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车牌租赁协议 第1篇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汽车牌照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所购车辆资料及权属
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公司的名义购车,已购汽车相关资料如下:
车牌号:
车辆型号:
发动机号:
制造厂家:
2、所购车辆的实际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第二条:购车费用
1、 乙方自行承担费用如下:
1.1购车款:人民币 元整(¥ )。
1.2相关费用(购置税、车辆保险等合计):人民币 元整(¥ )。
2、所有交款凭据及《机动车登记证》均由交由乙方保管。
第三条: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交付给乙方使用至乙方取得牌照后止。
第四条:租金及付款方式
1、租金:人民币 元整(¥ )。
2、付款方式:乙方须在牌照办理完毕之日起 日内一次付清。
第五条:甲方责任
1、在协助乙方办理完汽车上牌事宜后须将购车发票原件、车辆行驶证原件、保险合同书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2、在牌照租赁期乙方如提出合理的需甲方协助办理关于车辆报损理赔事宜时,甲方需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3、租赁牌照所属车辆的权属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予以任何方式进行使用、占有和处分。
4、因乙方实际占有并使用该车辆,甲方不得做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行为,在甲方使用过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格式租赁合同注意事。住房租赁合同厂房出租合同汽车租赁合同中,涉及必须甲方出面签名等事项应给予配合。
5、在租赁期乙方如取得自有牌照并在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后,甲方应无条件、无偿配合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按未到期租赁月数退还租金。
第六条:乙方责任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缴纳各种车辆保险。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租赁期内如乙方取得自有牌照要求甲方过户,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并承担过户手续中的所有费用。
第七条:补充条款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出租人(签章):
承租人(盖章):
年 月 日
汽车车牌租赁协议 第2篇
出租人(甲方):注册地址:
承租人(乙方):注册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汽车牌照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所购车辆资料及权属
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公司的名义购车,已购汽车相关资料如下:
车牌号:
车辆型号:
发动机号:
制造厂家:
所购车辆的实际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第二条:购车费用
1、乙方自行承担费用如下:
1.1购车款:人民币元整(¥ )。
1.2相关费用(购置税、车辆保险等合计):人民币 元整(¥ )。
2、所有交款凭据及《机动车登记证》均由交由乙方保管。
第三条: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交付给乙方使用至乙方取得牌照后止。
第四条:租金及付款方式
1、租金:人民币元整(¥ )。
2、付款方式:乙方须在牌照办理完毕之日起 日内一次付清。
第五条:甲方责任
1、在协助乙方办理完汽车上牌事宜后须将购车发票原件、车辆行驶证原件、保险合同书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2、在牌照租赁期乙方如提出合理的需甲方协助办理关于车辆报损理赔事宜时,甲方需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3、租赁牌照所属车辆的权属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予以任何方式进行使用、占有和处分。
4、因乙方实际占有并使用该车辆,甲方不得做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行为,在甲方使用过程中,涉及必须甲方出面签名等事项应给予配合。
5、在租赁期乙方如取得自有牌照并在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后,甲方应无条件、无偿配合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按未到期租赁月数退还租金。
第六条:乙方责任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缴纳各种车辆保险。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租赁期内如乙方取得自有牌照要求甲方过户,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并承担过户手续中的所有费用。
第七条:补充条款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出租人(签章): 承租人(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汽车车牌租赁协议 第3篇
出租方:
承租方: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承租方所租用出租方汽车的基本情况
号牌号码:
车辆类型:
车辆保险情况:
车辆年审情况:
第二条、租赁价格及结算方式:
承租方租赁出租方汽车的价格为 元月,每月日结算一次。结算时由出租方出据正式发票收据。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车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承租方需提前 天通知出租方办理停租手续,协议即终止。
第四条、出租方的权利及义务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3、向承租方交付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4、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保证车辆按时年审。
5、出租方必须购买车辆保险及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必须达到 年审,则可视为本合同自行解除,一切后果由出租方承担。
6、出租方在本合同约定期限未满时收回车辆时,需提前 天告知承租方,如已收取承租方预付租金,出租方需退还相应预付租金。
第五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 %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 %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条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汽车车牌租赁协议 第4篇
