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知识产权委托合作协议书模板
甲方、乙方共同申请 项目,对将来项目开展可能取得的工作成果与知识产权协商以下知识产权共享协议:
1.根据课题任务分工,在双方的工作范围内独立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各方独自所有。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时,他方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在课题执行过程中,由双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他方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双方共同申请。合作双方中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3.由双方共同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各方均有独自使用的权利。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技术秘密。
4.双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奖励,荣誉称号和奖金等归双方共有。
5.双方对共有科技成果实施许可、转让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而获得的经济收益由双方共享。收益共享方式应在行为实施前另行约定。
6.本协议不在协议双方之间建立任何商业上的代理、合作关系,如双方希望建立任何商业上的代理、合作关系的,应另行签订协议。
甲方: (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经典知识产权委托合作协议书模板(二)
甲方(企业)
乙方(职工)
为了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浙江洪波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公司员工(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保护范围:企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科技成果(包括半成品技术和中试成果)、标识名称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权、商权等。
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由权利人采取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产品文件、程序软件、产品配方、制作工艺、设计图纸、设备、生产技术及诀窍、实验报告及记录、数据、样品、职务科技成果、技术依托、协作单位及有关技术专家的信息等主、。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等有关资料、市场情报、产销策略、所有经营活动的资料、投招标的标底及标书等内容。
二、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科技成果权、标记名称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权、商权等知识产权,乙方有保护的义务,不得泄露技术和商业秘密。
2.乙方主要利用甲方人力、物力、信息、资金、技术等条件创作并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开发、产品质量标准、技术流程、配方和改进、产品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等职务成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甲方享有职务成果,乙方如是职务成果的作者,享有著作权同时甲方应根据实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对乙方给予奖励和提成。
3.乙方在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人力物力、信息、资金、技术等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即职务发明创造,甲方有申请专利的权利,所获得的专利为甲方所有。但乙方可以在该项发明创造中标明是发明创造人或设计人,获得荣誉和精神奖励。并按国家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提成。
4.甲方若将乙方职务成果、职务发明创造转让给他人,甲方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奖励给乙方;上述所有约定的奖励比例均为企业对所有职务成果取得者的奖励,乙方所得应根据实际贡献的大小确定。
5.乙方如在明确可证实与甲方无关的情况下依法取得的发现权、发明权、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等科技成果权,有权申请获取荣誉证书、奖金或其他的利益并受法律保护。甲方利用乙方科技成果权时,乙方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同时对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内容有保密的义务。
6.对于乙方检举、制止他人出卖、窃取本公司知识产权、商品秘密者,甲方将给予奖励。对于已违反本合同但及时悔悟,并积极减轻对本公司的损害者,可酌情减轻处罚。
7.其他条款
(1)期限:为本企业存在期。如企业破产或倒闭,在五年内本合同继续有效。但工厂商标、专利产品、半成品技术、小中试成果技术保密期更长。
(2)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四、法律责任
1.乙方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乙方如以营利为目的,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或者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的侵权产品,应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约定违约金为10万元。若甲方损失大于违约金的,乙方则按实际损失的150%赔偿。
2.乙方对甲方所享有的非专利技术,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如因乙方泄露或随带第一条所列内容的秘密跳槽或未经甲方许可转让、泄露给第三者,给甲方造成损失,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双方约定为30万元;若甲方损失大于违约金的,乙方则按实际损失的150%赔偿。
3.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己或帮助他人,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甲方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得销售明知是假冒甲方商标的商品。不得伪造、擅自制造甲方注册商标标识。否则应停止侵权,并承担违约责任,并约定违约金为10万元;若甲方所受损失大于违约金的,乙方则按实际损失的150%赔偿;情节严重,或违法数额较大、巨大的,要提请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
4.乙方未经甲方许可,自己或帮助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甲方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专有技术及诀窍,以及假冒甲方产品的,应停止侵权,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双方约定为50万元;若甲方所受损失大于违约金的,乙方则按实际损失的150%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要提请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
5.乙方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甲方的知识产权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帮助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甲方秘密;不得违反约定或违反甲方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双方约定为50万;若甲方所受损失大于违约金的,乙方则按实际损失的150%赔偿;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或特别严重后果的,甲方要提请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单位。从离开之日算起,五年内必须受此合同的约束承当保密义务,并履行赔偿责任。在此期限内乙方不得在生产相同及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愿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7.甲方发现乙方违约,除有权要求乙方交纳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追缴乙方因违约而获得的非法收入,当甲方的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内侵权所得的利润的150%,且乙方对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提交给本地司法机关调节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补充或按照我国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七、本合同签订地点为湖州市练市镇工业区东区、浙江洪波化工有限公司内。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典知识产权委托合作协议书模板(三)
