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0/220V分布式光伏发电
购售电合同
(XXXX MW光伏发电项目)
《380/220V分布式光伏发电购售电合同》
使用说明
一、本《380/220V分布式光伏发电购售电合同(试行范本)》(以下简称《试行范本》)适用于接入380或220伏电压等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并网运行签订购售电合同。
二、《试行范本》主要供合同双方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时使用。
三、《试行范本》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四、《试行范本》仅处理与购售电有关的商务问题。
(合同编号: )
购售电合同
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购电人: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 广州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3062614-00001 ),税务登记号:440100589527752,住所:广州天河南二路2号,法定代表人: 甘霖 。
售电人: ,系接入380或220伏电压等级向公用电网供电的 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拥有人,住所: ,法定代表人: 。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
购电人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财务共享中心: 电话:
通讯地址: 广州天河南二路2号
开户名称: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工行广州市第三支行
账号: 3602028909200646096
售电人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鉴于:
(1)售电人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千瓦(kW)的(全部上网/自发自用剩余电量上网)的光伏发电设备。
(2)售电人已与购电人签订并网协议,光伏发电设备将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电网运行。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 定义
1.1 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 上网电量:指在并网侧计量点统计输送给购电人的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1.1.2 发电电量:指在发电侧计量点统计光伏设备发出的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1.1.3 计量点:指定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
1.1.4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第2章 合同双方义务
2.1 购电人的义务包括:
2.1.1 按照本合同约定购买售电人光伏发电电能。
2.1.2 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
2.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
2.1.4依据国家规定或约定,向售电人提供启动光伏发电电池阵列及其他必需的电力。
2.2 售电人的义务包括:
2.2.1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购电人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2.2.2 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光伏设备。
2.2.3 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及光伏设备检修计划。
第3章 电量购销
3.1 购电人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售电人光伏发电上网电量。
第4章 上网电价
4.1上网电价为:_ _元/千瓦时(含税)。在并网发电运行后的任何时间,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上网电价进行调整,双方应按调整上网电价的文件规定进行电费调整、清算。
第5章 电能计量
5.1 计量点
光伏发电电量、上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件三):
发电电量计量点:
1. ,计量CT变比为 ;
2. ,计量CT变比为 ;
上网电量计量点:
1. ,计量CT变比为 ;
2. ,计量CT变比为 ;
5.2 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提供并负责在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加装封固措施,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拆封或更改。
5.3 计费电能表为多功能电子式电能表,其有功精度为0.5S级,无功精度2.0级。计费电能表配置为:
1.正方向为用电计量,反方向为发电计量;
2.正反方向都按照用户的峰、平、谷时段设置;
3.正向无功I、IV象限叠加、反向无功II、III象限叠加;
4.配有485数据通信口;
5.设月末日24:00冻结功能;
第6章 电量计算
6.1上网电量按月结算,年终清算。以计量点计费电能表月末最后一天北京时间24:00时抄见电量为依据,由购电人填制《电量结算单》并于下一个工作日交售电人确认。售电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确认,否则视同无异议。若表计出现异常,双方可根据失压记录、失压计时等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
6.2电量数据的抄录可采取现场抄录和电能量管理系统远方采集两种方式。
第7章 电费结算、电量补贴和支付
7.1 电费计算
7.1.1 电费以人民币结算。
7.1.2上网电费=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含税)7.2 电费结算
7.2.1由购电人依据确认电量填制《电费计算单》并于下一个工作日交售电人确认。售电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确认,否则视同无异议。
7.2.2 售电人根据《电费计算单》开具发票送交给购电人。购电人在见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额上网电费。
7.3对于符合国家按照发电量进行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周期,完成光伏发电量的抄录和确认,由购电人出具《发电电量定额补贴通知单》并向售电人支付补贴。7.4 由于计量差错等原因,调整电费在次月电费结算中一并清算。
7.5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款项,应直接汇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账户。收款方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如因收款方提供信息有误导致损失的,由收款方承担责任。
7.6 双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资料与记录,以备核查。
第8章 违约责任
8.1 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9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9.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2 本合同期限,自项目并网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任何一方有异议,应于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双方就本合同有关异议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若无书面提出异议,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续。
第10章 适用法律
10.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1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11.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11.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各方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1.3 如一方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终止本合同。
第12章 争议的解决
12.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3章 其他
13.1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光伏电池阵列编号、型号、容量及主要技术参数、公用系统主要技术参数
附件二:光伏电池阵列地理分布图示
附件三:光伏发电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
13.2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或文件等送达或接收以本合同约定地址为准。当该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以变更后地址为准。
13.3本合同共 5 页,一式 份,购电人执 份,售电人执 份。
购电人(盖章): 售电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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