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范本精选13篇

时间:22-09-09 网友

劳动合同范本精选13篇

劳动合同范本1

  雇主(以下简称甲方)与受雇职工(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 天。

  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 工作。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 。

  第四条甲方每月 日以 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乙方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为200%支付工资;

  3.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 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九条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保险金额为 元。

  第十条甲方应给予乙方 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乙方在医疗期内患病的医疗费用甲方负担 %。

  第十一条乙方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 。

  第十二条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

  3.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终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方破产倒闭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十五条解除乙方劳动合同以及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和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的,甲方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 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小时)。(年度)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电话:。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7.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劳动合同范本2

  用人单位(甲方):__

  地址:

  员工姓名(乙方):__x

  员工身份证号码:__x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签11月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期限从02月01日至02月18日止。原劳动合同书、变更协议书未变更部分的`内容,双方仍继续遵照执行。

  本续签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劳动合同续签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身份证号码:

  日期:

  日期:

劳动合同范本3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现居住

  家庭电话:手机:

  合同起止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订立条件

  第一条乙方保证符合甲方如下录用条件:

  (1)岗位技能:

  (2)工作经验:

  (3)文化程度:

  (4)其他条件:

  第二条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与其它任何单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

  二、合同期限

  第三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四条合同期限前 个月为试用期。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 部门从事 岗位工作。

  第六条甲方根据经营情况和乙方工作业绩能力表现,可以变更或调整乙方的职位和工作内容。

  第七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八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乙方实行 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十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遇节假日可以微调发薪日期。

  第十二条乙方试用期的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整(税前),转正后的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整(税前)。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乙方任职不同的职位和不同的级别享受相应的工资和奖金。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业绩、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资和奖金。

  第十四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标准,但不可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七条乙方依法享受各种休假期间,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乙方缴纳,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代为扣缴。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各项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一)

  (二)

  (三)

  七、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劳动工具。

  第二十五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六条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岗位规范、工作流程、操作规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甲方根据工作的需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教育。

  八、劳动纪律

  第二十八条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所从事职位的职责;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工作规范;爱护财产;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第三十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三十一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时,本合同相关内容亦相应变更。

  第三十二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劳动记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六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三)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第三十九条乙方参与甲方项目的`,在项目结束后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在项目未结束时辞职,乙方应当根据甲方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甲方无项目管理规定的,乙方应以其最后一个月的全部工资和奖金承担赔偿责任,并赔偿对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第四十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四)甲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甲乙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未到期,原劳动合同有效期顺延至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到期为止。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 个月。

  第四十五条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一)

  (二)

  (三)

  十、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四十六条下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乙方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六)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以乙方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按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十八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乙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申请,经甲方批准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职手续。甲方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在乙方办理好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五十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不辞而别,或者辞职未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职手续,除以其最后一个月的全部收入作为赔偿金外,应按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或拖延工作时间的,除非甲方认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则视为乙方辞职,甲方可通知乙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五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第五十三条乙方确认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送达 邮编: .

  第五十四条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均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五条甲乙双方签订的《职位说明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六条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日期:

  合同编号

  甲方__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_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 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于 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 元或按 执行。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乙方在试

  用期间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

  第九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执行。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二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接触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甲方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建设征地农转非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八)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已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乙方1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出现本条第(二)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一)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甲方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

  第三十三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甲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招接收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

  

  第三十七条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规定的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约定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四十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证机关(盖章)

  签证员(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范本4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等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方式确定乙方的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30日;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在地处 市 镇街(区) 社区(村)厂区(公司、门店)的 部门 岗位工作。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是 ,甲乙双方并按以下第()项明确:

  (1)乙方工作的岗位,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需安全、卫生和职业特殊保护的工作岗位。

  (2)乙方工作的岗位,属于国家规定的需安全、卫生和职业特殊保护的工作岗位,该岗位有可能对乙方身体的安全或健康主要在 方面造成损害。

  甲方将按特殊岗位和工种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安全、卫生和职业病的防护知识培训和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五条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权临时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3个月内),乙方应当服从。如甲方需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者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书加以确认,该协议书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方式确定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1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工作时间,不存在意义上的加班。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甲方经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以 (周/月/季/年)为计算周期,综合总工时符合国家规定。

