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技术保密协议标准版(五篇)

时间:22-12-27 网友

技术保密协议标准版

商业技术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在商业和技术合作中涉及的专有信息(如本协议第一款所定义的内容),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1.定义:

1.1专有信息的定义:

1.1.1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所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通信或与该产品相关的其他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

1.2“接收方”:本协议所称的“接收方”是指接收专有信息的一方。

1.3“透露方”:本协议所称的“透露方”是指透露专有信息的一方。

2.权利保证:

“透露方”保证其向“接受方”透露的专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权益。

3.保密义务:

3.1“接收方”同意严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接收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接收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

3.2“接收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透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令人满意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

3.3“接收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4.例外情况:

4.1“接收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

4.1.1有书面材料证明,“透露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透露的信息;

4.1.2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接收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

4.1.3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接收方”之外的他方公开;

4.1.4有书面材料证明,“接收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专有信息。

4.2如果“接收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接收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接收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透露方”,同时,“接收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透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透露。

5.否认许可:

除非“透露方”明确地授权,“接收方”不能认为“透露方”授予其包含该专有信息的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

6.补救方法:

6.1双方承认并同意如下内容:

6.1.1“透露方”透露的专有信息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

6.1.2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保护专有信息的秘密是有必要的;

6.1.3所有违约对该专有信息进行未被授权的透露或使用将对“透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续的损害。

6.2如果发生“接收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内容:

6.2.1“接收方”应当按照“透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接收方”承担;

6.2.2“接收方”应当赔偿“透露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等等。

7.保密期限:

7.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协议的条款。

7.2除非“透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

8.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

9.争议的解决:

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经 仲裁委员会解决。

10.生效及其它事项:

10.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10.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于协议签订前经双方协商但未记载于本协议之事项,对双方皆无约束力。

10.3本协议及其附件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但若附件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

10.4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技术保密协议标准版(二)

雇员: 雇主:)

为维护雇员及雇主双方的利益,经双方协商一致,雇员 (以下简称雇员)与雇主(以下简称雇主)于 年 月 日同意达成本保密协议,雇主同意雇用和/或继续雇用雇员雇员承诺为维护雇主的商业秘密遵守下列各条款。

1.商业秘密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所有信息,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涉及到雇主未曾发表/公开或公众可随时得到的技术、财务或商业资讯,诸如但不止于客户名单及名片,在接触的潜在客户名单,电话记录名单,价格资料,价格和报价信息,制造技术,涉及销售额及利润的信息,产品开发技术及开发计划,雇主的商业策略,程序,市场策略,以及涉及雇主客户的信息。

2.商业秘密的归还

雇主及雇员双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中止雇用关系,雇员必须立即归还雇主所有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文件,以及所有复印件,包括客户名单以及名片,价格资料,价格及报价方法信息,涉及销售额及利润的信息,雇主的商业策略,程序,市场策略,涉及雇主客户的信息,以及雇主个人及商业记录,和雇主其他的资产。

3.不得滥用或泄漏雇主的商业秘密

雇员在未得雇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雇用期间以及雇用结束以后的任何时间,均不得为其个人目的,或为他人使用其在雇用期间取得或得知的雇主的商业秘密。

4.不得诱使雇主的雇员

在雇用期间,以及雇用之后两年内,雇员在未得到雇主书面认可的情况下,将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地或间接地,以雇员、雇主、合伙人、顾问、持股人、董事、经理或者代理人的身份,为了其个人的利益,或代表任何其他个人、商号、合伙人、实体或公司,来引诱、招聘、雇用或企图雇用雇主的任何雇员。

5.延伸

若雇员违反了第4条中一项或几项承诺,则该条款将在雇员停止违反该承诺之日起,或在有关法律部门判决、强制其停止违反之日起,自动延长两年。两种情形以时间居后者为准。

6.违约补偿

雇员认识到,雇员对本协议第2,3,4,5,6条的任何一项的违约,都会给雇主带来不能弥补的损害,并且这种损害会持续下去,很难或不可能以金钱计算出损害程度。因此除按法律执行任何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外,雇员承诺雇主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来减轻损失,这些方式包括一些指定的和禁令,以确保雇员遵守协议。如果雇员构成对本协议条款任何一项的违约,雇员进一步承诺愿意承担律师费以及雇主与此相关的其他支出。

7.发明的所有权

A.雇员执行雇主布置的工作任务,和/或主要是利用雇主的物质条件(雇主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所有设计、图纸、技术规格、技术数据、以及其他记录发明的载体,其产权归雇主所有;不论上述发明其种类和产生方式如何,雇主依现行法律拥有对上述发明的所有权利。

