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交通部有关规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设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1、乙方因需要向甲方承租车辆,租车期限自 年 月 日时分至 年 月 日时分。租还车地点均为淮安市解放西路77号。
2、甲方按每天元,将车辆租给乙方使用。乙方现预付租金元,押金元,用车辆期满凭押金收据结算。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证照齐全有效,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
2、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对租赁车辆投保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缴纳养路费。
3、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
4、对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5、协助乙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及时按规定办理索赔手续。
6、甲方有按时收取租金的权利、有权以乙方的押金和其它抵押物抵缴租金和车辆损坏缺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的赔偿,押金仍抵压不足的,有继续索赔的权利。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如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等)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认真检查并掌握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点清车辆附件,验收签字后驶离。凡因乙方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车辆遗失或造成附件损坏,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3、乙方租用的甲方车辆不能从事其它营业性客货运输、不能转租、转包、抵押、投资、赠与,不能赋予自己对车辆任何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不能私自拆装甲方的车体(件)。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4、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转租所导致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租用车辆除缴纳租金外,另须缴纳押金,(押金为现金,支票需三天扣提车)乙方不可以押金视作租金使用。
6、乙方要求延长汽车租赁合同,必须提前到本公司办理延期手续。还车时应保持车内外的清洁,否则将收取20元清理费。
7、乙方合同到期不按规定还车,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按延时实际小时收取每小时超时费20-40元,租车以每天24小时为一租车日计算,平均每天使用不超过200公里,根据不同车辆每超过一公里加收租费1-3元。
8、车辆发生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及有关部门,车辆修理由甲方安排修理地点,乙方不得擅自安排修理,一旦车辆损坏,禁止继续使用,乙方应全力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好车辆事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将按照交通管理条例处理。
9、车辆发生事故,修理费由乙方预先支付,在停驶或修理期间的租费由乙方承担,同时还应赔偿本车辆加速折旧费,折旧金额按修车实际发生额的50%计算。若发现乙方发生事故不报告,擅自修理将按正规修理费的3倍罚款。
10、乙方在承租期间,若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乙方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补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及补办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直至车辆能正常行驶时为止。
11、乙方在用车期满,应完好无缺损将车辆交给甲方。不得卸下里程表和故意损坏里程表,如有发生按日里程1000公里收费,不得更换车辆零部件。
12、严禁酒后开车,严禁使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当教练车、参加竞赛及作测试使用,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易腐浊物品。
13、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车辆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实行限额赔偿,乙方须承担保险限额以外的所有费用,甲方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仅限于甲方允许的驾驶人员。
14、全车丢失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该期间的租赁费由乙方承担。
15、赔偿时,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费用的单据,如实填写机动车辆出险报告单。
16、乙方在车辆租用期间,汽油、润滑油、路桥费、停车费自行负责。
四、担保方的权利、义务
1、担保方同意作为本合同乙方的保证人,保证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中的全部义务,担保期限直至乙方完全履行义务为止。
2、如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违约时,则由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甲方可以直接向担保方提出要求。
3、本担保与乙方实际租赁期间产生的债权。本担保系不可撤销的担保,并独立于本合同其它条款,不以合同无效而无效。
五、其它
1、以上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其它有违约行为的,违约一方负有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
2、本合同一式叁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的纠纷诉讼归清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租赁经营方)甲方:
电话:
开户行(帐号):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承租方)乙方:
电话:
开户行(帐号):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方:
电话:
开户行(帐号):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之所有赣车架号为车辆事宜进行友好协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车辆符合国家对租赁车辆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甲方应提供状况符合标准的车辆以及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并且告知车况,乙方应提供驾驶本和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留复印件备存。
第三条租赁期限
该车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以及押金标准由双方约定。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第六条违约责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甲方有权按国家标准收取修车费,租期届满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报案处理,乙方不得将车辆用于从事非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回收车辆;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特别约定:如还车一周后无违章记录,押金如数奉还,否则,有甲方多退少补。如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且协助处理。
第九条注意事项:一天24小时,一个月计30天;超时,超公里需要另外计费;超过3个小时计半天,超过6个小时计一天;还车时油量必须同交车是一致,否则需另补油费。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双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车辆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格守:
第一条:租赁车辆及租赁期限
1、甲方将其所有的价值 元的 牌 型车出租给乙方,租赁车辆的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租赁车辆车牌号为蒙 ,里程表起始 公里,车辆颜色: 。
2、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租金及租车规则
1、月租金 元,租期 天,共计人民币 元,订立合同时乙方每月13号前向甲方付清本月租金。
