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贸易买卖转运协议简单版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厂房以及配套场地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基本情况:
1、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 路,建筑面积 平方米厂房、附房及配套场地 平方米,见附图。
2、土地使用权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见《土地使用证明》。
3、厂房区域东侧在 米内、南侧到 米内、西侧到 米内、北侧到 米内。
二、厂房价格及其它费用:
1、厂房及其他附着物总价(含各项手续费用)计人民币 元;大写:
2、土地使用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 方每年元,支付给有关部门。
三、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厂房总价分二次付清,签约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1) 年 月 日前甲方把厂房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同时乙方在接受甲方厂房后支付人民币 万元,大写:
(2)其余房款应在甲方办妥相关证件、手续后 日内一次性付清。
2、以上付款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均可,逾期付款按银行利息的二倍处以滞纳金,如乙方逾期超过三个月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按厂房和土地总价的3%计;若甲方不能办理土地使用、四志签字、有其他产权纠纷或将土地、厂房抵押给任何第三方,则售房合同无效,甲方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所有的购房款,并按厂房和土地总价10%支付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四、其他约定:
1、甲方须保证乙方的水电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2、甲方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和厂(附)房产权买卖移交证明后,各项证明资料原件由买受方留存。
3、乙方所购产权房可以自由转让或出租给其他方办业、受让,承租方企业可以以本厂房地址进行工商注册。
4、厂区用地上所有的配套设施及附着物随该《买卖合同》的生效均归乙方所有;如需搭建必备的简易棚厦,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5、如遇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及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买受人遭受损失的所有补偿归乙方所有。
6、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确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过程后,则乙方有权支配和使用该厂房,甲方无权干涉。
8、本厂房的质量保修期为交付后一年内有效。
五、本合同主体及责任:
1、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2、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所系法定代表人,具有连带及担保责任)
3、产权买卖移交证明方:
六、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产权买卖移交证明方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民间贸易买卖转运协议简单版(二)
经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在执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
2.商品质量:
3.作价办法:
4.交货时间:
5.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6.质量检验及验收方式:
7.结算方式:
8.运输办法:
9.供方违约责任:
(1)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需方同意收货的,按质论价;需方不同意收货的,由供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而需方仍有需要的,应照数补交,按延期交货处理。完不成合同任务,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应交货总值%的违约金。
(3)包装不符合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应承担支付的费用和损失;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每延期交货一个月,应偿付需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违约金。
(5)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在需方代保管期内,应偿付需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达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外,并承担因而多付的运杂费和造成延期交货的责任。
10.需方违约责任:
(1)变更产品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规格给供方造成损失时,应赔偿供方实际损失。
(2)中途无故退货,应偿付供方以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违约金。
(3)自提产品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按照银行延期付款规定,偿付供方违约金。
(4)未按合同规定的验收办法和时间验收,应偿付供方因延期验收造成的损失;无故延期验收超过三个月即按中途退货处理。
(5)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按照银行延期付款规定偿付供方违约金。
(6)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无故拒绝接货,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金。
11.风险的承担
12.争议解决的办法
13.供需双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和非企业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立即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或合同管理机关查实证明,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
14.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有效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民间贸易买卖转运协议简单版(三)
(下称卖方)为一方, (下称买方)为另一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协议书。
经同意:卖方出售、买方购买 (下称货物),其数量、规格、价格详见清单A.
