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轿车汽车买卖协议书模板
合同编号:
买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卖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买卖汽车的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买卖标的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排气量:
车牌号码:
出厂日期:
已行驶公里数: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
颜色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编号:
养路费缴付凭证编号:
有效期从 至
最后一次年检时间:
二、质量要求
1.卖方向买方出售的车辆,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买卖车辆本身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其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2.卖方向买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卖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车辆不是国家禁止的走私车、拼装车或明令淘汰的汽车产品,也不是违反交通安全、环保等法规要求的汽车产品。
三、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人民币 元,大写
数量: 台
车辆总价:人民币 元,大写
运费: 元,由 方承担
出库费: 元,由 方承担
四、履约保证金
1.买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卖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元。
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买卖双方签署验收单后的 天。
3.如买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卖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4.履约保证金扣除卖方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有效期满后 天内退还买方。
五、付款方式
买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照第 种方式,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卖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全部车价款,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履约保证金可抵作车价款。
2.车辆抵押贷款方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余款自 年 月 日起 日内支付,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
3.分期付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买方支付卖方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抵作车价款。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卖方将车辆交付买方,并经买方办理交车手续后,支付车价款的 %,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
(3)买方委托卖方办理上牌手续,待相关事项办妥后,支付剩余 %的车价款,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
(4)其他约定: 。
4.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 。
以上合同价款均以□现金□汇票□支票□ 方式结算。
六、交付
1.交付时间: 年 月 日
2.交付地点:买卖车辆的成交经营场所或 。
3.交付方式:
(1)实行送货上门的,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 (接收地点),交付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实行代运的,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并派人押运(如果需要)。交付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3)实行自行提货的,卖方应在交付日 日之前,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将提货时间通知买方,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4.卖方在交付车辆的同时,还应向卖方提交下列文件:(以下3、4、5项如没有,售前应说明)
(1)购车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
(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
(4)说明书;
(5)随车工具及备胎。
七、验收
1.买方应在车辆交接的当场对所购车辆的外观、基本使用功能和随车工具(备配件)、卖方提供的卖车相关文件和手续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内饰、随车物件功能及相关文件等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或 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卖方确认后负责调换、处理。
2.车辆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车辆交接,并签署《商品车辆交接书》,视为该车辆正式交付。卖方还应在协助买方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 方承担。
3.从车辆正式交付验收合格之时起,该车辆的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八、风险负担
1.汽车交付之前,若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使轿车丢失或毁损,其责任由卖方负担。
2.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
3.因卖方的原因致使车辆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卖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
4.车辆由卖方交承运人运输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方承担。
5.卖方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车辆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九、维护维修
1.买卖车辆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卖方应在生产厂公布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2.卖方售卖给买方的车辆的保修期,为 年或者 万公里,以先到达者为准。
3.在保修期内卖方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在保修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主要部件总成质量问题经 次以上(含 次)修理,车辆的安全性仍达不到出厂检验标准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卖方应当负责向生产厂家申请换车或退车还款(扣除折旧)。
4.在保修期内,如买方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方自行负责。
5.买方所购汽车存在设计、制造缺陷,并由此缺陷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或生产厂家主张索赔,卖方应积极协助。
6.保修期后的产品维护由双方协商再定。
甲方: 乙方:
小轿车汽车买卖协议书模板(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车辆基本情况
车主名称:
车牌号码:
厂牌型号:
第二条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1.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不含税费或其它费用)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过户手续费(包含税费)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2.支付时间、方式
待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车价款。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可另行约定)
过户手续费由 方承担。
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过户手续费支付给双方约定的过户手续办理方。
第三条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
