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第三方厂房租赁合同

时间:22-09-13 网友

第三方厂房租赁合同

【篇一:厂房租赁合同标准】

厂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地址:地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 甲方将位于的厂房(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为平方米。

1.2 本租赁物的功能为工业厂房,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须承担租用期间厂房的一切管理费用,其中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费和电话费等。

1.3 乙方应在本租赁地办理合法的营业执照、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书、相应的税务手续。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厂房严格按照经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和该厂房原规划设计的生产使用性质,用于从事 的产品生产。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该厂房规划设计的生产使用性质,从事上述约定之外的其它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1.4 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乙方的一切经济经营行为,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二条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2.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厂房。租赁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

2.2 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该厂房。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叁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应重新签订厂房租赁合同。

第三条 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3.1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确定承租该厂房时,应向甲方支付厂房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人民币壹拾万_元。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30日内,甲方将向乙方无条件无息退还租赁保证金。乙方缴纳保证金后,未实际租赁该厂房者,保证金作为乙方违约责任金,甲方不予退还。

3.2 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零元。

3.3 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支付方式和时间:每月的15号之前支付。

3.4 供电增容费

如需供电增容的,因办理供电增容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解约时,乙方可以移走自行添加变压器等设备。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日租金为每平方0.333元。月租金为每平方米10元,年租金总计为元。(大写:)

4.2 该厂房租金前三年不变。自第四年起,双方约定租金调整方式为: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

4.3 租金支付方式为 半年一付 ,乙方应提前在合同租金到期之日前一个月内,向甲方支付当年租金,并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的帐号,或按双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租金的 3 ‰支付滞纳金。因洪水、地震、或政府拆迁、征用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双方不得不中止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按实际天数计算房租。甲方开户行:帐号:户名:

4.4 乙方应于每月 / 日或该日以前按第4.3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物业管费总额的 / 。

4.5其他因共同使用产生的费用如垃圾清运等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 厂房的使用要求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5.1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安全管理意见》规定,同时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合同》作为合同附件,明确租赁双方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5.2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保证该厂房及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该厂房进行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凡发现乙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甲方有权书面告知乙方,责令乙方进行整改。

5.3 乙方增设特种设备,或者另需装修、改变技术工艺或改造有关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其中按规定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5.4 乙方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违反中国法律及政府对出租房屋用途有关规定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收回房屋。

5.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抵押或与他人调剂交换使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押金。乙方及第三方必须无条件退还出租房,且由乙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5.6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租赁物及其内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联络管理机构进行维修,并负担有关维修费用。若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甲方有权代为维修,维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非人为的火灾等,由甲方承担有关费用。

5.7 租赁期内,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增加水电,消防、通讯、收视等设施,费用自行承担。双方解约时,乙方不能移走自行添加的结构性设施,甲方亦不必对上述添加设施进行补偿。

5.8 租用厂房之内部卫生,设施保养、维护均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及通道作任何用途。

第六条 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6.1 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6.2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防火安全

7.1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园区的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安全生产。因乙方原因发生的火灾,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7.2 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7.3 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第八条 保险责任

8.1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自行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乙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物业管理

9.1 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9.2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成都市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条 装修条款

10.1 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

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 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十一条 转租、转让和交换

11.1 本租赁不支持转租、转让和交换。

第十二条 续租

12.1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

13.1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十五日,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七 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及其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13.2 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三十日,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在乙方收到书面通知七日内搬出厂房,逾期甲方有权处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13.3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一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叁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a.乙方向甲方交回租赁物;b.乙方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未提前告知者须向另一方支付三个月的租金做为违约金。

第十四条 甲方责任

14.1 甲方配合乙方完成立项等相关手续。

14.2 甲方将乙方所需的水电气等设施主线路及主管道配备到乙方指定的位置(限厂房及办公楼外)。

第十五条 免责条款

15.1 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变更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将按本条第2款执行。

15.2 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15.3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厂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厂房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厂房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该厂房在租赁期内被鉴定为危险厂房,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的。

(五)甲方已告知乙方该厂房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第十六条广告

16.1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设立广告牌,须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并报甲方备案。

16.2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关税费

17.1按国家及成都市有关规定,因本合同应缴纳的有关的税项及费用,由甲方承担。有关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第十八条 适用法律

18.1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以新津县人民法院作为争议的仲裁机构。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9.1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三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一)甲方发现乙方未按《安全生产管理合同》认真履行其管理职责,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且书面告知乙方责令其整改,乙方整改不力或逾期拒不整改的。

(二)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相关部门的批准,擅自改变该厂房规划设计的生产使用性质,用于从事第二条第一款约定之外其它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经安全生产监督、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即增设、改造特种设备,或者生产、经营、

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四)乙方转租该厂房、转让或与他人交换该厂房承租权的.

