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分家析产协议书

时间:22-09-30 网友
房屋分家析产协议书

房屋分家析产协议书

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房屋分家析产协议书,我们来看看。

篇一:房屋分家析产协议书

立约人(父亲): 男,汉族,1950年生,住某市某镇某村;

(母亲)  长子某某,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

次子,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

女儿

立约人共有二男一女,子女均已结婚,现三人均表示愿意分家析产,改变过去共同生活的`状态,各立门户。经协商,达成如下分产契约,并由 作见证人。

(一)立约人老两口随 一起生活。

(二)现村内住三处平房。将位于某地的五间砖瓦房及院落内附属物归长子王 所有;将位于归次子 。女儿愿意放弃财产权。

(三)家具及家用。归其长子 ,耕地承包权分别归 。

(四)存款 元,由其 分得 元,长子 分得 元。儿子每月平均负担其父母日常生活用,现每月二人给付200元。

(五)立约人如遇重病或其他意外,费用由 共同负担 。

(六)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见证人作证。

(七)、本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 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签字):

(签字): 子女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二:房屋分家析产协议书

家庭成员:

母亲:陈秀兰  (父亲:杨振华,已去世)

长子:杨志强

次子:杨志斌

三子:杨志军

协议签订日期: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自父亲杨振华去世之前至今始终未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现经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对目前家庭所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特立协议如下:

一、家庭共同财产范围

1、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红连北里2

号楼1门501的住房一套,产权在父亲杨振华名下。

2、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一套,产权在母亲陈秀兰名下。另在该房旁边有11平方米的公租房一间,家庭享有长期居住权。

二、分配方案

1、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红连北里2号楼1门501的住房归次子杨志斌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助办理。

2、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归三子杨志军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

助办理。位于其侧的11平方米公租房居住权也归三子杨志军,如因其变故所得补偿也归三子杨志军所有。

3、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各拿出人民币20万元(贰拾万元整)给长子杨志强,杨志强对以上两套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4、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所分得的房产各留一间供母亲陈秀兰居住,待母亲百年后,归其各自所有。

三、母亲陈秀兰赡养问题

母亲将来需有人照料以及生病所需费用等问题由三个儿子共同承担。

四、户口问题

长子杨志强的户口现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如遇拆迁,若以在此房产的户口人数补偿,则长子杨志强享有应得份额;若以房产面积等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则长子杨志强不享有任何权利。

五、款项给付

第二条第3项中所约定的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各付20万元给长子杨志强,本协议签订时已实际支付到位,不再另行出具收款凭据。

六、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

各方签字:

母亲:

长子:次子:  三子:

篇三:房屋分家析产协议书

赠与人:

受赠人:

赠与人  、  与受赠人  系父子和母子关系,赠与人为受赠人的父母。赠与人  名下在镇  村有住宅  处  间,已经颁发  (  )第  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受赠人  需要,经全家人员共同协商一致同意,赠与人自愿将该房产全部析产赠与受赠人名下所有,受赠人根据已定赡养协议附带赡养义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赠与人 父:  母:

受赠人 子:

年  月  日

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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