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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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7.20

∙【字 号】衡政办字〔2020〕33号

∙【施行日期】2020.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

  

衡水市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48号),进一步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冀民〔2019〕91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到2022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更加完善,社会力量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更加合理,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形成“9073”养老服务模式,即90%的老人通过自我照料和社会化服务实现居家养老、7%的老人通过社区组织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实现社区养老、3%的老人通过入住养老机构实现集中养老。

  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有效提升。在城市街道、社区打造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每个城镇街道和县城均建有1所以上符合标准的综合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个城镇街道至少建设3个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每个社区至少建设1个居家养老服务站点。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统筹推进。有条件的乡镇要建设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统筹规划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覆盖70%以上农村行政村。

  机构养老基本满足需求。市级建设1处示范性医养结合型综合养老机构。每个县至少建设1所为农村特困失能、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层面供(医)养服务设施。城乡贫困失能人员兜底保障能力不断增强,符合条件且有集中养老意愿的,集中供养率100%。在乡镇推进公益性区域养老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低于当地床位总数的50%。

  医养护一体化有力推进。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比例不低于50%,三级中医医院设置康复科比例不低于90%。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积极推进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与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建设,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巩固居家养老基础性地位

  1.提升家庭照护能力。根据国家、省关于鼓励子女与老年人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的带薪照护假、喘息服务等政策,推动工作落实。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红十字会等,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护理技能培训。(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

  2.建立居家探访制度。建立城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为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帮扶服务,到2022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

  3.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居住环境等因素,引导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积极推进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拓展社区养老服务功能

  1.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新建住宅小区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或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设施,并同步开展消防设施改造。到2022年,确保符合标准的的综合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所有城镇街道和县城;每个城镇街道至少建设3个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每个社区至少建设1个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城镇社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在农村地区大力发展互助养老服务,将规模较大、条件较好、具备老年人托养功能的互助养老设施培育成小型养老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到2022年,推进农村互助养老、居家养老服务、养老大院等服务设施建设,覆盖70%以上的农村行政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

  2.支持和促进养老机构品牌经营、连锁化发展。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服务网点,或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符合连锁化运营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奖补。到2022年,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化运营比例不低于3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

  3.加大老年人助餐服务力度。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组织或养老服务企业,开办老年食堂、老年餐桌或提供送餐上门服务。2022年底,助餐服务基本实现城镇社区全覆盖。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依托敬老院、乡镇养老院或村级综合服务设施、互助幸福院等,建立老年幸福餐桌,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

  4.推进居家社区智慧养老服务。积极推动具备供需链接功能的信息平台建设,采取“互联网+”智慧养老、智能化呼叫、手机APP等多种信息化手段,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到2022年,信息平台覆盖50%的县市区。(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提升机构养老服务能力

  1.推进农村公益性养老院建设。县、乡人民政府在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中,将乡、村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到2022年,50%以上的乡镇都建有1所公益性养老院。(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

  2.改造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到2022年底前,全部完成敬老院改造提升任务,每个县至少建有1所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敬老院,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引导乡镇敬老院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探索将乡镇敬老院收归县级管理,到2020年底,乡镇敬老院登记率达到100%。(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

  3.深化公办养老机构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确定保障范围,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到2022年,政府运营的床位数低于当地床位总数的50%。(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

  4.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到2020年,90%的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国家标准,所有养老机构符合《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和《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到2022年,所有养老机构达到星级标准。1、2星级养老机构占比约70%,3星级(含)以上养老机构占比约30%。(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1.加强社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每年免费为辖区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提供一次生活方式和身体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家庭医生团队,以65周岁以上老年人为重点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服务。根据老年人健康需求,探索老年人个性化服务的有效途径,逐步提高家庭医生首诊比例。(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

  2.规范机构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通过协议合作、合作共建、服务外包等方式开展合作,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新改扩建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全市打造10家以上医养结合优质服务单位。探索村卫生室与互助幸福院开展协议服务、委托管理等基层医养结合试点建设。(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

