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参考资料(标准规程部分)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目的]为了劳动安全管理以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的需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由国家标准局1986年5月31日发布,自1987年2月1日实施。标准共分六章,二十五条,包括:1名词、术语;2事故类别;3伤害分析;4伤害程度分类;5事故严重程度分类;6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使用范围]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名词、术语]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事故类别]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它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它伤害。[伤害分析的内容]1.受伤部位:指身体受伤的部位。包括颅脑、面颌部、眼部、鼻、耳、口、颈部、胸部、腹部、腰部、脊柱、上肢、腕及手、下肢、踝及脚等15个类别33个部位。2.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包括电伤;挫伤、轧伤、压伤;倒塌压埋伤;辐射损伤;割伤、擦伤、刺伤;骨折;化学性灼伤;撕脱伤;扭伤;切断伤;冻伤;烧伤;烫伤;中暑;冲击伤;生物致伤;多伤害;中毒等18个类别。确定的原则为: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全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3.起因物: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4.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6.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7.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起因物]: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27类):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起重机械;泵、发动机;企业车辆;船舶;动力传送机械;放射性物资及设备;非动力手工具;电工手工具;其他机械;建筑物及构筑物;化学品;煤;石油制品;水;可燃性气体;金属矿物;非金属矿物;粉尘;梯;木材;工作面(人站立面);环境;动物;其他。[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分为23大类,115个分类):煤、石油制品;木材;水;放射性物资;电气设备;梯;空气;工作面(人站立面);矿石;粘土、砂、石;锅炉、压力容器;大气压力;化学品;机械;金属件;起重机械;噪声;蒸汽;非动力手工具;电工手工具;动物;企业车辆;船舶。[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4大类75个分类):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具缺少或有缺陷;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不安全行为] :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13个大类,61个分类):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3、使用不安全设备;4、手代替工具操作;5、物体存放不当;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 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 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12、不安全装束;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处理错误[伤害程度的分类]1.轻伤: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2.重伤:指相当于标准中附录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3.死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3.死亡事故:A.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B.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1.千人死亡率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伤亡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计算方法:千人死亡率=(死亡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32.千人重伤率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伤亡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计算方法:千人重伤率=(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33.伤害频率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计算方法:百万工时伤害率(A)=(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1065.伤害平均严重率表示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计算方法:伤害平均严重率(N)=B/A=(总损失工作日/伤害人数)6.按产品计算死亡率,如:百万吨死亡率=[死亡人数/实际产量(T)]×106按产量计算死亡率,如:万立方米木材死亡率=[死亡人数/实际产量(m3)]×104[关于损失工作日的几点说明]1、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6000日。而严重的失能伤害(如双目失明等),也按6000日计算。各伤害部位累计数值超过6000日的,仍按6000日计算;2、暂时性失能伤害按歇工天数计算;3、对于永久性失能伤害不管其歇工天数多少,损失工作日均按“损失工作日计算表”各表中规定的数值计算。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1[目的]为了科学地评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检查评价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部于1999年3月30日发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为强制性行业标准。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检查分类及评分方法;3.检查评分表。2[适用范围]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评价。对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安全检查可以作为指导参考使用。3[检查分类及评价方法]3.1[检查分类]2.0.1对建筑施工中易发生伤亡事故的主要环节、部位和工艺等的完成情况做安全检查评价时,应采用检查评分表的形式,分为安全管理、文明工地、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共十项分项检查评分表和一张检查评分汇总表。3.2[评价方法]采取检查表的形式,以评分作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依据,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良:保证项目分值不少于40分,汇总表分值应在80分及其以上;合格:保证项目分值不少于40分,汇总表分值应在70分及其以上;有一份表未得分,且汇总表得分值必须在75分及其以上;当起重吊装或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未得分,但汇总表得分在80分及其以上。不合格:汇总表得分值不足70分;有一份表未得分,但汇总表得分在75分以下;当起重吊装或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未得分,但汇总表得分值在80分以下。4[安全检查表的主要内容]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及“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十项。该表所示得分作为对一个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依据。