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车辆挂靠经营合同

时间:23-02-02 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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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经营合同
甲方: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责任,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订立本合同。
一、经营形式
第一条乙方自购车辆入籍挂靠甲方,独立从事公路运输经营活动,自担风险,
自负盈亏。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有效期年。
第二条车辆名称、型号及相关证件号
厂牌型号:登记证书号
车辆牌照号车架
载重吨位发动机号
车身颜色保单号
登记日期营运证号
第三条经营期满后,若乙方不再续签合同,则须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通知甲
方;如合同到期,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则甲方单方有权向车辆管理部门
申请车辆转户至乙方名下,收回经营权。
第四条合同期内,甲方代为乙方办理规费缴付车辆检审、投保(乙方须先交保
险费)、理赔,协助处理行车交通事故,办理法定营运手续,提供安全教育等有偿服务
(费用由乙方自理)。
二、挂靠经营费用的缴付标准及方式
第五条乙方同意在合同期内,选择按第项方式缴纳车辆挂靠服务费:
1、按年向甲方一次性缴纳挂靠服务费,合计元整(大写)。首次缴纳时间为车
辆办理入籍手续时,以后于挂靠车辆年审时缴纳。
2、按季向甲方缴纳挂靠服务费,大写大写仟佰拾元整。首次缴纳时
间为车辆办理入籍手续时,以后每季度20日前缴纳。
注:未按时缴纳的每延迟一天加收欠款额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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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间需向甲方缴纳年度风险防范金大写元整,牌证手续押金
元整。合同到期乙方无违约行为,凭合同全额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七条合同期内,若遇国家征费机关依法调整有关规费征收标准时,乙方应于
调整规费的当月补缴调增部分的规费,不得拖欠。
三、特别约定
第八条乙方在合同期内,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及甲方相关管
理制度,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担责任与风险,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有损甲方信
誉和利益的行为发生,否则,甲方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与他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否
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乙方履行了本合同付款义务,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及手续后,甲方应为
乙方提供法定车辆营运证照及相关凭证。
第十一条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的赔偿,均由乙
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二条为维护甲乙双方共同利益,规避经营风险,乙方需参加甲方组织的统
一投保(乙方先交保险费甲方再行投保)。不得私自外保,违者,甲方有权对其处以3000
元罚款。
第十三条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责任险。即核定载质量小于2
吨的第三责任险投保额为10万元;大于等于220
于等于6吨的第三责任险投保额为30万元,10吨以上50万元。
第十四条合同期内,乙方若发生交通事故,应在一小时内通知甲方,并负责及
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甲方知情后应协助乙方对事故进行处理,维护乙方的权益。处理
事故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完毕后,符合理赔要求的,甲方应及时办理事故损失理赔手
续。保险赔款收回清算时,如乙方尚欠甲方款项,甲方有权优先从保险赔款中扣除,
剩余部分返还乙方。
第十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未按时与甲方办理到期续保手续和缴付全部保险费,
甲方有权扣留车辆的相关证明和票据以及车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
关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鉴于甲乙双方的法律关系,甲方协助乙方对其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
处理或签署有关事故处理文件时,均视为乙方同意全权委托和授权,且事故的最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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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赔偿责任和实际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合同期内,乙方应按如下要求服从甲方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1、乙方聘用的驾驶员,必须依法取得营运车辆驾驶资格,包括驾驶证、从业资格
证等法定证明。
2、乙方在经营活动中,未经甲方验证批准,不得擅自聘用其他人员驾驶车辆,或
将车辆任意转包、转租或转让。经甲方同意的转让行为,必须重新签订经营合同。
3、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监督,及时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要求,对车辆进行
定期维护和保养,按时参加审验和相关检测,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所
需费用均由乙方自理。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抽检,发现车
辆状况不符合营运要求时,有权责令乙方停运,并强制维护和保养,否则甲方停发一
切营运证件,直至乙方将车辆技术状况恢复到合格标准为止。
4、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其他交通运输法规,不得超载超速运输或从事各种违法运
输活动。凡经有关部门查实,甲方有权对乙方停止办理一切证件手续,并有权解除合
同,并责令乙方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5、乙方应自觉参加甲方统一组织的车辆年度审验,不得私自委托第三方或自行外
审,违者甲方有权对其处以800元的罚款。
6、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因抢险救灾活动,需要临时征用乙方所驾车辆时,乙方应
无条件服从甲方统一调度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紧急运输任务。
7、合同期内,如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时,乙方必须将车辆和全部证照及时
交由甲方报废处理。车辆的残值收入归乙方所有,否则甲方有权追扣车辆,并由乙方
赔偿因延时报废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合同期内,因乙方原因,驾驶执照吊销或因故致残,无法继续从事运输经营活
动时,在向甲方提供有效证明以后,经甲方同意,方可办理车辆转让手续,并终止合
同。
第十九条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经营所需的一切代办服务项目均实行有
偿服务,即按项目每次收取服务费 元。
四、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合同期内,乙方如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扣留、变卖车辆和解
除合同并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车辆转籍至乙方名下,停止缴纳各项规费,收回经营权,
同时乙方还必须向甲方给付违约金8000-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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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拖欠挂靠费、规费及其他款项超过一个月。
2、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擅自将车辆及相关证件转租、转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
他人。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按时未按规定标准投保“商业三责险“。
4、乙方违反国家规定,不按时参加车辆、证件的年检年审。
5、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违法经营,损害甲方信誉。
6、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且不服从甲方教育和规劝。
7、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
8、乙方严重违反国家交通法规,发生有责交通事故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行为。
五、诉讼确认条款
第二十一条为提高《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的合法性,可执行性和具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提请人民法院对其予以确认,
请求内容包括:
1、合同的合法性。
2、合同期满,合同若未续签,视原合同终止,(如乙方继续挂靠,原合同有效)
车籍未转户前,乙方须继续缴纳挂靠费用。
3、若乙方未按照参加国家规定的每年车辆年审年检或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甲
方有权按本合同终止处理。
4、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及时办理车辆转籍和终止经营权手续,若甲方无法与乙方
取得联系,甲方单方有权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车辆转籍至乙方名下,停止缴纳各项规
费,收回经营权。
5、合同终止后,乙方车辆无论发生任何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造成的损失全
部由乙方自己承担。
6、本合同经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人一方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进入强制执
行程序。
六、车辆年检
第二十二条乙方每年必须参加车辆年检,从车辆初登日期到第十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为车辆年检周期,车辆年检时间可以提前三个月。在甲方告知乙方年检时间,乙
方故意拖延车辆年检时间,超期年检的车辆和未年检的车辆,车管所有权注销车辆户
籍。如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的车辆,年检超期罚款的,以上所造
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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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车辆挂靠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任何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
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因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由甲乙双方协商修改
或终止合同,并以书面协议确认。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二0XX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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