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度假村资产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江苏省电信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地址:连云港市新浦区兴隆路1号
负责人:
乙方(承租人):
地址:
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资产状况
1.1出租资产内容:1、六层主楼建筑面积约9000平方米;附属用房面积约700平方米及其院内相应土地使用权等。2、相关设施、设备等(包括电脑、电视、电梯、空调及办公家具等) ,详细资产内容以双方移交并确认的资产清单(见附件三)为准。
1.2资产坐落:连云港市东海县温泉镇温泉南路16号。
1.3使用性质或用途:餐饮、住宿、洗浴。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甲方自20 年 月 日(起租日)至20 年 月 日(终止日)将本合同1.1条所述资产交付乙方使用,租赁期为五年。
第三条 租金及租金支付
3.1租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年。
3.2租金支付:本合同下租金自资产交付之日起计算,每六个月结算一次。
乙方应于资产交付之日起 五 日内将当期(六个月)租金,计人民币 万元提前交至甲方;此后应分别于每年的 月 日、 月 日前支付下一期(六个月)租金,计人民币 万元。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支付部分的 1% 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甲方开户银行及帐号:市工行营业部 1107010009280*****
开户名称:江苏省电信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3.3电费结算:因温泉度假村与中国电信东海分公司温泉电信支局共用一块电表,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安装分电表计量双方用电量,并按供电部门规定的费用标准定期向乙方收取电费,如乙方延期14日及以上未交纳电费,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供电。此外,为保证停电期间双方的正常用电,商定由甲方提供柴油发电机,由乙方承担柴油费用。
3.4其他费用:租赁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供水、通信、有线电视及与乙方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税费等所有支出概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时交纳。
第四条 资产管理保证金
4.1乙方应于本租赁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纳资产管理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该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4.2 租赁期间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甲方均有权从资产管理保证金中扣除。
4.3资产管理保证金不足人民币100万元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4日内补足,经甲方两次催告且未按时补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4.4租赁期满,甲方应于双方办理完交接手续后14日内将资产管理保证金退还乙方。
第五条 资产管理
5.1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对租赁资产(房屋、设施设备以及室外环境等)进行必要的装修、改造、美化或增设他物。
5.2乙方对资产进行装修、改善或增设他物时,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约束性规定。
5.3 乙方对资产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等添附归甲方所有,租赁期间,乙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权,租赁期满且乙方不再续租,将无偿转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进行人为损坏,否则,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资产交接
6.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于20 年 月 日前按照双方约定的程序,将资产交付乙方使用。
6.2租赁期(包括续租期)届满后不续租的,乙方应于期满当日将资产完好并尽可能完整地交还甲方,同时结清所有承租期间发生的水电、通信、有线电视及相关税费等。
第七条 租赁期间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7.1有关公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管理及相邻户主间的协调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必要时可提请甲方配合。
7.2租赁期间,乙方承担资产管理、维修等职责,如资产及相关设施损坏,乙方应自行维修和恢复,如涉及结构及安全方面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相应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8.1甲方承诺对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无第三方对该资产主张权利。
8.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资产,并不干扰乙方对资产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9.1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法使用资产。
9.2乙方应妥善爱护甲方交付的各类固定资产及设备。
9.3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低值易耗品、钥匙、系统管理密码等各类资产,如损坏或遗失,须承担相应维修或赔偿责任。
9.4租赁期间,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9.5租赁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遭受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9.6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将承租资产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0.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收回资产,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并可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30万元违约金: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资产分租、转租的。
(2)利用承租资产进行非法活动的。
(3)拖欠租金达 2 个月及以上的。
(4)从事严重损害甲方或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
(5)资金状况或社会信誉明显恶化的。
(6)其他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均为违约。因一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足额赔偿。违约事实发生后,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无论是否已实际支付赔偿金,违约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个日历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3.1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的新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附则
14.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14.2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4.3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或代理关系。
14.4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
14.5本合同附件:1、安全协议书。2、廉洁协议3、资产清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