  3.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置治未病科和老年病科,开展老年人亚健康与慢性病风险评估干预和老年病诊疗,到2022年,三级中医医院设置康复科比例不低于90%。支持有条件的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置养老机构或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探索建设中医医疗养老联合体。(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

  4.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按照省统一安排,建立与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和住院护理等相适宜的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推动建立与相关保险、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与长期照护社会保险互为补充。(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人行衡水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

  (五)培育养老服务消费新业态

  1.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支持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开发生产。探索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租赁试点,在养老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开展系统的营养均衡配餐研究,开发适合老年人群营养健康需求的饮食产品,逐步改善老年人群饮食结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学技术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

  2.支持“养老+”业态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服务与养生、健康、文化、旅游、体育、餐饮、家政、教育、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推动形成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养老产业集群。到2022年,争取打造1—2个“养老+”业态融合发展示范县市区。(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人行衡水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

  3.推进与京津地区健康养老服务业协同发展。积极引进京津优质健康养老服务资源通过合作共建、整体搬迁等形式到我市布局,主动疏解京津健康养老压力,推进我市健康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的发展。(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

  (六)加强养老服务政策支持

  1.强化规划引领。将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和配置标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城镇人均养老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的要求,2020年市县两级政府和部门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编制完成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的,各县市区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中予以完善,在详细规划中予以落位,并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齐短板。清查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民政部门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履行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监管职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

  2.强化综合监管。加强养老机构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对养老服务领域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到2022年,全面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人员信用档案。(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人行衡水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

  3.强化人才支撑。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养老服务专家智库,支持各类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类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制度,设立培训实训基地,健全养老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保障政策措施。到2022年,力争培养培训150名养老院长、7000名养老护理人员、900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

  4.强化资金支持。用好中央预算内补助地方投资和国家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完善市、县财政支持养老服务补贴、奖励政策。落实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高龄老年人补贴和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制度。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加大倾斜力度,到2022年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

  5.落实优惠政策。确保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和水电气热居民价格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按照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采取购买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措施,推动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低偿或无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切实降低社区养老服务成本和价格。(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国网衡水供电公司、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

  (七)充实老年人生活

  1.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县、乡、村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探索“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

  2.大力发展老年人教育。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推进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师资共享,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支持。积极探索部门、行业企业、高校院举办老年大学服务社会的途径和方法。(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委老干部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

  3.着力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鼓励其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传播文化和科技知识、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活动。(市卫生健康委、市委老干部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工作机制

  (一)统筹协调机制。为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市、县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推动国家、省、市重大决策贯彻落实,研究部署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革事项,统筹协调处理养老服务领域中涉及全局性、长远性、跨地区、跨部门的政策问题,指导、推动养老服务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

  (二)责任落实机制。市直各责任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逐项明确具体任务及配套政策清单、任务完成清单。各县市区要落实属地责任,把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在优先位置,制定发展规划,推动本实施方案的落实。

  (三)考核监督机制。市政府将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政府考核内容。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地方,在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倾斜。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加强对各地的工作指导,强化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科学评估实施情况和效果,认真总结推广工作中经验做法。

  附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年度目标任务

  

附件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年度目标任务

  

  重点工作

  总体目标

  现状

  年度工作目标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

  到2022年,每个城镇街道至少建设3个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

  2

  2

  4

  4

  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建设

  到2022年,每个社区至少建设1个居家养老服务站点。

  47

  20

  20

  35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

  到2022年底前,全部完成敬老院改造提升任务,每个县至少建有1所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敬老院,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

  28

  4

  4

  5

  星级养老机构培育

  到2022年,所有养老机构达到星级标准。1、2星级养老机构占比70%,3星级(含)以上养老机构占比约30%。

  54

  30

  30

  35

  医养结合优质服务单位创建

  打造10家医养结合优质服务单位。

  4

  2

  2

  2

  养老院长培训

  到2022年,培养培训150名养老院长。

  50

  50

  50

  养老护理员培养培训

  到2022年,培养培训7000名养老护理人员。

  3000

  2000

  2000

  老年社会工作者培养

  到2022年,培养培训900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

  300

  30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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