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铁施工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拥有的施工设备租赁给乙方使用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设备
1.1 本合同租赁的设备详见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盾构机、钻机、吊车、混凝土泵车等。
1.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数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使用设备,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设备转让、转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本合同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__月__日起至 年__月__日止。
2.2 租赁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租金。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3.1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3.2 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租金的50%。支付日期为租赁期满前一个月。
3.3 乙方支付租金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设备使用、维护等相关培训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 维护及维修
4.1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操作规程和维护要求使用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2 租赁期间,设备的所有维修、保养及更换零部件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3 乙方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由甲方负责维修。因乙方操作不当导致的设备故障,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保险
5.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租赁设备办理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5.2 保险合同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5.3 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保管保险单据,以备甲方查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应付租金的1%作为滞纳金。
6.2 乙方未按照约定使用设备,导致设备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的,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6.3 甲方未按照约定提供设备的,应支付乙方应付租金的1%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约定
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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