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胶合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6.26
∙【文 号】署税发[2001]263号
∙【施行日期】2001.06.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
正文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
下发《胶合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2001年6月26日 署税发〔2001〕26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胶合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LY001-2000)》印发你们,请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
附件:胶合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LY001-2000)及编制说明
附件:HDB/LY001-2000
胶合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编制说明
1.任务来源
为加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范和完善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单耗审批、备案、核销,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政策措施,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工作计划,制定胶合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委托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深圳海关负责起草制定。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和国家林业局组织相关企业的工艺、技术专家和海关加工贸易保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定。
2.制定单耗标准的原则
单耗标准的制定原则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该类加工企业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贯彻国家有关产业和外贸政策,符合我国加工贸易生产实际,有利于加工贸易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维护加工贸易的秩序,便于海关有效监管和相关单耗数据信息的使用和维护。
3.编制过程
3.1 胶合板成品和原木的知识
胶合板是一组单板通常按相邻层木纹方向互相垂直组坯而成的板材,通常其表板和内层板对称地配置在中心层或板芯的两侧。胶合板改善了天然木材各向异性的特点,具有物理性能好、表面美观、幅面大、易于加工等优点。因此,胶合板是家具制造、室内装修和车辆及船舶制作等的优质材料,用途十分广泛。胶合板品种繁多,分类方法不一。按用途可分为普通胶合板和特种胶合板。普通胶合板按耐水性可分为耐气候胶合板、耐水胶合板、耐潮胶合板和不耐潮胶合板。
在国际胶合板贸易中,我国常用的胶合板品质标准有国际硬材生产协会(INTERNATIONAL NARDWOOD PRODUCTS ASSOCLATION)产品标准、日本胶合板输出标准(JPIC)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胶合板国家标准(GB984.1~9846.12-88、GB13009-91)等,还有加工贸易企业自定的企业标准。
原木是自然生长的林木树干,胶合板生产对原木的质量、长度和径级有一定的要求。适用于胶合板加工贸易的原木品种繁多,接材质可分为优质原木和普通原木。优质原木一般径级大、材质好、出材率高,如东南亚产的柳按(Meranti)、山樟(Kapur)、山桂花(Mersawa)、克隆(Keruing)等,非洲产的奥古美(Okoume)、阿尤斯(Ayous)、阿衣里(Aiele)、艾洛姆巴(Ilomba)、安冬格(Andoung)等。普通原木径级大小不一、材质一般、出材率较低、树种较杂,在胶合板加工贸易中常称为原杂木,如东南亚的平地原杂木、高山原杂木以及巴新原杂木和非洲原杂木等。
