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述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是根据装卸港口的位置不同进行的划分。在同一国家不同港口之间的运输是国内货物运输,又称为”沿海货物运输”;而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往另一国港口的是国际货物运输。在中国,两种合同中使用的运输单据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
2.班轮运输合同和租船运输合同。这是根据合同形式不同进行的划分。按照固定的船期表、固定的港口挂靠顺序有规律进行的运输是班轮运输。班轮运输中通常以提单作为口头或书面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据。不是按照固定的时间和航线,而是按出租人与承租人专门商定的条件进行的运输是租船运输。租船运输中双方缔结的是租船运输合同。常见的租船合同包括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三种形式。但中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只包括了航次租船合同,而将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一起规定在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中。
3.散货运输合同、件杂货运输合同和集装箱货运输合同。这是根据承运货物不同进行的划分。所谓散货是指货物在装运以前没有进行包装,而是直接装载在船上的通舱或货舱隔成的小舱中的货物,如谷物、糖、油等。所谓件杂货是指包装成件或本身是可计数的货物,如一箱衣物、一辆汽车等。所谓集装箱货是指装载在集装箱这种新型的包装运输工具中的货物。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1、双务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同时负有将货物安全、迅速运至目的港的义务;托运人则享有如数完好收取货物或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同时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2、有偿合同。承运人是以将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所提供的运输服务为代价,同时取得运费报酬;而托运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则以支付运费为代价。
3、直接涉及第三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只有双方,但却直接涉及第三者,即收货人。收货人是第三方时,其虽然并未参加合同的订立,但根据合同的规定却有权直接取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并受合同约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收货人成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提取货物,请求赔偿和提起诉讼等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与此同时,收货人亦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合同规定运费到付,收货人一般应在提货时向承运人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
4、通常属于要式合同。一般说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这就明确规定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而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采用承运人或航次租船的出租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事先拟定的标准合同格式。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
1、承运人、托运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包装等基本情况;
3、装船港、到达港、中转港名称;
4、运费及其支付方式;
5、违约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与托运人磋商订立,订立的过程也分为要约和承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发出要约的可能是承运人,也可能是托运人。承运人发出要约称为揽货,托运人发出要约则称为租船定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口头订立,也可以书面订立。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后,可能因法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解除。海商法规定了以下三种合同解除的情况:
1.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2.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回给承运人。
3.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但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在我国港口装货所发生的理货费,应在合同中明确由买方或船方负担。因为我国港口一般是由船方申请理货和收受货物,卖方不负担此项费用。
进出口合同还应注意常见的漏洞及差错:合同的客户名称写得不全或字母不准;客户的电挂、电传、传真等忽略或忘记写上;价格计算有误或阿拉伯数字与相应的大写不符;包装条款含混不清;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前后矛盾;唛头标记不明确;目的港选择不当;装运港规定过死或出现原则错误;装运日期安排不合理等等。
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注意事项
1、 在cif或cfr条件时,货物运输应注意如下事项:
(1) 装运期避免“双到期”,一般应争取结汇有效期长于装运期15天,以便货物装船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结汇手续。
(2) 不能接受一笔货物在短期内分若干批出运的条款。因为在规定期内,如无适当的足够数量的船舶,就会影响这批货物的出运。
(3) 出口装运港口,尽可能争取订为“中国港口”,或者订为几个中国港口,由卖方选择。
(4) 目的港要明确具体,不要笼统订为“**地区主要港口”以避免由于含义不明,给安排船舶造成困难。如买方提出几个主要港口,并选择其中任何一港交货时,应在合同中有以下明确规定:选卸港费(optional charge)和所选目的港需要增加折运费、附加费等,应由买方负担;买方在开信用证的同时,宣布最后目的港;供选择的港口必须在同一航线内,不应跨航线选卸港口,所选卸港最多不要超过三个。货物运输费用应按选卸港中最高的费率及附加费计算。
(5) 在不以联运方式承办运输的条件下,一般不接受内地城市为目的地的条款。对于内陆国家的贸易,应选择其最近的,我方能安排船舶的海港为目的港。
(6)当从起运港到目的港必须经过转船时,信用证上要明确规定“允许转运”。
(7)关于装卸费负担的条款由于世界各地的港口对incoterms有不同的解释和不同的习惯作法,因此,我们在签订cf或cif的出口合同时,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由谁负担,以免扯皮。
(8) 不能接受在合同上规定限期运抵目的港的条款。因船舶在海上航行,很难保证到达目的港的时间。
(9)关于指定装卸码头,仓库的条款。对于买方要求指定装卸码头及仓库的条款,一般不能接受。如有特殊情况,应根据货量的大小和所指定的装卸码头及仓库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10) 关于大宗出口商品出具提单问题。对于大宗的出口商品,通常采用程租船装运,同时签发租船提单(b/l under charter party)。对于这种提单,银行一般是不接受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商定双方可以接受的提单,以便作出相应的安排。
(11) 关于大宗货的溢短装条款对于大宗货物,应订明溢短装条款。一般为增减5-10% 。
2、 在cif或cfr以外的条件时,货物运输应注意如下事项:
在我国港口装货所发生的理货费,应在合同中明确由买方或船方负担。因为我国港口一般是由船方申请理货和收受货物,卖方不负担此项费用。
进出口合同还应注意常见的漏洞及差错:合同的客户名称写得不全或字母不准;客户的电挂、电传、传真等忽略或忘记写上;价格计算有误或阿拉伯数字与相应的大写不符;包装条款含混不清;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前后矛盾;唛头标记不明确;目的港选择不当;装运港规定过死或出现原则错误;装运日期安排不合理等等。
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应当按照海商法的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往往涉及第三国的法律规定,在合同中应明确法律适用及纠纷处理方式等问题。另外,运输单证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承运人应当按照单证记载的要求,认真填写,避免因填写不清而导致纠纷。
如何判断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除依照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除依照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在什么情况下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范本一
订立合同双方:
(简称甲方)委托 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 计划外托运 (货物),乙方同意承运。
根据《合同法》和 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 吨位船舶一艘(船舶 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 港运至 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 货物于 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 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3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 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需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 方负担。
第六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 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 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费用
按 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 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 ,全船运费为 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 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 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交 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 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 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账号:
年 月 日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范本二
承运人: (甲方)
托运人: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运输方式
甲方调 吨位船舶一艘,按照乙方的要求由 港运至 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装船时间
乙方于 年 月 日将货物集中于出发港,由甲方负责装船(也可以由乙方装船,甲方指导)。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 日内装完货物。
第三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船之 日起日运至到达港。逾期运到,甲方须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
第四条 卸船时间
船舶到达后,乙方负责卸船。乙方应在 时内卸完货物。因乙方责任迟延卸货的,每迟 支付 违约金。
第五条 运输质量
甲方应当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灭失的,由甲方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运输费用
双方约定,乙方按每吨 元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 元。港口装卸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预付运输费用 元。在卸货后,双方据实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同意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
第九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承运人: 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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