方承担返修费用】,自检合格后重新通知验收【工期不予顺延】,否则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交工验收时,乙方承担的任务全部完成,经初验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后,由甲方通知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其他单位验收,经验收达到评定质量定级。交工验收书签字后,办理工程移交(甲乙方及工作面后续使用施工单位三方签署),若乙方不办理三方移交或移交后不予返修,甲方安排他人完成,根据甲方与返修施工单位、后续施工单位或监理工程师三方签字的返修部位给予返修施工单位结算的返修费用另加20%由乙方承担,从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无需征得乙方同意。
18.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8.4乙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费用以及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违约金】。
18.5验收的特殊要求详见专用条款。
19、安全文明施工
19.1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正确使用和爱护安全设施,充分发挥其安全保证作用。施工现场甲方提供定型化、工具化安全防护设施的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甲方不提供或暂未提供定型化、工具化安全防护设施的,乙方应首先采用其他材料进行及时有限的防护,确保安全生产。在本工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组织紧急抢救,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自行承担,费用包含在乙方劳务费中;甲方可根据情况协助乙方处理或独自及时处理,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并每次支付甲方150万元/人【死亡】、50万元/人【重伤】的违约金。
19.2 乙方应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免费提供质量合格,样式标准符合甲方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放光背心、电焊工防护面罩、防护目镜、电工绝缘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费用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其中乙方管理人员戴白色安全帽、穿黄绿色反光背心,一般作业工人戴黄色安全帽、穿黄绿色反光背心,特种作业人员戴蓝色安全帽,穿蓝色反光背心;若乙方不按要求配备,甲方有权代为购买,统一发放,费用标准为管理人员安全帽38元/个,放光背心65元/件,作业人员安全帽28元/个,放光背心28元/件,并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结算时亦从其结算价款中扣除)。
19.3 乙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现场负责人担任组长,按建质[2008]91号文件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属作业工人5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0-200人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按照5‰的比例保障配备),若乙方不按规定配备的,乙方向甲方承担每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0元/月违约金;班组设立兼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监督管理体系;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落实安全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19.4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在专业分包范围内的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19.5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在专业分包范围内的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19.6 施工现场涉及危险作业或因生产需要实施附加安全防护措施的,乙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19.7乙方应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环保、环卫、消防等安全文明施工监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甲方相关管理制度、方案的要求,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同时加强现场和生活区的人员管理,维护临时设施,保护环境。
19.8乙方责任及目标
(1)杜绝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减少一般事故,轻伤率不超过0.2‰;
(2)决不允许在在建的建筑物内安排工人食宿,更不允许男女混住;
(3)按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最先进场和最后退场;
(4)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需动火作业时,要到工程承包人开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配置灭火器、安排看火人员,保证不发生火灾;
(5) 把甲方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到作业面的施工人员,交底人要签字,被交底人,每一个人都要签名和签时间;
(6)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每天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向甲方报告,同时要参加甲方组织的周检查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检查;负责对甲方整改通知单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直至隐患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并按要求向甲方反馈整改情况;
(7)负责组织对工人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未进行过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8)对自备的施工机械、工具用具及时保养和维修,对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按规定保养和维修;
(9)炊事员持健康证上岗,当天饭菜应留样到第二天,防止食物中毒;
(10)乙方现场必须配备专职清洁人员,以保证现场持续保持整洁卫生,否则,甲方有权安排其他人完成此项工作,所发生费用按每人每天300元由乙方承担;
(11)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的CI规划、环境管理、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达不到要求,应根据甲方或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由乙方接受相应处罚,承担全部责任。
19.9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9.10 按甲方要求分类整齐堆放材料、机具,挂牌标识。
19.11按标化工地要求完成场地硬化覆盖,设置标牌,搞好现场美化绿化,做到每天工完场清,保持现场整洁。
19.12 乙方现场必须配备≥5名/10万M2专职清洁人员(由甲方统一调配使用),以保证现场持续保持整洁卫生(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生活区域、甲方办公区域、场区道路等总包管理范围);否则,甲方有权安排其他人完成此项工作,所发生费用按每人每天300元由乙方承担。
19.13 乙方应做好自身责任区的卫生管理和治安保卫工作。
19.14 乙方负责安装、维护、保管甲方提供的消防器材、临设板房(甲方安装)、临时用电箱电缆电线等临时设施,损坏照价双倍赔偿。
