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文化宣传策划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恩施市千宇广告有限公司企业文化宣传”的策划推广(包括广告创意、设计、制作、发布代理,以及营销、推广的计划、策略、提案)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合作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有限公司企业文化宣传”(以下简称“项目”)的策划推广,全权负责本项目的广告创意、设计、制作、发布代理,以及营销、推广的计划、策略、提案等合作事宜。
二、工作内容
1、宣传推广的总体策划思路及具体广告操作方案;
2、各阶段的具体排期计划、预算建议;
3、报纸广告、画册、宣传单张、展板、户外广告等创意、撰文、设计、输出、印刷、制作、发布等事宜;
4、针对目标消费群进行适当的市场调查;
5、营销、推广的计划、策略、提案;
三、广告运作规则
严格按照规范的广告策划流程进行。策划流程的基本顺序如下:签约立项——制定策略——创意构成——广告表现——客户审定——正稿制作——正稿确认——支付发布费——广告发布等。
四、双方责任与权力
甲方的责任和权力:
1、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各类图片和文字资料,并应对上述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而引起法律纠纷,其相关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责任或连带责任。
2、甲方有权及时地对乙方所提交的策划思路、广告方案、设计稿和其他书面工作文件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据此进行修改、调整,直至甲方签字认可方可定稿。但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应考虑乙方工作周期等因素,在乙方提交有关文件后,应及时、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的意见,以便乙方有足够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业务。
3、若签字定稿后,甲方再次提出修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应由甲方承担。若因甲方资料提供、审稿、定稿以及再次修改等方面因素所造成的工作延误,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与损失。乙方根据甲方签字稿输出及其他费用发生以后,若甲方还要再次提出修改要求,乙方根据修改稿重出及其他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双方合作期间,甲方有权对某些双方分歧较大之项目进行修改、调整。
5、甲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及时付款,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进行。
6、甲方在提出各种正式建议与意见时,应采用包括传真在内的书面方式,以增进沟通之效率,及未来之查证。
7、合作期内,甲方在事先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另行委托其他公司进行设计、制作、发布等广告、策划合作事宜,否则视为违约。
乙方的责任和权力:
1、乙方承接甲方的业务,应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委托的各项策划、设计、制作和代理业务,并为甲方资料保密。
2、乙方应主动提前向甲方索要各类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按甲方确认之正稿进行设计/输出/印刷/制作/发布等业务。若因乙方工作缘故导致成品与甲方确认之正稿不一致,从而致使甲方受损,乙方应赔偿给甲方相应的损失。
3、乙方所有策划方案及相关建议文案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汇报。
4、乙方需与甲方保持紧密联系,经常与甲方交流与沟通。
5、若甲方未能按本协议和各分项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付讫有关款项,乙方保留暂停策划、设计、制作、发布等相关工作的权利,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6、如因甲方未按照本协议和各分项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付款而导致撤版或罚款等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双方确认的计划发布,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五、收费条例
1、收费范围与标准:
a.本项目总金额为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b.定金:为确保合同执行的规范化,乙方预先收取甲方定金贰仟元,定金可在合作期结束时抵冲甲方应付款。若甲方在合作期中途单方面中止本协议的执行,此项定金转为甲方支付乙方的违约金。
c.策划费:甲方应在项目完成一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叁仟元;
d.合作期甲方支付了服务费,则乙方负责发布的报纸、杂志广告不另收设计费、脚本创意费,营销、招商、推广的计划、策略、提案不另收方案创作费;
2、结算方式与时间:
a.定金:本协议书签定后,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汇至乙方帐户。
b.策划费:待整个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甲方付完乙方尾款。
六、知识产权
本合同所完成之成品或所确认之设计稿件,在所有款项结清后,其所有权归属甲方所有。在所有权归甲方后,乙方仍有权未经甲方同意,用所设计之作品参与公益、专业、行业或各类组织机构的竞赛评比活动。但乙方不得用于除此之外的其他目的与事项。
七、违约责任
1.乙方的有关报价资料若未经甲方签字认可,乙方就进行单独成品制作或媒介发布,均视为乙方违约,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2.乙方除自然力、政府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外,应按本协议或各分项合同约定之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执行本协议或各分项合同,及对乙方进行直接经济损失索赔。
3.各分项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非因乙方原因,甲方中途终止执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及时纠正,如甲方不能在通知的时间内纠正,则视为甲方违约,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终止执行本协议和有关部门分项合同。
4.如甲方未能按本协议或各分项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付款,使乙方不能及时开展各项工作,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工作延误或影响,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或责任,乙方保留单方面终止合作的权力。
5.滞纳金:如甲方逾期7日仍未付款,则须自本协议或各分项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算起,每日按拖欠款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如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决定工作推迟,则收款时间相应顺延。
八、中止合作的条件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或各分项目合同各项规定的,对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予以及时纠正;如一方不能及时纠正,则另一方有权中止本协议或各分项合同的执行。
九、甲乙双方可在协商一致情形下,以附件形式补充其他条款。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约日期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委托人: 委托人: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号: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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