2、乙方办理租车手续时,需一次性交纳押金 元。
3、乙方所租车辆每天(按照24小时算)限制行驶里程300公里。超出部分每公里加收1元。
4、乙方延期还车6小时以内按半天计算。超出6小时按全天计算。
5、乙方需要延期还车,必须在约定还车时间之内致电本公司(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超出6小时以上者需办理续租手续。乙方超期未还车6小时以上,且未来电说明详细理由的,甲方有权立即强行收回车辆且收取违约金,在车辆租车地点以外收回车辆的,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费用,包括吃住行。
6、还车时如行驶范围未超出本市,需交纳交通违章保证金1500元,超出本市范围需交纳交通违章保证金20xx元,还车之日起20个工日后无违章记录即返还,有违章记录由乙方向相关部门交纳罚款后甲方予以退回,如乙方在租车期间有违章违法行为后20个工作日内未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从乙方的交通违章保证金中扣除,其他处罚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驾驶证记分、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等。
第三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3、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承租方交付性能良好的租赁车辆,并与承租方办理书面交接单进行确认。
4、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违章等,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但协助乙方办理处理相关违章。
5、租赁期间内,出租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自己和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
6、负责办理车辆保险,保险种类包括: 。
第四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3、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
4、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燃油费用,且必须加注与车辆使用说明牌号一致的燃油料,否则引发的损失及修理期间的租车费由乙方负担:(须加93#以上油料),在租赁期间应对水箱水位、制动液、冷却液负有每日检查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将车辆开至出租方指定维修厂,承租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接原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5、按期足额交纳租金。
6、租赁期满时应按时将车辆归还至 ,归还时的车况与租赁时相一致,并经出租方指定的专业人员验收。验收时发现车辆有新的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丢失等现象,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
7、如需续租车辆,须提前24小时与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
8、承租方必须爱护租赁车辆,保持租赁车辆的车容整洁,每日驾驶前对租赁车辆作必要的安全检查。
9、必须承担因承租方的行为而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10、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并履行本合同附件“承租方须知”中内容。
第五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
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承租方进行下述任何一种活动时,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车辆,并全部没收乙方的押金: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乙方利用租赁车辆涉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乙方将租赁车辆转让、转租、转借、出售、抵押、质押。
(5)乙方驾驶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被认定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6)从事其它有损甲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在以上情况下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以没收乙方的押金和已交的剩余租金来折抵损失,不足的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甲方扣除损失后的租金如有剩余,应退还乙方。
第六条:担保人条款:如采用担保人的方式,担保人应当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特别约定
1、如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2、如发生诉讼,甲方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由乙方承担。
3、担保人愿意就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中的承租方责任提供保证,保证期限自合同签订日起,至合同终止期延两年止。
4、本合同附件“承租方须知”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年 月 日
承租方: 年 月 日
车辆租赁合同「篇二」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有关车辆租赁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外滩观光平台流动饮料售货车(以下简称车辆)编号:
1。 四号车:(黄浦)外滩零售021111
二、租赁期限:
乙方将上述车辆作为一个整体承租,承租期限为1年,即自20_年09月06日至20_年09月05日止。
三、租金标准及保证金:
1。 在租赁期限内,月租金标准为3000元/月,租金标准每三年递增5%。
2。 支付方式:按季支付方式,付三押一。
3。 支付时间:乙方承诺在每季前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季租金交付给甲方,甲方提供正规发票予以乙方。
4。 合同签定后,乙方于五个工作日内交付合同履行保证金2。2万元于甲方,做为本合同的履行保障。合同期满后,双方不再续约,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
四、甲方权利及义务:
1。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拥有该车辆的经营使用权,甲方保证在出租期内保证乙方的商业经营用途。
2。 甲方保证乙方有权合理地使用与该车辆有关的公共部位,有权充分自主地使用该车辆(包括现有的全部设施、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
3。 甲方在车辆出租期间内,只提供电力(只限车辆充电使用),并保证提供电容量不低于80千瓦。
4。 甲方保证经营户不受到甲方及其代表以及任何因甲方原因而导致的第三人的干扰。
5。 出租期内,甲方不承担及负责因车辆使用而发生的电费以及车辆的清洁、保安、维护及管理费用。
五、乙方权利及义务:
1。 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按时将租金支付给甲方或转至甲方指定帐户。
2。 合同期满后,乙方在甲方要求下,有义务把该车辆恢复租赁初始原状交还给甲方(正常耗损除外)。
3。 乙方应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的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
4。 乙方应根据租赁车辆的经营性质及用途自行配备消防安全设备,自行负责消防安全。
5。 乙方有义务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车辆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车辆及设施损坏的,乙方有义务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6。 乙方在租赁期间进行经营活动中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7。 乙方不得利用租赁车辆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乙方租赁期间经营车辆发生的安全事故或违法违纪事件,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违约责任:
1。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1、2款规定,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甲方在三个月内整改无效。甲方承诺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规定,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预期应付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解除前后其实际使用租赁车辆所发生租金与相关费用外,还应向甲方当时支付叁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1)、乙方逾期60日仍未足额向甲方