4.1[安全管理检查内容]3.0.2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表3.0.2)是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活动、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工伤事故处理和安全标志十项内容。4.2[文明工地检查内容]3.0.3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表3.0.3)是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堆放、现场宿舍、现场防火、治安综合治理、施工现场标牌、生活设施、保健急救、社区服务十一项内容。4.3[脚手架的分类]3.0.4脚手架检查评分表分为落地式外脚手架检查评分表(表3.0.4-1)、悬挑式脚手架检查评分表(表3.0.4-2)、门型脚手架检查评分表(表3.0.4-3)、挂脚手架检查评分表(表3.0.4-4)、吊篮脚手架检查评分表(表3.0.4-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查评分表(表3.0.4-6)等六种脚手架的安全检查评分表。4.4[基坑支护安全检查内容]3.0.5基坑支护安全检查评分表(表3.0.5)是对施工现场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临边防护、坑壁支护、排水措施、坑边荷载、上下通道、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变形监测和作业环境九项内容。4.5[模板工程安全检查内容]3.0.6模板工程安全检查评分表(表3.0.6)是对施工过程中模板工作的安全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支撑系统、立柱稳定、施工荷载、模板存放、支拆模板、模板验收、混凝土强度、运输道路和作业环境十项内容。4.6[“三宝”、“四口”防护检查内容]3.0.7“三宝”、“四口”防护检查评分表(表3.0.7)是对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口、通道口及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使用及防护情况的评价。4.7[施工用电检查内容]3.0.8施工用电检查评分表(表3.0.8)是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情况的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外电防护、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开关箱、现场照明、配电线路、电器装置、变配电装置和用电档案九项内容。4.8[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检查内容]3.0.9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检查评分表(表3.0.9)是对物料提升机的设计制作、搭设和使用情况的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架体制作、限位保险装置、架体稳定、钢丝绳、楼层卸料平台防护、吊篮、安装验收、架体、传动系统、联络信号、卷扬机操作棚和避雷十二项内容。4.9[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检查内容]3.0.10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检查评分表(表3.0.10)是对施工现场外用电梯的安全状况及使用管理的评价。检查的内容应包括:安全装置、安全防护、司机、荷载、安装与拆卸、安装验收、架体稳定、联络信号、电气安全和避雷十项内容。4.10[塔吊检查内容]3.0.11塔吊检查评分表(表3.0.11)是塔式起重机使用情况的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力矩限制器、限位器、保险装置、附墙装置与夹轨钳、安装与拆卸、塔吊指挥、路基与轨道、电气安全、多塔作业和安装验收十项内容。4.11[起重吊装安全检查内容]3.0.12起重吊装安全检查评分表(表3.0.12)是对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和起重吊装机械的安全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起重机械、钢丝绳与地锚、吊点、司机、指挥、地耐力、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作业平台、构件堆放、警戒和操作工十二项内容。4.12[施工机具检查内容]3.0.13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表3.0.13)是对施工中使用的平刨、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和打桩机械十种施工机具安全状况的评价。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简介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产生的背景2001年由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和国家认证认可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GB/T28001—2001)国家标准,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规范的基本管理思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主要强调系统化的健康安全管理思想,它是通过建立一整套职业健康安全保障机制,旨在控制和降低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和ISO14000一样,它目前是组织(公司、企业)自愿采用的标准,是组织(公司、企业)的自觉行为。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的特点]10.3.1系统性10.3.2先进性10.3.3预防性10.3.4全过程管理10.3.5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的核心是实施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的意义]10.4.1提高管理水平;10.4.2提高经济效益;10.4.3融洽关系;10.4.4提高竞争力。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的主要内容]第四章主要是标准的要素条款,包括五大部分,17个要素。其中五大部分是指(1)职业健康安全方针;(2)策划;(3)实施与运行;(4)检查与纠正措施;(5)管理评审。四、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简介1 [ISO14000产生的背景] (略)ISO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名称的英文缩写。该组织由多国际联合组成的非政府性国际标准化机构,成立于1946年。(A)目前有120多个成员国,我国是其中之一。每一个成员国均有一个国内标准化机构与ISO相对应。2 [ISO14000的特点] ISO14000系列标准是为促进全球环境质量的改善而制定的.它是通过一套环境管理的框架文件来加强组织(公司、企业)的环境意识、管理能力和保障措施,从而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它目前是组织(公司、企业)自愿采用的标准,是组织(公司、企业)的自觉行为。在我国是采取第三方独立认证来验证组织(公司、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要求。 3 [ISO14000的目标] ISO14000的目标是通过建立符合各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的国际标准,在全球范围内推广ISO14000系列标准,达到改善全球环境质量,促进世界贸易,消除贸易壁垒的最终目标.4[ISO14000带给企业的效益]获取国际贸易的“绿色通行证”;增强企业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树立优秀企业形象;改进产品性能,制造“绿色产品”;改革工艺设备,实现节能降耗;污染预防,环境保护;避免因环境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高员工环保素质;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减少环境风险,实现企业持续经营.5[ISO14000标准简介]5.1ISO14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207技术委员会(TC207)从1993年开始制定的系列环境管理国际标准的总称,它由环境管理体系(EMS)环境行为评价(EPE)、生命周期评估(LCA)、环境管理(EM)、产品标准中的环境因素(EAPS)等7个部分组成.