出租方:
承租方: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四吨载重量解放牌汽车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工地运砂子、水泥、砖、木料和预制板用。承租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负责。
三、承租方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出租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负,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方不但不给付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费,而且出租方每天还要偿付承租方 元钱的违约金。
四、租用期定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五、租金每月为 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六、所用燃料由承租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索赔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八、其它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送有关管理机关备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汽车车牌租赁协议 第5篇
甲方(车辆牌照使用人):
乙方(车辆牌照被使用人):
乙方于20xx年xx月参加北京市小客车牌照摇号并中签,指标编号: 。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乙方将自有车辆牌照借给甲方使用。
现就租赁车牌照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负责支付购买型号为的车辆的一切费用;乙方只负责提供车牌号为京的车牌。
二、租赁期限:叁年,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月1日止。
三、虽然车辆购买后在乙方名下,但该车辆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均属于甲方,乙方及其利害关系人不享有该车任何权利,无权以任何方式使用、抵押该车。
三、租赁期内,车辆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债务均由甲方支付并处理,乙方只负责提供车牌照,没有任何义务处理车辆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债务。
四、车辆牌照在租赁期间甲方应为该车购买第三方责任险(保额一百零一万)、交强险等。因交通事故给第三者(包括人、物等)造成损害的,应由甲方及保险公司根据事故处理有关部门的裁决进行赔偿, 乙方只负责提供车牌照,没有任何义务进行损害赔偿。
五、车辆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概不负责。
六、租赁期间内,甲方要妥善保管车牌照,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转让、转借,或不得其他任何方式再允许任何第三人使用。
七、租赁期满后甲方对车辆牌照的使用权自行终止,或甲方获得北京市小汽车购车指标且办理完与乙方的过户手续成功后为止。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车辆转出相关手续,便于乙方自行购买车辆使用自由牌照。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壹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汽车车牌租赁协议 第6篇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甲方持有机动车牌照(车牌号为:京),意欲长期出租,乙方有意长期承租此机动车牌照,为此,双方达成如下转让协议:
一、甲方须保证其持有的机动车牌照(车牌号为:京)为其本人合法持有,并保证该牌照相关手续齐全有效,无任何未经处理、结案的交通违规或涉案记录。若因甲方隐瞒相关问题或提供虚假资料而导致乙方产生相关损失的,甲方须向乙方作出双倍赔偿。
二、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使用甲方名义购买机动车辆,并在此车辆上使用上述牌照。甲方须积极提供身份证、暂住证等一切购车和上牌的所需证件、资料,全面配合乙方办理购车上牌各项事宜。
三、本协议生效后,上述所购机动车的所有权及上述牌照的使用权属于乙方,但乙方无权将上述车牌转租或出售给第三方,如乙方不想使用此车牌,对此车牌的处置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
四、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对上述车牌、车辆采取报丢失、报盗抢或封号等一切权力行为,否则示为违约。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须对乙方进行双倍赔偿。
五、本协议生效后,甲方须长期提供其本人身份证给乙方,以供乙方在租赁过程中办理与上述车牌、车辆相关事宜。乙方保证对其持有的甲方身份证不做他用,否则示为违约,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须向甲方作出双倍赔偿。
六、乙方在使用上述车牌、车辆过程中,如出现违规违章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及与第三方产生法律纠纷,所有责任皆与甲方无关,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租赁期限:永久,或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终止本协议后为止。
八、整期租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在本协议生效及甲方交付车牌与上述相关证件后天内,乙方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甲方同时开具等额收据给乙方。
九、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产生难以协商的矛盾,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担保人壹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并从双方签字后即始生效。
十一、补充条款:(无)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担保人: 电话: 电话:
时间: 时间:
本协议附件: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及本协议所述的车牌影像资料
汽车车牌租赁协议 第7篇
甲方(抵押人):
乙方(抵押权人):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为确保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将其名下的轿车一辆抵押于乙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的担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咨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抵押物标的信息