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本车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一切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 方,该方为过户手续办理方。
卖方应于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在 (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
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
2.卖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3.卖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4.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5.对转出本地的车辆,买方应了解、确认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买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 %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双方签字
买方(签字): 卖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小轿车汽车买卖协议书模板(三)
卖方:
买方:
第一条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
车主名称:
号牌号码:
厂牌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
车架号:
养路费缴付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最近一次年检时间: 年 月。
行驶公里数:25万公里。
车辆使用性质:(/)客运、(/)货运、(是)出租、(/)租赁、(/)非营运、(/)其它。
第二条车款及交验车
车款为(不含税费)11万元;大写十一万元整。
买方应于 年 月 日在买方住所地同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以现金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当天内向买方支付全部车款。
卖方应在收到车款后当天内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协助买方在允许办理车辆过户时 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为:全部由买方负担。
相关文件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税讫证明、车辆年检证明、养路费缴费凭证、道路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改气合格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车船使用证、社会集团体会员证、保险单各一份。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卖方收取车款后,应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5.买方应持有效证件与卖方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6.车辆交付后,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其中因交通事故发生的费用、养路费和相关罚款等全部费用)。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力并有确实证据的,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
一切损失。
2.卖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车款2%的标
准支付违约金。
3.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在允许办理期限 日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在允许办理期限 日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第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寻求保护。
第六条买卖双方其他约定事项
车辆自交付之日起,车辆的全部产权归买方所有。
此协议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签字后即生效。
卖方(章)买方(章):
地址:
小轿车汽车买卖协议书模板(四)
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
甲方(买受人):
国籍:性别:出生 年 月 日
住所(址):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证件类型:身份证 暂住证 护照 证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出卖人):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注:
1、合同编号方法:单位简称+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合同序号(4位阿拉伯数字)。
2、在本合同中需选择的项目,以打“√”为准。
甲、乙双方依据《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物
经双方协商,乙方售出如下商品 给甲方: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排气量:
首选颜色:次选颜色: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1、 成交单价:元,大写。(含乙方所在地的交货价及正式完税发票)。数量:台。
2、其他费用: ,由方承担。运费元,由方承担。出库费元,由方承担。
3、 交付后,如甲方需委托乙方代办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书(附件二),有关费用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甲方选择下述第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乙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2、 抵押贷款方式:
(1)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2) 年 月 日前,支付余款,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①甲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与银行办妥有关抵押贷款事宜(以银行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②甲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办理贷款手续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分期付款:
(1)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定金。定金可以抵作车价款。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在乙方把甲方订购的商品车交给甲方,并经甲方办理交车手续时,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
(3)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上牌手续,则经双方协商有关合同车价的余额人民币 元(大写: )在乙方办妥有关委托事项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其他约定: 。
4、其他付款方式: 。
第四条 质量及相关要求:
1、乙方向甲方出售的 ,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2、乙方向甲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乙方提供汽车办理牌证的随车资料,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及提供必要的使用维修指引。
4、乙方保证售卖给甲方的 ,在交给甲方使用前已作必要的检验和清洁。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2、提车方式(在中打“√”选择):甲方自提; 乙方送车上门;
其他约定: 。
3、交车地点:在乙方的经营场所内,或。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在选取栏打“√”):
(1)100公里 , (2)公里 。
(注: 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发生的公里数。)
5、乙方在向甲方交付 时须同时提供:
(1) 销售发票。
(2) 合格证(国产车)或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进口车)。
(3) 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 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
(5) 随车工具、备配件及清单。
6、 交接时当场验收,甲方应对所购 外观、基本使用功能和随车工具(备配件)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内饰、随车物件及功能等有异议的,应当场向乙方提出,经乙方确认后负责调换、处理。