19.15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的CI规划、环境管理、文明施工、标化工地达不到要求,应根据甲方或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接受相应处罚,承担全部责任。
19.16 乙方严格执行动火证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电气焊作业规程等各类管理规定,消除各类火灾隐患。乙方必须设专职消防管理人员2名负责消防管理工作。乙方违反规定或管理不善造成的火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罚款责任。
19.17 乙方必须遵照甲方制定现场扬尘、防器械噪音及卫生防疫、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及其它绿色施工规定执行,乙方违反管理规定而受到的各种处罚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0紧急补救
20.1甲乙双方应分别制定紧急补救措施与应急预案。无论工程施工期间或保修期内,乙方在其施工范围内的任何部分,如发生事故或故障及人力不足等其他事件,甲方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修理是保证正常施工或安全等需要,乙方应积极采取紧急措施补救,若乙方无力或不及时【未按书面通知要求到达和实施,视为不及时】进行补救或修理时,甲方有权安排他人从事某项工作【包括竣工后维修】,全部的责任和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20.2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21、合同价款及调整
21.1 双方在专用条款中选择确定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同时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计价依据、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
21.2可调单价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和行政法规变化引起的税金变化;
21.3 乙方应当在21.2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乙方逾期提出,视为放弃调整。
21.4 乙方实际没有发生的施工内容不计取费用。
21.5治安费、噪声费、卫生费、暂住人口费、计划生育管理费等向有关部门缴纳的费用,乙方按产值分摊。 21.6乙方应按政府文件规定为其人员、机具等办理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提供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明确为本项目,若由甲方代为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从支付乙方的进度款、结算值中扣除。
21.7施工用水电费:见专用条款。
21.8生活用水电费:见专用条款。
21.9标化工地(具体工作参照《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3702-001-2005(SX))用工已包含在乙方报价中。
21.10合同单价包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乙方须设立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确保投入不低于自身工作量的3%,乙方不另外计取。
21.11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和其它要求实施完毕合同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甲方给乙方按其已完工程量【且经验收达到合同中约定标准】的80%结算,同时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及导致甲方找他人实施的费用【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另加30%计算】,在结算时予以扣除。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配合甲方做好工程量盘点及结算工作,若3日内乙方未配合甲方工作,乙方已完工程量及结算以甲方核定为准。
21.12合同一经签订,实际施工时乙方不得以不了解现场等为由增加费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每提一次,乙方支付给甲方合同额1%的违约金,出现影响工程进展正常进行的,视为乙方无力履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由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21.13 在本合同范围内,甲方始终保留对任意清单项目以乙方所报价格另行分包或采购的权利,且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赔。
22、工程量的确认
22.1 乙方应每月的25号按照甲方要求的格式提出进度报量申报表及计算资料(含经过上级部门审批的经济签证、计算底稿)一式五份,甲方商务经理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施工图纸计量,经甲方项目部有关人员会审,并经项目经理签字后上报上级商务部审批;甲方在自行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以甲方的计量结果为准,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致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乙方可对计量结果提出异议,经过核对确有差异的,甲方给予调整。
22.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甲方要求且未整改的,甲方不予计量、不予支付当期进度款,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暂停施工或消极怠工,乙方也不得以计量存在争议为由暂停施工或消极怠工,否则,导致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2.3 对乙方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费用和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3、合同价款的支付
乙方必须指派专人到甲方收款,在第一次收款时,必须持与乙方名称一致的收款授权委托书交甲方财务部门备案,填报《分包报量审核报告》(附件7),经甲方相关人员办理完手续后方可支付;若乙方收款人有变动,则由乙方重新开具收款授权委托书报甲方备案,否则,延期支付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3.1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具体支付比例详见专用条款】。
23.2支付方式:以转账支票或银行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不以现金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3.3支付条件:(1)乙方提出支付申请书,同时施工项目经验收符合约定质量、工期等要求。(2)乙方确保每月工人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乙方支付给工人的上月工资结算清单(有全部工人的亲笔签名)是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的前提,乙方不能事前提供已支付工人的上月工资结算清单,甲方可不予支付当月款项,且每次付款,乙方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加盖乙方发票专用章),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缴纳的税票到甲方财务部门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乙方确保发票真实、合法、当期,发票公章与乙方公章一致,否则甲方拒绝支付工程款。如乙方向甲方出具虚假发票,一经发现即对乙方处以虚假发票票面金额的10%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同时,乙方须按税法规定予以更换虚假发票,在更换虚假发票前,甲方对乙方停止所有款项的支付。乙方因发票违法行为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提供虚假发票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工程完工后提供除保修金外所有发票,工程结算完毕后提供结算额100%发票。(3)进度报量已审定,分包结算已办理完毕,如工程完工后结算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完毕之前,不予支付工程。(4)主材用量节超已经对账、签字完毕。(5)乙方提供收款账号的开户公司名称必须与乙方公司名称一致,否则甲方将不予支付工程款,所有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6)乙方未向财务部门提供施工合同或协议;乙方名录未录入ERP;乙方不按要求提供预结算部门确认的已完工作量资料;未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发票的;工程交竣工后,乙方未办理工程结算的;乙方与公司付款数字未核定清楚的;不符合以上原则,不予支付工程款。