其标准号从14001至14100,共100个.5.2我国于1997年4月1日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将已公布的五项国际标准ISO14001、ISO14004、ISO14010、ISO14011、ISO14012等同于国家标准GB/T24001、GB/T24004、GB/T24010、GB/T24011和GB/T24012正式发布。5.3国际标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规范,是组织规划、实事、检查、评审环境管理运作系统的规范性标准。该标准共分四章,分别为范围、引用标准、定义和环境管理体系要求。6[环境管理标准化的特点](略)7[ISO14000标准的主要内容]ISO14001第四章主要是标准的要素条款,包括五大部分,17个要素。其中五大部分是指:环境方针、规划(策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纠正措施和管理评审。17个要素是指:环境方针、环境因素、法律与其他要求、目标与指标、环境管理方案、组织机构和职责、培训及意识与能力、信息交流、环境管理体系文件、文件控制、运行控制、应急准备与响应、监测和测量、不符合及纠正与预防措施、记录、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管理评审。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1[目的]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2000年3月6日国家经贸委印发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2[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3[劳动保护用品]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须物品。用人单位应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4[许可证制度]国家对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5[特别条件](1)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2)绝缘手套和绝缘鞋除按期更换外,还应做到每次使用前做绝缘性能的检查和每半年做一次绝缘性能复测;(3)高处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架设安全网,作业人员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合理选用和配带相应种类的安全带。(4)劳保手套应根据劳动者在作业中防割、磨、烧、烫、冻、电击、静电、腐蚀、浸水等伤害的实际需要,配备不同防护性能和材质的手套。6[掌握使用](1)《标准(试行)》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需物品。(2)本标准选择了116个工种为典型工种进行配备,其他工种可参照《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3)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由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规定。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常用的劳保品](1)油漆工: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保护手套、防寒服、防毒护具;(2)电工: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fz、jy)、保护手套(jy)、防寒服、雨衣、安全帽;(3)电焊工:工作服(zr)、工作帽(zr)、工作鞋(fz)、劳保手套、防寒服、眼护具(hj)、安全帽;(4)木工: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fz、cc)、劳保手套、防寒服、雨衣、胶鞋、眼护具(cj)、防尘口罩、安全帽;(5)安装起重工: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fz)、劳保手套、防寒服、雨衣、胶鞋(jf)、安全帽、安全带;(6)筑路工: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fz、cc)、劳保手套、防寒服、雨衣、胶鞋(jf)、眼护具(fy)、防尘口罩、安全帽、护听器;(7)汽车驾驶工: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劳保手套、防寒服、雨衣、胶鞋、眼护具(zw);(8)沥青加工工: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fz)、保护手套(fs)、防寒服、雨衣、胶鞋(jf)、眼护具(fy)、防毒护具、安全帽;(9)砌筑工: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fz、cc)、劳保手套、防寒服、雨衣、胶鞋(jf)、防尘口罩、安全帽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1[目的和作用]由国家标准局1986年5月31日发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自1987年2月1日实施。标准共分四章四十八条,包括:1名词、术语;2事故调查程序;3事故分析;4事故结案归档材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是对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的依据。2[调查分析的目的]1、掌握事故情况;2、查明事故原因;3、分清事故责任;4、拟定改进措施;5、防止事故重复发生。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重伤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照执行。3[主要内容]3.1[事故调查程序](1)现场处理1.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3.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2)物证搜集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4.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a.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b.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c.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d.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e.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a.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b.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c.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d.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e.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f.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g.其它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4)证人材料搜集要尽快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5)现场摄影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2.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3.事故现场全貌。4.利用摄影或录相,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6)事故图报告中的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4[事故分析]4.1事故分析步骤(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2)进行伤害分析;(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则;(5)确定事故的责任者。4.2[事故原因分析](1)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2)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其它。(3)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4.3事故责任分析4.3.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4.3.2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4.3.