7、乙方向甲方交付汽车及随车物件,双方签署《商品 交接书》(附件一),即视为该 正式交付。
8、乙方应提前3天以上通知甲方接收 ,如甲方因故不能按时接收 的,双方应协商延期。如协商不成或甲方延期提车超过7天的,视为甲方放弃,乙方有权处理有关 ,不退还定金。
9、从 正式交付之时起,该 的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第六条 关于定金
甲方未按约支付车款,或不能按时提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未按约交付 的,应当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双方特别约定:
第八条 违约金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乙方有权按逾期应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后,乙方有权单方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亦有权将此款项在甲方已付车价款中直接扣除,余款在乙方收到甲方的合同解除通知书后十日内退还甲方。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约定的 ,甲方有权按已支付的车价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后,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同时退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车价款。
第九条 有关维修、保养
1、生产厂家(或乙方)指定以下的特约维修店向甲方所购买的本合同所述的 提供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其他售后服务网点可向乙方查询。
维修站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2、 乙方售卖给甲方的 ,按照生产厂家规定的保养、保修手册进行维修、保养。
(1)乙方售卖给甲方的 的保修期,为年或者万公里,以先到达者为准。如果 用于出租或营运则保修期为年或万公里,以先到达者为准。保修期的起始日期以购车发票上的日期或商品 交接日期为起算日期,以最后到达者为准。
(2)新车的易损件保修期按生产厂家公布规定执行或参照保养和保修手册。
3、乙方有责任督促 维修站按照保养、保修手册和用户手册的内容对所售 进行保养。
4、甲方使用汽车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或保修手册等相关资料。如属甲方使用不当、保养不当或擅自改装、装潢造成而引起的相关联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甲方所购汽车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凭保修凭证到乙方或生产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保养。在保修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主要部件总成质量问题经2次以上(含2次)修理, 的安全性仍达不到出厂检验标准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向生产厂家申请换车或退车还款(扣除折旧),具体执行按生产厂家的保修手册。
6、保修期内,如因自身故障致 停用时间累计超过 天,则保修期在状态恢复正常时重新起计,具体执行按生产厂家颁布的保修手册。
7、保修期中,甲方所购 出现质量故障并经厂家特约维修站确认的,在日内(按厂家规定时限内)未能修复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向生产厂家主张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赔偿。
8、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认定或生产厂自认,甲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甲方有权向乙方或生产厂家主张索赔,乙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乙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9、甲方所购 如属生产厂公布的汽车召回范围,甲方应当按照生产厂公布的具体要求办理交涉。
第十条 甲方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甲方是乙方所购 的最终用户,在办理上牌入户前不得为任何商业目的转售所购 。不得将所购 用于有损乙方及该 品牌标志形象的活动。
2、甲方不得故意移卸、添加或以其他方式来掩盖、替代所购 上的 、徽章等标志。
3、甲方在购车前,已事先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或符合当地相关的规定所要求的资格,并且已了解甲方入户所在地对入户 的一些限制性法规,保证能够在购车后的规定时间内办理一切相关的牌证手续,否则因此造成对乙方的任何损失、索赔、纠纷等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对于违约事项,双方有定金约定条款和违约金约定条款的,一方违约时,对方既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只能在二者之中选择其一。
2、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质量问题或证件不全导致甲方无法上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和退车,因此而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同时采取各种合理手段减少不可抗力给双方造成的影响,并应在 日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4、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在任何一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且非属该方的过错或过失致使其迟延或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洪水、地震、 、爆炸、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运输工具或其它公用事业的中断或停顿或在乙方供应商的工厂内发生的 或停工。
5、乙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或要求乙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6、滞纳金应如期支付,不按期支付的,按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二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佛山市及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佛山市各级消费者委员会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选定下面第种方式解决:
(1)向佛山或 委员会申请 。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双方对 质量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由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如双方不能共同确定检测机构的,则由佛山市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终局鉴定。鉴定结果符合该产品手册的技术质量的,鉴定费由对质量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另一方承担。
第十三条 双方的联系方式及资料
1、甲方联系资料
详细通讯地址: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间)(夜间)
传真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资料:经双方协商,确认任一方采用以下任一种方式进行联系都有效。
详细地址:编码:
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 (日间)(夜间)
传真号码: 工作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3、双方以上的通讯方式若有改变,必须及时书面(只包括信件、电子邮件、传真)通知对方,否则如因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责任由变更方负责。手机或其他移动通讯工具的短信仅作为普通讯息传递之用,建议不作重要事项的通知。
4、由于甲方改变通讯方式,令乙方无法及时通知甲方提车的,乙方有权保留甲方订购的 7天,超过7天乙方可以不为甲方保留 ,不退还定金。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中的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有矛盾时,以手写文字为准。如阿拉伯数字与大写数字有矛盾时,以大写数字为准。
第十五条 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或盖印)之日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合同附件:
附件一、商品 交接书(共 2页)
附件二、代办上牌办证服务委托书(共 3 页)
附件三、代办上牌手续 交接书(共2页)
其他附件:(共页)
甲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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