第二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20.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管辖。

20.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依法向新津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其他条款

21.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1.2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21.3 其他: 水费底度 ;燃气底度 ;用电底度 ;

21.4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贰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篇二:厂房租赁合同范本】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乙方(承租方):江苏巨贤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镇江新区绿色化工新材料产业园镇澄路园区5号楼1层,租赁面积(按房产证面积计算)双方确认为2580.34平方米。(租用平面图见附件)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研发实验室 ,乙方如需改变该房屋用途,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因改变用途所需办理的相关手续由乙方按规定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没收保证金、并赔偿因违约对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签订合同时预见到或可以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2014年 12月 1日至 2015年 11 月 30 日止。

第四条 租金、租赁保证金、开业保证金、水电费及付款方

1、租金:

该房屋租赁价格一层为14元/月/㎡,月租金为叁万陆仟壹佰贰拾元整(36120元)租金价格有效期为一年。

租金按(季)结算,每季度租金为壹拾万捌仟叁佰陆拾元整 (108360元)。乙方应当在签定租赁合同5日内,预交至本季度末的租金,以后乙方于每(季)的第 三 个月的 20日前预交下季度的租金给甲方。甲方收到租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合法有效票据。

2、租赁保证金: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三个月租金作为房屋设施保证金,计人民币壹拾万捌仟叁佰陆拾元整 (108360元)。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租用甲方房屋,且房屋恢复原样无任何欠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全额无息退还原房屋租赁保证金。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据。

3、开业保证金: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捌万元(80000元)作为乙方的开业保证金,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据。若乙方于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正常生产营业,则甲方将该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4、水电费:

(1)水费:若自来水户主为甲方,由甲方将水费按租赁面积分割水费给乙方,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据;若自来水户主为乙方,由乙方直接向自来水公司缴纳水费,由自来水公司出具合法有效票据。

(1)电费:若变压器的户主为甲方,甲方向乙方按1.2元/度收缴电费,由供电公司出具合法有效票据;若变压器的户主为

乙方,乙方直接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由供电公司出具合法有效票据。

5、付款方式: 乙方可以选择非现金方式支付,甲方的账号为321102*********0063509;开户行:镇江市丹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港信用分社

第五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 租赁物产权无争议

甲方保证在该房屋交付使用时该房屋无产权纠纷或可能的产权纠纷事项。除双方另有约定,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可能产生法律纠纷的事项,甲方应于交付房屋前妥善处理;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七条 租赁物的转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的全部或部分面积转租给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提前解除合同对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八条 租赁物的转让

租赁期间,若甲方转让该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应当在转让该产权前的两个月通知乙方,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租赁物的使用

1、租赁期间,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妥善使用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乙方应当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2、乙方在使用该房屋及附属设施期限内,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或危险应及时消除,应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乙方保证在合同终止时不影响甲方对该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再次出租或使用,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4、为保证该房屋及公共设施的安全高效使用,甲方有权制定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用水、电话和网络使用、办公时间等内容的各项管理公约并负责监督实施,乙方应当予以配合执行。否则视为违约,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租赁物的装修

乙方在取得房屋钥匙前,需向甲方提供装修图纸及消防审图合格证。

乙方不得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臵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包括所需的电话、网络、强电的内部布线以及整体水路管线布线,由乙方自行设计安排,但需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施工,投资费用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

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 租赁物的物业管理

1、甲方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该房屋进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2、乙方在签定本合同的同时,应当和甲方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签定物业管理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属合同;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另外聘请物业公司对承租区域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以没收租赁保证金,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甲方委托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乙方的电费、水费、租金代为收缴。物业公司将收取的费用打入甲方账户。

第十二条 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含在租金内,由乙方另行支付。

2、租赁期间,如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应由乙方支付。

第十三条 乙方的特别义务

1、乙方若为新办企业,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新区工商、税务分局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若为搬迁企业,应在三个月内将工商、税务变更到新区分局。

2、乙方企业入驻时,应按照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完整的备案资料供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存档;并按照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日常管理服

【篇三:正规厂房租赁合同以及租赁注意事项】

正规厂房租赁合同以及租赁注意事项

出租方: 承租方: (身份证复印件张贴处)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厂房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厂房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厂房座落、间数、面积、质量

1、出租方保证向承租方出租的厂房系本人共有,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

2、出租厂房概况:

出租厂房座落地址:

出租厂房用途:

出租厂房间数:

出租厂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出租厂房使用面积: (平方米)

出租厂房质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厂房租赁期限:租赁期共 年零 月,承租方自 年 月 日起将出租厂房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和保证金条款

1、租金每(季度)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2、租金按(季度)支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内,承租方应支付给出租方1个季度的租金;以后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付清下一季度的租金。

3、租金支付方式:

4、出租方收取租金时只提供普通收据,如承租方要求支付有效发票,则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发票税。

5、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在签定本合同书时,出租方收取承租方保证金每年人民币元正(大写:元整)。

