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评估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理评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和本地有关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兹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的资产评估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一、双方义务:
1、甲方因抵押贷款需要,委托乙方对其所属的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设备和土地进行评估。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以前,将甲方评估资产的材料及评估中涉及到与甲方经营、管理等有关的资料提供给乙方。
2、乙方应按甲方的评估目的,对甲方委托的资产进行评估,于 年 月 日以前,将初评结果通知甲方,于 年 月 日以前将评估报告书交付甲方。
3、对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本次资产评估的各类调查表格、格式及类似的评估资料,仅供乙方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
4、评估结果除按有关资产评估管理规定提供给政府资产管理部门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公开、发表或泄露给他人。
5、在乙方人员进驻评估现场后,甲方应免费为乙方提供资产评估所需的交通、通讯、办公场所等便利的工作条件,同时应及时派出有经验的有关人员配合乙方工作。
二、评估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次资产评估费用计人民币 元整(其中资产报告收费 元,土地报告收费 元),在本协议签字后三日内,甲方先预付给乙方 元,待乙方将资产评估报告书交付甲方时,甲方一次性支付剩余的评估费用。
三、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提供材料的,乙方可按耽误的时间顺延交付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时间。如甲方中途中断委托评估,则预付乙方的 元评估费用,乙方不予退还甲方。
2、在甲方无任何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如乙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的日期向甲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资产评估报告总费用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3、如甲方未按甲乙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资产评估总费用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4、争议: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
5、其他事项:
1、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与本协议内容相抵触。
2、本协议正本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3、本协议于 年 月 日正式签订生效。
委托单位(甲方) 受托单位(乙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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