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配件合作协议
甲方(购方):
乙方(售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商业原则,经友好协商,配件采购达成协议:
一采购范围:经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向甲方提供配件的车型如下:奔驰宝马;(东本广本日本)本田;(风神郑州日本)日产;(天津广州日本)丰田;(海马福马重庆)马自达;蒙迪欧福特上海通用凯迪拉克雪弗兰等美国车系;德国(奥迪大众),(一汽上海)大众,长春奥迪;等等车型的:波箱发动机底部易损件覆盖件电器件加装件拆车件以及各车型特价件,以上车型乙方必须按照广州市场督导价位报与乙方。
二甲方义务: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所需配件车型相关的完整信息,车架号,发动机型号,变速箱型号,内外装饰板的颜色等,必要时提供相关配件图片,实物编码;如因甲方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导致乙方所发配件错误,相关的费用和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
三质量要求:乙方按照双方协商的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配件。原厂配件需要具备原厂包装,标识及合格证书;品牌货同时应达到相关的国家标准,属于强制认证的配件须有强制认证标志。
三发货要求:乙方必须代办发货,乙方将所定配件进行合理的包装(贵重的部件需向物流按乙方出库价投保)。选择信誉好的物流公司或者按甲方指定的物流公司发货,如因乙方包裹不合理导致的事件,后果由乙方承担,退货同理。所有因物流问题造成的相关事件,按照因果关系的法律裁定办法:甲乙双方先行平摊,维护修理厂业务正常开展;其次,由甲方在提货处开具相关的证明以及(零件和其包装)损坏的图片,然后由甲方协同乙方向相关物流公司索赔,最后按三方达成的共识进行赔付;反之同理(甲方退货或物流出现失误是同理)。
五发货时间:乙方必须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出,并且实时地跟踪货物的运输状况,确保货物按时到达甲方指定的接货地点。如因乙方没按时将货物发出,或运输出现问题而没及时通知对方(必须是在物流告知乙方的条件下),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甲方有权将该批配件金额 % %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
六质量保证:乙方承诺甲方新购配件的具体对象提出相应的条件:原装件.品牌件(过时方承担),专业厂(按厂商规定),拆车件(7 15天);协议保质期内,配件出现质量问题,原则上乙方无条件予以更换,但总的原则由过失方承担。对于涉及行车安全的配件(如srsabs方向系配件)等,以双方协议为准(由过失方承担),因乙方的原因,甲方有权拒付该项货款并可向工商部门举报。
甲方对于有保质期的配件,有义务在此期间及时准确地向乙方提供翔实地使用状况,或退货的真实原因(并形成文本报告),损失与耗费由过失方承担。
备注:新旧件不装不用,6天内通报乙方,15天内到达乙方所在地,相关费用由过失方承担。
七服务承诺:甲方根据自身的需要可以随时向乙方订货,乙方有责任有义务对甲方提交的代购配件计划,必须积极协助,对甲方的稀缺配件需求,责无旁贷地寻找。
八付款方式:甲方对乙方实行货款按先汇款后开增值税票,以防税金流失。(清单不含税金,开增值税票另加 %),其他的另议:
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未尽事应有双方协商解决。甲方: 乙方: 广东省广州市东鑫名车配件
负责人: 负责人:
电话:(公章)电话:
地址: 地址:
汽车配件合作协议(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自愿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销售 汽车零配等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三条 约订的方式向乙方销售商标号码为 的汽车用品等(简称货物)。
二、甲方销售给乙方的货物应是 原厂或合作公司生产(乙方指定配件)
三、乙方将根据甲方电话确认、传真确认、qq或e mail确认订购的汽车配件项目清单向甲方供应所需零配件.
四、乙方自己选择运输方式,委托运输公司办理货物的运输,并向运输公司支付运杂费用和保险费用。(因考虑到货物安全,所发货必须买保险)
如买保险的货物出了问题,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和运输公司沟通协调问题货物并告之甲方。
五、乙方验收合格的货物后,应在次月 日前向甲方付清本月甲方发货的货款。逾期支付时,应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在支付当次货款时一并付清。逾期未付款时,甲方停止向乙方发货。超过十五日仍未支付货款和违约金时,本合同终止履行。
六、本合同因乙方未支付货款而终止履行时,如乙方在未支付货款前已向甲方发出下次《货物订单》传真,则应向甲方另行支付订货价值 %的违约金。
七、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的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有关本合同的修改,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由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九、关于质保问题如下:
1.甲方确保所供应的零配件为原厂零件及配套厂用品(在乙方指定需要范围内),所以甲方向乙方发的货物上都有甲方的标签为证,无标签的甲方概不承认,如发现甲方有以假乱真的情况,甲方按假一赔十赔偿给乙方。
2.出现以下情况甲方不给予退货
a.经乙方确认代订的急件、期货。
b.乙方收到货物在当天未提出异议。
c.电器、灯具出门概不退货。
d.零件安装过、包装丢失、损坏的概不退货
十、甲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向甲方订购所需货物时,甲方会将订货清单传真至乙方,乙方认可后签字回传。如甲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供货给乙方(在厂家有货的前提下),按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赔偿给乙方。直至货物到达乙方为止。
十一.协议签定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方在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汽车配件合作协议(三)
汽车配件购销合同一: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代理甲方 系列汽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代理及授权范围
1.1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的系列汽车包括:
1.2乙方的代理区域为 地区。甲方授权乙方为以上 个区域总经销的权限,全面负责 个区域的销售和经销商管理。如因乙方串货行为造成甲方或者甲方的其他代理商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索乙方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每台车违约金为 元,同时,甲方应明令禁止其他区域的授权经销商在上述 个区域销售(该市场 年 月 日以前的供货车辆除外),否则视同甲方违约。
1.3乙方承诺每月向甲方的订货量不低于 辆,乙方负责保证年销售量不低于 辆( 辆),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1.4乙方的总代理权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5对于乙方代理的销售区域,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销售政策,原则上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对于自己以及下属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负无限连带责任。