聘请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聘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乙方指派顾问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 担任甲方的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认可乙方可能出现的临时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条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开庭冲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暂时替代处理较急的事务。但乙方更换指派必须经甲方同意。
第2条甲方的服务范围
日常法律范围:
2.1就甲方日常涉及的法律问题口头或书面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审查、修改甲方因商务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及法律建议;
2.3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书进行见证;
2.4协助甲方参与较为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
2.5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代为收领法律文件;
2.6受甲方委托,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
2.7就甲方已经、面临和/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2.8受甲方委托,向侵害、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赔;
2.9协助甲方完善内部管理的有关法律事务,提出法律建议;(如企业用工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等)
2.10甲方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及/或行政处罚案件,须另行约定;
2.11甲方在经济活动发生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收购、破产、上市、融资、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投资、设立新公司、合并/分立、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及其它类型的重大项目以及法律顾问工作量一次性达4小时以上的专项法律事务,不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须另行约定;
2.12乙方的服务范围中,不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书、规章制度的撰写、草拟;
2.13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2.14本条所列2.10条至2.13条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并向乙方经办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给予优惠。
商标服务范围:
2.15就甲方日常商标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16审查、修改各项有关商标法律文书(国内外),代理国内外商标的申请、变更、转让、无效等事务;
2.17就甲方有关商标侵权问题(国内外)包括指控他人侵权或被他人指控侵权、或对市场侵权假冒行为提出进行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8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国内外)商标权纠纷包括申请被驳回、被他人异议、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或对他人提出异议、撤销他人商标注册等法律行为进行法律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9就甲方有关商标战略进行整体策划提出律师意见、出具建议函;
2.20甲方有关商标的创意、(国内外)商标的使用、商标的管理、商标的保护、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的市场运作等提出口头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1本条所列2.17至2.20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专利服务范围
2.22就企业的专利战略、组织构架、人员安排和工作方式提供咨询意见;
2.23就合作伙伴的或竞争对手的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文献监视和检索;
2.24代理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技术领域包括:电子、电工、通讯、计算机技术、机械、医药、农药、兽药、化工、材料、生物和生化以及环境保护等;
2.25代理复审请求及无效宣告请求;
2.26关于专利纠纷与侵权的法律服务,包括咨询、市场监视、专利权的海关备案、调查取证、庭外调解、申请行政调处及提起诉讼等;
2.27出具是否具有专利性和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书;
2.28接受委托就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和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9技术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的中介谈判、合同起草及摸底调查;
2.30为企业大型投资、合资、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法律意见书,等;
2.31关于专利保护的其它事务。
2.32本条所列2.23至2.31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软件服务范围
2.33就甲方日常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4代理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
2.35就甲方有关计算机软件程序和著作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品牌战略实施提供专业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6就软件开发、检索、转让、授权许可的谈判、合同起草、修改及摸底调查、纠纷调解、侵权取证、行政查处乃至法律诉讼提供解决方案和行动;
2.37本条所列2.34至2.36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第3条工作方式
3.1乙方担任甲方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的代理人应按甲、乙双方事前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工作。乙方因故不能工作,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随时有事交办,如无特殊情况,指派顾问应及时予以受理。
3.2乙方应按甲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联系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本合同中,甲方指定为顾问的联络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转交文件和资料等。
第4条知识产权顾问费及办案费用
4.1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知识产权顾问费每年 元整,(大写: 元整)。支付期限为: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付清顾问服务费。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本票/汇票/电汇
4.2指派顾问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
