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影视作品音效制作合同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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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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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享有影视剧制作资质的法人单位,拟单独或联合其他出品方组织摄制 作品《 》(暂定名,最终名称以 许可证上的标注为准,以下简称“本片”),需要为本片摄制画面对应之声音效果进行加工制作。
(2)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的企业,具有为影视作品提供音效制作服务的相关经验、设备、人员;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已通过甲方介绍等方式了解了本片的基本情况及甲方在本片音效制作环节上的要求,并确认其具备完成本合同约定之义务的各项条件。
(3)甲方是代表本片的全体出品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片的出品方、投资方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和创作人的工作任务;甲方或本片剧组负责安排和落实本合同约定的具体工作。
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词语解释1.1 双方:“双方”指甲方和乙方;“一方”仅单指甲方,或仅单指乙方;“另一方”指除“一方”以外的本合同其他方;“第三方”指除甲方和乙方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2 本合同:指双方共同或任意一方签署给另一方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之总和,包括且不限于已签署或后续可能签署的:《影视作品音效制作合同》、双方的身份证明(附件一)、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等。
1.3 章、条、款、项:本合同中以序号“一”、“二”、“三”等注明的内容称为“章”,以序号“1.1”、“3.2”、“5.4”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条”,以序号“2.1.1”、“5.3.1”、“8.1.1”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款”,以序号“(1)”、“(2)”、“(3)”等标注的内容称为“项”;“章”包含“条、款、项”,“条”包含“款、项”,款包含“项”。
1.4 影视作品:即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本合同中即指“本片”。
1.5 出品方:指根据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对本片享有所有权(著作权),并依法享有本片相关商业收益的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在本合同中即指“甲方”,或“甲方与现在及将来可能存在的本片投资人”。
1.6 配音:指由饰演该角色的演员或专职配音的演员对已拍摄完成的影视剧画面中的角色对白进行声音录制。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7 拟音:指对已拍摄完成的影视作品画面中应展示的实时(真实)声音或需要增强听觉体验的声音品质,通过模仿录制、音效素材合成等方式使需要呈现的音效再现。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8 同期声:指影视作品画面拍摄的同时对现场真实声音实时录制而成的录音(包括且不限于表演动作及对白、环境场景等)。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9 混音合成:指把所有声音素材混合成一个立体音轨或单音音轨中,使之成为与影视作品画面所对应的最终呈现的声音。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10 完整著作权:根据本合同签署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同时享有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摄制权(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承揽内容2.1 本片信息
片名(暂定)
集数或总时长
导演
编剧
主演
剧情梗概
2.2 制作内容
配音
角色
配音人员
对白字数(约)
拟音
拟音师
集数或总时长
音效剪辑(含同期声、音乐等)
剪辑师
集数或总时长
全部音效混音合成
混音师
集数或总时长
第三条 执行与交付
3.1 工作安排
(1)甲方应将乙方为完成工作所需的全部拍摄画面(样片)、声音素材(包括同期声、各类需插入影片的音乐等)、角色对白、剧本、作品风格说明等必要材料,按影视行业通行的存储方式和交付标准,在 年 月 日之前交付给乙方。
(2)乙方应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内)期间在工作点 内,连续性地开展工作(每日工作时长累计不低于 小时、不高于 小时,工作期间内无休假日),并应在前述期间内完成第2.2条约定的全部工作。
(3)音效制作所需耗材(指 )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实报实销;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耗材费用清单及乙方负责采购的耗材实物进行核验后的 个自然日内支付相关费用。除前述约定外,乙方完成第2.2条约定的工作所需之办公场所、录音棚、录音设备、辅助工具及计算机软件、音效素材库、通行车辆等各类费用,均由乙方自行配置并承担相关费用。
(4)乙方完成第2.2条约定之工作所需相关人员,除 由甲方负责聘用并承担其劳务报酬和食宿费用、交通费用外,其他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师、剪辑师、配音演员、助理人员等)的聘用及其劳务报酬、食宿费用、交通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5)甲方应至少每天指派一名剧组主创人员(导演、监制、制片人、副导演、音效总监等)到乙方工作场所内对乙方当日完成的工作进行审定;乙方应根据甲方或剧组主创人员对音效制作的具体要求和艺术指导开展工作,并尽其所能提高音效制作质量。
(6)甲方应确保其提交的视频画面、声音素材为最终版(无需修改版)。乙方正式开展工作后,甲方又将视频画面或声音素材进行修改(包括重新剪辑、增删内容等),乙方不承担工作成果交付延期的违约责任,且甲方应就乙方额外增加的工作量按人民币 元/时(大写:每小时人民币 圆)的标准另行向乙方支付报酬。额外报酬的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迟不应晚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应向乙方支付最后一笔报酬的时间。