2)、乙方逾期60日仍未足额向相关部门缴纳电费的。
4。 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如要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作为违约处罚。
七、车辆的收回:
本合同期满后或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可以收回车辆。
1。本合同期满前,承租方要继续租赁的,乙方应当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在租赁期满后甲方仍要对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年限及租金标准,届时双方另行订立合同。
2。 乙方有义务于车辆租赁期满后一个月内,将承租车辆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3。 甲、乙双方对车辆收回的原则:乙方进行的装修、附件设施、设备能移动并不影响主体工程的,归乙方所有,其余归甲方所有。
4。乙方有义务要求转租方交还甲方车辆应当保持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完好,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或要求乙方支付处置费用。
八、免责条款:
1。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 因政府行为需要拆除或改造已委托租赁的车辆,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 因上述1、2款原因而导致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九、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车辆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本合同未经事宜,双方通过补充协议,另行订立。
十一、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放于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备案,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租方:
出租人:
一、出租人将 辆 车租给承租人使用,车号分别是: 。
二、租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每车每月为 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 次,按月租用,不足 个月按 个月收费。所用燃料由承租人负责。
四、承租人租用的汽车只用于 。承租人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人司机负责。
五、承租人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车辆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金。因出租人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人自负,如果致使承租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人不负担不能使用期间的租金,出租人应承担每日租金等额的违约金。
六、违约责任
出租人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未运输期限租金额赔偿承租人。承租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 天,加罚 天的租金。
七、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
八、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正本 份。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车辆租赁合同「篇三」出租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租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 吨载重量 牌汽车 辆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工地运载 、 、 、 。承租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负责。
三、承租主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出租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负,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方不但不付给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费,而且出租方每天还要偿付承租方 元的违约金。
四、租用期定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五、租金每月为 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六、所用燃料由承租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赔偿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八、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出租方: (签章)
代表人:
年 月 日
承租方: (签章)
代表人:
年 月 日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吊车货车运输服务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有效期限为 。
第二条合同价格及结算方式
乙方将7台房车全部运至目的地,甲方一次性付款给乙方合同价格为人民币 。
第三条运输车辆的要求及运输路线
乙方向甲方提供吊车一台;货车和挂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至指定地点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将2台10m×5m×3.2m;2台12m×5m×3.2m;1台14m×5m×3.2m;1台15m×5m×3.2m;1台7m×7m×3.2m;合计7台房车,安全的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2、乙方确保运输车辆手续合法,证件齐全,车容整洁。
3、乙方按甲方的指令将货物运载到工地现场,如有工作冲突;比如;路政;城管;交警均由甲方及时联系,由甲方出面协调处理,乙方不得与其发生争执。乙方负责房车的装车、卸车。
第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车辆租赁合同「篇四」出租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租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 吨载重量 牌汽车 辆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工地运载 、 、 、 。承租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负责。
三、承租主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出租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负,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方不但不付给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费,而且出租方每天还要偿付承租方 元的违约金。
四、租用期定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五、租金每月为 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六、所用燃料由承租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赔偿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八、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出租方: (签章)
代表人:
年 月 日
承租方: (签章)
代表人:
年 月 日
甲方:(承租方)
乙方: (出租方)
经双方友协商,并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 车辆租赁:七座小型客车,车牌沪CB5057。
二、 用途:用于浦东外环线声屏障工程一标、二标监理项目部。
三、 适用范围:罗山路以东、杨高中路以南等浦东地方。
四、 租赁方式:租用驾驶员本人,车辆1辆,随时随地有监理项目部调配使用,夜间加班等一系列工作,汽油由甲方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 价格:每月租凭费用 元。
六、 结算方式:每月底结清当月的费用,以此类推。
七、 附加条款:使用期间车辆正常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如在使用期间有甲方违规指挥造成交警部门罚款,费用甲方负责,车辆损坏等均由甲方无条件承担并负责修理。
八、 以人为本,每月有一定的休息时间,有甲方自行调节。
九、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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