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5.事故结案归档材料5.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5.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5.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5.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5.5物证、人证材料;5.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5.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5.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5.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5.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5.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5.12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附录A事故分析的技术方法(补充件)A.1事故树分析法(FaultTreeAnalysis略语为FTA)又称事故逻辑分析,对事故进行分析和预测和一种方法。A.2事件树分析法(EventTreeAnstysis略语为ETA)。事件树分析是一种归纳逻辑图。是决策树(DecisionTree)在安全分析中的应用。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1[主要内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由水利部组织审查,建设部以建标[2000]234号文批准实施,自2000年10月18日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篇水利工程勘察;第二篇水利工程规划;第三篇水利工程设计;第四篇水利工程施工;2 [主要规定]2.1[爆破作业的规定之一]1.0.8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应采用钻孔爆破法施工。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其它部位如需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必须通过专门试验(或安全技术论证)证明可行和制定补充规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2.2[爆破作业的规定之二]5.2.1钻孔爆破作业,应按照爆破图进行;5.2.3炮孔的装药、堵塞和引爆线路的联结,应由经过训练的炮工,按爆破图的规定进行。5.3.3洞室群几个洞室同时放炮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确保点炮人员及时撤离。5.3.4.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30m放炮时,双方人员均须撤离工作面;相距1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项开挖贯通。竖井或斜井单向自下而上开挖,距贯通面5m时,应自上而下贯通。2.3[拱石砌筑施工的规定]7.6.3拱石砌筑,必须两端对称进行。各排拱石互相交错,错缝距离不小于10cm。2.4[混凝土模板支护的规定]2.1.2模板及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保证混凝土浇筑后结构物的形状、尺寸与相互位置符合设计规定;2.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刚度和强度;3.就尽量做到标准化、系列化,装拆方便,周转次数高,有利于混凝土工程的机械化施工;4.模板表面应光洁平整,接缝严密、不漏浆,以保证混凝土表面的质量。2.1.3 模板工程采用的材料及制作、安装等工序的成品均应进行质量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2.3.2 重要结构物的模板,承重模板,移动式、滑动式、工具式及永久性的模板,均须进行模板设计,并提出对材料、制作、安装、使用及拆除工艺的具体要求。设计图纸应标明设计荷载及控制条件,如混凝土的浇筑顺序、速度、施工荷载等2.3.7 除悬臂模板外,竖向模板与内倾模板都必须设置内部撑杆或外部拉杆,以保证模板的稳定性。2.5[滑动模板施工的规定]4.5.8牵引系统的设计应遵守以下规定:1.地锚、岩石锚杆和锁定装置的设计承载能力,应为总牵引力的3~5倍;2.牵引钢丝绳和承载能力为总牵引力的5~8倍。2.6[沥青混凝土施工消防的规定]8.2.4沥青混凝土制备场所,要有除尘、防污、防火、防爆措施,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2.7[电站竖井混凝土施工的规定]15.6.1竖井混凝土衬砌分段高度,应根据围岩稳定条件,衬砌结构形式及浇筑方法确定。1)围岩稳定性差的竖井宜分段开挖、分段衬砌。2)衬砌结构型式有变化时,变动处宜分段浇筑。3)大断面的竖井采用普通模板浇筑时,可根据模板结构、拌和及运输能力,分成对称的偶数块浇筑。2.8[电站竖井开挖施工的规定]16.1.1斜井开挖方法1)斜井的开挖方法,可根据其断面尺寸、深度、倾角、围岩特性及施工设备等条件选定。2)倾角6°~25°的斜井,可采用自上而下的全断面开挖方法。3)倾角为25°~45°的斜井,可采用自下而上挖通导井,自上而下扩大开挖的方法,并应有扒渣或溜渣措施。4)洞的倾角小于6°时,可按平洞开挖的规定执行;倾角大于倾角45°时,可按竖井开挖的规定执行。2.9[电站钢管安装的规定]16.3.1钢管安装前,应具备以下条件:1)洞内岩石开挖完毕,水平管顶部及两侧宜留40cm净空,底部宜留50cm净空。斜井钢管四周应留有40cm净空;管径小的净空应适当加大。2)支持钢管的混凝土支墩或墙具有70%以上的强度。3)钢管四周埋设的锚筋直径不小于20mm,埋设孔内的砂浆应具有70%以上的强度。八、《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1[主要内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由建设部建标[2000]241号文批准实施,自2000年10月25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强制性条文》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组织编制。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负责具体管理、解释。第一篇火力发电工程;第二篇水力发电工程(共3章);1工程设计;2工程施工及验收;3其他;2[主要规定]4.2.1[导流建筑物设计指标的规定]2.2.4不同级别的导流建筑物,或同级导流建筑物的结构型式不同时,应分别确定洪水标准、堰顶超高值和结构设计安全系数。4.2.2[土石方开挖的规定]3.2.2土石方开挖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坝基开挖应在截流前完成或基本完成两岸水上部分。水上水下分界高程可根据地形、地质、开挖时段和水文条件等因素确定。3[施工电源的规定]5.5.12对工地因停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引起国家财产严重损失的一类负荷必须保证连续供电,设两个以上电源;若单电源供电,须另设发电厂作备用电源。4[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的规定]7.2.5初期导流泄水建筑物在导流任务完成后,封堵时段宜选在汛后,使封堵工程能在一个枯水期内完成。具体日期根据河流水文特征、施工难度、水库蓄水及下游供水要求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如汛前封堵,必须有充分论证和确保工程安全渡汛措施。5[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进度的规定]7.5.1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进度应根据导流与安全渡汛要求安排,研究坝体的拦洪方案,论证上坝强度,确保大坝按期达到设计拦洪高程。6[模板支护的规定]2.1.2模板及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保证混凝土浇筑后结构物的形状、尺寸与相互位置符合设计规定;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刚度和强度尽量做到标准化、系列化,装拆方便,周转次数高,有利于混凝土工程的机械化施工。模板表面光洁平整,接缝严密,不漏浆,以保证混凝土表面的质量。2.3.4模板及支架应按下列荷载计算:1、基本荷载1)模板及支架自重;2)新浇混凝土重量;3)钢筋重量;4)工作人员及浇筑设备、工具等荷载;5)振捣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6)新浇混凝土的侧压力。2、特殊荷载7)风荷载;8)除上列七项荷载外的其他荷载。2.5.2模板安装过程中,必须经常保持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倾覆。