兹同意如下:
1.本合同所列条款,包括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以前双方所达成的一切协议。除双方授权主管人或代表同意书入本合同的条款外,其余一律无效。
2.买方须由卖方确认的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无追索权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即付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为末批货物从装运港启运后45天。信用证保兑费用由买方支付。
3.卖方须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
(1)整套清洁海运提单一式两份;
(2)发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两份;
(4)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检验报告一式两份。
4.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
5.交货:
(1)交货期为 ;
(2)装运港 。
6.装运条件:
(1)应卖方之要求,买方于每批货物装运前20天,将船名、船籍、预计抵
达装运港日期和载重吨位等以书信告知卖方;
(2)买方可指定 远洋运输代理公司作为其船运代理,并负责支付港口所有费用。买方应分别于船到达装运港前10天、5天、72小时、24小时,把船到达装运港的预计日期和时间,以及船到达装运港时,该船的吃水量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3)买方应在船达装运港前10天,将该船的详细情况,包括船名、船籍、预达日期、船长和船员之国籍,呼号、载重吨位、吃水、总长及按国际海运惯例所需的其他资料,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4)买方应将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单一份尽快提交给卖方。
7.货物装船后,凡发生货物短缺、损坏、变质,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货物之投保由买方自理。
8.买方应通过银行及时向卖方提供履约按金,金额为合同总值的3%,有效期为末批货物自装运港启运后30天。此按金作为买方部分违约但尚未涉及全部协议的违约罚金。买讲话吹2条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卖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没收上述3%按金并写信给买方告之理由。
9.买方须按本合同第2条所规定的日期前开立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对由此而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0.适用规则和章程:
(1)装运条款:见清单B;
(2)外轮在 港速遣费和滞期费收取规定,见清单C;
(3)滞期费率/速遣费率以及装卸结算法则刊行于 ,
应遵照 颁布之规则予以办理。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1.除保险公司和船方应承担的索赔外,凡涉及货物质量、数量和重量等争
执,双方应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 商检局或其下属单位进行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权上诉。
12.卖方因自然的原因而无法控制之因素,诸如不可抗力、政变、罢工、禁运、解雇等造成合同货物推迟交货或妨碍交货,卖方不承担责任。但卖方按买方之要求,应向买方挂号邮寄由 出具的证书,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 主管当局出具的证书。
(某一)
13.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被告方国家根据该国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该仲裁机构另有判定外,则由败诉方负责。
清单A
1.物品名:
2.货物规格:
3.数量:(由卖方定,买方同意溢短装总额之5%)
4.单价:
5.总值:U.S.D.
(每公吨价为 总值按实际交货数量而定)
6.包装:
清单B
装运条款
1.合同规定的每批交货日前20天,卖方应将合同号、数量、预定交货期写信告诉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2.每批货物装运前15天,买方应将: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号、载重吨位等须经卖方认可的项目以信件告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交货。
3.买方将委托装运港 远洋运输公司作为其海运代理,买方承担一切费用,买方将通过 获得该船进出装运港口的所有签证。
买方须于船抵装运港10天之前,将该船详情以信件告知卖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员人数、船员国籍、呼号、载重、吃水和总长等)。
4.船达装运港,卖方不能及时装货,由此而引起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则由卖方承担。
若15天装运期满而船未达装运港,则自16天起的仓储费和滞期费由买方承担。
5.卖方保证1个工作日连续24小时每个舱口的装货率为 公吨,滞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规定计算, 远洋运输公司按外轮停靠 港的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暂行规定,与买方直接进行结算。
6.货装完毕,卖方将合同号、品名、数量、载运船名和启航日期以信件告知买方。
清单C
外轮停靠 港装卸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规定(附件略)。
卖方代表: 签字:
买方代表: 签字:
民间贸易买卖转运协议简单版(四)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厂房以及配套场地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基本情况:
1、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 路,建筑面积 平方米厂房、附房及配套场地 平方米,见附图。
2、土地使用权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见《土地使用证明》。
3、厂房区域东侧在 米内、南侧到 米内、西侧到 米内、北侧到 米内。
二、厂房价格及其它费用:
1、厂房及其他附着物总价(含各项手续费用)计人民币 元;大写:
2、土地使用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 方每年元,支付给有关部门。
三、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厂房总价分二次付清,签约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1) 年 月 日前甲方把厂房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同时乙方在接受甲方厂房后支付人民币 万元,大写:
(2)其余房款应在甲方办妥相关证件、手续后 日内一次性付清。
2、以上付款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均可,逾期付款按银行利息的二倍处以滞纳金,如乙方逾期超过三个月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按厂房和土地总价的3%计;若甲方不能办理土地使用、四志签字、有其他产权纠纷或将土地、厂房抵押给任何第三方,则售房合同无效,甲方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所有的购房款,并按厂房和土地总价10%支付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四、其他约定:
1、甲方须保证乙方的水电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2、甲方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和厂(附)房产权买卖移交证明后,各项证明资料原件由买受方留存。
3、乙方所购产权房可以自由转让或出租给其他方办业、受让,承租方企业可以以本厂房地址进行工商注册。
4、厂区用地上所有的配套设施及附着物随该《买卖合同》的生效均归乙方所有;如需搭建必备的简易棚厦,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5、如遇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及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买受人遭受损失的所有补偿归乙方所有。
6、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确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过程后,则乙方有权支配和使用该厂房,甲方无权干涉。
8、本厂房的质量保修期为交付后一年内有效。
五、本合同主体及责任:
1、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2、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所系法定代表人,具有连带及担保责任)
3、产权买卖移交证明方:
六、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产权买卖移交证明方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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