1.6“商标”属于甲方所有的汽车产品商标。
第二条 订货及付款
2.1甲乙双方的结算价格见本合同的附件,该附件由具体的经销协议和订货单组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乙方需货时,应向甲方发出书面订单,一般应在每月 日以前向甲方下达下一月度订单,并在提货前全额支付所提车款
2.3 产品的销售在授权的区域内由乙方全权负责,乙方应依据或参照甲方确定市场指导价进行销售,严格禁止低于甲方确定的最低市场限价进行销售。
2.4乙方为销售 产品组织的各种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提供技术和人员支持。
2.5本合同规定以现金方式或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
第三条 运输方式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在办理相关出库手续后,乙方自行提货,并负担相关运输费用,甲方仓库地为交货地。
第四条 投标特别约定
乙方在参加投标过程中,甲方有义务按招标方要求出具相关授权文件,但乙方必须按相应情况遵守甲方在价格上的规定。
第五条 商标、工业产权和保密
5.1合同特指产品商标、图案及其他标记,属于甲方产权,经甲方书面批准后允许乙方使用,但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此种使用应随即停止并取消。
5.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甲方的工业产权。
5.3乙方在合同的有效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不得泄漏甲方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合同范围使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如乙方违反甲方规定,实施了串货行为,甲方可根据乙方违规销售的实际数量处以 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取消乙方代理权。
6.2如乙方低于甲方确定的最低市场限价进行低价倾销,甲方有权按照乙方实际销售的数量对乙方处以 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
6.3如甲方不能按照乙方规定交货,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整改和更换,以求达到乙方订单要求,对于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6.4原则上禁止乙方擅自更改甲方车辆的标准配置进行销售,对于确需改装的,乙方应提前向甲方立项并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对于擅自改装引起的维修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偿。
第七条 售后服务
7.1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质保书和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质保服务。
7.2乙方在销售完成后,应按甲方要求填写用户登记表,并应于每月定期以传真或其他形式向甲方返回用户登记表,以便于日后的售后服务和例行巡检工作。
7.3当乙方发生售后服务要求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服务要求和内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的12小时内给予答复,确认服务内容和时间,同时,甲方向乙方提供24小时售后服务热线联络服务。
7.4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汽车配件损坏,不在免费保修之列,乙方需支付甲方售后服务之费用。
7.5对于乙方擅自改装的部分,不在保修之列,对于甲方维修站因维护甲方利益而进行了维修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维修费用对乙方进行追偿。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或一方违约另一方单方解除合同而终止。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相关情况并向对方提供相应证明,在双方共同商议(或有关主管机关裁决)后,可以根据决议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及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且效力等同,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的 与本代理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乙双方确认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也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汽车配件合作协议(四)
甲方:
乙方:
丙方: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维修费的管理,保证行车安全,节减行政开支,克服分散维修带来的各种弊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机关运行成本,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投标标书内容,经协商就甲方统修的车辆现委托乙方为更换轮胎的供应方,丙方为拆装方,并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履行期限
协议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暂定一年。
二、甲方承诺
1.甲方将统修的公务用车车辆更换的轮胎委托乙方供货,丙方拆装。
2.公务用车车胎属于正常行驶磨损必须更换的,由统修单位提出,经定点修理厂家同意,附有关中介鉴定书,再经财政局行事科按投标书中标通知认可的车胎品牌确定后进行更换的,可按照投标标书内容另行计算补贴费用。
3.甲方车辆用户凭单位出具的汽车轮胎更换申请表由驾驶员在丙方更换轮胎。(轮胎更换申请表应注明产地、品牌、规格、型号、价格,并加盖甲方公章)
4.甲方将按照交与乙方的有效汽车轮胎更换申请表,一个季度与乙方结清货款。
5.甲方承诺乙方为其招标确定的单一品牌所需轮胎的唯一供应商,其供应品牌为: 。
6.轮胎供应价为:投标标书中标通知认可的价格,其中轮胎报价中应扣除安装平衡费用元/条交给丙方作为安装平衡费用。
三、乙方承诺
1.乙方应按照标书要求提供经营轮胎的许可资格证明,对出售给甲方的轮胎应实行质量三包,如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及时提供技术服务或更换新轮胎(以厂家质量鉴定书和有关部门签定书为准)。
2.所供应的新轮胎保证为原厂(通过正规渠道进货的)纯正轮胎,杜绝假冒伪劣轮胎装车(以丙方收货验证之前为止)。
3.保证轮胎库存充裕,随时供应。不及时提供轮胎,视情处理。
4.每季度在收到甲方货款后五日内结清丙方拆装轮胎费用(拆装费元/条,其中元由甲方汇给乙方,由乙方直接支付给丙方)。
四、丙方承诺
1.甲方委托车辆在办理汽车轮胎更换申请表审批后,随到随换,且更换轮胎必须在丙方修理厂内更换,不允许在服务门市部进行更换,如有违约,一经查实,且连续违规三次,甲方扣减其事前发生的所有安装费用。
2.保证24小时服务,不分上、下班、节假日,随时有人值班更换;
3.建立用户单车更换轮胎人工和微机两种档案,用户可随时查阅更换轮胎记录;并定期向甲方提供统修车辆更新轮胎有关情况;
4.凭借甲方出具的更换轮胎申请表到乙方领取新轮胎。
5.负责验收乙方供应的新胎外观、品牌、胎号和型号,验收合格收货后,轮胎出现问题自行负责。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可按投标标书中内容执行或双方届时另行商定。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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