8[滑模施工的规定]2.7.11滑模与拉模系统,必须有足够的整体刚度、稳定性及安全度。9[滑动模板加设安全栏杆和挂装安全网的规定]5.5.2.4操作平台的安装。操作平台安装的水平允许偏差(水平度)为20mm。安装完好后,必须加设安全栏杆和挂装安全网。九、《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1[目的]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适应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保护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能源部、水利部1988年5月4日发布《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自1988年7月1日起试行。规程共十七篇,九十八章,五千三百余条,计五十余万字。第一篇是总则;第二篇至第十一篇为土建施工安全技术及土建工种安全技术操作;第十二篇至第十六篇为机电施工安全技术及机电工种安全技术操作;第十七篇为常见有毒有害物品.该规程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方面第一部系统和完整的安全管理技术标准。注:该规程已被以下标准替代:《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 》(SL399-2007)《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SL401-2007) 2[适用范围]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事业单位、设计部门、工程承包单位和集体企业。3[基本规定]3.1[四不放过的规定]第0.0.9条对于伤亡事故,职业病的调查和处理,必须认真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的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事故发生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并上报有关部门。3.2[三同时的规定]第0.0.10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到“三同时”.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贯彻执行.3.3[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第0.0.12条在编制项目工程(包括单项、单位、分部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施工单位交底,在设计审查或技术交底时,应有安全工作人员参加。4[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4.1[一般规定]第1.0.5条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专人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路杆,危险地段,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第1.0.10条起重机在使用前要经过试车,试车前应注意检查挂钩、钢丝绳、齿轮和电器部分等,使用时应设专人指挥,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悬空时,驾驶人员不能离开操作岗位。第1.0.11条挖掘机工作时,任何人不得进入挖掘机的危险半径以内。第1.0.15条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明确安全警戒人员,在装药、联线开始前,无关人员一律退出作业区。在点燃开始前,除炮工外其他人员一律退到安全地点隐蔽.爆破后,须经炮工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场.对暗挖石方爆破尚须经过通风,恢复照明、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第1.0.16条施工照明及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6.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地点、坑井、洞内和金属容器内部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必须带有防护网罩.7.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必须采取防爆措施.8.在脚手架上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竹木脚手架上应加设绝缘子,金属脚手架上应设木横担.9.电源线路不得破损,裸露线芯、接触潮湿地面,以及接近热源和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10.严禁将电源线芯弯成裸钩挂在电源线路或电源开关上通电使用.11.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丝扣。12.保险丝不得超过荷载容量的规定,更不得以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使用。15.严禁在电线上挂晒衣服及其它物品.4.2[高处作业的规定]第2.1.2条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第2.1.5条从事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和穿软底鞋,不准穿塑料底、带钉子的硬底鞋。第2.1.6条在坝顶、陡坡、屋顶、悬挂、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工作人员必须拴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第2.1.8条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2-1的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则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第2.1.21条在石棉瓦、木板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上施工进行修补、拆装工作等,必须拴安全带或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滑倒,踩空或因材料折断而坠落伤人.第2.3.3条梯子使用安全规定:1工作前必须把梯子安放稳定。梯子与地面的夹角以600为宜,顶端应与建筑物靠牢;4在梯子上工作时要注意身体的平稳,一般不准两人或数人同时站在一个梯子上工作;5上下梯子不可手持重物。工具、材料等应放在工具袋内,不得上下抛掷。第2.3.5条在竖井或4m以上高度,使用梯子(爬梯)时,应用钢筋制成。钢筋直径应通过计算,但不得小于12mm。横挡与立柱的连接,必须焊接牢固,梯身设护身栏,每隔4m设安全平台一个。4.3[机电设备使用的规定]第3.1.4条机械的转动带、开式齿轮、电锯、砂轮、接近于行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必须安设防护装置。第3.1.8条各种机械监测仪表(如电压、电流、压力、温度等)和安全装置(如制动机构、限位器、安全阀、闭锁装置、负荷指示器等)必须齐全、配套、灵敏可靠。第3.1.17条……4.4[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第4.1.7条产生有毒、烟雾、粉尘、噪声等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避开生活区.第4.1.8条为防止污染地下水源,有害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渗井或河道,含汞、砷、六价铬、铅、苯、锰、氰化物及其他毒性大的可溶性工业废渣,必须采取净化措施,严禁污染.4.5[度汛管理的规定]第5.0.5条夏季施工应在汛期来临前,根据水文气象情报,结合实际条件,围堰、大坝、厂房及其它水工建筑物均应做好防洪渡汛安全准备(包括:防洪抢险人员、物资、通讯指挥等)。防洪渡汛期间,防洪抢险人员和物资均不准调作他用。4.6[防火管理的规定]第6.1.7条非经许可,严禁使用电炉。仓库内照明用灯泡不得超过60W,工具房和宿舍内不得超过100W。第6.2.2条施工现场各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1.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得小于25m,距生活区不小于15m。2.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修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20m。3.易燃废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30m。防火间距中,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质。5 [施工用电管理的规定] 第1.1.10条 在下列情况及场所应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照明:1.