a.各种政府、法院、行业官方及法定中介机构所收取的费用;
b. 市区以外发生的差旅、食宿、车船及一切杂费;
c.办理甲方事务而产生的一切交际费用;
d.调查取证购买样品,录音录(照)像,检索查询,公证及技术鉴定费等。
第5条甲方的义务
5.1为使乙方能正确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信息,并承担诚信责任;
5.2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和乙方实际支出的办案费用;
5.3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的事宜提供所需的便利条件;如必要的资料、文件、交通及其它方便;
5.4体谅乙方的职业操守的约束,不强求乙方出具有违其职业操守的法律文件,甲方应尊重指派代理人依据法律独立、不受干扰地作出专业判断的权利。
第6条乙方的义务
6.1乙方应在最有效的时间内,勤勉尽责、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宜,并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2乙方应就甲方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依据国家法律有权了解该等资讯的其他人员以外(如法官、检查官、警官、税务官员等),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
6.3乙方不得违背职业纪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与甲方有严重利益的另一方亦从事相同的法律服务。
6.4指派代理人仅接受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络人的委托办理甲方法律事务,不得随意接受甲方其他员工的委托或咨询,并提供不利于甲方的法律意见。
第7条合同的生效及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为开放式的,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欲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没有书面通知的,视为同意续签合同,本合同继续生效。
第8条合同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双方再行协商,签订变更协议,未经书面变更的任何内容,不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第9条其他
9.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可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适用该会之《仲裁规则》。
9.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人(签字): 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经典知识产权委托合作协议书模板(四)
聘请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聘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乙方指派顾问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 担任甲方的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认可乙方可能出现的临时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条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开庭冲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暂时替代处理较急的事务。但乙方更换指派必须经甲方同意。
第2条甲方的服务范围
日常法律范围:
2.1就甲方日常涉及的法律问题口头或书面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审查、修改甲方因商务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及法律建议;
2.3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书进行见证;
2.4协助甲方参与较为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
2.5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代为收领法律文件;
2.6受甲方委托,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
2.7就甲方已经、面临和/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2.8受甲方委托,向侵害、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赔;
2.9协助甲方完善内部管理的有关法律事务,提出法律建议;(如企业用工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等)
2.10甲方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及/或行政处罚案件,须另行约定;
2.11甲方在经济活动发生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收购、破产、上市、融资、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投资、设立新公司、合并/分立、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及其它类型的重大项目以及法律顾问工作量一次性达4小时以上的专项法律事务,不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须另行约定;
2.12乙方的服务范围中,不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书、规章制度的撰写、草拟;
2.13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2.14本条所列2.10条至2.13条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并向乙方经办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给予优惠。常年知识产权顾问合同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商标服务范围:
2.15就甲方日常商标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16审查、修改各项有关商标法律文书(国内外),代理国内外商标的申请、变更、转让、无效等事务;
2.17就甲方有关商标侵权问题(国内外)包括指控他人侵权或被他人指控侵权、或对市场侵权假冒行为提出进行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8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国内外)商标权纠纷包括申请被驳回、被他人异议、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或对他人提出异议、撤销他人商标注册等法律行为进行法律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9就甲方有关商标战略进行整体策划提出律师意见、出具建议函;
2.20甲方有关商标的创意、(国内外)商标的使用、商标的管理、商标的保护、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的市场运作等提出口头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1本条所列2.17至2.20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专利服务范围
2.22就企业的专利战略、组织构架、人员安排和工作方式提供咨询意见;
2.23就合作伙伴的或竞争对手的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文献监视和检索;
2.24代理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技术领域包括:电子、电工、通讯、计算机技术、机械、医药、农药、兽药、化工、材料、生物和生化以及环境保护等;
2.25代理复审请求及无效宣告请求;
2.26关于专利纠纷与侵权的法律服务,包括咨询、市场监视、专利权的海关备案、调查取证、庭外调解、申请行政调处及提起诉讼等;
2.27出具是否具有专利性和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书;
2.28接受委托就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和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9技术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的中介谈判、合同起草及摸底调查;
2.30为企业大型投资、合资、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法律意见书,等;
2.31关于专利保护的其它事务。
