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项目合作保密协议书范文模板

时间:22-12-27 网友

2023年项目合作保密协议书范文模板

项目合作保密协议书范文

   本共同保密协议由以下双方于x年x月x日签署:

   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受其管辖、注册地址位于的公司(以下简称“提供方”)

   投资基金会,一家根据法律注册成立并受其管辖、注册地址位于的公司(以下简称“接收方”)

   以下将上述双方合称为“双方当事人”,单称为“一方当事人”。

   鉴于,双方当事人为了共同利益,将在“”融资项目中进行合作,交流信息。为此,双方同意签署本保密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的条件和规定对在项目合作过程中所获悉的另一方的信息(“保密信息”)予以保守秘密。

   第一条定义

   1、保密信息的定义

   保密信息指不为公众所知,又能为其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的所有信息、数据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的与研究、开发、生产、产品、服务、客户、市场有关的软件、程序、发明、工艺、设计、图纸、专有技术、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商业模式、公司决议等任何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保密信息既包括书面认定为保密或专有的,又包括口头给予,随即被书面确认为保密或专有的。

   上述所称的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的信息:

   a)在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提供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

   b)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

   c)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那里正当取得的,并且以该取得方所应了解为限,该第三方不是违法的获得和披露该保密信息;

   d)提供方向没有保密义务第三方合法披露并且被该第三方合法披露的;

   e)在没有接触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接收方独立开发取得的;

   f)接收方事先征得提供方书面同意而发布的。

   2、接收方和提供方

   “接收方”指:保密信息的获得方。

   “提供方”指:保密信息的 方。

   第二条保密义务

   1、接收方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样的措施,确保其安全。双方当事人同意只可以给予或传授给因履行所聘用之职务而必须并且适当地要求了解该等保密信息的雇员。双方当事人应将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记录存放在一个安全的、保险的地方。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的保密信息应被誉为有效地防范于任何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进行的入侵或使用。

   2、双方当事人相互承认任何一方自行提供给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及其中包含和/或有关的一切权利,是提供方的专有财产,接受方应考虑提供方的利益妥善保存。

   3、双方当事人同意双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双方在“”项目中的融资合作。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所提供之保密信息的使用,应只限于该等目的,除非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时,提供方另外以书面形式指明其他目的。如果披露时指明的使用目的与上述规定的使用目的不相符合,则应以披露时指明的`使用目的为准。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之目的。双方在此保证仅在与双方商定的项目有关时使用从另一方收到的保密信息,绝不为与项目无关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4、双方当事人承诺,双方当事人将对其各自及其雇员或代表,在其他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点因履行义务而知晓的所有内部商业信息严格保守秘密,绝不将该等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此规定特别适用于有关技术、设计、生产、经营或组织机构事宜的所有内部信息。

   5、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意图与第三方签署一份分包合同,因而不得不向该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则该方当事人应事先从另一方当事人得到书面同意。该披露信息之当事人与分包方并应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之前,按照与本协议相同的格式签署一份保密协议。

   6、若接收方与第三方合并、被第三方兼并或被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接收方不得向该第三方披露任何提供方的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将提供方的保密资料归还提供方,或根据提供方的要求予以销毁;但如事先获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收方可继续使用该保密信息。

   7、如果接收方被要求向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立即向提供方予以通报,以便提供方能以保密为抗辩理由或取得保护措施,并且应用尽适用法的所有程序来保护该保密信息,由此所花费的合理费用由提供方承担。

   第三条非权利授予

   任何保密信息的获得并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任何有关提供方所有的专利权或版权,也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有关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除了接收方有权为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合理使用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第四条知识产权

   1、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有关未经注册或未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文件和信息。

   2、因对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的使用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其归属。

   第五条违约和赔偿

   1、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2、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3、上述违约金数额并不影响受损害方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该等赔偿以受损害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

   第六条保密文件的归还

   在每一单独订立合同的项目终止之后,协议所涉及的由提供方送交给接收方的一切保密信息,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其他具体形式,以及接收方所作的复印件均需立即交还提供方,或者予以销毁,且有关销毁凭证应同时送交给对方。

   第七条一般规定

   1、对本协议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否则无效。

   2、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若本协议任何部分被宣告无效,当事人各方均应友好协商确定替代的规定,该等替代的规定应尽可能与双方当事人的原意相符合。