B.雇员就此将已完成、发展中及构思中的发明的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在任何以及所有国家的所有专利权和所有专利权的使用,包括该发明权利的所有部分,连续及其延伸,无条件转移并无条件同意转移给雇主。这些发明是雇员在其雇用期间由其个人,或与他人一起,在执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和/或主要是利用雇主的物质条件的情况下完成的。

在本条款(第8条)中,发明亦包括发现、概念和主意,不论其是否会成为专利,只要其与达嘉产品线的设计和制造有关,包括但不限于装备、程序、方法、组合、技术以及任何改进。

C.如果申请、保护或强制任何或所有基于或相关于发明的专利权,确需雇员提交相关文件、提供相关协助时,在雇主要求并由雇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雇员应予以提供协助。

8.雇员的认可

雇员对以下各项表示认可,

(a).本协议中每一个承诺都是合理的和必要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雇主的合理的及应有的商业利益;

(b).任何违约都会给雇主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害;

(c).以禁令方式执行的补偿将不会影响雇员的生计。

9.可除性

双方同意限制雇员行为的唯一目的,只是为了维护雇主合理的及应有的商业利益。如果本协议中的一个或多个承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在法理上被认为限际范围太广,如时间、地域、行为或产品及服务等,则此等承诺的限际范围将可自动收窄至与适用的法律规定的限际保持一致,以便于执行,此等改变将不导致该等承诺的失效。

10.不放弃

雇主未有及时对雇员违反本协议中任何一条或多条承诺采取措施以维护自身的权利,并不意味着雇主默许雇员的违约行为,也并不意味着雇主放弃对违约责任进行追究,亦不意味着雇主放弃了要求雇员在今后需严格遵守本协议中任何及所有承诺的权利。

11.不分割

如果本协议中任何一个或多个条款或其他的应用行为出现任何方面的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的情况,则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以及任何其他的应用行为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强制执行性将不受任何影响或损害。

12.约束力

有关本协议裁决的约束对象及受益人为雇主、雇主的继任人、雇主指定的人、雇员、雇员的继承人、执行人、管理人和法律代表人。

13.转移

本协议条款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而且只能由雇主转移给雇主指定的第三方。

14.修改

本协议已得到双方完整的理解,此外别无其他任何口头的或书面的与协议相关事项的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得到双方的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达成。本协议应取代先前双方任何有关此类事项的协议。

15.透露协议的存在

为保障雇主本协议项下的权利,雇主可以告知任何第三方本协议的存在及其条款,雇主这样做将不需负任何责任。

16.解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此作出解释。

17.承认

签署本协议以后,雇员承认他/她已经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协议的每一个承诺,雇员认识到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雇员已经收到其中一份。

本协议中小标题只起提示作用,不具备任何实际涵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雇员: (签名) 雇主: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技术保密协议标准版(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科委 年 月 日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文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技术秘密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是每位职工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法手段泄漏、发表、使用、许可、出售、转让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三条各单位特别是技术业务和科研、人事、组织等部门要把技术保密工作列入工作规划,计划及经济责任制,使技术保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单位设立技术保密工作小组,由主管技术的领导任组长,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中心为技术保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技术管理人员兼管本单位的技术保密工作。

第五条技术保密工作小组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

一、技术保密工作小组职责

1、制订技术保密工作规划、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及保密协议,同时负责划定本单位内项目的密级等工作,并组织实施。

2、研究解决技术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3、对各部门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总结评比,并负责对泄密、失密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对重大特大泄密事件上报及协同调查工作。

4、组织职工学习技术保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

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

1、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技术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

2、贯彻执行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对本单位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报告泄密事件。

4、建立本单位保密管理及保密协议管理档案;负责保密协议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

第三章保密范围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被列入国家秘密的技术项目和列为企业秘密的项目、由本单位组织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不应为本企业外所知悉的,能给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制作方法、技术方案、计算机程序等。技术秘密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第四章技术保密管理规定

第七条各单位对载有技术秘密的文件材料、图纸、磁(光)盘、图像、声像等资料及样品,必须注明保密和密级字样,并根据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归档保存,严格查阅、借阅制度。

第八条本单位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必须与法人签订包括有保护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第九条在职职工和新调入职工应签而不同意签订包含有保护本单位技术秘密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本单位将予聘用的不予调入。