第四条 相关费用

1、厂房在租赁期间产生的税收由承租方承担,不因本租赁合同无效,或撤销,或变更而变动,除非双方对此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2、租赁期间,承租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气费、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环境卫生费、治安费、装修费用等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租赁期间,厂房的使用权归承租方,包括出租方有所有权或独立使用权的厂房外墙、屋顶、及厂房的附属配套设施(厂房内的空地、汽车车位)等。

第五条 厂房变更与设立他项权利

1、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有以同等价格的优先购买权。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有旧出租方的权利和承担旧出租方的义务,旧出租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2、租赁期间,承租方如欲将厂房转租给第三方使用,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与出租方重新签定新的合同书,出租方有权没收原承租方的保证金。

3、租赁期间,出租方欲对厂房设立抵押权,须提前1个月告知承租方,承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租。如承租方在7日内无异议或不作为,则视为认可出租方的行为。如承租方作出决定终止本合同,则租赁关系自终止本合同通知到达出租方的次日起计算。出租方没有按以上约定告知承租方,承租方有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力,并追究出租方违约责任。

4、出租方设立其它他项权利,可以不征得承租方同意,但应提前1个月告知承租方。

第六条 厂房修缮

1、租赁期间,出租方应负责厂房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出租方承担。出租方只保证厂房能满足承租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

2、租赁期间,如厂房发生非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屋面漏水等,影响承租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通知之日起20天内予以修缮,超过20天的,承租方有权自行修缮。

3、租赁期间,如厂房有倾倒危险,或其它严重妨碍承租方正常居住的,或威胁到承租方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的通知后立即进行修缮或暂时补救,如果出租方对此怠慢,或不予以理睬,或采取维修保养措施不力,承租方可以退租或代出租方修缮。

第七条 出租方权利与义务

1、出租方保证如实向承租方解释和说明厂房情况和周边概况,应包括厂房权属、厂房维修次数、物业管理、治安、环境等,及如实回答承租方的相关咨询,否则视为欺诈行为。

2、出租方要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承租方提供租赁厂房。

3、租赁期间,如出租方确需收回厂房自用,必须提前2个月通知承租方。解除合同后,出租方应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000元正,并如数退还保证金。

4、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行为,则按照国家拆迁条例和当地的拆迁有关规定执行,出租方不作任何赔偿给承租方。

第八条 承租方权利与义务

1、承租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出租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承租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

2、租赁期间,如承租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出租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承租方应付给出租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50%计算,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的全部保证金。

3、租赁期间,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改变厂房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厂房和设备的毁损、倒塌,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厂房当年市场价值的经济损失。承租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如需要经政府审批的,则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施工。

4、承租方在厂房内的装修,在合同期满搬出时全部均属出租方,但安装的设备、物品除外。双方如无法达成协议,则承租方应自合同期满之日起7天内自行拆除,恢复至厂房原状。超过7天,出租方有权无偿保留或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承租方在合理数额内承担。

5、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正式通知之日起15天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如承租方短期内另找厂房确实有困难或另有其它特殊情况,则出租方应允许承租方延期20天,但承租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一次性交清租金。搬迁后5日内厂房里如仍有余物,如双方无约定,视为承租方放弃所有权,由出租方处理。

6、租赁期满,承租方需续租,应提前10天通知出租方,出租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天内应提出异议或与承租方协商续约;如在接到承租方通知之日起10天内出租方不予以答复,则视为默认同意承租方续租,本合同自动延长半年,自10天期满次日起计算。

7、租赁期满,承租方在同等租金下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条 不可抗力和例外

1、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

2、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当地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影响如持续2个月以上,任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3、合同履行期间,如非因承租方原因,厂房发生漏水、倒塌,或厂房被认为危房原因致使承租方无法正常居住生活的,则由出租方负责维护或修缮。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出租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20天内返还承租方支付的保证金和多支付的租金,其它有关问题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厂房所在地法院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则从其约定或规定。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2、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0天内对此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或补充说明。如果在10天内不予以书面回答,则视为其接受书面通知所述内容。在此情形下,双方应对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索赔

1、如果因出租方非正当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出租方应返回承租方多交付的租金及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并无偿给予承租方1个月内的时间搬迁。

2、如果因承租方非正当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租方应在合同无效之日起7天内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补偿金人民币5000元正。作为对出租方的间接损失补偿,否则,出租方有权扣留承租方已经交付的租金和保证金。承租方基于信赖而先期投入的各类费用,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

4、承租方逾期支付应支付的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付租金的1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1个月的租金。承租方如拖欠租金达30天以上的,则属违约,出租方有权收回厂房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5、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两份(复印件无效),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各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

3、本协议中的“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订颁布的条文;“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订的规章。

出租方签字: (盖印);住址: ;身份证件号码: ;电话:

承租方签字: (盖印);住址: ;身份证件号码: ;电话:

签合时间: 年 月 日; 第三方证明人: (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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