   3、提供方无义务保证向接收方所披露保密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也无义务承担所披露的信息所造成的任何特殊的、偶然的、后续的、间接的损害或损失,但该方应知所披露的保密信息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除外。

   4、接收方因使用提供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而引起第三方的诉讼、仲裁、扣押或没收、赔偿或补偿请求或其他权利要求,由此给接收方造成的损害和损失,提供方应给予赔偿或补偿;接收方对第三方任何合理赔偿或补偿,该提供方应给予补偿,但接收方错误地使用该保密信息的除外。

   5、双方都承认,如有违本协议,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将难以估量,并承诺:提供方可以向法院或有关的部门申请保护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该等权利的行使不影响其继续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和补偿权。

   6、一方没有履行本协议的规定或没有行使协议项下的权利或其他有关权利,并不构成该方将来履行该规定或其他规定、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有关权利的放弃。

   7、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获得对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本协议的生效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本协议文首载明的日期起生效,并持续有效。除非提供方提前九十(90)天发出书面通知给接收方终止本协议,或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但是按照本协议之规定对于在本协议终止前所披露的信息和文件的义务将不受影响,而将继续有效,继续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任何通过友好协商后不能解决的争议均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其他

   本协议用中英文写成,中英文版本各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中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代表公司签署

   签字:

   姓名:

   职务:

   日期:

   代表

   签字:

   姓名:

   职务:

合作保密协议书范文

   编号:

   本协议书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并生效。

   1. (以下简称“甲方”);

   ;

   邮政编码: ;

   2.? (以下简称“乙方”);

   ;

   邮政编码: ;

   鉴于:

   1.甲方与乙方进行技术及业务合作事宜,双方将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要求对方提供,并将拥有或已经拥有对方某些非公开的、保密的、专业的信息和数据;

   2.双方愿以本协议规定对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保密信息:指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的,属于提供方或其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所有或专有的,或提供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第三方的下列资料及所有在信息载体上明确标示“保密”的材料和信息。需保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集成电路设计版图数据、业务记录和计划、贸易机密、技术资料、产品项目、产品设计信息、价格结构、成本等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业的信息和数据。

   第二条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在接受保密信息之时,接受方已经通过其他 获悉的、无保密限制信息;

   2.一方通过合法行为获悉已经或即将公诸于众的信息;

   3.根据政府要求、命令和司法条例所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接受方在接受保密信息后,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1.对保密信息谨慎、妥善持有,并严格保密,没有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接受方仅可为双方合作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并且该公司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承诺保守该保密信息;

   3.接受方仅可为双方合作业务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直接或间接参与合作事项的管理人员、职员、顾问和其他雇员(统称“有关人员”),但应保证该类有关人员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4.若具有权力的法庭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要求乙方披露保密信息,接受方将(1)立即通知提供方此类要求;(2)若接受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信息,接受方将配合提供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要求所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得到保密的待遇;

   5.若接受方或有关人员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接受方须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提供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没有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五条 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如国家颁布有关产权资料的出口、再出口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条例,双方有义务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与管理条例。

   第六条 本协议的各部分构成完整的保密协议,并取代双方此前任何有关本协议所述事项的理解或协议。未经他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变更或修改。

   第七条 双方承认并同意,除提供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外,提供方向接受方披露保密信息并不构成提供方向接受方转让或授予接受方享有提供方对其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拥有的利益,亦不构成向接受方转让或其他知识产权等有关利益。八条 本协议接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对因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应在苏州仲裁解决。

   第九条 本保密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在双方合作期间和合作结束完成之后 年内持续有效。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授权代表)

   乙方: (授权代表)

合伙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发廊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发廊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家发廊,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发廊名字为:

   经营场所位于:,面积: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专业美发沙龙,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乙方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丙方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甲方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支付合伙债务;工资为底薪一千元加公司业绩百分之五为经营管理策划待遇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在合作期间,有任何一方未执行好本身职位工作以及合伙人的责任,拖累其他合伙人,可由甲方代表扣除其每月百分之50的分红及其扣除百分之50的工资。如情况恶劣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可甲方代表给予除名,退伙后按照入伙时的资金扣除一半为补偿公司的损失。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甲方同意方可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甲方为代表,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甲方__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10__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甲方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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