2.32本条所列2.23至2.31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软件服务范围
2.33就甲方日常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4代理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
2.35就甲方有关计算机软件程序和著作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品牌战略实施提供专业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6就软件开发、检索、转让、授权许可的谈判、合同起草、修改及摸底调查、纠纷调解、侵权取证、行政查处乃至法律诉讼提供解决方案和行动;
2.37本条所列2.34至2.36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第3条工作方式
3.1乙方担任甲方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的代理人应按甲、乙双方事前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工作。乙方因故不能工作,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随时有事交办,如无特殊情况,指派顾问应及时予以受理。常年知识产权顾问合同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3.2乙方应按甲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联系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本合同中,甲方指定为顾问的联络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转交文件和资料等。
第4条知识产权顾问费及办案费用
4.1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知识产权顾问费每年 元整,(大写: 元整)支付期限为: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付清顾问服务费。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本票/汇票/电汇
4.2指派顾问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
a、各种政府、法院、行业官方及法定中介机构所收取的费用;
b、 市区以外发生的差旅、食宿、车船及一切杂费;
c、办理甲方事务而产生的一切交际费用;
d、调查取证购买样品,录音录(照)像,检索查询,公证及技术鉴定费等。
第5条甲方的义务
5.1为使乙方能正确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信息,并承担诚信责任;
5.2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和乙方实际支出的办案费用;
5.3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的事宜提供所需的便利条件;如必要的资料、文件、交通及其它方便;
5.4体谅乙方的职业操守的约束,不强求乙方出具有违其职业操守的法律文件,甲方应尊重指派代理人依据法律独立、不受干扰地作出专业判断的权利。
第6条乙方的义务
6.1乙方应在最有效的时间内,勤勉尽责、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宜,并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2乙方应就甲方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依据国家法律有权了解该等资讯的其他人员以外(如法官、检查官、警官、税务官员等),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
6.3乙方不得违背职业纪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与甲方有严重利益的另一方亦从事相同的法律服务。
6.4指派代理人仅接受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络人的委托办理甲方法律事务,不得随意接受甲方其他员工的委托或咨询,并提供不利于甲方的法律意见。
第7条合同的生效及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为开放式的,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欲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没有书面通知的,视为同意续签合同,本合同继续生效。
第8条合同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双方再行协商,签订变更协议,未经书面变更的任何内容,不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第9条其他
9.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可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适用该会之《仲裁规则》。
9.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人(签字): 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经典知识产权委托合作协议书模板(五)
一、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商标代理协议:
二、甲方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天内将人民币(¥元)汇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乙方在收到甲方款项后开始启动上述商标申请、版权登记代理工作。
三、甲方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材料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最终批复以商标局所发文件为准。
四、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办理上述商标申请代理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本合同生效期间,若甲方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项目中有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甲方务必及时以书面方式传真并邮寄通知乙方,否则,一切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接到商标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审查文件通知或证书后及时转送给甲方,具体时间以商标局发文寄给乙方收到为准。
六、商标申请后,如果被商标局部分驳回或全部驳回,需申请复审,或者商标被异议需要答辩,或者该商标被别人先申请进入公告期需提出异议等,不属本协议代理范围。
七、商标查询不具法律效力,只供参考,商标经过查询,不等于能获准注册,商标注册能否获准,由商标局决定,如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注册,乙方所收取的费用概不退还。
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自甲方收到商标局审查文件通知或证书、版权登记证后自动终止,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典知识产权委托合作协议书模板(六)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受聘于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在职期间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
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等报酬,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保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一、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构成甲方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乙方因工作关系获得或交换所得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财务数据、经营方案、管理规程、客户名单、货源情报、销售计划、技术构思、软件、硬件、系统集成方案、供销渠道以及计划、措施等一切与甲方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全部是乙方本人的工作成果或间接取得。而这些信息的产生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而产生;
乙方为了工作而独立构思或取得;
甲方对公知信息进行选择、整理而形成的新的信息;
甲方合法向第三者取得;
甲方偶然取得。
二、保密义务:
