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买卖合同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交货项目清单
1.乙方在 年 月以前(或 月 旬内),向甲方交售农副产品。具体交货范围如下:
名称
品种
原产地
品级
数量(斤)
单价元/斤
金额(元)
供货
时间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含税)(大写): ,以上数量为预估数量,实际金额以及数量已实际到货双方确认数量为准。
2.根据买方需求,如需提前或延期供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供货。
第二条 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1.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双方协商确定的标准执行,没有标准或标准不明的,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买方所在地市场标准执行。
2.农副产品的包装,应确保产品交货时品相完整、无腐烂变质,采取符合产品特性的通常包装,包装物由乙方提供,不回收。
第三条 交(提)货方式
1.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 种方式执行:
(1)卖方送货。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 (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买方提货。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提货;
(3)卖方代运。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第四条 验收办法
交货之日起 日内在交货地点,按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验收,超期验收视为质量合格。
第五条 货款结算办法
乙方交付产品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在 天之内,通过银行转帐或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
第六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数量的,或者乙方逾期交货的,应照数补交,每迟延交货一日,乙方按少交或逾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的0.5%,向甲方赔付违约金。
2.乙方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甲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2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
3.乙方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同时应向甲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20%的违约金。乙方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有污染或疾病的,甲方有权拒收,并可按本条违约处理。
第七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20%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2.甲方无故拒收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应向乙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2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的,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4.甲方必须承担因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
5.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进行验收后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即视为默认符合规定。对于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他原因拒收,应负责妥善保管,等候处理,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甲方应按期向乙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不以违约论。对这些产品的处理办法,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农副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逾期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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