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鉴于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投资建设甲方 项目内的通信设备、网络布线及后期通信业务的开展与网络维护,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的协议:
第一条 协议的范围、内容及时间
合作范围:甲方投资建设位于 全部建筑。暂定该项目名称 (以下简该项目)。
合作内容:乙方为甲方该项目合作范围内所有通信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唯一合作方。乙方负责合同期内该设施的运营维护,负责通信运营商的业务接入,为甲方业主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保障甲方业主通信网络的正常使用。
合作时间: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期限为 年。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自动顺延。
第二条 双方投资网络建设内容
2.1 甲方免费提供通信分线设备及楼层交换设备的安装位置。
2.2 甲方免费提供能够满足该项目通信设备需求的通信机房,机房需求见第五条。
2.3 乙方负责该项目通信网络建设的投入,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负责该合作项目通信机房到用户端的投资及通信网络建设,包括:投资该项目内机房到楼层设备间的光缆、电缆及相关通信设备,室内语音、数据综合布线系统,语音、数据面板及模块等。
2.4 乙方负责该项目投入使用后的通信网络的运营维护,详细内容在第六条中阐述。
第三条 甲方的责任
3.1甲方为乙方提供该项目各类相关图纸,在网络工程建设完工后,乙方具有保留上述图纸的权利,以便通信网络的运行管理维护。
3.2 甲方配合乙方对该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为该项目的日常维护和设备安装(其中包括穿放光电缆、设备安装扩容、日常维护测试等)提供便利条件(如机房钥匙、各类通行证等)。
3.3甲方不与乙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合同项目区域内进行通信信息网络投资建设方面的合作。
3.4甲方在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加入“为保证小区通信畅通,本项目内通信设施由内蒙古金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建设,其作为产权的唯一主体同时负责多家运营商的接入、运营、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对与本协议中甲方与内蒙古金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予以认可,不持异议,并积极配合内蒙古金田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项目内的通信设施进行运营、维护。
第四条 乙方的责任
4.1 乙方应按照与甲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完成合作项目内通信投资建设,乙方有权获得通信网络运营的相应收益。
4.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保质保量完成投资建设任务,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各项现场管理制度。
4.3 乙方负责该项目内通信网络设施的维护,保障甲方该项目内业主的网络通讯畅通。
4.4 乙方负责该项目中多家通信运营商的业务接入,负责该项目长期通信业务的正常运营与使用。
4.5 乙方负责该协调项目中运营商手机信号放大覆盖的施工事宜。
4.6如遇故障或服务等原因乙方不能满足业主正常通信要求,当小区20%业主要求更换服务商时,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继续履行合同。
第五条 通信机房的提供
5.1 甲方在该项目区域内地下室位置向乙方提供能够满足业主通信需求及设备增容的通信机房,在政府土地出让年限内免费(包括免缴管理费)使用。
5.2 由甲方负责设置单独电表,乙方按供电部门的标准(非普工业标准),直接对供电部门支付通信机房安装期间及投入使用后的电费。
5.3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通信机房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满足技术及使用要求。
5.4 机房消防设备应符合相关消防规范。
5.5 甲方为乙方工作人员出入提供方便。
第六条 通信网络运营维护
6.1 乙方对该项目内所建通信网络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负责在合同期内的维护与维修,以确保该项目内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
6.2 乙方负责与多家运营商协调,提高网络运营的管理、优化效率,为该项目内业主提供更加完善的网络服务。
6.3 甲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乙方在甲方场地内所属通信设备、网络的安全及完整;防止通信线路的人为破坏,在发生破坏时,甲方协助乙方调查事故原因,并追究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七条 所有权归属
7.1 为保护乙方投资,甲方承诺由乙方独家负责本合作项目范围内所有通信系统(包括:通信综合业务)的接入以及通信业务的运营、维护。
7.2 甲方投资建设的管道、桥架等和通信相关的设施在通信接入、使用上只允许乙方使用。
7.3为保障乙方投资收益,上述范围内乙方投资的通信设施、设备等全部资产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并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甲方及其他方使用乙方投资建设的通信设施、设备,须与乙方进行协商,并征得乙方同意,此权利不因双方合作的终止而终止。甲乙双方若发生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变更,从而影响到本协议的合作和经营,变更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及时向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受让方移交本协议,以便继续履行本协议相应条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承担该项目通信总投资20%的违约金之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甲乙双方若发生合同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和平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
9.2本合同履约地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若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免责条款
10.1本合同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时,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不可抗力是指:
1、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变化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
2、由于发生甲、乙、双方所不能控制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不能正常经营的情况。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10.2合同签订后,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本合同履行时,都有通知对方并尽力减少损失的责任与义务。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及损失。因不可抗力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11.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 无论事前书面通知与否,本协议签署方均不得向合同方以外任何组织、机构、个人泄露本协议内容及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否则,违约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3 上述条款中的保密义务将在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继续存在。
11.4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商定并签署,所有有关本协议条款、条件的修改、补充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在与对方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条件下,由对应方授权代表签订,上述文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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