行灯。2.电缆沟道、隧道、夹层及其他空间狭小的场所。3.地面潮湿的沟道、池坑及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第1.1.13条 现场施工电源设施,除经常性维护外,每年雨季前应检修一次,并测量绝缘电阻。第1.3.16条 靠近带电体工作时,人身与带电体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3-3的规定。第1.9.1条 电器灭火选择适当的灭火器,用于带电灭火的灭火剂必须是不导电的,如二氧化碳、四氯化碳、或二氟一氯一溴甲烷(1211)等,不得使用泡沫灭火器的灭火剂. 6[工地运输管理的规定]6.1[公路运输的规定]第1.2.7条自卸汽车、油罐车、平板拖车、起重吊车、装载机、机动翻斗车及拖拉机除驾驶室外,不准乘人。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第1.2.10条各种机动车辆均不得停放于斜坡路上,因故必须临时停放时,必须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并于轮胎处垫好卡木(三角木),确保车辆不致溜滑。第1.2.11条对自卸汽车除必须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外,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向低洼地区卸料时,后轮与坑边要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2.在坚实地区陡坎处向下卸料时,必须设置牢固的挡车装置,其高度应不低于车轮外缘直径的1/3,长度不小于车辆后轴两侧外轮边缘间距的2倍,同时必须设专人指挥,夜间设红灯。3.车箱未降落复位,不准行车。4.禁止在有横坡的路面上卸料,以防止因重心偏移而翻车。5.当车厢升举,必须在车辆下作检修维护工作时,必须使用有效的撑杆将车箱顶稳,并在车辆前后轮胎处垫好卡木。6.2[起重运输的规定]第5.1.49条钢构件或重大设备起吊,必须使用齿轮传动的卷扬机,禁止使用摩擦式或皮带式卷扬机。第5.1.66条各式起重机应根据需要安设起升限制器,起重量指示器、夹轨器、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第5.1.67条起重机的行走、旋转、升降等机构,应装刹车装置。第5.1.68条电动起重机的金属结构和电气设备外壳,均应可靠接地。第5.2.2条起重工应熟悉、正确运用并及时发出各种规定的手势、旗语等信号.多人工作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第5.2.4条各种物件正式起吊前,应先试吊,确认可靠后方可正式起吊.7[爆破器材与爆破作业管理的规定]7.1[安全距离的规定]第2.1.2条根据前条原则,仓库和药堆与住宅区域或村庄边缘的距离,规定如下:1.有土堤和无土堤的地面库房或药堆的安全距离按表5-1确定:2.隧道式峒库至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最小距离按表5-2。3.由于保护对象不同,因此在使用当中对表5-1、表5-2的数值应加以修正。(保护系数)见表5-3。第2.2.1条爆破器材库的贮存量规定如下:……地面库单一库房:存药量150~200t的无土堤地面炸药库房、或药堆的安全距离为1000m;有土堤库地面炸药库房的安全距离为800m;……地面库单一库房允许的最大贮存量为40t(净重)。7.2[库房布局的规定]第2.2.2条库区布局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位置必须选择在远离被保护对象较安全的地方。其外部安全距离和库房彼此间的距离应符合本篇的有关规定;2.避免设在有山洪或地下水危害的地方,并充分利用山上等自然屏障;3.周围应设围墙,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0m,防止人员自由出入。围墙至最近库房墙脚的距离应不小于25m;4.库区值班室应设在围墙外侧,距离一般不应小于25m,食堂、宿舍距危险品库房应不小于200m。7.3[运输的规定]第3.2.2条运输爆破器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6、车(船)应有帆布覆盖并设有明显警戒标志;7.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爆破器材。7.4[技术措施的规定]第6.1.1条在制定爆破设计的同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否则,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时,应满足下列要求:1.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2.确保人身安全;3.保证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的安全,防止中断交通,防止发生中断通讯、供风、供水、供电等事故;4防止由于爆破而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加剧不良地质地段岩体的恶化。十、《起重机械安全规程》1[目的]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局1985年6月6日发布《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自1986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做了最基本的规定。规程共分五章,一百九十四条,包括:1金属结构;2主要设备;3电气设备;4安全防护装置;5使用与管理。2[适用范围]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3[金属结构的基本规定]3.1[司机室使用规定]1.4.1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1.4.13司机室应设有舒适可调的座椅、门锁、灭火器和电铃或警报器,必要时还应设置通讯联系装置。3.2[栏杆的基本规定]高度应为1050mm,并应设有间距为350mm的水平横杆。底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70mm的围护板。栏杆上任何一处都应能承受1KN来自任何方向的载荷而不产生塑性变形。因在空中润滑或维修,而在臂架上设的栏杆,其扶手应能悬挂安全带挂钩,并应能承受4.5KN(450kgf)的载荷而不被破坏。4[主要零部件使用的规定]4.1[吊钩使用的规定]2.1.1吊钩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检查、维修和报废。2.1.2起重机械不得使用铸造的吊钩。2.1.8吊钩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裂纹;b.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c.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d.扭转变形超过10°;e.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f.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g.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2.1.9吊钩上的缺陷不得焊补。4.2[钢丝绳使用的规定]2.2.2壁架伸缩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2.2.5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使用其它方法接长钢丝绳时,必须保证接头连接强度不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2.2.7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必须不少于2圈。4.3[卷筒使用的规定]2.4.5卷筒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裂纹;b.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20%。4.4[滑轮使用的规定]2.5.4金属铸造的滑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裂纹;b.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c.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d.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e.其它损害钢丝绳的缺陷。4.5[制动器使用的规定]2.6.12制动器的零件,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裂纹;b.制动带摩擦垫片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c.弹簧出现塑性变形;d.小轴或轴孔直径的磨损达到原直径的5%。4.6[制动轮使用的规定]2.7.2制动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裂纹;b.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40%;c.