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方:
供方:
为明确供需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现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
1、产品
型号规格
单价(元)
单位
数量
金额(元)
备 注
本合同最终执行优惠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其它费用
二、产品的包装:由供方按适合产品交付的通用方式包装。
三、交货
1、交货时间:于本合同生效后 天。
2、交货地点:
3、接货单位:
4、运货方式:
四、到货验收
1、产品的验收时间:于需方收货的当天完成。
2、产品的验收要求:需方按规定时间检验完毕后应于 天内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供方,逾期则视为产品的数量及表面符合合同约定。
3、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一方面妥善保管货物,一方面按前款规定时间通知供方,说明产品不符合同约定之处,并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
五、产品货款的结算及要求
1、合同签订之日,需方预付货款 人民币定金,(大写): 。
2、需方提锅炉前 日内,应付第二次货款 元人民币(大写):
。
3、产品验收完毕后,需方应付最终剩余货款 元人民币(大写):
元。
4、上述期限中的实际付款日均以款项到达供方账户之日为准。
六、需方责任
1、按合同约定接收和验收货物。
2、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
3、负责产品的卸货及就位。
4、经需方验收后,如因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应承担妥善保管产品和通知供方的义务。
七、供方责任
1、负责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产品。
2、主机质保期为产品到达工地后十二个月。
八、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采取妥善措施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并于三日内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否则,不能免除本合同约定的责任。
九、违约责任
1、如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款,应按合同金额每日向供方支付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供方有权相应延迟交货、调试日期。如需方延迟支付合同款达十五日,供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退还定金并要求赔偿损失。
2、如因供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产品,应按合同金额每日计取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但如供方延期交付产品是因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而顺延,则供方不视为未按期交付产品。
3、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因需方原因不按期收取产品,则视为供方已按期交付产品,需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相关费用。如产品是由需方自提的,应按合同金额每日千分之二向供方支付的仓储管理费。
4、需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供方协商,供方同意退货的,已收定金的,定金不予退还。
5、其它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的其它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十、其它约定
1、本合同规定应偿付的违约金、罚金、保管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供需双方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合同项下货物和产品在需方向供方付清合同总金额前,其所有权仍属于供方所有。
3、合同执行期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的未尽事宜,须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传真件也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管辖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双方各自所在法院管辖。
十二、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需方: 供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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