(7)若本片的相关行政主管机关要求甲方提交本片的声音部分进行审查,则乙方应无偿为甲方制作专供送审的声音内容。本片因行政主管部门的政治审查、技术审查等需要对乙方完成的音效制作内容进行修改的,非因乙方过错导致的修改,甲方应按人民币 元/天(大写:每天人民币 圆)(本合同所涉货币均为“人民币”)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额外增加工作量的报酬。该报酬应在乙方交付修改完成的工作成果后的 个自然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2 成果交付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第2.2条约定的音效制作成果交付甲方,且交付成果同时符合以下各款之标准的,即视为甲方完成相关义务。
(1)音频内容格式要求, 。
(2)音频内容质量要求, 。
(3)音频内容风格要求, 。
(4)音频内容存储形式: 。
(5)音频内容交付方式: 。
第四条 服务报酬4.1 报酬总额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履行本合同之各项义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报酬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乙方与其聘用人员之间就报酬收益分配、所得税缴纳等内部事项的约定与甲方及本合同无关。
(1)甲方支付第一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支付时间节点为乙方开展工作之日的 个自然日以前。
(2)甲方支付第二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支付时间节点为乙方完成全部配音工作之日后的 个自然日内。
(3)甲方支付第三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支付时间节点为乙方完成全部配音工作之日后的 个自然日内。
(4)甲方支付第四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支付时间节点为乙方完成全部配音工作之日后的 个自然日内。
(5)甲方支付剩余尾款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支付时间节点为甲方获得影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映许可证或发行许可证后的 个自然日内。
4.2 税费与收款凭证
4.2.1 甲方应通过 转账 方式将约定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收款账户:
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户号码: 。
4.2.2 第4.1条约定之报酬为 金额,乙方应缴纳之 税款,按第 项执行:
(1)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从每次应付乙方之款项中扣除(即乙方每次收到的款项金额为合同约定金额扣除税款后的金额);甲方应在每次付款后的60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提交该次付款的完税凭证,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税务机关规定的代扣代缴事项。
(2) 由甲方承担并代为缴纳;甲方应在每次付款后的60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提交完税凭证,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税务机关规定的代扣代缴事项。
(3)由乙方在每次收款后的 个自然日内向甲方开具实收含税款项对应之金额的 增值税发票。
(4)甲方每次支付的实际款项金额应为“当次应付款金额×(1+适用税率)”,乙方在每次收款后的 个自然日内向甲方开具前述实收金额的 增值税发票。
4.2.3 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而产生的金融机构收取的转账费用由 方承担。
第五条 著作权、署名权、荣誉权5.1 本片著作权
(1)乙方及乙方聘用人员为本片制作声音效果(包括且不限于配音、拟音、各类声音及音乐的剪辑与合成等)所形成的全部成果的所有权,及全部成果的著作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应确保乙方的的聘用人员已知悉并同意本条约定,并保证甲方不因聘用乙方从事本合同约定之义务而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甲方保证甲方提交给乙方的的各项资料(包括且不限于剧本、对白、同期声、音乐等),甲方均已取得所有权或著作权人、所有人的合法授权,并保证乙方不因从事甲方委托之工作无意间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本片的完整著作权由出品方享有,本片宣传、发行、播映过程中所制作的宣传片、宣传资料、剧集介绍、照片等音视频、图片、文字资料和拍摄素材的完整著作权亦由出品方享有;出品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对前述作品进行使用和开发经营(含衍生产品),前述作品相关具体权利的行使与收益分配,由甲方或全体出品方自行协商确定。
5.2 乙方及相关人员署名
(1)乙方及其主要工作人员就其工作享有在本片结尾字幕中表明身份的署名权,但音乐创作过程中的其他辅助人员是否署名,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若甲方决定署名的,相关人员信息及职务由乙方按甲方要求的形式提供。具体署名内容为:
职务
人员署名
(2)甲方根据本片的呈现效果需要自行确定乙方及创作人、辅助人员之署名信息的出现顺序、在画面中的存续时长、在画面中的位置及字体大小等。
(3)对于本片的宣传材料(包括且不限于宣传海报、视频花絮、宣传文字等)和音像制品(如DVD等),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给乙方及其主要工作人员署名。
5.3 本片获奖归属
(1)因涉及本片而需要参加或申请国内外各类影视行业展览、评奖的,必须以甲方或本片出品方的名义进行。涉及参加或申请国内外各类影视行业展览、评奖中的“音效制作类奖项”的,甲方应听取乙方的建议,但甲方有最终决定权;除前述奖项外的其他奖项申报,由甲方自行决定,并可根据申报需要,合理使用乙方及创作人的相关信息。
(2)若本片获得影视行业展览、评奖中的“音效制作类奖项”,相关奖杯、奖状、证书的原件归 所有,原件所有人应给予另一方一份复制品,奖金归 所有。除前述奖项外的涉及本片的其他奖项的奖品物归属,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必要承诺6.1 保密承诺
(1)在甲方对本片公开或播映前,本片的剧本、具体故事内容、摄制画面、摄制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剧组主创人员信息及其变化、摄制资料和摄制进度、与本片摄制相关的各种事实等),以及乙方和乙方工作人员履行本合同义务而接触的信息、完成的工作,均属甲方重大商业秘密,一经泄露即会给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因此,除甲方为宣传营销需要而将前述部分商业秘密披露或许可乙方披露外,双方均应保守前述商业秘密。
(2)本合同所涉及的各项条款均为商业机密,双方应予保密,未经一方许可,另一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内容向社会公众披露;因本合同签署、存档、财务等需要,双方将本合同内容披露给各自法务人员、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的,应确保其各自相关人员对本合同保密。