其它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d.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5mm时,如能修理,修复后轮缘厚度应符合本条中b、c的要求。4.7[钢轨使用的规定]2.8在钢轨上工作的车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裂纹;b.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c.轮缘厚度弯曲变形达原厚度的20%;d.踏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15%;e.当运行速度低于50m/min时,椭圆度达1mm;当运行速度高于50m/min时,椭圆度达0.5mm。4.8[传动齿轮使用的规定]2.9传动齿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裂纹;b.断齿;c.齿面点蚀损坏达啮合面的30%,且深度达原齿厚的10%时;d.齿厚的磨损量达表13所列数值时;e.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其传动齿轮的磨损限度,达本条中c、d项中数值的50%时。4.9[齿轮联轴器使用的规定]2.10齿轮联轴器出现了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裂纹;b.断齿;c.齿厚的磨损量达表14所列数值时。表14齿轮联轴齿轮齿厚的磨损限度4.10[障碍信号灯设置的规定]3.5.6总高大于30m的室外起重机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红色障碍灯:a.周围无高于起重机顶尖的建筑物等设施时;b.有相碰可能时;c.有可能成为飞机起落飞行的危险障碍时。障碍灯的电源不得受起重机停机影响而断电。4.11[电气设备]3.2.9起重机必须采用同芯多股导线。3.4.8.2.3严禁用接地线做载流零线。5[安全防护装置的名称和作用]5.1[超载限制器]起重机械装设超载限制器后,当起重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应能发出提示性报警信号;5.2[力矩限制器]起重机械装设力矩限制器后,当载荷力矩达到额定起重力矩时,能自动切断起升或变幅的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5.3[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当吊具起升到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起升的动力源。5.4[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当吊具下降到极限位置时,能自动切断下降的动力源,以保证纲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设计所规定的圈数。5.5[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当机构在其运动的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的动力源并停止运动。5.6[联锁保护装置]a.动臂的支持停止器与动臂变幅机构之间,应设联锁保护装置,使停止器在撤去支承作用前,变幅机构不能开动;b.进入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和由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应设联锁保护装置。当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c.司机室设在运动部分时,进入司机室的通道口,应设联锁保护装置。当通道口的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应不能开动。5.7[防止吊臂后倾装置]当保证变幅机构的行程开关失灵时,能阻止吊臂后倾。5.8[防护罩]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均应装设防护罩。6[使用与管理]6.1[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5.1.1)1.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线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2.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3.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4.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5.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6.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7.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锚定住。当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对于门座起重机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7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8.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6.2 [基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5.2.2 对使用单位的要求
使用单位应根据所用起重机械的种类、复杂程度,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要求细则、操作规程细则、绑挂指挥规程、检修制度、培训制度、设备档案制度等。6.3[设置标牌的规定]5.2.2.3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清晰的金属标牌,标牌应有下述内容:a.起重机名称、型号;b.额定起重能力;c.制造厂名、出厂日期;d.其它所需的参数和内容。6.4[保持间距的规定]5.2.2.4起重机无论在停止或进行转动状态下与周围建筑物或固定设备等,均应保持一定的间隙。凡有可能通行的间隙不得小于400mm。7[检验与维修的规定]7.1[试验的规定]5.3.1.1下述情况,应对起重机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试验合格。a.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两年进行一次;b.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c.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d.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等受到损害的起重机。7.2[经常性检查的规定]5.3.1.2经常性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一般应包括:a.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b.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c.线路、罐、容器阀、泵、液压或气动的其它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d.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e.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f.纲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g.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h.捆绑、吊挂链和钢丝绳及辅具。7.3[定期检查的规定]5.3.1.3定期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一般应包括:1.在5.3.1.2项中经常性检查的内容;2.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3.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4.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5.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7.4[维修的规定]5.3.2.4维修时,应符合下述要求:a.将起重机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的位置,对因条件限制,不能作到以上要求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b.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c.切断主电源、加锁或悬挂标志牌。标志牌应放在有关人员能看清的位置。