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区域场地出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商场出租行为,保证服务质量,保护出(承)租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商贸城(以下简称商场)所属公共区域,公共区域是指商场正常营业面积中的非商户租用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场地租赁,是指出租方向进入商场进行商品交易或宣传的单位、个人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出租公共区域内一定的场地,并提供一定的摊位设施、工具设施以及服务等并收取费用。
第四条
租赁区域仅作为宣传品牌活动之用,承租方不得有任何的商业经营行为,如擅自发生经营行为,出租方将对其追究责任,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全部承担。
第五条
出租场地,应当事先对承租方的经营资质进行必要的审核,包括经营主体资格、资金状况、经营规模、管理能力、服务水准、是否因违法受到查处的情况等。
第六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协议.协议中除租赁条款外,还应设定安全、卫生、服务、环境、人员培训、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涉及公共利益及守法经营方面的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职责.
第七条
出租房与承租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签订消防、治安、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八条
出租方有责任对承租方的遵纪守法、环境卫生、服务管理、人员素质及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各项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和必要的指导.有权利上报并临时加以制止以免照成不良后果。
第九条
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本市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合法经营,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损害国家利益和黄、赌、毒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承租方如需要装修场地须报请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承租方如需使用电力须报请工程部进行协调,按用电量另行收取电费。
第十二条
承租方应当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现投诉后,承租方有责任与投诉者积极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商场应对租赁实行备案制度,提交以下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一)承租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有无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人员构成、持证上岗情况
等;
(二)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
(三)双方签订的消防、治安、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
第十四条
如遇租赁当期冲突,又无法协调可进入竞价阶段,具体办法为承租方分别给出预计租赁报价金额,隔日统一公布,但不公布具体报价金额。
阶段
周期
价格(元)
外部价格(元)
常规租赁
1天
1000
2000
3天
1200
2000
10天
1700
3000
15天
2000
无
进入竞价阶段时段
常 规 报 价
相关程序:
1、承租方提前10个工作日向客服部提供申请,并查询相关当期;
2、承租方填写表格并提供相应材料;
3、承租方准备设计方案并报请客服部,客服部将方案报策划部;
4、策划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相关申请批复情况和方案相关意见;
5、准备入场阶段(如有特殊执行方案应在策划部引导下报请相关部门批准);
6、展示期;
7、承租方在撤场阶段应做好场地的清理工作,并回执企划部。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0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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