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上海市民办高校
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党对民办高校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民办高校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民办高校董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决策机构,学校行政班子是学校行政管理机构,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组织在学校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起领导作用;在学校的办学方向和改革发展中起保护作用;在学校的依法办学和维护各方权益中起监督作用。
第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登记成立的民办高校,应同时报中共上海市民办高校工作委员会(简称市民办高校党工委)申请建立学校党组织。
学校党组织应与学校同步建立;学校党组织负责人的审批应与校长的核准同步进行;学校党组织工作应与学校行政工作同步要求。
第五条 市民办高校党工委是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简称市科教委)派出机构,负责上海市民办高校党建工作。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六章 建立党组织的基本条件
1、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党支部,设党支部书记。正式党员为7人以上的民办高校,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其中:正式党员7人至12人的,党的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为3人,设党支部书记一人;正式党员13人至19人的,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为5人,设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各一人。
2、正式党员20人以上的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为5至7人,设党总支书记和副书记。
3、正式党员50人以上的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简称基层党委)。基层党委的组成人员一般为7至9人,设党委书记和副书记。
4、设立基层党委的学校,一般应同步设立基层纪委。基层纪委的组成人员一般为3至5人,设纪委书记一人。
第七条 建立党组织的审批
1、新批准建立的民办高校,由市民办高校党工委负责建立学校临时党支部,并指定临时负责人。临时负责人人选在学校党员干部中推荐,必要时也可在校外党员干部中推荐。人选拟定后,应听取所在学校董事会成员、正副校长、党员、教师的意见。学校临时党支部在市民办高校党工委指导下做好建立学校党组织的工作。
2、学校基层党委的设立以及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候选人,由市民办高校党工委报送市科教党委审批;学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设立以及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市科教党委授权市民办高校党工委审批;学校党组织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由市民办高校党工委审批。
3、学校下属党组织的建立和正副书记候选人由学校党组织负责审批,并报市民办高校党工委备案。
第八条 党组织的选举和任期
1、学校临时党支部建立后,条件成熟应适时召开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审批和选举事项,按选举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2、学校党的各级委员会应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党委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第九条 党组织的换届程序
1、提交请示和总结。学校党组织任期届满,应及时向市民办高校党工委请示,总结和报告学校本届党组织工作,并提出换届选举工作请示,按审批权限由上级党组织批复后开始筹备换届选举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开展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由市民办高校党工委负责对学校现任党组织领导成员开展民主测评,并对下一届党组织领导成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民主推荐。
3、进行组织考察。在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上级党组织确定学校下一届党组织领导成员候选人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听取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意见,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4、党委讨论确定。在组织考察的基础上,按审批权限,由上级党组织审批确定学校新一届党组织领导成员和委员候选人。
5、召开选举大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复同意,学校适时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新一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新一届党的委员会、纪律监察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
6、上报选举结果。学校选举产生新一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正、副书记后,应及时将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若选举结果与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候选人一致,由上级党组织批复确认;若选举结果与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候选人不一致,则报上级党组织按程序重新审批。学校党组织领导成员和委员的个别调整参照本程序执行。
第十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民办高校必须有一名以上的专职党组织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选派德才兼备、熟悉教育工作的党员,到民办高校担任党组织负责人,也可选派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到民办高校党组织任职。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教育法规。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4、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志于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一定的领导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有从事高校党政管理工作的经验。
5、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和群众观点,善于团结同志,善于做群众工作,求真务实、清正廉洁。
6、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同时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督导专员的,应具备教育部规定的委派督导专员的有关任职条件。
7、身体健康,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十一条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等事项
1、学校党组织应从实际出发,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能。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一般应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和宣传部等工作部门,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命应报市民办高校党工委备案。
2、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校党组织正、副书记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必须事先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
3、学校党组织应根据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组织员队伍。组织员的任命应报市民办高校党工委备案。
4、学校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必须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党组织的活动时间和场所要有保证。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校级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2、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3、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4、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团结凝聚党员和广大群众为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5、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贯彻党的干部工作方针和政策,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做好学校基层干部的教育、培养和监督工作。支持学校人才和师资队伍的建设。
6、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和谐校园和平安单位创建活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7、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引导和支持他们依照有关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依法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学校民主管理。
8、做好学校的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成员)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注意发挥学校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积极作用,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和留学归国知识分子的工作。
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纪检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同级党组织加强党内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学校党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党风廉政教育。
2、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利进行监督,支持、维护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3、受理对党员、党员干部在党纪和党风方面的举报、控告和建议,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做好信访和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4、受理党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 民办高校系统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学校稳定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保证学校和本单位各项任务的完成。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组织生活,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
3、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主题实践活动,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党员立足本职岗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重视培养和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重点做好在大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引导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第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校级党组织领导成员必须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定期参加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弘扬和表彰先进,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在民办高校从事专职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应转入组织关系,行政和人事档案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
第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积极而慎重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的关系。切实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坚持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的标准和程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发展党员票决制,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确保民办高校新党员的质量。
第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学校,应建立党校或业余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党校或业余党校的校长由党组织的书记或副书记兼任。
第五章 干部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党组织要坚持干部工作的方针、原则,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人用工作条例》,做好职能部门和下属党组织负责人的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并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系主任的人用及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好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学校党政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育、培养工作,优化民办高校领导成员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
第二十一条 协助上级党组织实施对有关干部的年终考核、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等方面工作。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思想政治教育的全过程。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精神的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无神论的教育,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
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要围绕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针对民办高校的特点,结合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学校党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领导成员中应有专人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应从实际出发,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精干高效、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党务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对兼职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应计算相应的工作量。
第七章 群众团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要定期研究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工会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开展工作情况,以及工会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提出的重要问题等。党组织要支持工会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要定期研究共青团和学生会工作,包括团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大学生骨干队伍培养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充分发挥团组织作为党的助手的作用,通过加强团组织的自身建设,积极培养优秀学生骨干,为党的队伍不断输送新鲜血液。要注重引导和发挥学生会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作用,团结凝聚广大学生全面健康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领导学校教代会,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功能。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或学校出台相关政策时,党组织要注意倾听教代会的意见和教职工群众的呼声,并向董事会和学校行政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加强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八条 市民办高校党工委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政策指导,帮助解决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九条 完善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机制。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是抓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协调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第三十条 大力推进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创新。鼓励和支持民办高校党组织根据学校特点和工作实际,探索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的有效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评估检查。市民办高校党工委要积极探索建立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党建督查员队伍,定期开展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会同市教委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开展民办高校年度检查,把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作为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促进民办高校提高党建工作水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适合党的关系隶属市科教党委的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意见由市科教党委组织干部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原市教育党委下发的有关文件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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