23.4分包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认可的索赔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是否同期支付,与总包合同约定一致。
六、工程变更
24、工程变更
24.1 乙方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做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甲方确认后通知乙方;
(2)除上述(1)项以外的甲方做出的变更指令。
24.2 乙方擅自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指令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若乙方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原件。
24.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乙方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向甲方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7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七、竣工结算
25、竣工结算
25.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天内,乙方应向甲方项目部递交《分包结算条件会签单》(附件8),会签单审批后5日内向甲方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分包合同、分包签证、计算底稿、进退场记录、结算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等结算资料原件)及双方签字认可的材料对账单一式五份,由甲方项目部有关人员会签、初审,经项目经理签字后上报甲方公司商务管理部复审(附件9:《分包结算审查会审会签表》),且经甲方总经济师审核同意并加盖甲方结算专用章后生效,审核定案后返回乙方1份;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乙方逾期不提交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时,视为乙方放弃一切权益,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乙方实际履约情况单方办理结算,乙方无条件认可。乙方所报核减额在5%以内不算审价费,核减额超出5%以上部分,按照审减额5%以上额度的5%收取审价费,直接自乙方结算款中扣除。
26、质量保修
26.1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11】执行。
26.2 质量保修年限:保修期限以总包合同及专用条款约定为准。
26.3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6.4保修期间乙方必须在接到修理通知起2日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安排其他人员进行维修,费用从预留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具体违约金计算方法见通用及专用相应条款】
27、违约
27.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乙方违约:
(1)乙方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乙方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因乙方原因安全文明与绿色施工达不到约定的标准;
(6)乙方不履行分包合同其他义务的情况;
(7)未经项目经理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更换其项目经理需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擅自更换其他现场管理人员时,承担5万元/人的违约金;
(8)若乙方不具备承担本合同中其承包范围内工程施工的资质,或合同签订后发现乙方有已被工程所在地政府建管部门取消和限制在当地施工等违规现象,乙方承担全部的行政和法律后果,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乙方施工人员围堵甲方(或业主)办公及施工区域或去政府有关部门闹事、上访的,每发生一次,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20万元,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0)乙方其他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条款。
注: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除通用条款约定外,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乙方赔偿甲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7.2乙方违反本合同产生的后果
如乙方有违反本分包合同的行为,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甲方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甲方将从本应支付乙方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赔偿费和违约金,并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
28、索赔
28.1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理由和有效证据。
28.2 根据总包合同,存在可以索赔的情况,乙方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有义务提供配合和有关书面资料,协助甲方索赔成功,否则,因乙方原因使甲方索赔未获成功,乙方承担有关损失。
29、争议
29.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为:向合同订立地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9.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30、保障
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受在其分包工程范围内【含竣工维修】因乙方原因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包括连带责任】;
(3)商誉损害。
31、保险
31.1 乙方必须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其施工场地内人员生命财产、自购材料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1.2乙方投保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32、担保
32.1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十、签证管理
33.签证
33.1签证必须由项目经理、专业工程师、商务经理联名签发书面《现场分包签证指令单》后(附件4),乙方方可施工,所有签证必须按《分包经济签证单》(附件5)【1、合同约定外的或改变合同条款的或单份金额超过5000元的以及以签证等形式确认单价的,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及其负责人审批后生效;2、单项金额超过1万元的,须经过二级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单份签证超过5万的须经二级单位总经济师审批,否则无效;3、发生签证事件后2天内办理签证手续,否则视为分包人放弃,不予办理;4、无现场分包签证指令单不予办理分包签证】的格式及要求办理,并办理《分包经济签证月结月清确认单》(附件6),逾期视为乙方放弃,不再补办,其中零工签证必须附照片。
33.2 以下9种情况为无效签证:
(1)不按公司规定表格形式办理的签证,或直接用发包人签字代替分包签证;