二〇 年 月 日 二〇 年 月 日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温泉度假村资产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江苏省电信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地址:连云港市新浦区兴隆路1号
负责人:
乙方(承租人):
地址:
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资产状况
1.1出租资产内容:1、六层主楼建筑面积约9000平方米;附属用房面积约700平方米及其院内相应土地使用权等。2、相关设施、设备等(包括电脑、电视、电梯、空调及办公家具等) ,详细资产内容以双方移交并确认的资产清单(见附件三)为准。
1.2资产坐落:连云港市东海县温泉镇温泉南路16号。
1.3使用性质或用途:餐饮、住宿、洗浴。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甲方自20 年 月 日(起租日)至20 年 月 日(终止日)将本合同1.1条所述资产交付乙方使用,租赁期为五年。
第三条 租金及租金支付
3.1租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年。
3.2租金支付:本合同下租金自资产交付之日起计算,每六个月结算一次。
乙方应于资产交付之日起 五 日内将当期(六个月)租金,计人民币 万元提前交至甲方;此后应分别于每年的 月 日、 月 日前支付下一期(六个月)租金,计人民币 万元。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支付部分的 1% 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甲方开户银行及帐号:市工行营业部 1107010009280*****
开户名称:江苏省电信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3.3电费结算:因温泉度假村与中国电信东海分公司温泉电信支局共用一块电表,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安装分电表计量双方用电量,并按供电部门规定的费用标准定期向乙方收取电费,如乙方延期14日及以上未交纳电费,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供电。此外,为保证停电期间双方的正常用电,商定由甲方提供柴油发电机,由乙方承担柴油费用。
3.4其他费用:租赁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供水、通信、有线电视及与乙方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税费等所有支出概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时交纳。
第四条 资产管理保证金
4.1乙方应于本租赁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纳资产管理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该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4.2 租赁期间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甲方均有权从资产管理保证金中扣除。
4.3资产管理保证金不足人民币100万元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4日内补足,经甲方两次催告且未按时补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4.4租赁期满,甲方应于双方办理完交接手续后14日内将资产管理保证金退还乙方。
第五条 资产管理
5.1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对租赁资产(房屋、设施设备以及室外环境等)进行必要的装修、改造、美化或增设他物。
5.2乙方对资产进行装修、改善或增设他物时,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约束性规定。
5.3 乙方对资产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等添附归甲方所有,租赁期间,乙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权,租赁期满且乙方不再续租,将无偿转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进行人为损坏,否则,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资产交接
6.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于20 年 月 日前按照双方约定的程序,将资产交付乙方使用。
6.2租赁期(包括续租期)届满后不续租的,乙方应于期满当日将资产完好并尽可能完整地交还甲方,同时结清所有承租期间发生的水电、通信、有线电视及相关税费等。
第七条 租赁期间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7.1有关公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管理及相邻户主间的协调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必要时可提请甲方配合。
7.2租赁期间,乙方承担资产管理、维修等职责,如资产及相关设施损坏,乙方应自行维修和恢复,如涉及结构及安全方面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相应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8.1甲方承诺对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无第三方对该资产主张权利。
8.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资产,并不干扰乙方对资产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9.1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法使用资产。
9.2乙方应妥善爱护甲方交付的各类固定资产及设备。
9.3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低值易耗品、钥匙、系统管理密码等各类资产,如损坏或遗失,须承担相应维修或赔偿责任。
9.4租赁期间,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9.5租赁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遭受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9.6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将承租资产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0.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收回资产,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并可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30万元违约金: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资产分租、转租的。
(2)利用承租资产进行非法活动的。
(3)拖欠租金达 2 个月及以上的。
(4)从事严重损害甲方或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
(5)资金状况或社会信誉明显恶化的。
(6)其他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均为违约。因一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足额赔偿。违约事实发生后,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无论是否已实际支付赔偿金,违约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个日历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3.1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的新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附则
14.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14.2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4.3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或代理关系。
14.4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
14.5本合同附件:1、安全协议书。2、廉洁协议3、资产清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
二〇 年 月 日 二〇 年 月 日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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