第十条对列入确认为上级和本单位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者有关合同课题组成员名单的科技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上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科研任务所涉及的秘密,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确有特殊情况需调离、辞职的,需与单位再签保密协议,并专档跟踪履行情况。未经同意强行离职人员,列专档跟踪调查,一旦有违规,通过法律程序保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离开本单位三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它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本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第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本本单位时,其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第十三条人事、组织部门在调入新职工时,应当主动了解该职工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以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科技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后,利用掌握或接触的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在实施或者使用时利用了本本单位所拥有的,涉及其本人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时,应当征得本本单位的同意,并按相关规定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未征得本单位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的,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保密义务的科技人员依法享有因从事技术开发活动而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无正当理由,在长时间内单位未支付奖励和报酬时,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变更或者终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本单位对外宣传机构的有关人员在发布(表)新闻、通讯和报告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人员对外发表文章时,不得涉及技术秘密的实质性内容,其稿件必须经技术保密主管部门审查,在确认不会造成泄密后,签字认可方可发表。

第十七条本单位及各部门档案馆存档案资料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应按照《档案资料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外单位人员、外商等来本单位培训、学习、参观、考察、洽谈生意等活动涉及技术秘密的,须报主管部门呈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接待参加访问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并按指定的路线和范围进行参观考察。

第十九条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发表论文、参加会议、参观访问、提供咨询、通讯联系、洽谈生意等时,应严格保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不透露和不向他人提供涉及载有技术秘密的资料和物品等。

技术保密协议标准版(四)

与 单位

保密协议

年 月

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与设计方在讨论关项目设计合同的相关事宜时,鉴设计方在服务甲方期间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机会;设计方明白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会对甲方造成损害。为保护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三方长远利益,甲乙双方以相互信赖为基础,双方自愿订立保密协议,共同保守双方的秘密,维护双方公平的合作关系。其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保密内容和范围

1.本协议所指的保密信息是指设计方及设计方人员在本协议生效前及本协议生效后通过任何方式接触或知悉的甲方的任何信息,以及虽属第三方但甲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

(1)设计方在合同期内开发设计内容,包括技术、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

(2)甲方现有开发和技术秘密及设计开发方案;

(3)甲方所有工艺技术资料、图纸和所有财务资料及数据;

(4)甲方尚未付诸实施经营战略、规划及生产经营数据;

(5)甲方销售方案、计划及客户资料;

(6)甲方采购计划及供应商资料;

(7)甲方提供之业务、经营、投资、人事及财务之相关资料(包

括但不限有关产品、技术、商业机密、战略及未来发展、工程、生产、市场推广、定价、售后服务、融资、资产、公司结构及管理等其它方面的信息资料);

(8)甲方与设计方交谈及讨论之有关产品、技术、财务、投资、人事及经营相关之内容;

(9)甲方与设计方往来或交易,任何有关双方业务合作或服务之契约。

2.以上保密信息的获得形式包括但不限:

(1)甲方以手写、打印、软盘、胶片、电子邮件以及其它可接触的方式或以口头方式提供;

(2)设计方及设计方人员在双方合作过程中通过观察、测试、体验、分析等方式知悉。

第二条:非保密信息

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记录、文件或资料:

1.已经公开的信息,且不是因设计方及设计方人员的披露所造成;

2.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公开的信息;

3.在甲方向设计方披露保密信息以前,设计方已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该保密信息,且设计方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相信该信息不受任何保密义务或规定的限制,可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三条:保密责任

1.设计方受本协议约束,仅限将保密信息使用在以“建设项目”为目的的作业中,不得用其它目的。

2.设计方及设计方委任之必要第三人,皆不能直接或间接披露部分或全部保密资料予不相关之第三人。设计方应当与知悉甲方保密

信息的设计方人员及设计方委任之必要第三人签署保密协议,确保该等人员承担与设计方相同的保密义务。

3.设计方对从甲方或者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的涉及相关工作的技术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设计方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委托顾问方,接受咨询方;

4.设计方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不对其复制,仿造等;

5.含有甲方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作品,如设计方及设计方人员发表论文、评定职称等,需要事先得到甲方书面认可;