在国际原木贸易中,原木的品质一般按进口国的原木标准或贸易双方指定的标准进行评定。目前,我国胶合板加工贸易中常使用的原木质量等级标准有沙捞越原本标准(Sarawak log grading rules)、沙巴原木标准(Sabah Log Grading Rules)、巴新原木标准(Log Measurement In Papua New Guinea)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原木标准(GB143.1-84、GB4813.3-84)等。
在国际贸易中,木材通常是以材积计量,材积是指木材计量体积(立方米),各国材积计量方法的标准有所差异。
3.2 原木加工生产胶合板的工艺流程
原木→原木锯断→木段蒸煮→木段剥皮→单板旋切→单板干燥→单板整理→涂胶组坯→预压→热压→裁边→砂光→检验分等→包装入库
3.3 单板加工生产胶合板的工艺流程
单板整理→涂胶组坯→预压→热压→裁边→砂光→检验分等→包装入库
3.4 加工工艺损耗
在胶合板整个生产过程中,原木锯断、单板旋切、单板干燥、单板整理、热压、裁边、砂光对木材损耗有影响,它分为有形损耗(有加工剩余物的)和无形损耗(干缩和压缩)。木材损耗与原木材种、原木规格、设备状况、工艺技术以及成品板规格等因素有关。
原木锯断:进口原木长度一般超过6米,要按工艺要求的长度和质量进行锯断,截取的木段应为胶合板成品尺寸外加加工余量的长度。例如幅面1220mm×2440mm的成品胶合板,木段长度通常为2600mm或1300mm。原木的长度和原木的弯曲度、缺陷等直接影响胶合板的出材率,产生的废料有小木段、截头和锯屑等,原木锯断损耗率一般在3~10%。
单板旋切:胶合板生产中应用最广的是旋切方法生产的单板,面背板的厚度一般为0.6mm左右,芯板、长中板的厚度一般为1.8mm左右。该工序损耗最大,一是由于木段不圆度,相当一部分的碎单板不能使用;二是旋切机卡头对木段两端的夹牢而产生端部损耗;三是木芯损耗。单板旋切产生的废料为碎单板和木芯,由此可见单板旋切损耗量与木段的材质、直径及设备性能有关,这部分损耗率在15%~25%。
单板干燥:旋切后的单板含水率很高,必须将单板干燥到符合胶合工艺的要求。干燥后木材尺寸变小,称为干缩。因含水率降低,单板的长度、宽度和厚度都会干缩。干缩损耗与单板的树种、单板的含水率及单板厚度等因素有关。干缩损耗率一般为4%~10%。
单板整理:单板整理包括剪切、拼板及修补。将干燥后的带状单板、零片单板剪切成规格单板和可拼接单板,窄条单板经过拼接成整张单板,有缺陷的整张单板可通过修补达到工艺的质量要求。该工序产生的废单板量与原木材质、旋切单板质量、干燥单板质量以及操作工人对单板标准的熟悉程度等因素有关,损耗率一般为4%~16%。直接进口单板加工成胶合板的该工序损耗率一般为2%~11%。
热压:把涂胶组坯好的板坯通过一定温度和一定压力牢固地胶合起来。热压时随着板坯温度和含水率变化,木材逐渐被压缩,板坯厚度逐渐减少。该项损耗为压缩损耗,与胶合板的热压温度、单位压力、热压时间、树种和含水率等因素有关,损耗率一般为3%~8%。
裁边:将热压好的毛板裁成规格板材。裁下的边角废料量与胶合板的加工余量、幅面大小有关,胶合板幅面越大,裁边损耗率越小,一般为6%~9%。
砂光:对胶合板表面进行砂光,使板面光洁美观。该工序产生的废料是砂光粉,单板质量好时,砂光量小,砂光损耗率一般为2%~6%。
在材质正常的情况下,原木加工生产胶合板的损耗率一般在47%~55%,直接进口半成品单板加工生产胶合板的损耗率一般在16%~26%。
3.5 胶合板生产过程中的木材损失
在胶合板生产过程中,木材损失分为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两部分。
有形损失有原木锯断时产生的小木段、截头和锯屑等,单板旋切时产生的碎单板和木芯,单板整理时屏弃的废单板,以及对胶合板表面进行砂光时产生的砂光粉。
原木锯断时产生的锯屑、单极旋切时产生的碎单板、单板整理时屏弃的废单板、毛板裁成规格板材时产生的边角料以及对胶合板表面进行砂光时产生的砂光粉等通常作为燃料,为单板干燥和热压工序提供热能。客观的讲,胶合板加工贸易生产过程中的此部分木材损失以热能的形式进入了胶合板成品而复出口。
原木锯断时产生的小木段和截头中大部分是利用价值较低、含有一定缺陷的木材,多数企业将其作为燃料,为单板干燥和热压工序提供热能,最终此部分木材损失以热能的形式进入了胶合板成品而复出口。个别企业从充分利用资源的角度考虑,投入一定的设备,将小木段和截头中具有利用价值的一部分进行再加工制成产品,此部分所占比例极小,经济价值不大。此部分木材损失的再利用,其节约资源的意义远大于经济效益,国家政策应给予鼓励。
单板旋切时产生的木芯通常作为胶合板成品的包装材料而复出口。
无形损失有干缩损失和压缩损失,此部分木材损失是胶合板加工贸易生产中不可避免的。
4.单、损耗标准的使用举例
工序 损耗率(%) 剩余材积(立方米)
34厘米以上马来西亚原杂木 60厘米以上印尼克隆原木 34厘米以上马来西亚原杂木 60厘米以上印尼克隆原木
原木 100 100
原木锯断 6.71 4.19 93.29 95.81
单板旋切 23.94 20.77 70.96 75.91
单板干燥 9.05 8.06 64.53 69.79
