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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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2.05.19

∙【字 号】成办发〔2022〕28号

∙【施行日期】2022.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成办发〔2022〕28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19日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工作要求,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增强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

  (一)织密城市社区服务网络。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点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骨干网,加快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到2025年,全市每个街道及有条件的镇至少建成运营1个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5%以上,有条件的居住区按照5分钟生活圈设立养老服务站点。[市民政局、市委社治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推动农村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布局。建设县有养护型敬老院、镇有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村有互助式养老服务站点的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网络。2022年,每个区(市)县至少建有1所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敬老院。推进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村至少设置1个互助式养老服务站点。[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三)增强家庭照护能力。积极推广“家庭照护床位”,支持发展家庭“喘息服务”。建立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机制,支持社会资本兴办失能照护专业培训机构。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主体责任,落实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护理照料假。[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推进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推动公共设施适老化改造,统筹推进社区配备助行设备和老旧小区增设电梯。在尊重老年人意愿前提下,推动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愿改尽改,引导有条件、有需求的社会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改善老年人居家生活环境。[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优化居家社区服务指导。面向全国发布城市机会清单,招引品牌机构运营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养老机构将康复护理等专业化服务延伸至居家老年人。发挥各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作用,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范指引和激励机制,健全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退出机制。[市民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六)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启动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代理服务入住养老机构工作。推行老年人巡视探访,建立养老服务顾问制度,探索实行“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到2025年,全面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和基本制度,兜底保障老年人周探访率达到100%。[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构建普惠优质机构养老服务体系

  (七)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公办养老机构坚持公益属性,优先满足社会兜底保障需求。完善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入住制度。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实行社会化运营或探索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鼓励政府投资新增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办养老机构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公办养老机构扩大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市民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八)推动普惠型功能型床位建设。推进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养老服务。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机构原则上要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以护理型养老床位为主。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运营护理型、认知障碍症照护型等功能型养老机构,床位设置30张,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80万元,床位设置超过30张的,每增设1张床位,按每张床位1.5万元的标准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他社会化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1万元给予建设补助。完善社会化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制度,鼓励养老机构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到2025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超过60%。[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九)深化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将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纳入专项行动,完善养老服务质量监测评价、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全面消除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隐患。对2022年5月15日前建成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筑结构安全标准,但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行政手续问题不能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手续的场所或建筑,由属地民政部门牵头提请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研究会商,采取会议议定、部门签字等方式予以确认,由属地民政部门及时进行养老机构备案。继续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和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将单体建筑50张及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报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备案。到2025年,实现所有养老机构达到《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三、拓展健康老龄生活服务体系

  (十)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推进老年人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健康生活理念宣传及疾病知识普及活动。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促进中医药资源广泛服务老年群体。加强家庭医生对老年人健康生活方式指导,规范做好老年人群重点传染病防治,加强老年人新冠肺炎疫苗接种服务。[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一)深化医养有机结合。鼓励医疗机构设置老年医学科、增设老年病床位,医疗机构增设养老床位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鼓励医疗机构托管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到2025年,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比例不低于60%,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二)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实施老年大学建设和提升行动,健全老年开放大学办学网络,逐步完善市、区(市)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老年教育办学体系,到2025年,实现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比例达到40%以上。[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三)支持鼓励老年人老有所为。加强老年人再就业的专业培训体系建设,开发与老年人身体素质、文化技能相匹配的再就业岗位。加强“银发人才”创新创业服务力度。发挥各级老协、老体协、关工委等组织的作用,为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优势的“五老”人员搭建参与社会治理的平台。积极探索推广养老服务“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体育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四)支持老年人参与文化体育活动。加强老年人文体设施管理,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改建、扩建一批老年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引导支持各类公共设施和社会组织广泛开展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文体活动,鼓励文化娱乐企业提供适应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服务。[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完善养老服务多元化发展体系

  (十五)落实减税降费降低行业成本。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和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依法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法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对经营困难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民办非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成都公积金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六)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品牌运营。落实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品牌奖励政策。完善政策扶持清单,鼓励参与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落实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国民待遇。对全市范围内经营连锁机构数达3家及以上,且等级评定为二级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家养老机构一次性奖励15万元。落实全国品牌认证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对经认证的品牌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优惠政策和有关补贴倾斜。[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七)拓宽投融资渠道。结合推广“蓉易贷”普惠信贷工程,引导金融机构为养老行业优质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通过上市发债进行融资,对在沪深交易所进行首发融资的养老服务企业给予最高450万元奖励;对非上市养老服务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单笔达3000万元以上的,每笔奖励10万元,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探索建立风险补偿金或给予财政贴息降低融资成本。[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八)推进“互联网+”养老行动。发展“互联网+”养老服务,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智能养老产品,简化应用程序使用步骤及操作界面,引导帮助老年人解决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完善全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加强信息技术在基本养老服务申请受理、过程管理、资金结算、信息推送、服务质量监测、安全生产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到2025年,每个区(市)县至少建成1个智慧养老院和1个智慧养老社区。[市民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网络理政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九)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与居家照护、机构照护和专业机构上门护理等相适宜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待遇支付标准。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管理机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十)深化养老服务区域合作和对外交流。加快推动成德眉资养老服务同城化发展进程,鼓励引导成都优质企业在川渝地区布局打造中高端康养基地。鼓励成都户籍老年人到德眉资及省内其他市(州)和重庆地区异地养老,在选定区域开展养老床位运营补贴、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医保政策互联互通试点。推动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入住机构评估、养老服务人才从业资质等互通互认,逐步实现政策衔接、标准共制共享、监管协同。深化中日养老产业跨境合作与交流。[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十一)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鼓励支持企业研发生产智能养老设备及适老化产品用品。发展适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培育做大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园区。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试点,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康复辅助器具按规定逐步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持续办好养老产业博览会,到2025年,每个区(市)县至少建成1个老年用品市场(展示体验场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健全养老服务综合保障体系

  (二十二)强化养老服务用地供给。推进养老服务设施(机构)布局专项规划编制,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用地性质和规模,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探索出台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用地政策,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用地保障向养老服务设施倾斜,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需求的,由属地区(市)县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十三)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供给。实行“两无偿一优先”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即社区服务用房40%以上“无偿”用于养老服务,公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用于公益性养老服务,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办公用房“优先”用于养老设施。对改造利用城镇闲置设施、疗养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在不变更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前提下,按照“中优”区域内利用老旧厂房及其他非住宅性空闲房屋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相关政策办理相关手续。鼓励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整合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服务设施。探索将长期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养老服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十四)推进养老服务设施配套。新建城区每个街道规划建设1处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机构,旧城区每个街道规划建设1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机构。每个社区规划建设1处建筑面积不小于750平方米的日间照料中心。新建城区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旧城区达不到规划建设标准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管理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已交付产权人的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十五)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加大养老服务人员从业奖励、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鼓励和养老机构吸纳养老服务人才就业奖励等政策力度。推动各类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贯彻实施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到2025年,全市培养培训60名养老师资、500名养老院院长、5000名养老护理员、1000名涉老社会工作者,每个区(市)县建成1个养老实训基地,每千名老年人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十六)加大财政保障力度。把推动养老服务发展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到2022年,市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实现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探索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无法定赡养人(或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支持政策。[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十七)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出台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完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加快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坚决防止和制止养老机构出现欺老、虐老行为,对存在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严厉整治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乱象,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十八)加强统计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优化养老服务领域营商环境。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本区域养老服务扶持政策、项目清单、服务标准、供需信息和投资指南。[市民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本通知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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