比亚迪秦EVpro,车牌号: ,车架号: ,发动机号: 。
第二条抵押物担保范围
1、双方确认本次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元整,抵押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元。
2、本次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律师费、评估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等甲方实现债权、担保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抵押权担保期间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致,即从抵押权生效之日起到被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第四条抵押登记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后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抵押物所在地相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抵押物上的权利没有瑕疵,并保证提供的有关抵押物的全部产权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合法、真实、有效。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一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2、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租赁抵押物,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3、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抵押物的权属发生争议或受到第三人的侵害,或者抵押物发生其他不利于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的情形的,抵押人应当在情形发生后3日内及时通知乙方。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乙方保管的抵押物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和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应及时退还给甲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采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在抵押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盖章时生效。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友好协商解决的,应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抵押登记机构各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汽车车牌租赁协议 第8篇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就自有车辆牌照指标租赁给乙方事宜达成协议,签订合同如下:
一、 甲方自有车牌号:
二、 租赁期限:壹年,自甲方办理车牌给乙方使用之日起计算。
三、 租赁费用: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一年租赁费用元。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将车牌交给乙方当日乙方支一次性付给甲方 元整。
四、 租赁期内,车辆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支付并处理,与甲方无关。
五、 车辆牌照在租赁期间应购买第三方保险(保额50万),因交通事故给第三者(包括人、物等)造成损害的,应由乙方和保险公司根据事故处理的有关部门的裁决进行赔偿,与甲方无关。
六、 车辆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七、 乙方在为悬挂上述车牌的车辆办理年检、保险、交通事故理赔、更换车辆等需要甲方配合的事宜时,甲方需予以配合。
八、 租赁期间内,乙方对租赁车牌照要妥善保管,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租赁、转借等。
九、 乙方对自行购买的车辆财产拥有不可争议的所有权;
十、 租赁期满后,乙方对车辆牌照的.使用权自行终止,如需续租,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续租合同,租金另议。如不续租,乙方须配合甲方办理车辆转出相关手续,便于甲方自行购买车辆使用自有牌照。
十一、 如果乙方车牌摇号中签,则双方办理车牌转出手续,甲方按租赁未使用月数退还剩余租赁费用。
十二、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可在甲、乙任何一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三、 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汽车车牌租赁协议 第9篇
甲方(车辆牌照使用人): 身份证号:
乙方(车辆牌照被使用人): 身份证号:
乙方于20 年 月参加北京市小客车牌照摇号并中签,指标编号: 。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乙方将自有车辆牌照借给甲方使用。
现就租赁车牌照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负责支付购买型号为的车辆的一切费用;
乙方只负责提供车牌号为京 的车牌。
二、租赁期限:叁年,自20 年1月1日起至20 年1月1日止。
三、虽然车辆购买后在乙方名下,但该车辆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均属于甲方,乙方及其利害关系人不享有该车任何权利,无权以任何方式使用、抵押该车。
三、租赁期内,车辆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债务均由甲方支付并处理,乙方只负责提供车牌照,没有任何义务处理车辆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债务。
四、车辆牌照在租赁期间甲方应为该车购买第三方责任险(保额一百零一万)、交强险等。因交通事故给第三者(包括人、物等)造成损害的,应由甲方及保险公司根据事故处理有关部门的裁决进行赔偿,乙方只负责提供车牌照,没有任何义务进行损害赔偿。
五、车辆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概不负责。
六、租赁期间内,甲方要妥善保管车牌照,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转让、转借,或不得其他任何方式再允许任何第三人使用。
七、租赁期满后甲方对车辆牌照的使用权自行终止,或甲方获得北京市小汽车购车指标且办理完与乙方的.过户手续成功后为止。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车辆转出相关手续,便于乙方自行购买车辆使用自由牌照。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壹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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