乙方有不披露或使用信息的责任,如果甲方有明示或默示的授权,仅在授权范围内披露或使用信息。
乙方有进行合理注意的责任,乙方对所获得的甲方信息给予合理的注意,保证不超出授权范围披露或使用。
乙方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获得或帮助他人获得甲方的信息:
获得信息是未经授权而获取、控制包含有信息的载体,或采取任何技术手段而取得的;
获得信息是使用暴力、胁迫、欺诈、贿赂、盗窃或其他任何非法手段的结果;
获得信息的地点是未经授权而进入的地点;
竞业限制:
1.保密义务:乙方同意为甲方利益尽最大努力,不组织、不参加任何与甲方竞争的企业,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行为。
3.保守构成秘密信息要素的信息:甲方的上述秘密信息的部分个别要素可能产生这种情况,即其虽未被公众所知,但未产生该信息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众知识,这种信息整体仍然具有保密价值,因此乙方同意遵守这种部分或个别要素的公知不影响其对仍处于秘密状态信息的保密义务,乙方不得泄露这些信息,不得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
4.保密信息的使用:除因工作需要之外,乙方无论受聘于甲方期间还是聘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以后,保证不使用、不发表和不泄露有关甲方及其客户的任何秘密,不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并尽最大努力确保资料不遗失、不残缺、不污损,在甲方指示和在业务范围内,可以允许进行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交流,但:
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
不得为私人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对工作中所保管、接触的有关甲方或甲方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5.负责高级管理、掌握技术秘密的员工,无论是因故还是无故终止、解除合同,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的产品或相关类似的业务及不向这些企业提供技术性指导等顾问工作,也不得引诱现在是或在其终止、解除合同前任何时候是甲方职员的任何人离开甲方。(竞业限制及其补偿)
6.文档的移交处理:当结束在甲方的工作时,乙方应及时将所有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或材料(包括个人笔记本和复印的资料)交给甲方指定的代表。
7.发明的归属及报告:乙方在受聘于甲方期间,由甲方资助或由甲方提供工作环境创造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为了甲方的利益,应将其职务创造中有关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迅速向甲方汇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报告,同时协助甲方获得和增加上述权利。乙方保证在合同期内向甲方完整透露关于业务活动的一切构想。
8.发明归属文档上交:乙方应该写出并保管第6条涉及的发明、革新或设计的文字记录,并及时将这些记录及补充的说明提交给甲方指定的代表。
9.时效及时效期内应遵守的规则:鉴于甲方拥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在竞争中有重要价值,存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解除之后,因此乙方同意:上述义务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和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日起壹年内有效,对重要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长期有效。
10.乙方承担因泄密或非法使用、转让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名誉侵害的责任。如果甲方对乙方的保密要求违反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或显失公平、加重保密义务的,甲方应负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
11.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解决。
12.本协议任何部分的修改和无效,均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典知识产权委托合作协议书模板(七)
为保障海峡两岸人民权益,促进两岸经济、科技与文化发展,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目标
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植物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等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提升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的创新、应用、管理及保护。
二、优先权利
双方同意依各自规定,确认对方专利、商标及品种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并积极推动作出相应安排,保障两岸人民的优先权权益。
三、保护品种
双方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植物种类)范围内受理对方品种权的申请,并就扩大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可申请品种权之植物种类)进行协商。
四、审查合作
双方同意推动相互利用专利检索与审查结果、品种权审查和测试等合作及协商。
五、业界合作
双方同意促进两岸专利、商标等业界合作,提供有效、便捷服务。
六、认证服务
双方同意为促进两岸著作权贸易,建立著作权认证合作机制,于一方音像(影音)制品于他方出版时,得由一方指定之相关协会或团体办理著作权认证,并就建立图书、软件(电脑程式)等其他作品、制品认证制度交换意见。
七、协处机制
双方同意建立执法协处机制,依各自规定妥善处理下列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事宜:
(一)打击盗版及仿冒,特别是查处经由网络(网路)提供或帮助提供盗版图书、音像(影音)及软件(电脑程式)等侵权网站,以及在市场流通的盗版及仿冒品;
(二)保护驰名(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共同防止恶意抢注行为,并保障权利人行使申请撤销被抢注驰名(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的权利;
(三)强化水果及其他农产品虚伪产地标识(示)之市场监管及查处措施;
(四)其他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事宜。
在处理上述权益保护事宜时,双方可相互提供必要的资讯,并通报处理结果。
八、业务交流
双方同意开展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业务交流与合作事项如下:
(一)推动业务主管部门人员进行工作会晤、考察参访、经验和技术交流、举办研讨会等,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二)交换制度规范、数据文献资料(资料库)及其他相关资讯;
(三)推动相关文件电子交换合作;
(四)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对相关企业、代理人及公众的宣导;
(六)双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项。
九、工作规划
双方同意分别设置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品种权等工作组,负责商定具体工作规划及方案。
十、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对于在执行本协议相关活动中所获资讯予以保密。但依请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限制用途
双方同意仅依请求目的使用对方提供之资料。但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文书格式
双方同意交换、通报、查询资讯及日常业务联系等,使用商定的文书格式。
十三、联系主体
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十四、协议履行与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本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十五、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六、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七、签署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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