  第七条在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情况下,因生产工作需要,甲方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乙方协商后,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工作,加班总时数符合国家规定。

  第八条甲方依据本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相关规定,每年适当安排乙方休节日假、年假、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等带薪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执行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按下列第()()种方式核发乙方工资:

  (1)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2)计时工资:岗位工种标准为 元/时,来计付乙方的月工资。

  (3)计件工资:甲方按公布的本单位制定计件单价制度,来确定乙方的计件工价及计付乙方的月工资。

  (4)不定时工资或固定工资: 元/月。

  第十条甲方根据单位的经营状况和工资分配制度、集体工资协商结果,适时调整乙方工资。

  第十一条甲方每月 日如期支付

   (当月/上月)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执行所在地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比例分别缴交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乙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依规定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乙方工伤或因工死亡,甲方按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给予工伤待遇或者因工死亡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包括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

  第十六条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护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及其他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须自觉遵守和执行甲方的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防护措施,进行生产和工作。

  第十七条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岗位工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及防暑降温等津贴,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第十八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及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公示和告知乙方;乙方应自觉遵守,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二十条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专业技术培训,应补充订立培训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双方应补充签订保密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竞业限制的年限、限制期按月经济补偿的金额、违约金等事项。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某项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新签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乙方擅自离职15天后或1年旷工屡计超过30天的,甲方可单方即时解除本合同,予以除名处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可追究乙方的违纪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解除,并由甲方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乙方不愿供职的(提前3天通知和告知原因);

  (2)乙方被判刑、送劳动教养,以及有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营私舞弊、罢工及怠工、不良行为等严重问题,或因失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和屡次违反劳动纪律、厂纪厂规经教育不改被给予开除处分的;

  (3)乙方服兵役、出境定居、自费留学和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的;

  (4)甲方有以暴力、威胁或有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侮辱人格,侵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5)甲方连续2个月以上不支付乙方工资的;

  (6)经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和严重危害乙方健康的:

  (7)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按本条(1)~(2)项解除合同的,甲方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按本条(3)~(7)项解除合同的,除乙方离职出境定居按规定需支付一次性离职费外,甲方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属本条(8)情形而解除本合同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辞退: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3)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甲方又无法调剂安置乙方的,或因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及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法律、法规和甲方单位规章制度允许甲方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乙方辞职:

  (1)乙方因结婚或照顾家庭等原因而要离职的;

  (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终结而本人要求离职的;

  (3)其他法律、法规和甲方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允许乙方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如未能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的,应当按乙方当年正常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对方。

  本条中属甲方辞退(1)~(3)项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需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其中,因患病和非因工负伤而辞退的,还应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属本条乙方辞职(1)~(2)项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2)项须按规定支付工伤相关待遇。属本条甲方辞退(4)和乙方辞职(3)情形而解除本合同的,按法律、法规和甲方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来决定是否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严重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开除、除名或辞退的除外),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已丧失或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且本人不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仍需住院治疗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在乙方正享受法定节日、各种假期及补休中的;

  (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如下法定终止条件之一出现,即终止:

  (1)本合同期已满,且不在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之内;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3)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乙方已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本条(3)(4)项终止合同的,甲方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第三十条经济补偿金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平月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金按该社平月工资3倍限额支付,并且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第三十一条确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甲方需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给乙方,并在15天内办结工作交接和解除或终止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手续,甲方不得无理扣压乙方的工资、个人证件及拒办相应的养老、失业救济等社会保险和乙方档案转移手续。

  九、违反合同责任

  第三十二条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情形:

  

  (2)乙方违约情形:

  

  十、调解与仲裁

  第三十三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应先到所属地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如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十一、其他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自保存一份,互相监督履行。

  第三十六条下列甲方规章制度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2)

  

  第三十七条双方约定(不够写可加附件)

  (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工时工作制度、劳动报酬标准无异议,并保证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不再就月工资金额和加班工资标准再追究对方的责任。

  (2)

  _

  (3)

  

  (4)

  

  (5)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范本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并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经与乙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承诺每月30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元,乙方试用期结束合格就发放正式工工资。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按下列条款执行: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元。

  (四)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按不低于本条第(三)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

  (五)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如:婚假、丧假、年休假等)期间的工资。

  (六)乙方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乙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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