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9.10.14
施行日期
2009.10.14
文号
榕政[2009]10号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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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
(榕政〔2009〕10号)
为有效遏制我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城市建设与管理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违法建设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或不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均属违法建设。
二、市政府成立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推进清理整治工作。
三、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榕部队应模范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对所属各类建筑物进行自查清理,带头对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四、违法建设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专项工作小组认定后向社会公示,并由专项工作小组通知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停止向违法建设供水、供电、供气及其他专业服务。工商、税务、环保、文化、卫生等证照审批部门,办理有关证照时,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房屋土地权属的审核,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核发证照;已核发的,应当予以注销。
五、本通告颁布之日起,凡继续参与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五年内有关部门不予审批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凡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依法处罚,五年内不得在本市辖区内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六、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违法建设,对以权谋私、管理不力、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对阻挠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鼓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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