单板整理 15.94 11.74 54.25 61.60
热压 8.12 8.48 49.84 56.37
裁边 7.70 7.70 46.01 52.03
砂光 4.80 4.80 43.80 49.54
合计 56.20 50.46 43.80 49.54
5.标准执行的注意事项
原木或木质单板加工胶合板,其单耗与进口的原木或单板品种、品质及等级有很大的关系。进口质低价廉的原材料,单、损耗就高。企业损耗率低于本标准时,按照实际核定。
6.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胶合板国家标准(GB9846.1~9846.12-88)。
附件:
HDB/LY001-2000
胶合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商品编号44121300 44121400 4412190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原木(商品编号44031000~44039990)及木质单板(商品编号44081020 44081090 44083120 44083190 44083920 44083990 44089020 44089090)为主要原料,加工生产普通胶合板(商品编号44121300
44121400 44121900)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木质单板(商品编号44081010 44083110 44083910 44089010)加工生产的单板饰面胶合板(商品编号44121300 44121400 44121900)。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部门对用原木(商品编号44031000~44039990)及木质单板(商品编号44081020 44081090 44083120 44083190 44083920 44083990 44089020 44089090)加工生产普通胶合板(商品编号44121300 44121400 44121900)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单耗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每立方米胶合板成品所耗用的原木材积量(立方米)或木质单板材积量(立方米),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损耗率指在正常加工过程中,因工艺技术要求且不能物化在胶合板成品中的原木或木质单板量占原木或木质单板总投入量的百分比。
3.单、损耗标准
3.1 原木及单板的品质规格
3.1.1 原木品质规格
应符合进口国的原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原木标准(GB143.1-84、GB4813.3-84)或合同认定的标准。按径级分为大径木(Regular,直径在60cm以上)、小径木(Small,直径在46~59cm
)和超小径木(Super Small,直径在34~45cm)。
3.1.2 单板品质规格
应符合进口国单板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胶合板国家标准(GB9846.4~9846.5-88)或合同认定的标准。
3.2 胶合板的品质和规格
本单耗标准适用于普通胶合板。应符合相关国内或国际行业技术标准规定或合同对产品品质的认定。胶合板成品一般幅面有915mm×1830mm、915mm×2135mm、1220mm×1830mm、1220mm×2135mm、1220mm×2440mm等,成品板厚度为3mm~28mm。
3.3 单、损耗标准
成品名称 成品单位 商品编号 成品规格 原料名称 原料单位 商品编号原料规格 单耗标准 损耗率(%)
胶合板 立方米 44121300 44121400 44121900 宽度915mm~1220mm 长度1830mm~2440mm 厚度3mm~28mm 原木 立方米 44031000~44039990 直径在34cm以上 1.90-2.20 47-55
木质单板 立方米 44081020 44081090 44083120 44083190 44083920 44083990 44089020 44089090
宽度965mm~1270mm 长度1880mm~2540mm 1.19~1.35 16~26
备注:本标准在实际执行中,直接进口单板加工生产胶合板的单耗也可按加工每一层胶合板成品所耗用的木质单板张数计算。按此方法,加工每一层胶合板成品所耗用的木质单板为1.02~1.12张,损耗率为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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