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江西项目部
施工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江西省消防条例》、《消防设计规范》等有关条款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甲方的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项目友好协商一致,签订广丰木雕城会展中心(一)期消防安装工程合同书,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会展中心(一)期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消防
(具体图纸以甲方提供的图纸为准)
1.4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本安装工程所需的材料由乙方购买且均由乙方对其质量负责,包含消防部门验收(含甲方自己施工的烟管消防部门验收)。
第二条 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按照以下方式结算:结算价=定额直接费下浮10%(含变更工程)+主材+税金,其中定额直接费、主材费用均以业主终审数量为准,税金指本工程的应缴纳的全部税收(税款由业主方代缴代扣)。
第三条 付款方式
3.1前期预埋甲方不付工程进度款。
3.2消火栓系统设备所有安装材料进场,并完成部分工程量,按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30%进度款。
3.3所有分项工程全部完成,经业主、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实际工程量支付20%。
3.4乙方将验收资料报送业主,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支付估价款的20%。
3.5其余部分待业主结算审计后2年内付清 。
第四条 结算方式
按审计结算为准。
第五条 合同工期
5.1 本工程施工总工期为:从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双方确认签署开工报告之日起算 。原则上与甲方同步。
第六条 质量要求及标准
6.1 符合国家、江西省有关消防安装的技术规范和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6.2 工程质量标准:按图施工达到图纸标准。
第七条 标外工程取费标准
7.1 图纸外或变更工程量按业主及甲乙三方认可的结算为准。
7.2 设计图纸外或变更,按变更图纸或甲方文字变更通知按实结算。
7.3 工程量增减的的签证:以签证为准。
第八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
8.1 本合同及标书(预算书)、合同附项;
8.2 甲方出具的图纸;
8.3 工程变更签证及隐蔽工程的签证;
8.4 与本合同有抵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第九条 适用法律、标准
9.1 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9.2 适用标准、规范:现行国家工程施工标准及规范。
第十条 双方代表
10.1 甲方代表: 口 代表甲方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力和履行本合同义务。
10.2 乙方代表: 代表乙方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力和履行本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的义务
11.1 在开工日期5日前准备工程开工需办理的各种证件、批件并提供水电供乙方使用。
11.2 负责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的总协调工作。
11.3 甲方提供用以施工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设计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4 如需变更的工程量,甲方应以书面形式下发通知给乙方。
11.5 甲方提供的图纸份数:施工图纸壹式叁份。
第十二条 乙方的义务
12.1 遵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协调工作。
12.2 乙方在竣工前负责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在竣工前发生损坏,乙方应自费予以修复。
12.3 甲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及时检测、验收,应由甲方负责,如损坏费用由甲方负责。
12.4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若因乙方管理不善产生质量及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负。
第十三条 进度计划
13.1 乙方必须按甲方批准的进度进行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工程进度的检查及监督。
13.2 因不可抗拒力量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可顺延。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查
14.1 乙方应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确保工程安装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及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4.2 甲方代表发现乙方在施工中不符合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必须按要求及时返工、修改,至合格为止。
14.3 乙方提出隐蔽工程或工序衔接的验收申请后,甲方应有二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或验收合格后24小时内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否则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继续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五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5.1 乙方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家、规格、材质报告、检测报告。(详情见合同附项),并事前告知甲方。
15.2 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在12个小时内由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进行验收。双方代表对材料设备验收时作好记录并双方签字,验收记录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5.3 在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对合同中规定的设备材料的品质、生产厂家,认为必要更改的,双方协商解决,对变更后材料设备差价,双方在合同总价款中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
16.1 本工程完工后,在验收前,所有产品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验收后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16.2 凡乙方所施工的范围确保通过消防检测中心检测。
16.3 乙方负责自开工至消防检测合格止的施工费用(不含检测费)。消防审核由甲方负责,验收由乙方负责。资料由乙方提供。
第十七条 质量保证期
17.1 本工程质量保质期为:非人为损坏的情况下,自本工程竣工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算 一年 按国家规定保修期为准(以消防验收意见书为凭)。
17.2 质保期满后,乙方负责终身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按成本计收。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8.1 甲方不按时付款,应承担未付部分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18.2 质量保质期满,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
18.3 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20%的合同违约金。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19.1 本合同由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即合同生效。
19.2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设计变更或文件与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 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分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9.4 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 期: 日 期: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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