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6.08.27
施行日期
2006.08.27
文号
主题类别
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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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党委、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在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福州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福州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郑松岩担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周宏、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施能柏、市政府副市长吴华瑞、市政协副主席何宜刚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违办”),分成综合组、督查组、宣传组三个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名单另行发文。
各区相应成立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镇(街)主要领导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二、清理整治的范围、内容
本次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主要范围为城市五城区区域内未经规划审批的占地以及拆、改、扩、搭盖的违法建设,重点是:
1、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用地范围内及周边用地的违法建设;城乡结合部的9个镇(街)(仓山区的建新镇、盖山镇、城门镇、螺洲镇、金山街道,晋安区鼓山镇、新店镇、岳峰镇,闽侯县上街镇)。
2、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违法建设;
3、以营利为目的的违法占地、违法搭盖所建住宅、店面(特别是开设中小餐馆店面);
4、存在地质灾害、建筑质量等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
5、占用沿河、沿江岸线、堤坝以及市政绿化带的违法建设;
6、党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参与的违法建设;
7、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
三、清理整治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时间从8月底至12月底:
1、宣传教育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中旬)
8月下旬召开全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暨专项行动部署动员大会,并向全社会发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公告。市委宣传部在有关单位配合下协调各新闻媒体强化宣传。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全市(包括区、镇、街、村、居)利用电视、报刊、宣传单、宣传车、宣传栏、标语等,大力宣传与查处违法建设有关的《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2、调查摸底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中旬)
从8月底开始,由各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以街、镇为单位配合调查摸底工作人员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汇总到各区,9月15日前各区负责分类汇总并制定拆除计划上报市清违综合组。
9月上、中旬: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选择若干个影响较大的现行违法建设或干部参与的违法建设又不按规定时限自纠等作为典型,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3、自查自纠阶段(9月上旬至9月下旬)
由市清违办制定统一格式的党员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建设)自查自纠调查登记表。9月5日前下发到辖区单位及村(居)、镇(街)的每一个党员干部进行自查自纠登记。汇总表以区为单位9月15日前集中上报市清违综合组,同时由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督查自查自纠的落实情况。参与违法建设的党员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在9月底前自行整改。
4、汇总分解任务阶段(9月下旬)
9月底前市清违办根据各区调查摸底汇总材料进行分类。根据违法建设的种类、性质分解到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拆除方案。
5、执法行动阶段(9月中旬至12月)
(1)9月中旬开始由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部署,每月协调全市性执法行动2-3次,重点是三环沿线、城乡结合部、群众反映强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占地抢建的违法建设,并组织协调市直部门支持各区拆除违法建设。
(2)9月至12月由各区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市城管执法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市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拆除违法建筑。
6、完善总结阶段(12月份以后)
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组,对各区、各部门开展清理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逐个清理整顿、验收规范,并培植、树立示范镇(街),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强化、规范日常监管工作,巩固集中清理整治成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清理整治违法建设长效机制。
四、领导小组以及各部门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听取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汇报,全面了解全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决定,掌握全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各单位在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办公室分成综合组、督查组、宣传组等三个小组。
综合组设在市城管执法局,由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抽调干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督查组设在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区政府、各部门落实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失职、渎职和借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之机“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宣传组设在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行动的宣传策划,组织、协调相关媒体开展宣传工作。
2、各区、镇(街)工作职责:
各区、镇(街)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制止和组织区相关部门拆除违法建筑,并对违法违章建设严重街(镇)有关领导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各镇(街)负责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情况的检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制止,同时报告区政府并有关通报部门。
3、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协调配合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市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规划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查处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加强巡查,发现有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必要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坚决拆除各类违法建筑。日常拆除行动以国土监察、城管执法等行政执法部门为主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根据违法种类、性质,突出重点,分批分期组织进行。对重点违法区域、重大拆除案例,需要集中力量,统一行动的,由国土、城管执法、水利等部门提请市政府或区政府统一组织。
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效能办、市检察院、市政府督查室:督查各部门以及各区、镇(街)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对于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清理整治工作职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效能告诫、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委宣传部:在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及各区政府的配合下,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通过设立专栏等形式,加强《土地管理法》、《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市民对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与市政府办公厅共同协调督促各区政府及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指定专人向市属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线索和相关材料,加强对我市依法拆除违法建设的正面报道,做到每天“报纸有版面、电视有形象、广播有声音”。
市公安局:加强在拆违行政执法中的配合工作,坚决制止、查处各种阻挠执法行为,严厉打击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维护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现场的治安秩序,确保执法人员安全。参与清理整治行动的部署,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治安案件和涉嫌犯罪的予以立案查办,依法追究其治安和刑事责任。配备足够参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机动警力,由市清违办统一协调配合执法行动。
市信访局:根据自身职能,接待群众上访,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审查对执法部门申请执行的违法建设处罚案件,并按照执行期限组织拆除。有关执法部门及相关区、镇政府应做好配合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相关法规、文件的草拟及相关政策法规的把关。
市建设局、电业局: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供水、供电、供煤气、供温泉和转供单位不得向无《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工地供水、电、煤气、温泉等;对私自接水、接电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市环境保护局:对修建违法建筑造成环境污染以及产生噪音扰民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生产经营者租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市消防支队: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通过与公安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实地查看确认等方式,坚决查处利用未经消防审查、验收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及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市水利局:查处占用沿河、沿江的岸线、堤坝等违法建设,并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行为。
市房管局:督促检查物业管理公司履行违法建设行为巡查、制止和报告职责的情况。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对违法建设行为配合执法部门限制产权登记。
市园林局: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公园、风景区及城区绿地等区域的违法建设行为。
各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时,必须积极主动加强联系和沟通,对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并抄送同级清理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查处情况进行通报。
五、保障措施
1、指挥部人员保障。为加强统一协调,从市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规划局等抽调专人作为指挥部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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