6.2 创作承诺
6.2.1 乙方承诺,本合同约定的由乙方完成的音效内容:
(1)均由乙方独立完成,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委托其他第三方从事相关工作。
(2)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包括且不限于无抄袭或剽窃行为等),并保证甲方免于因其向甲方提交之成果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第三方权益而遭受的任何索赔、责任、处罚和判决。
6.2.2 基于艺术创作与探索的基本保障,乙方:因参与本片音效制作而引致第三方或社会公众对乙方给予负面评价,或导致其声望、名誉受损或遭受其他形式损害,乙方不能向甲方要求任何形式的赔偿、补偿、道歉,也不应对甲方及本片进行任何形式的诽谤和指责。
6.2.3 本合同签署后至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前,乙方不得承接任何与本合同约定的工作相冲突的活动或从事任何影响其正常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活动。
6.3 解除承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双方均承诺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和第四百一十一条的任意解除权。
第七条 违约责任7.1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二章或第三章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的,经甲方或甲方许可的本片主创人员(制片人、导演等)提出,乙方应立即改正,并弥补因其违约而造成的甲方损失,且甲方可要求乙方按甲方的合理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而甲方无需因此额外支付报酬给乙方。
7.2 乙方未在本合同第三章约定的最后截止期限内交付符合验收标准的全部工作成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并自其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人民币(大写) (¥ 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其将全部符合验收标准的最终创作成果交付甲方时止。乙方逾期交付连续达 个自然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拒绝支付后续款项,并可要求乙方将其已收取报酬的 %退还甲方;乙方退还的报酬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就其损失继续向乙方追偿。但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交付延迟或双方协商一致延长交付截止日期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7.3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章或第三章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的,经乙方提出,甲方应立即改正;甲方未及时改正的,乙方有权中止履行后续义务,直至甲方改正后才应继续履行,因中止履行而产生的甲方各类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自乙方提出改正要求后,甲方未予改正日期连续达到 个自然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予退还已收款项,并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报酬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4 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第4.1条之约定或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其他付款职责履行付款义务的,甲方除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外,还应自其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履行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甲方履行完相应付款义务时止;甲方逾期付款连续达到 个自然日的,乙方有权停止工作,直至甲方履行完相应付款义务时止;甲方逾期付款连续达到 个自然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并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报酬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5 若一方未按本合同第4.2条之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除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外,还应自其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每日人民币(大写) (¥ 元)的标准向另一方支付逾期履约违约金,直至其履行完相应义务时止。
7.6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一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经另一方提出,违约方应立即改正;若违约方未在合理时间内改正,或无论违约方是否改正均已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则另一方选择要求违约方弥补因其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一切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双方因本合同及其相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按第 条执行:
8.1 向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受理费等维权成本由败诉方承担。
8.2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仲裁而产生的律师费、受理费等维权成本由失败方承担。
第九条 其他约定9.1 位于合同首页的双方联系方式,系双方沟通联络、发送通知的指定信息送达方式;涉及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同时以电子邮件通知方式和邮寄纸质版通知方式送达,方为有效送达。
9.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双方《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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