十一、《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1[目的]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建设部于1992年1月8日发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自1992年8月1日施行。规范共分六章,五十六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第四章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第五章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第六章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2[适用范围]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的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亦适用于其他高处作业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可以参考使用。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2.0.1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2.0.2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2.0.3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2.0.4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2.0.5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传递物件禁止抛掷。2.0.7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2.0.9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2.0.10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3[临边与洞口作业安全防护的规定]3.1[临边高处作业防护的规定]第3.1.1条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二、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第3.1.1条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四、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3.2[临边防护栏杆杆件的基本要求]第3.1.2条临边防护栏杆杆件的规格及连接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于70mm,栏杆柱小头直径不应小于80mm,并须用不小于16号的镀锌钢丝绑扎,不应少于3圈,并无泻滑。二、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下杆梢径不应小于60mm,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钉紧,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和稳固无动摇。三、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扎固定。四、钢管横杆及栏杆柱均采用Φ48×(2.75~3.5)mm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五、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3.3[搭设临边防护栏杆的基本规定]第3.1.3条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二、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2. 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长的L50×5角钢,其上下各钻一孔,然后用10mm螺栓与竹、木杆件栓牢。3. 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弯转扁钢作预埋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10mm螺栓与竹、木杆件栓牢。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3.4[洞口防护的规定]第3.2.1条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二、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三、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四、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3.5[洞口防护措施的基本要求]第3.2.2条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楼板、屋面和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盖板应能防止挪动移位。二、楼板面等处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三、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cm。4[攀登与悬空作业安全防护的规定]4.1[梯子的基本要求]4.1.5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4.3[模板悬空作业的规定]第4.2.4条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二、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规范有关章节进行防护。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4.4[钢筋绑扎的规定]第4.2.5条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三、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5[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一、移动式操作平台可用φ(48~51)×3.5mm钢管以扣件连接,亦可采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按产品使用要求进行组装。平台的次梁,间距不应大于40cm;台面应满铺3cm厚的木板或竹笆。二、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三、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廓。十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1[目的]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业发展,建设部于1988年5月21日发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自1988年10月1日起实施。规程共分九章一百九十八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电管理;第三章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第四章接地与防雷;第五章配电室及自备电源;第六章配电线路;第七章配电箱及开关箱;第八章电动建筑机械及手持电动工具;第九章照明。2[适用范围]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四线的低压电力系统。对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用电安全管理起指导作用。3[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的安全管理规定]第3.1.1条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4[接地与防雷的规定]4.1[一般规定]第4.1.1条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第4.1.12条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准使用绿/黄双色线作负荷线。4.2[接地与接地电阻的规定]第4.3.1条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测距边的测线倾角不宜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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