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商铺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在 农贸市场号商铺,间数,建筑面积m。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__年 月 日至__年 月 日。
第三条:__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物业管理费 元。2共计(大写)整, 元。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于每年1月10日前缴清下一年度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第五条: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及其它等费用。
第六条:租赁房屋的用途:乙方在租赁期间,只可经营与菜场相关类,全部经营的商品均不得设置在营业用房之外。
第七条:乙方在租赁期间对甲方的房屋及安装的设备有运用权力,同时也有爱惜的义务。并担当承租房屋的日常修理及所产生的费用,因损坏房屋或设备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修理和赔偿。在房屋装修时,不得任意转变结构,必需转变房屋结构或转变设备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前方可施工。乙方在租赁期内所用去的水电费按甲方规定统一交纳,如逾期交纳,则按每日5%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在所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必需在一个星期内补足保证金,否则按欠水或电费的类型在下个月停止运用。
第八条:在经营运用期内,乙方必需依法办理各类经营证照,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乙方如违规或违法经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营业用房优先承租合同》、《营业用房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承租费用以及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九条:租赁期内,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将承租的营业用房转租给他人的,甲方有权收回营业用房,并且不归还其所交纳的租金及租赁保证金;如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新承租人必需无条件接受本次拍卖的全部规定,并由乙方(原承租人)负责会同甲方和新承租人办理租赁的营业用房和保证金转移手续。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乙方已交纳的租金及其它费用:
1.乙方不交付或者不按商定支付租金达一个月以上的;
2.乙方所欠各项费用达20X 元以上的;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规定,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从事违法、违规经营的;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将出租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第十一条:租赁期间,乙方如要装修,须向甲方市场管理办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经甲方管理办同意前方可实施装修。租赁期满,乙方在房屋租赁期间所添置的设备和装修、装饰,租赁期满由乙方自行清场,与甲方无涉,甲方不负任何补偿责任,但与房屋结构相连的装修、装饰部位则不能撤除,归甲方全部。同时乙方不得擅自破坏房屋结构及房屋的附属设备,否则应予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在租赁期内,乙方如遇承租的营业用房因城市建设或甲方发展需要改建、拆迁时,由甲方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届时乙方必需按要求无条件搬迁,甲方不作任何补偿,但未到期限的盈余租金,将依租赁协议按日结退。
第十三条:乙方要做好有关用电用火等安全工作:市场内禁用任何形式的明火,禁用任何形式的油炸以及产生任何油烟的加工作业或有肯定超声,营业房内不得私自接拉电线,时辰留意安全作业如发生任何事故,则全部责任与损失由乙方自行担当。
第十四条:乙方未按要求修理承租的房屋,造成乙方或他人人身受到损害或财物毁损的,由乙方自行负责或赔偿他人损失。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运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X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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