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代加工合同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总 则
一、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二、甲方以本协议为基准,把协议规定的产品委托给乙方生产,乙方接受此委托, 并保证将合格产品提供给甲方。
第二条 本协议应用范围
一、本协议适用于根据此协议由双方缔结的、以书面形式确认的,所有具体的委托加工订货单(见第三条)。
二、所有书面签署的委托加工订单,如有不明确、不详尽之处,将按此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三、对此协议的任何追加、修改都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后再列入此协议,与此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条 委 托 加 工 订 单
一、在每次生产前,甲方需开立具体的委托加工订单,其一般条款由本协议规定, 补充条款在订单中说明,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委托加工订单的主要内容为加工的货物名称、数量、以及具体的特定要求等。
三、委托加工订单附属本协议,符合本协议中的一般规定,为本协议不可缺少的附件。
第四条 项 目 约 定
一、乙方保证按甲乙双方确定的委托加工订单和甲方提供的图纸要求进行加工。
二、乙方加工所需的原材料由乙方自行购买。乙方加工所需要的生产设备等均由乙方自行购置。
三、甲方负责制定所生产产品的图纸文件、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等所需的资料,并对乙方技术人员作必要的技术支持。
四、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最终以甲方的量具和其它检测设备经甲方技术人员检测的数据为检验标准来确定乙方所加工的产品是否合格。
五、乙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或透露甲方产品与乙方的关联,保护甲方产品的独立性,且不得将产品任何相关资料透露或转予第三方,亦不可授权第三方代为加工。
六、乙方所加工生产甲方委托之产品,其产品技术所有权、知识产权、技术信息、商业信息、财务信息等所有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抄袭、修改或复制,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复制品,不得自行加工销售予第三方,亦不得利用甲方产品技术自行进行同类产品研发。
第五条 产品质量标准与责任
一、乙方所交付的加工好的产品,按甲方的品质检验标准进行验收,产品性能质量应与品质检验标准相符(参见第四条之第三项)。凡不能达到检验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修,到符合甲方验收标准为止。
二、乙方所交付的加工产品在正常售出后出现的售后维护问题需乙方全部负责
第六条 订 货 与 交 货
一、交货期:乙方收到甲方确认的技术资料和订单后,乙方应及时安排生产,确保按甲方要求的交货日期进行交货。
二、甲、乙双方的订货单一经签署即不可取消,如需变更,要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要求向甲方供货。
三、乙方所加工生产甲方委托之产品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加上独特标记(在家具底部及外包装上盖印章标记),便于后期产品区分。
四、乙方在产品生产完工后,将产品运至甲方指定地点进行验收入库,不合格产品甲方有权拒收。
第七条 货 款 结 算
乙方所加工生产甲方委托之产品按照委托加工订单附属价格与甲方进行货款结算。
第八条 劳 动 保 护
一,乙方员工的各项事宜由乙方安排。
二,乙方在雇佣员工生产甲方委托加工的产品时,不论是何原因造成的工商事故或其它纠纷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违 约 责 任
一、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凡违约者,按照本协议约定条款处罚,未尽之处,双方另行协议处罚。
二、违约之处罚原则:违约者无条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及关联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因素之条款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违约,双方均不予以追究,相应损失各方自负。
第十一条 仲 裁 原 则
一、协议包括订购单等有关附件在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成,可由告诉方提请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二、仲裁原则以本协议及其附件为依据,依约履行。
第十二条 协 议 有 效 期
一、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若期间任何一方经判定有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法律追述权。
第十三条 其 他
一、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在意见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补充 修改。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合同附件:
委托加工订单
品名
材质
规格
数量
市场价
代加工项目
代加工费用
备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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