6.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间内,设计方如发现有关保密信息被泄露,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7.如果甲方书面同意设计方向特定代表披露保密信息的,设计方应当与该代表签署书面协议,使其承担与本协议相同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8.如果法律规定或任何有关监管机构要求设计方必须对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得出的任何意见、判断或推论做出披露时,设计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以使甲方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9.设计方披露保密信息的范围仅限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任何有关监管机构强制性要求的必要范围。但在披露上述保密信息时,设计方必须尽力确保有关部门对披露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10.在双方合作终止的情况下,如甲方提出要求,设计方应立即将设计方或设计方的任何代表所占有的一切与甲方相关资料,包括基相关资料,由相关资料产生的或反映了相关资料内容的一切复印件、复制文本、总结、分析、摘要或其它文件或记录,交还甲方,并永久性地销毁任何以电子、磁性或光学载体形式储存的任何副本或复

11.设计方不得对外以任何方式宣传为甲方做过该项目设计,以防止竞争对手通过设计途经了解甲方技术机密。

12.设计方不再对甲方以外的客户设计同类项目。

13.设计方除有权为双方合作的目的而合理使用保密信息外,本保密协议不表明设计方对甲方的保密信息享有明示或默示的许可使用权或其它权益。

第四条:保密期间

除非甲方的保密信息被合法公开,设计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第三条承担保密义务,设计方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

第五条:违约责任

1.设计方同意在下述情况下对甲方作出全额补偿并保证甲方免受由此造成的损害、损失、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及执行该补充的费用)或责任:

(1)设计方知悉甲方保密信息两年内未经许可而使用保密信息;

(2)设计方知悉甲方保密信息两年内未经许可而披露保密信息;

(3)设计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

2.设计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设计方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3.设计方代表在服务期间知悉甲方保密信息两年内泄露甲方秘密的,设计方应该代表就泄密给甲方能够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知识产权

1.甲方提供的所有保密信息,其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设计方在本设计合同期间为本项目设计所产生的设计成果,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许可,设计方不得向其它任意第三方提供该设计成果。

第七条:争议与仲裁

1.若出现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及对本协议中条款存有疑议时,甲乙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原则,共同协商,共同解决。

2.当争议无法解决时,经任一方申请,应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上诉。双方约定的纠纷裁决地点为甲方所在地。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具文,与本合同书同等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技术保密协议标准版(五)

协议编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简述

接受方理解披露方已经或即将披露有关[ ]的资料,这些过去,现在或后来披露给接受方的资料以下称为披露方的"产权资料"。

有效条款

1.对披露方披露的产权资料,接受方在此同意:

(i)严守产权资料机密,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保护该产权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接受方为保护其自有机密材料所采用的措施),(ii)不泄露任何产权资料或源自于产权资料的任何资料给任何第三方,(iii)除用于内部评估其与披露方的关系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产权资料,以及(iv)不复制或颠倒设计该产权资料.接受方应争取其接受产权资料或能接触产权资料的雇员,代理,和分包商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或类似的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2.未准予任何权利或许可的条件下,披露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披露后五年以后的任何资料,也不适用于接受方能说明其具有下述情形的任何资料:(i)已经或正在变成(不是通过接受方或其会员,代理,咨询单位或雇员的不正确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变成的)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或者(ii)能书面证明接受方从披露方收到资料之前已经拥有或熟知的资料,除非接受方非法占有该资料,或者(iii)由第三方合法披露给他的资料,或者(iv)未使用披露方的产权资料,由接受方独立开发出来的资料.只要接受方采取勤勉合理的努力来减少泄密且允许披露方寻求保护令,接受方可以应法律或法庭命令的要求披露资料.

3.任何时候,只要收到披露方的书面要求,接受方应立即归还全部产权资料和文件,或包含该产权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给披露方.如果该产权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中,则应销毁或删除之.

4.接受方理解本协议(i)并不要求披露任何产权资料或者(ii)并不需要披露方进行任何交易或发生任何关系.

5.接受方进一步承认并同意,对于提供给接受方或其顾问的产权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披露方或者其任何一个主管,官员,雇员,代理或顾问现在或将来均没有进行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意思表示或保证,并且现在或将来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接受方应自己负责评估该产权资料.

6.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任何期限里没有享受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能解释为他已经放弃了该权利.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或规定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可执行的,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受影响.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分配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未经双方事先书面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除非本协议的任何意思表示或保证具有欺诈性,本协议业已包含了双方对合约事项的全部理解,它可取代此前的所有相关意思表示,书面材料,谈判或谅解.

7.本协议受披露方所在地法律管辖(如披露方所在地不只一个国家,则为其总部所在地)("地域").双方同意将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提交给地域内的非排他性法庭审理.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披露方(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mail:

接受方(乙方):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行:帐号:mail:披露方单位(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签字地点:

签字日期:

接受方单位(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签字地点: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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