(2)不按表格内容填写或部分内容不填写的签证;
(3)超过公司规定审批权限的签证;
(4)未经公司同意的任何形式的补贴费用签证(质量奖、工期奖、标化文明奖等);超分包合同范围,且未经公司同意的自定价格签证;
(5)签证内容不实或按签证不能核定出工程量的签证;
(6)签证内容或价格与合同约定计价方式不符的,或者相互矛盾或重复的;
(7)超过签证时效和竣工后突击补签的签证;
(8)项目部审批权限范围内非经项目总工、项目经理、商务经理三人共同签字的签证;
(9)非原件的签证资料等。
33.3结算时,甲方商务管理部有权扣除不合理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分包经济签证。
十一、材料设备供应与保管
34. 材料设备供应
34.1甲方供应的材料: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34.2甲方供应的机械、设备: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34.3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34.4除34.1、34.3款外的材料,均由乙方供应:包含所有乙方施工范围内涉及到工程的明示、暗示的零星材料。
34.5除34.2、34.3款外均由乙方供应的机械设备:包含所有乙方施工范围内涉及到的工器具。
34.6 乙方供应的材料机械设备必须随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有关技术资料。
34.7甲方供应的材料货到后双方共同验收【由甲方物资经理、商务经理、专业工程师及乙方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否则,以甲方与供应商双方确认的数量为准】合格后,由乙方负责卸车、搬运至仓库,并办理领用手续,乙方自行保管使用,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不再另行计取保管费;甲方供应的材料属甲方所有,乙方不能挪作它用或擅自处理(包括边角余料),施工节余材料、废旧材料、边角余料由乙方负责回收至指定地点,归甲方所有,按甲方要求参与处理,乙方不得变卖,否则,乙方按变卖的价值的十倍支付甲方违约金。
34.8甲方供应的机械、设备除专用条款约定外由甲方派司机跟班操作、维修、保管,乙方不准擅自操作;甲方交由乙方人员操作的机械,乙方办理接管手续,负责安装及日常的保养、保管。乙方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管理,保证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充分发挥作用。施工任务完成后进行盘点、清理、刷油,使其保证良好状态交还甲方。若有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丢失、损坏,乙方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若乙方用甲方的大型机械,指挥信号工由乙方负责,必须持证上岗,费用已含在合同单价中。
34.9乙方的自供材料(采购合同原件在材料进场前7天报甲方备案)进场后,必须及时报甲方进行复试报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其随货技术资料等报甲方。乙方对采购的材料质量负责,根据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需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准用证等证件的,证件必须随货同行,货到后必须通知甲方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的材料方能用于工程;若有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乙方负责运出现场调换合格产品,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4.10材料月度计划乙方应提前21天报甲方,根据月度计划乙方提前14天提报进场计划。因计划不及时、不准确造成停工、窝工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每天向甲方支付现场经费、大型机械停滞费10万元,甲方可从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34.11安全帽、安全带等非工程用料、生产辅助用料、生活用料由乙方负责提供并承担费用。
十二、其他
35、地下障碍及文物
35.1甲方将涉及乙方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乙方,乙方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措施费由甲方承担。
35.2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化石、钱币等物品或有影响正常施工的地下管线及障碍物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哄抢和破坏,并及时通知项目经理或甲方总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地下障碍物影响约定工期而已考虑的不予顺延,所发生的经济支出不属调整范围的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而导致发生的修理、恢复、罚款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36、不可抗力
36.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7日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持续发生,乙方应每日报告一次受害情况,直到不可抗力结束;甲方应对受害处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并负责处理工作的组织、指挥。
36.3 乙方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转发包人承担。
36.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7、分包合同解除
37.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若乙方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或乙方连续两个月达不到质量、工期要求,视为乙方无能力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5日内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或约定时间进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施工人员围堵甲方(或业主)办公及施工区域或去政府有关部门闹事、上访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发生争议后,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如乙方自行停止施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的;
(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7.3分包合同解除的善后处理按本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7.4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8、合同生效与终止
38.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8.2 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8.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9、合同份数
39.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乙方分别保存一份。
39.2 本合同副本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39.3正本和副本有不同并产生争执的时候,以正本为准。
40、廉洁从业
40.1 共同建设精品工程、阳光工程、廉洁工程,预防职务犯罪。
40.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建八局“项目党风廉政建设十八不准”。不得向甲方各级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或提供其他便利或利益。
40.3 乙方违背第40.2条约定的,向甲方支付诚信违约金20-50万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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