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家禽买卖合同书(通用3篇)

时间:22-09-10 网友
家畜家禽买卖合同书(通用3篇)

家畜家禽买卖合同书(通用3篇)

家畜家禽买卖合同书 篇1

合同编号

出卖人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订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进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养殖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着公正、公正、诚恳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第一条:出卖人负责的养殖生产管理。买受人负责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销售。养殖的技术标准为。

第二条:出卖人承诺养殖的为只,

根据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养殖管理,并于商定日期前足额向买受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公斤。

第三条: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出卖人养殖的应当符合商定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买受人承诺负责包销。每公斤的收购价为。

第五条:买受人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养殖,预防畜禽疾病,提高养殖质量。

第六条:假如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供应畜禽种苗及预防治疗用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优待供应,详细价格为种苗元、预防治疗用药元。

第七条:因买受人在出卖人养殖管理过程中,因其供应的技术指导消失失误,或因供应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消失质量问题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养殖的,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自行担当。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自年月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需要商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签字

住宅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编:

买受人

买受人:签字

住宅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居民身份证号码:

托付代理人签字

居民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邮编:

家畜家禽买卖合同书 篇2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就马铃薯种薯购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品种、数量

1、品种:

2、数量:

二、质量标准

品种纯度不低于99%,单薯重50克以上,净度不低于97%,符合原种种薯标准(GB18133-)。

三、价格及付款方式

1、价格: 。

2、

四、验货地点及方式

乙方代表在甲方库房验货,验货方式实行随机取样方式,依据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可予发货。

五、交(提)货地点、时间 。

六、包装

袋包装、包装费用、装车费由甲方担当。

七、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必需根据乙方所验货的种薯足量供货。

2、甲方供应的种薯,假如因质量问题导致严峻减产或绝收者(由权威质量检测机构评定种薯质量及问题),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3、甲方必需准时将货运到商定的交货地点。

(二)乙方责任

根据合同商定准时将货款转入甲方账号。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内容的任何转变或变更需双方书面同意并签字后方为有效。

八、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和履行及就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的解决,受国家有关法律爱护,若发生违约问题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开户行:

账号:

签订日期:

家畜家禽买卖合同书 篇3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就机器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卖出、乙方买进后记机器。

第二条 买卖总金额为 。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 元整。

2、甲方必需在 年 月 日前将后记的机器安装于乙方总公司所在地的工厂。乙方未支付的余款,待交货时一次付清。

第三条 甲方于乙方按第二条第2项规定的方式支付余款同时,应将后记机器的全部权移转予乙方。

第四条 在甲方尚未将机器交付乙方时,若发生故障、毁损或遗失,应由甲方负责,亦即免除乙方支付价金的义务。

第五条 甲方保证后记机器所具有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交付前先行试机,以证明其性能。

第六条 有关后记机器的品质、性能,由甲方对乙方保证,并以三年为限。在此期间,若非因乙方的过失而发生自然性故障,甲方负有赔偿损失及修理的义务。

第七条 若发生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虽经甲方修复,而机器仍旧无法操纵,或其性能降低长达一个月时,乙方可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向甲方提出要求。

1、换取同种类机器。其条件为乙方须就已使用该机器的时间长短支付货款,每使用一年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该机器总金额五分之一的款项。

2、退还机器。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机器所应付如前1之款项,其余定金退还乙方。无论乙方是否使用,从甲方交付机器日始至乙方提出退还机器要求之日止,为使用时间。

第八条 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条规定的日期前支付余额以交换机器,则甲方无需催告,本合同视同作废,甲方得将该机器搬回。

甲方的机器搬运费、安装费以及搬回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担。甲方除上述权利外,尚可将定金没收,作为损害赔偿。

第九条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所列日期前交付机器,乙方得向甲方催告,于十日之内交付机器。此期限届满,甲方若仍旧无法交付,则本合同视同作废。乙方得恳求甲方退还第二条所列之定金以及与定金等额的损失赔偿。

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及见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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